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目录

一、扰乱单位秩序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侮辱

九、诽谤

十、虐待

十一、盗窃

十二、诈骗

十三、敲诈勒索案件

十四、故意损坏财物

十五、阻碍执行职务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二十、卖淫、嫖娼

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

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十五、强迫劳动

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二十七、抢夺

二十八、赌博

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十、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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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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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反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后果的明知和放任;

3、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数、方式、经过、危害结果等;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来源及去向;

4、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分工以及各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的基本情况;

2、发案时间、地点、人数、方式、起因、经过,危害结果等;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工具的特征等;

3、违法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后果。

(三) 物证、书证

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四)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七)辨认笔录

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横行霸道,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结伙斗殴,是指结伙的双方都具有流氓意识,为夸耀自己的势力、争地盘、玩弄女性、争风吃醋等不同原因,蔑视道德法纪,故意不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冲撞磨擦,打架斗殴,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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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私仇等其他目的;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陈述,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

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私仇等其他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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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陈述,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及体貌特征。

2、证人证言,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及其他后果。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

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臵危险物质是指违法过埃及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臵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违法国家规定是指:在生产制造方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培养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等。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臵危险物质过程;

3、问明作案动机和目的,以确定其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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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作案的,问明其他人的情况,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清主次,区分责任,还要注意相互印证;

5、单位违法的,询问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是否明知在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臵危险物质过程中的相关的规定,为何没有执行相关规定,是否明知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6、危险物品的种类、来源、管理以及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臵情况。

(二)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的陈述,问明侵害时间、地点、损害程度,是什么危害物质致伤的;

2、证人证言,问明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臵危险物质过程、细节、后果等情况。

(三)物证、书证

1、危险物质的实物和照片;

2、作案工具的实物和照片。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物价鉴定、危险物质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等其他需要进行管制的物品。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管制器具的统一法律规范,但是对于管制刀具公安部于1983年发布的《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有明确的界定。非法携带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携带上述物品的行为。携带是指随身携带或者放入行李、包裹中托运,包括公开携带和秘密携带。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携带管制器具的动机和目的;

3、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是否进入了公共场所;是否造成场所秩序混乱;

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5、涉案工具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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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人证言

1、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

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3、发现管制器具的情况,携带人的情况。

(三)物证、书证

管制器具的实物和照片。

(四)认定结论

管制器具的认定结论。

(五)辨认笔录

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六)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损毁”是指破坏物品、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行为。

“油气管道设施”包括事由、天然气、煤气管道设施等。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供电和变电设备以及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

“电话设施”,是指公用电话的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等设备。

“电信设施”包括电报设施。是指传递国际互联网络信息的各种设施,包括光缆、网线等。 “广播电视设施”。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转播太等节目发射设施、节目传送设施、节目监测设施等。

“水利防汛工程设施”包括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

“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监测站的各种设备、设施,气象测报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 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员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

3、窃取的公共设施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4、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

5、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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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7、是否明知盗窃的是公共设施。

(二)被侵害人(或被害单位负责人)陈述

被偷窃的时间、地点、经过;如何发现被窃;被窃公共设施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公共设施的用途;公共设施被盗后会造成公共损害的程度,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三)证人证言

(四)物证、书证

1、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的实物和照片;

2、证明被窃物品的价值的证据,购物发票、收据等。

(五)鉴定结论

物价鉴定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视听资料

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2、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以监视、扣押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如是否图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取债务等;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 ,各人的具体分工如何,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捆绑、殴打、伤害、辱骂、威胁、恐吓、看守、监管、扣押等暴力、胁迫、欺诈方法,如何采取措施逃离的,为何采取这种措施, 客观上造成什么危害后果: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求向行为人“请假”等等;限制的起止时间,持续多久,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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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侵害人身份、体貌特征及伤害情况;

6、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被限制的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造成何种后果,包括轻伤、轻微伤、精神上受到的压迫、失常或自残、产生的恐惧等;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在场人员的身份、体貌特征;

6、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所处位臵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等。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结论、损毁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八、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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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是指以暴力、辱骂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包括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4、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违法嫌疑人的情况;

2、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

3、问明违法嫌疑人侮辱行为的方式、内容、经过。

(三)证人证言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造成后果严重程度,违法嫌疑人侮辱行为的方式、内容、在场人员等。

(四)物证、书证

1、侮辱他人的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等;

2、字条、书信、病历等。

(五)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等。

(六)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证人、被侵害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九、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情况,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 第 10 页 共 10 页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嫌疑人动机、目的、起因;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 ,诽谤的手段、方法、危害后果,具体问明诽谤的手段,如使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等,造成的影响等;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被侵害人身份、体貌特征及伤害情况;

