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一国的法治理念受制并决定于本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条件,不同国家的法治理念不可能完全相同,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在法治理念上更是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2、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

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

第二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

要理论源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念,对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系统认识和见解。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

2、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思想,以及人权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

3、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根据。

(二)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路径,进一步推动和指导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在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

(三)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辨别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些合理成分,如“民为邦本”的思想,“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的思想,“德主刑辅”、

“明德慎罚”的思想,以及我国民间长期流行的“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等观念,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西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借鉴,一方面在于审慎地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治构建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如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强制和权威论等理论,并根据中国国情对这些理论加以理解和诠释;另一方面体现在关注西方法治的现实发展和变化,适当吸收和参考现代西方实用主义法学以及社会法学派等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实际运用的社会功效等观点和主张,深化对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的认识;同时,要正确辨识那些与资本主义国家本质相联系的法治理论与法律思想,坚决摒弃和排拒“三权分立”、绝对化的“司法独立”以及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理论与观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一基础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大的生命力。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

我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自然资源条件、公民受教育程度以及地域特征、人口数量、民族及其分布状况等,构成了我国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的五个方面,都是在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和阐发的。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于法治的实际要求。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从根本上保证法治意识形态不受制于人。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重大进步和巨大成就;挫折和教训。特别是剔除了西欧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好经历。

第三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第一代: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民主建国,制定了1954宪法,确立人大制度,是一个良好开端。第二代:邓小平,提出了十六字方针,制定了 1982年宪法,是全面推进。

第三代:江泽民,让依法治国入宪,是全面筹划和部署。最新成果:胡锦涛,提出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了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并提出,是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它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为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执政方略有了更为深刻而成熟的认识和把握,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第四部分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

文革惨痛教训,改革开放呼唤和社会转型冲击呼唤中国作出法治的重大抉择。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一)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逑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二)坚持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髙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三)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坚持司法公正;实现司法高效;要树立司法权威。

(四)自觉学法、知法、信法、守法、用法。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

(五)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五部分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要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与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实践结合起来。

(一)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三)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要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用法律手段强化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针对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

二、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我国有全面的规范体系包括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六部分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容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执法、司法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其意志与愿望,体现其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其正当利益,为其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一)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

(二)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

(三)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四)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执法为民是我国法治赢得广大人民认同、支持和参与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一)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二)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具体化。

(三)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规定明确化。

(四)保障和

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从更深层面上展示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内在追求。

第七部分 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一)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和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转化为执法工作的具体目标,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重要标准。

(二)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把改善民生作为执法的第一要务。

(三)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

(四)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执法为民与资本主义“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存在着重要区别。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倡导和要求执法为民,但并不意味着认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

第八部分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淸、是非淸楚、道义分明。

二、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人类社会不存在普适于一切国度、完全相同一致的公平正义的标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个性与共性的高度统一。

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一)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

(二)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

(三)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四)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公平正义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它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

四、坚守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公平正义在法治具体实践上的直接体现。

第九部分 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

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法治实践要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作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拖延推诿,贻误怠慢同样是不公正。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制的统一性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不平衡。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第十部分 服务大局的基本内容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服务大局理念的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一)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法或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受制并决定于、服务于经济基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法治的使命是追求国家根本利益的实现,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

(二)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

(三)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

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一)认识大局的根本性。

(二)坚持大局的统领性。大局的统领性主要体现于,强调社会各方面对大局利益和要求的自觉服从,防止和杜绝一切有违大局要求、危害大局利益的行为。从法治工作角度而言,就是要把各项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到党和国家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使法治实践活动成为实现党和国家总体战略部署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吋,要用法制的统一性体现和实现大局的统领性,即排除和克服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警惕利益集团的影响。

(三)适应大局的历史性。法治工作对大局历史性的适应,要着重克服和解决法律固有的稳定性以及相对滞后性、司法机关职能固有的限定性以及履职的相对被动性。因此要立法结合大局;保持法律实施的开放性,根据不同时期大局动态调整。

(四)分辨大局的层次性。我国社会中的大局是由地方与中央、部门与整体统一构成的,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必须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所服从和服务的大局,始终是党和国家大局,明确抵制地方借“大局”破坏大局。

第十一部分 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一)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

(二)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检验法治为大局服务具体成效的主要依据。

(三)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履行职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不折不扣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事务;要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实践中始终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遵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坚守法律的基本原则;要能动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处理各种案件时,要善于把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导入到案件的处理之中,通过能动的执法和司法,有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

第十二部分 党的领导的基本内容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

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一)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把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世界各国实践表明,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都必须依赖于该社会的主导性政治力量。

(三)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正是实现这一理念的重要举措。

三、准确把握党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的定位

(一)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20世纪70年代末党把法治确定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方式,开启了全面创立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历史进程。近几十年来党一直推进社会主义法治。

(二)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从总体战略部署到决策具体实施都是党推动的。

(三)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党带头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决抵制和反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对党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特别是注重维护司法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努力为法律的实施、特别是为司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集中体现

(一)思想领导。这是保持我国法治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二)政治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党对社会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法治工作的一切环节要“三个效果统一”。

(三)组织领导。这是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的必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组织构造的重要特色。

第十三部分 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

一、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

二、始终坚持依法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充分重视科学领导

科学领导,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向,主要体现于规范化

领导、集体领导和理性化领导。规范化领导,就是要努力将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成功经验和主要做法,及时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则,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集体领导,就是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允许党组织个别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意志之上,对法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活动实施干预。党组织对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领导,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民主程序,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并组织化地实施;理性化领导,就是要尊重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尊重法治实践活动中必要的形式与程序,尊重司法机关独立开展司法活动的权力,把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领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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