摘要: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特有的基本精神和宗旨的体现,作为其核心内容的“三公”原则是根据证券法的本质特征并结合证券市场的基本特性抽象出来的基本准则,它指导证券立法、司法及证券市场活动,并贯穿于证券发行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三公”原则无疑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没有“三公”原则就没有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
关键词:基本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
我国法理学者普遍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原的原理和准则,而基本原则则指的是表征精神实质所在贯穿于始终,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行为准则。因此可以说,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指的就是根据证券制度的本质特征,并结合证券市场特殊规律性,经抽象而形成的、体现证券法精神实质的基本准则。
对于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法学界有多种不同的学说,但无论何种学说,都提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简称“三公”原则,由此可见“三公”原则在证券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地位。“三公”原则是根据证券法的本质特征并结合证正券市场的基本特性抽象出来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证券立法、发行、交易和管理活动的始终,体现了保证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有序进行的基本价值观念。
一、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制度起源于英国1945年的《公司法》,旨在通过公司信息的完全公开,防止欺诈或架空公司行为的发生,防止公司经营不当或财务混乱,以维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开原则后来为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确立并日臻完善、成为英美等成熟市场国家证券法律的核心与基石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各国证券市场通行无碍的“金字招牌”,各国无不将其倍加推崇,我国也不例外。
在我国,证券法中的公开原则是“三公”原则的核心,它又称为“公示原则”或“信息披露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等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特定的方式,真实、准确、完整的把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一切相关信息公布于众。
与公开原则相配套的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信息的初次披露和信息的持续披露。1.信息的初次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首次发行证券时应当依法如实公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的所有信息,如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新股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等。2.信息的持续披露是指证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信息,以及不定期公告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如股票上市报告、半年度报告、重大事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公告等。无论信息的初次披露还是持续披露都必须达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得、易解的要求。
美国学者路易斯・布兰斯(LOUIS Brandeis)在其著作《People's Money and How the Banker Use it》一书中说道:“公开原则可以矫正社会上及企业中的弊病,公开犹如太阳是最好的防腐剂;犹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公开原则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判断的必要资讯,还可以有效的约束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只有通过信息公开才能让投资人对投资证券可得到的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客观基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证券投资人才能准确全面地了解发行人的财务、经营情况和信用,从而判断其有无投资价值然后决定是否进行投资。这是投资人自己基于真实、完整和及时的信息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如果该行为发生亏损投资人只会归责于自己的判断失误,而不会迁怒于证券的发行人;但如果证券市场中没有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证券发行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就有可能任意妄为,对公司进行过分包装,使原本经营业绩不佳的公司披上华丽的外衣迷惑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也会产生“暗箱操作”、“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投资人的资产很有可能因为发行人的恶意行为而受到损失。此外,公开原则还可以增加发行人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的透明度,强化证券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公司行为的监督。强制公司公开有关资料,不仅可以促进公司的内部管理.而且会迫使公司避免从事可能使自己陷入困境的活动。公开原则的目的就是在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台法权益,不仅包括投资人,还包括证券发行人,终极目的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稳定有秩序地运行。公开原则是证券法律制度的精髓所在,只有公开才能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各种信息,取得公平交易的机会,从而得到实质性的公正待遇,取得结果卜的公正。所以说公开原则还是公平和公正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二、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公平是以一定的社会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公平首先是道德准则。
作为法律原则,公平原则以社会道德观念为基础,指的是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即平等的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公平地竞争。a平等,是指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不论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拥有的资产状况等存在多大的差异,都有在规则之内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权利。b自愿,是指证券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时意志独立、行动自主,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证券法律关系。c有偿,指的是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循一定的对价原则,让受让证券的一方得到一定的财产权利。d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道德的法律化,它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条款,要求行为人之间要遵守承诺,实践成约,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欺骗顾客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公平原则不仅保持了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证券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任何一个有投资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证券市场的投资人。由于投资人的职能、身份、经济实力各不相同可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他们投资证券能否获得收益,如果获得收益那么收益的多少也会存在很大差异。如有的投资人本身就是证券发行人的高级经营管理者或者是与发行人紧密联系的人,他们熟悉发行人的各方面状况,能够比较快捷方便的获得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由于处于这种优势地位,往往可以给他们带来高于一般投资者的收益或者可以避免一般投资者将面临的损失。公平原则就是为了避免类似这种情况的发生,它要求证券市场的主体参与证券法律关系时都能获得均等的机会,保证每一位投资者都有公平的参与投资并获取收益的机会,每一位筹资者都能公平的发行证券筹集资金,每一家证券经营机构都应公平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反对不公平的竞争行为;要求在证券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均处于平等的地位,无论是投资机构还是个人投资者都应给与平等对待,一方不得以其优势地位压制对方,损害对方的利益;要求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应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合
理的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要求证券市场的主体应合理的承担责任,有关部门应合理处理证券纠纷,公平地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总的来说,公平原则就是要给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不能因为参与者在市场中的职能差异、身份不同、经济实力大小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需要注意的是,公平也不是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它只能保证竞争机会的公平,不能保证实体收益的平均。
三、公正原则
“公正”,是证券执法及证券监督中应体现出的正义、平等的哲学理念,是法官和执法者所应具有的品质。而“公正原则”,指的是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者、证券市场的纠纷处理者、证券市场的各方参与者都应该公正的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公正的处理各种证券事务和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
证券市场足一个投资风险极大的市场,但是高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收益。证券市场高收益的诱惑会导致多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如果类似于制造市场假象、投机、恶意散布虚假消息等不正当行为得不到公正的制裁,势必会使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从而导致证券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损害,很大程度上阻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如何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就对保证市场透明和利益分配合理的执法和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和证券欺诈行为的防范是证券立法的目的之一,证券法律制度的作用之一也就在于揭露和惩治证券市场的不正当行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履行职责时,应当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与公正的待遇,合理的处理证券纠纷与争议。公正原则要求证券法充分体现反内幕交易、反操纵、反欺诈的条款;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证券市场上不得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行为的发生;要求证券管理机关等有权机关做好反内幕交易、反操纵市场、反欺诈行为等工作,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公正原则贯彻到市场上具体就表现为禁止任何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公正原则与公平原则看似很难区分,实质上这两个概念无论从内涵上还是外延上均不相同。公正更多地被用来表示主体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在法律面前的地位和待遇,而公平更多的强调立法者、司法者、管理者在制定、适用证券法律法规对待一切证券市场主体所应有的不偏不倚、公而无私的品质;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是无私、中立;公平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公正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
正因如此.证券法在规定公平原则的同时还要规定公正原则。
四、结论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它们是为证券法的宗旨服务的,在证券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证券法的具体制度必须与它们相一致,证券法的具体制度是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
“三公”原则是整个证券法律制度的灵魂和精髓,我国证券法中充分的信息公开制度和禁止证券欺诈制度是对“三公”原则的具体体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环境,保证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投资或融资活动,既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要求,更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