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

目录

一、通则、综合

二、其他粮食加工品

三、小麦粉;大米

四、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五、酱油;醋;味精;糖;调味料

六、肉制品

七、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

八、饮料

九、方便食品、饼干、糕点

十、膨化食品

十一、罐头

十二、冷冻饮品

十三、速冻食品

十四、薯类食品

十五、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十六、其他酒

十七、啤酒

十八、蔬菜制品

十九、水果制品

二十、其他豆制品

二十一、糖、糖果制品

二十二、蔬菜制品(酱腌菜)

二十三、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一、通则、综合

1. 现有细则中未涵盖的食品,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答:现有细则中未涵盖的食品,按28大类中其他食品进行发证。是否为未涵盖的食品,经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其他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他食品(具体产品名称),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审查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进行审查。发证检验项目按企业标准判定。企业标准应经备案并通过合理性审查。

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以及相关细则中,很多标准都在不断增加、更新和修订,当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我们是否执行新标准?

答:新标准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必要时总局会根据标准变化情况,组织对相关细则进行修订。

3. 保健食品是否应按加工食品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所有已取得“健字号”、“准字号”的食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内。

4.在食品中是否可以添加当归、党参、沙参、罗汉果、百合、决明子、阿胶等动植物原料?

答: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

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

5. 如何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答: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1)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

a.企业标准中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通用的技术标准,如: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

b.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数量,应涵盖相应细则产品质量指标要求中规定的检验项目。

c.企业标准中具体的技术指标可参考工艺相近、相似的食品的技术指标的要求确定。

(2)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a. 企业标准内容应符合强制性标准、法律法规的规定;

b. 企业标准的内容基本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个别指标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的,应证明其合理性,并在标签上明示;

c. 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的内容,应当提供工艺相同或相似、产品相似的标准内容,证明其合理性。

d. 企业标准中项目调整,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更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6. 在发证检验项目中,有的明确规定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如“苏丹红”等。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否可以不检?如有可能存在“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如何处理?

答: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有关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检验项目,必须检验;没有规定的项目,可以不检;但是产品中有可能存在“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时,应增加检验项目。

7、企业采用快速方法测定的申请材料中,可否仅仅写出快速测定的仪器,如大米生产企业,写快速水分测定仪,不写分析天平和烘箱?

答:企业使用快速方法进行出厂检验的,列出其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即可;可以不列细则中相应的仪器设备。

8、发证范围交叉的产品。企业申报应有自主选择权,不能强制要求按主导产品申报。

答:为加强统一管理,要按主导产品来确定。

9、7月1日以后市场销售的生产日期是7月1日以前的“十类”产品是否列入查处范围。

答:2005年7月1日后市场上销售的生产日期为7月1日以前的10类合格产品,不纳入无证查处的范围,可以不加贴QS标志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10、拌料、摊凉的场地是否要求离地?

答:食品的成品、半成品一般要求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11、采购质量控制是中小型食品企业比较薄弱的环节,要求企业对原材料把关到什么程度为宜?

答:对企业采购质量控制的最低限度要求是,企业在采购时应验证采购物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还要求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在原料采购验证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记录。

12、仓储、库房如何才算满足要求,能否有个明确的标准?

答:按通则和细则中的规定来要求。《现场核查表》2.3“库房要求”中要求 ,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在一些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辅材料库、成品库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在“生产场所”一节中,要求“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及“熏烧烤肉制品”和“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原料冷库、辅料库和成品库。审查员在现场核查时,还要根据每种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核查。

13、产品中不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但是所使用的原材料中含有这种添加剂,在发证检验中也检出来了,如何来判定?如酱卤肉制品,使用了酱油,而肉制品成品中不允许检出苯甲酸。

答:首先要明确,不允许添加并不表示不得检出。要根据检出的量,结合企业使用原材料的情况来判定企业是不是使用添加了食品添加剂。

14、工厂生产设备及控制生产过程中所用的相关仪表仪器等是否必须检定?