6、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及具体分工,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具体问明诽谤的手段,如使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造成的影响等;

3、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4、其他证人的基本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衣着、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

3、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4、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所处位臵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等实物和照片;

2、字条、书信、病历等。

(五)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电子证据等。

(六)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1 第 11 页 共 11 页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证人、被侵害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虐待

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超体力劳动、有病不治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尚不够刑事处罚,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

3、与被侵害人的关系,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 ,诽谤的手段、方法、危害后果,具体问明用何方式(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持续的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及具体分工,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具体问明用何方式,持续的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3、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4、其他证人的基本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

2、虐待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

3、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4、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棍、棒、绳子等)、发霉变质的饭菜、破烂衣物等实物及照片;

1 第 12 页 共 12 页

2、病历、字条、书信、日记等。

(五)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一、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预谋踩点情况,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窃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5、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

6、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7、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发现被盗的情况、被盗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手段;

2、钱物存放情况及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钱款具体金额、面值、张数,其他物品损失情况;

3、可疑情况及案件线索。

(三)证人证言

询问被侵害单位相关人员及其他证人。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款、赃物等实物及照片;

2、购物发票、字条、书信、日记、病历等。

(五)鉴定结论

估价鉴定。

(六)视听资料

1 第 13 页 共 13 页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二、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什么方法(如虚构事实、用假证件、迷信活动等),达到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4、作案工具、工具来源及去向;

5、分赃情况;

6、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去向;

7、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之间相互关系、相互分工、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

2、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特征、价值。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2、被骗取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3、行为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款、赃物等实物及照片;

2、购物发票、字条、书信、日记、病历等。

(五)鉴定结论

估价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

1 第 14 页 共 14 页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三、敲诈勒索案件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人产生恐惧,强行索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语言直接威胁,或者通过书信、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聊天形式恐吓,或者通过第三者转达口信的方法威胁,或者用暗示的方法威胁,或者抓住受害人的某种把柄相要挟,或者制造某种借口进行勒索等;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

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分赃情况、相互印证情况; 6、有无前科。

(二)被侵害人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

2、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2、问明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四)书证、物证

1、出警经过,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2、扣押、收缴的作案工具,并制作照片附卷。

(五)鉴定结论

声音鉴定,笔迹鉴定,被敲诈财物要做价值认定等,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1 第 15 页 共 15 页

(七)视听资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调取。

十四、故意损坏财物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是指故意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或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图报复、发泄不满情绪、耍威风、欺压他人等等,其目的是否是将财物损坏;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所用工具、手段,财物损害程度;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

5、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6、有无前科。

(二)被侵害人陈述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损毁财物的特征、价值、来源、新旧程度、被损坏程度。

(三)证人证言

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书证、物证

1、出警经过,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2、扣押、收缴的作案工具,并制作照片附卷。

(五)鉴定结论

被损毁财物要做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六)现场勘查

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八)视听资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调取。

十五、阻碍执行职务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暴力手段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1 第 16 页 共 16 页

1、工作中发现或者接警到达现场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在笔录中记载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笔录应当有民警两名以上、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进行拍照或摄像,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有条件的可现场录像;

3、提取、扣押痕迹、物证。

(二)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及时提取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三)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等物证应当及时扣押,并制作照片附卷;

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3、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4、依法执行职务的证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核实后盖章附卷。

物证、书证需注明来源、出处,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加盖印章或签名,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四)证人证言

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违法事实、情节、人身伤害、物品损毁情况情况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五)辨认

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可以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83条之规定进行。

(六)鉴定结论

1、对造成人身伤害,伤情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当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并将结论及时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2、损毁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当做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及时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七)被侵害人陈述

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人身伤害、物品损毁情况,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八)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1 第 17 页 共 17 页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导致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人数、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九)其他证据材料

1、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2、自首、群众扭送、投案记录;

3、举报、控告材料、记录;

4、其他证据。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是指故意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问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起因、参与人、方式、经过、后果等;

3、伪造、变造、买卖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特征、内容、用途、去向;

4、结伙作案的,问明行为人是否有预谋过程、分工、联络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问明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

询问证人、受害人,问明伪造、变造、买卖的是国家的公文、证件、印章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1、伪造、变造、买卖的公文、证件、印章原物、清单及照片;

2、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刻刀等作案工具原物、清单及照片;

3、公文样式、证件样式、印章样式等原物、清单及照片;

4、收据、发票、帐簿、记帐凭证、非法所得的原物、清单及照片等;

(四)鉴定结论

伪造性质鉴定、变造性质鉴定、估价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 第 18 页 共 18 页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有前科的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违法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是指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是指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

3、实施违法行为时间、地点、起因、手段、经过、后果等;

