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最新大纲解读民诉法_12_15

09 年最新大纲解读民诉法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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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诉法科目来看, 年的原型, 从民诉法科目来看,大纲框架基本维持 08 年的原型,虽然在某些细微的地方有 所体现,但是对于我们司考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所体现,但是对于我们司考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关于本证和反证这个考点,08 年将划分的意义还有标准删除了,今年又加 关于本证和反证这个考点, 年将划分的意义还有标准删除了, 本证和反证这个考点 上去了。 上去了。 按照证明责任来划分, 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 按照证明责任来划分, .... 当事人所提出的能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材料; 反证是指当事人为推翻对方的主 张,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 本证与反证的区分的关键是分清由谁负举证责任。如甲诉乙偿还借款案中, 甲提交了由乙亲笔书写的借条,该借条能够证明甲的主张成立,对甲来说,该借 据就是本证;乙若主张已经还清债务,提交了由甲亲笔书写的收据予以证明,则 该收据对于乙来说也是本证;若甲主张乙的收据是伪造的,并经鉴定属实,则该 鉴定结论对乙来说就是反证。在诉讼中,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同时成立,本证成 立,则反证被推翻,反之相同。 【注意】该分类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双方都有可能提出反证或本 证。 二者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本证为了是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 二者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 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在于是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 摇, 以至于不能加以认定。 区分二者的意义还在于二者的证明标准时有所不同的, 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例如,当本证和反证都不能达到证明标准时,任然应 该由提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 2. 将举证时限的考点从理解层面要求到了熟悉并能够运用的层面了。 举证时限的考点从理解层面要求到了熟悉并能够运用的层面了。 这样我们对举证时限这个考点要更加重点的掌握了。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举证 时限设置的意义何在,为什么要设置这样一种制度呢? 第一, 主要是基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 不能以不正当目的实施影响诉讼公正的行为。比如,当事人手握证据 就是不予出示,等到关键时刻来个突然袭击,让对方束手无策。这种 情况是不允许的,通过举证时限制度我们可以制约该行为,当事人如 果不在举证时限内举证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了,除非是符合新证据的 规定,不然法庭

将不组织质证。 第二, 通过举证时限也可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如果当事人可以随 时提出证据的话,会导致反复开庭,延误诉讼。 1、举证时限的确 (1)人民法院指定,不得少于 30 日,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 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定

(分两个层面) 分两个层面)

(2)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但 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但 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2、举证期限的变 【问】举证期限是不是绝对不变的? 更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重新指定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 3、举证期限的延 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 当延长举证期限。 长 【陷阱】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了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延长 对吗?错,必须在举证期限内申请。 (2)再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 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决定。 无论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还是当事人协商并经法 院认可的举证期限,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若违反就要承担以下 4、举证时限的效 不利法律后果: (1)若当事人不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则视 力 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 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提出。 【陷阱】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 出对吗?错,有例外: 【例外】:变更诉讼请求期间限制的有两个例外 变更诉讼请求期间限制的有两个例外 A.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 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 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 主张的 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 为的效力 上述违反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 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B.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122 条的规定(侵权与违约的 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 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由于当事人的原因(不管是何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 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 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5)举证期限还决定了当事人申请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 申请 证时限届满前 7 日)以及申请证人出庭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的期限(举证时限 申请证人出庭 届满前 10 日)。

3. 增加了一个关于再审程序的程序问题的具体规定的考察。 增加了一个关于再审程序的程序问题的具体规定的考察。 再审程序的程序问题的具体规定的考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所作的判决、 裁定, 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4. 增加了参与分配的考点 增加了参与分配的考点 参与分配 所谓参与分配, 指 债 权 人 申 请 执 行 法 院 就 债 务 人 之 财 产 实 施 强 制 执 是 行所得的金额,其他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其债权应平均受偿。 民诉法适用意见 297 条规定: 被 执 行 人 为 公 民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在 执 行 程 序 开 始 后 人 的 其 他 已 经 取 得 执 行 依 据 的 或已经起诉的(此已被执行规定修 改)债 权 人 发 现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不 能 清 偿 所 有 债 权 的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参与分配。 最高院执行规定第 90 条规定:被 执 行 人 为 公 民 或 其 他 组 织 ,其 全 部 或 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 封 、扣 押 或 冻 结 ,无 其 他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或 其 他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的 ,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 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我国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如下: 1.适 用 参 与 分 配 的 被 执 行 人 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企 业 法 人 作 为 被执行人一般不适用参与分配,而适用破产制度。 2. 适 用 参 与 分 配 须有数个债权人而债务人为同一人。这 是 适 用 参 与 分配的前提。只有一债权人或有多个债务人一般不会存在分配问题。 3. 申 请 参 与 分 配 的 债 权 人 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其债权须为金钱 债权。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得申请参与分配, 这是执行规定 与民诉法适用意见不同之处,以执行规定为准。 4. 适 用 参 与 分 配 必须是在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其他法院 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 务。 这 是 实 行 参 与 分 配 的 实 质 要 件 。 5. 三、 参 与

分 配 的 申 请 应 当 在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被 执行完毕前提出。 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

参 与 分 配 虽 然 与 破 产 程 序 在 某 些 方 面 相 似 之 处 ,如 二 者 的 适 用 条 件 之 一 都 是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所 有 的 债 权 ,又 如 ,在 参 与 分配 执 行 中 , 债务人的财产的清偿顺序参照破产程序的清偿顺序进行,但二者在学理 上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不同之处主要有: 1. 适用主体不同。参 与 分 配 额 主 要 适 用 不 能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的 公 民 或 其 他 组 织 , 破产程序适用的主体为企业法人。 2. 性质不同。参 与 分 配 是 民 事 执 行 程 序 中 的 一 项 解 决 执 行 竞 合 制 度 ,属 个 别 执 行 程 序 ,破产程序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属一般的执行程序 上。 3. 效力不同。参 与 分 配 是 债 权 人 实 现 权 利 的 程 序 ,它 体 现 的 是 债 务 必 须 履 行 的 法 律 制 度 , 参与分配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负有继续清 偿义务,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参与分配而消灭,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 他财产的,仍有权申请法院继续执行。破 产 程 序 功 能 在 于 通 过 对 债 权 人 债 权 的一般清偿来免除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其他债务,它体现的是债务人负有 限责任的法律制度。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被破产还债后,当事人双方 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消灭,债权人受偿不足部分不再清偿。

法条主要就是增加了三部: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 限规定的规定 2.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 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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