答:企业生产过程中所用的相关仪表仪器也必须检定,属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范围的仪器仪表,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的仪器仪表,由企业自行检定或委托检定。

15、大礼包中有发证产品的,是不是小包发证产品包装袋上印(贴)QS标志,大礼包大包装不印(贴)QS标志?

答:大礼包是多种食品的混合包装,其中的发证产品最小包装上要加印(贴)QS标志。

16、有的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的发证检验项目以外的指标,发证检验时,除对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以外,标签上标注的指标是否要一起检验?

答:如果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企业的明示值进行判定。

17、有的企业使用纸片法做细菌检验,可否代替规定的检验方法?

答:使用试纸进行细菌检验按企业自建方法进行要求。其检验结果要与标准检验方法的检验结果有良好的一致性。

18、对于新开办的食品企业,因其尚未进行大批量生产,如何有效核查其生产记录?

答:可以不要求具体数量,但每批都要有记录。

19、企业须具备的冷藏车是否可以租用?

答:可以租用,但不可以临时租用。

20、如果企业的成品库中堆放有用与促销的其他物品,且这促销品不一定是食品(因为促销品往往是和产品一起发出的),这样行不行?

答:企业的成品库中存放一些于产品相关的物品是可以的,但存放不能造成对食品安全的危害。

21、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多为经验的一些描述(如凉晒到八成干即可),而不是可监控参数(如凉晒到水分含量20%即可),这样是否可以?

答: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有些是可以靠经验控制的,有些需要靠具体参数控制。我们应当引导企业逐步进行科学管理,不断从经验控制走向参数控制。

22、食品生产许可对企业的检验能力要求较高,规定了必备的检验设备,企业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添置相应的检验设备,现在的问题是既便是企业购置齐全相应的检验设备,也不一定能达到检验能力的要求,因为人员的培训是远比购买设备更长期的工作。建议增加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出厂检验人员的操作考核,因为在现场核查时发现有的企业实验室的检验设备形同虚设,设备闲置没有人进行过操作。

答:核查一个企业是否有检验能力,不仅是要求企业具备细则中所列的仪器设备,还要有实验用的其他用具,化学试剂等,同时也要对检验人员的能力进行核查。综合考察后,才能做出是否符合的结论。

23、虽然审查细则对实行生产许可产品范围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仍对一些产品是否纳入准入范围把握不准。如焙炒咖啡类生产企业,从其他厂家购进咖啡粉,加入奶精、砂糖后形成一种速溶咖啡产品,这种产品是否列入准入范围内。

答:细则中已明确规定,焙炒咖啡的发证范围包括焙炒咖啡豆和咖啡粉。速溶咖啡不在焙炒咖啡范围之内,属固体饮料。

24、通则要求企业必须具备5个标准(规定),对于具体企业,可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备相关的标准(规定),如应用纯净水企业可否不需要GB2760和GB14880;固体饮料企业可否不需要GB5749?

答:如果某产品生产企业不涉及通则中规定的5个必备的标准(规定)中一个或几个,企业可以不具备相应的标准。

25、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米、面、油生产企业在成品包装上,经常有短斤少两的行为,建议在现场核查时,抽查成品库中包装成品的计量,看其是否符合《定量包装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答:按细则要求,不对大包装进行净含量检验。《定量包装计量监督规定》也是适用于25kg以内的定量包装产品。对于小于25公斤的定量包装产品,可以按产品标签的明示值进行检验。

26、在出厂检验中,怎样划分批的概念?是定多少天为一批还是以数量多少来界定?

答:一般来说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批不是以天或数量来确定的。

27、在审查过程中,必备的生产设备是否按细则中规定缺一不可,有的企业设备用自制的设备代替是否可以?