4、违法行为人是否明知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证人证言

询问承租人、知情人,证实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具体情节。

(三) 物证、书证

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出租协议、承租人信息等实物或照片。

(四)鉴定结论

危险物质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七)辩认

证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有前科的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1 第 19 页 共 19 页

2、违法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行为。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

3、实施违法行为时间、地点、起因、手段、经过、后果等;

4、违法行为人是否明知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制止,或者是否明知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证人证言

问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三)物证、书证

1、旅客带入的危险物质的原物、清单及照片;

2、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3、违法嫌疑人工作证、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规章制度等;

4、旅馆的营业执照、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

(四)鉴定结论

危险物质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七)辩认

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有前科的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1 第 20 页 共 20 页

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指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是指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起因、手段、经过、后果等;

3、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特征、交易价格、去向、所得收益等;

4、结伙作案的,问明行为人是否有预谋过程、具体分工、联络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问明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询问知情人、发现人、检查人的证言,询问其所知悉的收购赃物、国家禁止收购的时间、地点、经过、交易情况等;

(三)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赃物、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原物、清单及照片;

2、收据、发票、帐簿、交易凭证等;

3、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规章制度等;

(四)鉴定结论

赃物价值鉴定、技术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磁盘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七)辩认

1、违法嫌疑人、证人对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或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2、辨认;证人对违法行为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有前科的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1 第 21 页 共 21 页

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十、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或实物为媒介,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行为双方都是自愿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卖淫者是为了获取金钱或财物,嫖娼者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性行为。在客观方面,双方都是行为主体,以金钱或实物为媒介,实施了不正当的性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问明卖淫、嫖娼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

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

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

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

6、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

7、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验笔录

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带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过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四)性病检查结论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应当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

(五)物证、书证

1、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并照相副卷;

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六)辨认笔录

卖淫、嫖娼人员要相互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1 第 22 页 共 22 页

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是指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淫秽物品,是指描写性行为或者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音像制品、图画、书刊、网站等物品。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

4、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内容情节及来源;

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6、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询问购买人、观看人、营业员,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方式,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内容情节。

(三)物证、书证

1、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要扣押、收缴、销毁;光盘、淫书、淫画、淫秽录象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应制作照片附卷;非法所得数额、去向、分赃情况,应当追缴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四)鉴定结论

通过治安部门进行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违法嫌疑人。

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

非法持有毒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占有、携有、私藏或者其他方法持有少量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等毒品,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

吸毒,是指违反政府禁令,明知是毒品而进行吸食、注射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持有、吸食、注射毒品的次数、时间、地点,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数量(剂量)、方法、器具等;

2、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吸食或注射;

3、毒资来源,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4、吸毒史,有无成瘾。

(二)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情况;

2、违法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等情况;

3、毒品的各类、特征、数量、来源;

1 第 23 页 共 23 页

4、成瘾的表现等。

(三) 物证、书证

1、扣押的毒品、清单、照片;

2、吸食、注射、装储毒品工具等。

(四)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1、现场检查材料;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检测结论

尿样检测结果。

(七)鉴定意见

毒品种类鉴定。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 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及劳教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书;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殴打他人,是指以殴打他人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殴打伤害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被侵害人身份、体貌特征及伤害情况;

6、在场人员的身份、体貌特征;

7、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人数、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殴打伤害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3、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方式、部位、伤害的后果;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1 第 24 页 共 24 页

5、在场人员的身份、体貌特征。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的数量、身份及衣着、体貌特征,违法事实、情节,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臵、持有的凶器,人身伤害、物品损毁情况;

2、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伤害的后果;

3、证人所处位臵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现场提取物等实物和照片;

2、通话记录、字条、书信、病历等。

(五)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估价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证人、被侵害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违法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动机、目的;

3、被侵害计算机的基本特性,计算机来源、所有权情况,配臵情况,联网端口信息资料,密码,购买、使用情况,有多少台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受到侵害;发现被侵害的时间、地点;受损害信息的范围、程度;

4、侵入对象是否明确,运用何种技术、软件、设配、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相关的技术、软件、设配、网络的来源、特征;

5、其他能够证明计算机系统遭受侵入的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 第 25 页 共 25 页

1、违法嫌疑人员计算机技术、设备、网络情况;被侵害计算机的基本情况、受损情况、发现的时间和地点;被非法侵入的计算机系统的前后区别;

2、运用何种技术、软件、设配、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相关的技术、软件、设配、网络的来源、特征。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

(四)视听资料

收集为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而准备工作或事实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扣押、收缴相关物品;

2、对双方计算机终端勘查;