答: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不是缺一不可,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工艺进行合理减少。比如,在食醋生产中,有些企业用酒精进行醋酸发酵生产食醋,就可以不要筛选、破碎、蒸煮等等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可以使用自制的生产设备,但要能满足工艺要求。

28、在新版现场审查表2.2.3中提出了“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部分产品如纯净水有相应的厂房规范,可以找到空气洁净度的依据,而对大米、茶叶等产品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的要求没有依据。如何判定?

答:关于食品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及空气洁净度,凡是在审查细则中有相应的规定的,按审查细则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核查。在审查细则中没有相应的规定的,审查员可根据大米、茶叶等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及空气洁净度进行核查评定。

29、如何核查生产中的过程检验?

答:过程检验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是用仪器进行检验,也可以是进行感观检验。过程检验要有相应的记录。

30、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同一个检验项目指标不一致时,发证检验依据哪个指标进行判定?

答:为了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指标不一致时,发证检验要依据要求严的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31、问:部分超市和店铺生产加工并直接销售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食品。这些生产加工场所有以下共同的特点:一是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地点;有简单的生产加工设备;有一定的生产工艺流程;二是就地生产加工食品,就地前店销售(不向市场批发),有些企业已是具有相当规模的连锁店。这种情况应如何监督管理,是否将其纳入发证范围?

答: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以上企业没有向市场批发(外卖)、外送产品等销售手段,不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范围。

32、问:同一企业有多个申证单元,分别在不同车间进行生产,在现场审查统计一般不合格项时,是对不符合项进行累加,还是按申证单元单独计算?

答:应按照产品申证单元分别计算一般不合格项目。

33、问:期满换证的企业,对其核查抽样检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类别如何表述,是“发证检验”还是“期满換证检验”?

答:发证检验。

34、问:在上报申请材料时,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即将到期,要求企业提前办理新证,工商、卫生部门又不予办理,导致国家局在批准前已经超过有效期,怎么处理?

答: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局在批准前要求省局将企业办理的新证书复印件邮寄或传真到国家局,以保证在国家局批准前,申请企业材料的有效性。

35、问:总公司和分公司共用一个实验室,能否同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有隶属关系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共用一个实验室完成出厂检验。但要能满足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出厂检验需要,包括时效(两公司不能相距太远)和检验能力。实验室使用双方应承诺负有连带责任,即一方因质量问题被责令停产,另一方也应当因实验室不得使用而停产。

36、问:总公司下属有若干个子公司,当下属所有的子公司均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总公司方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总公司下属只有1家子公司时,应以总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名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答:总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时,先以子公司的名义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子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总公司再申请生产许可证。

37、问: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在变更生产地点及生产设备的同时,变更了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及生产人员不变),是按照新建企业申请,还是按照获证企业变更来进行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

答:虽然企业变化较大,但仍要按获证企业变更来进行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

二、其他粮食加工品

1.主食如馒头、花卷、煎饼、包子等,该纳入哪一类?

答:该类食品纳入糕点发证范围,执行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馒头、花卷、包子纳入糕点申证单元中的蒸煮类,煎饼纳入糕点申证单元中的烘烤类;发证检验按GB7099《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执行。脂肪含量低的产品可不检酸价、过氧化值。其他项目按企业标准执行。出厂检验项目按细则执行。速冻工艺生产的该类食品,按速冻面米食品发证。

2.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食用的湿米粉是否属于发证范围?

答:“湿米粉”如果是用于生产元宵、汤圆的原材料湿态糯米粉,属于其他粮食加工品的谷物碾磨加工品申证单元;若是经过熟化但需经过加热才能食用的湿米粉(如云南、广西湿米线)则属于其他粮食加工品中谷物粉类制成品申证单元。

3. 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已有大米生产许可证,现在生产黑米、红米,碎米、糙米产品是否要按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再另外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只要生产大米、小麦粉、挂面之外的其他粮食加工品即按照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若碎米只作为食品原料,不直接到市场销售的,可以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4. 石磨生产的粮食加工品灰分较高,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用的生产加工设备,必须保证最终产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若该企业由于设备问题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则需要改造或更新生产加工设备。

5. 企业生产加工真空包装形成的八宝粥原料,将购回来的糯米、黑豆、红豆等产品,按比例包装销售,归入哪类发证范围?

答:该类八宝粥原料:糯米、黑豆、红豆等谷物组合型包装产品,经过除杂、包装等加工过程,纳入其他粮食加工品中谷物加工品申证单元。

三、小麦粉;大米

1、小麦粉审查细则中,旧细则允许分装而新细则未说明可以分装,请问:以前获证的小麦粉分装企业,期满换证时如何申请,是否允许继续分装生产?

答:新细则未说明小麦粉可以分装,就是不允许小麦粉进行分装生产。期满换证,要按新细则进行核查。

2、高筋小麦粉的许多性能指标已到达专用粉的要求,是否要求高筋小麦粉的企业配备清粉机?

答:不做要求。但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配备或不配备清粉机。

3、小麦粉实施细则规定,面粉生产企业取得专用粉生产许可证,必须配备粉质曲线测试仪,但该测试仪价格昂贵,小企业尚无力购置及配备检验人员,无法取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能否允许企业委托有资质技术机构检验“粉质”项目,办理委托协议后,给予申办专用粉生产许可。

答:按照小麦粉实施细则的要求,专用小麦粉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粉质曲线测试仪,否则无法对专用小麦粉的质量进行控制。所以该项目不允许委托检验。

4、能否将荞麦粉纳入小麦粉申证单元?

答:不能将荞麦粉纳入小麦粉的申证单元。

5、在新版现场审查表6.3中,要求开展按规定过程检验。在现场审查中,大米加工自动化程度较高,从稻谷原材料到大米成品的全部加工过程基本上是密闭的,并无半成品,无法开展过程产品检验。

答:大米自动化加工程度较高,从稻谷到大米成品的全部加工过程基本上是密闭的,但是,从稻谷到大米成品之间还是要经过筛选、砻谷、碾米等过程,可以通过设备上的观察窗口开展产品过程检验。

6、大米抛光时用的水是否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答:大米抛光时的用水也是生产用水。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7、大米生产设备、饮用水制水设备等一些生产加工设备,大多为组合型、成套型,企业填报主要生产设备表时应如何填报?

答:生产设备是属于成套设备(组合设备)时,除将成套设备填入表格内外,还应对照各审查细则分项列出其所涵盖的具体功能和相应的设备。

四、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1、采用压榨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是否测定溶剂残留?

答:按照食用植物油标准,无论采用何种工艺生产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项目的必须检验。

2、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生产190kg大铁桶装和15kg、20kg塑料桶装食用植物油,是否该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范围,是否该加施QS标志?

答:企业生产的190kg大铁桶装和15kg、20kg塑料桶装食用植物油,应该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管理,也应该加贴(印)QS标志,同时按规定加贴食品标签。

3、食用植物油细则发证范围无米糠油,但相关标准里却列出了米糠油的标准,是否发证?

答:因为米糠油有了相应的标准,米糠油可以发证。

4、植物油旧标准中有全精炼和半精炼的提法,新标准则将产品分为一至四级,也不要求标注全精炼和半精炼。是否在细则中、证书上取消这种说法?

答:原植物油标准中也没有全精炼和半精炼的提法,细则的申证单元是按生产工艺划分。按工艺划分申证单元比较合理。

5. 用小品种植物油生产的油丸,例如超临界萃取工艺生产的枸杞油,做成的枸杞油丸是否在发证范围?

答:超临界萃取工艺或其他工艺生产的枸杞油或其他小品种食用植物油,不添加任何辅料,瓶装或其他包装形式(如:油丸),纳入发证范围,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6. 获得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委托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进行胶囊包装葵花籽油等?是否可以将该企业做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包装车间进行核查?