3、必要时,提取计算机终端的痕迹,做痕迹鉴定。

(五)鉴定结论

查明计算机系统受侵害的原因;物证痕迹与当事人是否对应。

(六)违法嫌疑人购买作案工具地点的业主证言、辨认笔录。

(八)书证:接处警记录。违法嫌疑人员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前科材料等。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十五、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为何要延长劳动时间、地点、具体劳动任务;

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采取何种手段迫使劳动人员劳动,完成何种劳动,多长时间,多少人被强迫参加劳动;

4、强迫他人的劳动是自己的意愿,还是单位意愿;

1 第 26 页 共 26 页

5、是否有违法所得,具体数额。

(二)被侵害人陈述

危害后果,如何受到胁迫、威胁的;被胁迫参加劳动的时间、地点、有无报酬;有多少人被强迫劳动。

(三)证人证言

证明单位、个人强迫他人劳动的事实。

(四)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企业章程;试行特殊工作时间的,有无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手续等。

(五)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

(六)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出警经过、报案材料、案件移交手续等。

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动机、目的;

3、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违法所得等情况;

4、毒品原植物种苗的种类、特征、数量、来源、用途等;

结伙作案的,问明预谋过程、分工、联络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询问知情人,查明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违法嫌疑人情的况;

2、违法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违法所得等情况;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种苗的种类、特征、数量等。

(三) 物证、书证

1、毒品原植物种苗实物、扣押清单、照片;

2、装运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工具;

3、扣押的现金、物品等。

(四)视听资料

1 第 27 页 共 27 页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检查材料;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物证等。

(六)鉴定结论

毒品原植物种苗的鉴定结论。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违法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十七、抢夺

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1、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现场的状况并提取违法行为人遗留在现场的脚印、指纹、物品等, 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2、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进行拍照或摄像,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有条件的可现场录像;提取、扣押痕迹、物证。

(二)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及时提取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三)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等物证应当及时扣押,并制作照片附卷;

2、扣押的赃款、赃物,并制作照片附卷;

3、发还物品时,应当制作返还物品清单;

4、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5、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物证、书证需注明来源、出处,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加盖印章或签名,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四)被侵害人陈述

1、被抢时间、地点、经过,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作案手段;

1 第 28 页 共 28 页

2、钱物存放情况及被抢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钱款具体金额、面值、张数,其他物品损失情况;

3、身体损伤情况;

4、可疑情况及案件线索。

(五)证人证言

询问被侵害单位相关人员及其他证人

1、发现被盗的情况、被盗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手段;

2、钱物存放情况及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钱款具体金额、面值、张数,其他物品损失情况;

3、可疑情况及案件线索。

(六)辨认笔录

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可以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83条之规定进行。

(七)鉴定结论

1、损毁的财物、赃物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当做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及时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八)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预谋踩点情况,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抢夺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5、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

6、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7、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九)其他证据材料

1、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2、自首、群众扭送、投案记录;

3、举报、控告材料、记录;

4、其他证据。

二十八、赌博

赌博,是指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人员陈述与申辩

1 第 29 页 共 29 页

1、设赌人员基本情况,所备资金数量、用途,设赌时间、地点,赌博的方式、使用的赌具、赌注大小,获利情况;

2、参赌的人员基本情况,参赌次数、时间、地点,赌博的方式、使用的赌具、赌注大小、携带赌资多少,赌博经过及输赢情况;

3、赌博服务人员情况,与设赌、参赌人员的关系,服务情况,利益分配;

4、主观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5、各参赌人员口供相互印证。

(二)证人证言

(参照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

(三)物证、书证

扣押的赌具、赌资及清单、照片等。

(四)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1、现场检查材料;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鉴定结论

治安部门所作出的赌博机认定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违法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指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

3、实施违法行为时间、地点、起因、手段、经过、后果等;

(二)证人证言

询问承租人、知情人,问明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方式、情节、程度、范围。

(三) 物证、书证

1 第 30 页 共 30 页

常见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噪声源、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等实物或照片。

(四)鉴定结论

噪音强度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七)辩认

证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三十、招摇撞骗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冒充人民警察、工商、税务、金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炫耀、骗取某些单位或有关公民的信任,达到骗取财物、吃喝、甚至奸污妇女等卑鄙目的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

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为了骗取财物、荣誉、吃喝或其他目的;

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什么方式,是否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

4、作案工具及来源:假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的来源;

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6、有无前科。

(二)被侵害人陈述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是否骗取了财物、荣誉、吃喝等,是否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

(三)证人证言

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四)书证、物证

1、出警抓获嫌疑人经过,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2、骗取的钱款、财物、支票等,要扣押、发还被侵害人,并制作照片附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如伪造的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等。

(五)鉴定结论

骗取的财物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六)辨认

1 第 31 页 共 31 页

常见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让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七)现场勘查

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八)视听资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调取。

1 第 32 页 共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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