答:GMP认证企业进行胶囊包装葵花籽油产品生产,该企业属于植物油分装企业,需申请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获得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后,作为委托加工处理。不可以作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包装车间进行现场核查。

7、生产豆制品的企业,先把大豆中的油压榨出来再加工豆制品,其榨出的大豆毛油不再精炼即卖给其他食品加工厂作原料,购买大豆毛油的厂用于生产调和油,或用于其它用途,这样的豆制品厂需要取得植物油的QS证书吗?

答:食用植物油是由原油(毛油)再加工制成。原油(毛油)不属于发证产品范围。豆制品厂不需要办理植物油的生产许可证证书。但豆制品厂不得将原油(毛油)当作食用植物油销售,只能销售给食用油加工企业进行再加工。

8、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中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是指哪些?

答: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中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有:BHA、BHT、TBHQ等。

五、酱油;醋;味精;糖;调味料

1、“酱油”、“食醋”细则中出厂检验设备中缺“恒温水浴锅”等,是无法检测“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的,建议在细则必备检验设备中加上此设备。

答:细则中仅列出了主要检验设备,对一些辅助实验器具没有一一列出。现场核查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即可。

2、灌装机在灌装酱油后,是否一定要输送带将灌装后的瓶装酱油输送至包装车间,如在灌装间开个小窗口由人工传至包装间可不可以?

答:可以,灌装酱油完毕后可以人工搬运。

3、以豆粕、小麦粉为原料的酱油厂,以大米为原料的醋厂是否可以不要求有筛选机?有些生产高盐稀态酱油的企业,生产中只需将黄豆、面粉、麦麸润水后直接蒸熟、冷却拌曲,破碎设备是否不需要也行?

答:细则中没有要求筛选机。以粉状物为原料或原料不需要破碎的的可不要求破碎设备。同样以酒精为原料发酵生产食醋的企业可不要求蒸料设备。

4、味精中要求半自动、自动包装设备,可否举例说明?

答:可以手工装袋,但要自动封口。

5、以白砂糖为原料生产绵白糖可以吗?

答:不可以。

6、调味料产品细则中半固态调味料涉及蛋黄酱加工,蛋制品细则中也涉及蛋黄酱加工,应归哪类食品发证?

答:以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来确定,调味品生产企业要按调味料细则审查发证,对于蛋制品生产企业,按蛋制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发证。

六、肉制品

1、散装肉制品是否属于发证范围?

答: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发证范围内的肉制品生产企业,都必须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肉制品出厂时必须有包装,其包装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大包装、小包装、桶、盒包装等。但不管什么形式的包装,在出厂时都应有食品标签和QS标志。

2、肉制品申证单元中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洗手消毒设施。实际核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只有一个入口(在车间内部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是分设的),是否可行?

答:肉制品企业的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开设置,避免交叉污染,其人流、物流也不得有交叉,所以两个加工区不可以共用一个入口。

3、肉制品生产企业“厂区不得有坑式厕所”,那么坑式厕所所在生产车间25米以外也不行吗?

答:肉制品生产企业厂区内不得有带有化粪池或粪坑的坑式厕所;厂区外也不得存在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污染源。

4、肉制品生产企业大多为传统产品,加工工艺繁杂,设备简陋,接触食品的大多是木制材料(如木质案板,木桶等),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肉制品审查细则中规定,肉制品生产企业所用加工设备、设施及用具均需用不易于微生物孳生的材料制成。

5、肉制品煮制车间,应是热加工间,处于生制品和熟制品生产区中间,但它到底属于生制品生产区还是熟制品生产区?

答:热加工车间指的是加热至熟的过程,是一个独立的区间。

6、通则2.1.4要求排污沟密闭,而肉制品细则要求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是否冲突?

答:不冲突。通则中是对厂区排污沟的要求,细则中是对车间内明地沟的要求。

7、细则中规定有区的规定,规定区与区之间应相对密闭,这个密闭与车间之间的密闭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不允许加工人员与物料露天流动或转运。

8、通则中规定: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请问煮制肉制品的水和有内包装进行二次灭菌煮制用的水是否也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答:都是生产用水,均应使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

9、鱼肉肠应属于肉制品还是水产品发证范围?

答:鱼肉肠属高温蒸煮肠,既属于肉制品的发证范围,也属于水产品的发证范围。但不要求企业同时取得肉制品和水产品两个生产许可证。以肉制品为主导产品的企业,应按肉制品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以水产品为主导产品的企业应按水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核查和发证检验可参照相应的细则进行。其他发证产品交叉覆盖的问题按以上原则处理。

10、在企业标准合理性审查中要求审查组在书面材料审查阶段,对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荐性指标要求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如牛肉干的蛋白质指标低于国标、行标的要求,是否可行?

答:牛肉干蛋白质指标不能降低,申证的产品必须达到国标和行标要求。

11、淀粉含量大于10%的肠类产品应纳入哪类食品的哪个申证单元?

答:淀粉含量大于10%的肠类产品应纳入肉制品中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产品名称中必须含有“淀粉”字样,如:“xxx淀粉肠”或“淀粉xxx肠”等。淀粉含量超过10%的产品应制订并执行企业标准,标准须规定蛋白质含量不得低于5%。

12、肉制品细则中生香肠类和中国腊肠类有何区别?

答:生香肠是熏煮香肠的一种半成品,与熏煮香肠工艺基本一样,只是不经过热加工。其主要加工工艺包括: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绞切、斩拌(或搅拌)、填充和包装。中国腊肠类其主要加工工艺可分为:选料切丁、配料、灌制、晾晒、烘焙和包装等。其主要区别在于中国腊肠类需要晾晒和烘焙,生香肠不需要此工序。

13、肉制品加工企业生产的卤蛋应纳入哪类产品发证?

答:按肉制品细则审查发证。产品归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发证检验按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与企业标准执行。

14、在肉制品的复合磷酸盐(添加剂)检验过程中,由于检验方法规定将肉中、骨头中的磷均计算在内,肉制品中的复合磷酸盐容易超过标准的规定。我们认为复合磷酸盐的超标主要是原料肉或骨头中的磷含量过高造成的,并且饲料带入的磷在动物间存在较大差异。对复合磷酸盐应如何检验?

答:在肉制品加工中使用复合磷酸盐比较普遍,必须严格加以控制。在肉制品的检验过程中,可以将骨头(非可食部)去除后制样进行检验。原料肉中的磷含量过高,与饲料的配方有关,企业应选择含磷量低的原料肉。

15、肉松类产品检验出淀粉含量如何判定?

答:肉松类属于肉制品中的酱卤肉制品,主要包括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三种。肉粉松在加工过程中需要加入面粉,因此肉粉松产品中会含有淀粉。其他两种不得加入淀粉,发现加入淀粉的,判定产品不合格。

16、有些生产酱卤肉制品的企业,在滚揉时加入一定量的食用玉米淀粉,称其可改善肉制品的保水性,使肌肉组织内的水分被淀粉吸收固定,从而使肉变得柔软而有弹性,加入淀粉起到黏着和保水的双重作用。因酱卤肉制品没有淀粉要求,核查组对是否可以加淀粉把握不准。

答: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产品,执行GB2726-1996《酱卤肉类卫生标准》和GB2728-1981《肴肉卫生标准》,该产品在生产加工时不得加入食用淀粉。发现企业使用了淀粉,可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17、有一种传统工艺风干牛肉,它与SB/T10282-1997《肉干》里所说的牛肉干不同,类似于GB/T10283-1997《肉脯》里的肉脯工艺,但在形状、理化指标(水分)上与肉脯又有所区别。为保证传统口味,在生产过程中不能烤得水分过低(水分约在30%左右),所以在理化指标里的水分含量比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中肉干、肉松、其他熟肉干略高一些,这种产品能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答:这类肉制品不应该是肉干,应按熏烧烤肉制品审查发证。

18、从产品和加工工艺看,腊鱼(需再加工食用)的加工工艺与腌腊肉制品基本相同;酱卤鱼(开袋即食)的加工工艺与酱卤肉制品基本相同。我们是否可以参照《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或按照《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调味鱼干)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必备条件审查呢?

答:可以按照《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必备条件审查。

七、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

1、什么是牛初乳粉?是否可以添加其他乳制品?

答:牛初乳粉是以牛初乳为原料,经杀菌、离心脱脂低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粉末状或结晶状产品。牛初乳粉不得添加其他乳制品及任何物质,否则,不得称之为牛初乳粉。

2、对以复原乳为原料生产乳制品的生产企业如何要求和规定?

答:企业的生产条件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时,可根据产品的定义和基本工艺流程,按照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进行核查,减去收奶设备即可。

3、婴幼儿配方乳粉审查细则中原辅料要求企业应对使用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等食品营养强化剂进行定期验证,这里的“定期验证”具体指什么?

答:企业应对使用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等食品营养强化剂进行定期验证,是对原料质量按企业的验收标准进行检验。目前大部分企业不具备检验能力,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检验报告。

4、乳制品清洁作业区“企业特定的杀菌方式进行杀菌”指什么方式?

答:企业特定的杀菌方式可有紫外线、臭氧、杀菌剂熏蒸等,方式不尽相同,只要能够杀灭对产品质量有危害的微生物,并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即可。

5、乳制品企业使用同一条生产线轮流生产巴氏杀菌乳和含乳饮料这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是否允许?

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乳制品审查细则规定,企业可以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不同的产品,关键在于企业在转换两种产品生产时要控制好生产线的清洗、消毒环节。

6、调味奶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如果纳入,蛋白质含量有何限定?

答:调味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GB5408.2-1999《灭菌乳》标准中规定了灭菌调味乳的蛋白质不得低于2.3%   。

7、对于大包装奶粉的抽样应如何进行?

答:可以从大包装乳粉中抽取样品,样品分成10份(可适当减少);同时,加抽一个空包装袋,用来检验标签。但因乳粉样品要检验微生物指标,抽取大包装乳粉样品要在无菌环境中完成,样品容器、取样工具、运输过程不得对样品造成污染。

8、企业单元产品增加或扩大品种,如灭菌乳中增加花色乳等是否要备案?

答:如果在原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同一审证单元增加品种,不需要备案;如果是在增加新品种的同时,增加了新的生产线或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应进行现场审查并备案。

9、乳制品生产企业中,若企业具有快速检测仪,是否还需要配备细则中规定的检测设备?有的快速检测仪必须定期用标准方法进行校准,如果企业不具备细则规定的检测设备,很难保证快速检测方法的准确性。

答:企业具有快速检测仪可以自行校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校准。如:用标准样品校准或在当地质检所校准。企业有相关的检验规程能够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即可。

10、乳制品生产审查中的干法生产乳粉是指的什么样的生产工艺?对干法生产有什么要求?

答:乳制品生产细则中的干法生产乳粉是指生产企业仅靠外部供应原料乳粉,进行混合、包装的过程;企业没有原料乳净乳、杀菌浓缩、喷粉干燥的生产过程和设备。采用干法生产工艺生产的乳粉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必须达到净化车间的要求,具备独立的空调系统(不得使用家用空调替代);空气净化系统;内部采用彩钢板作为隔断,地面采用环氧树脂材料制作,确保生产环境达到恒温恒湿及空气的净化。车间内应区分关键卫生区和一般卫生区,裸露的乳粉原料应保持在关键卫生区内,并保证关键卫生区的气压高于一般卫生区。关键卫生区内的空气应采用臭氧定时杀菌。

11、液体乳的生产设备中,要求有净乳设备,除了离心净乳机外,单联或双联过滤器是否可以呢?企业只通过1~2道200目的尼龙过滤网进行过滤行不行?

答:净乳设备可以用离心净乳机、单联或双联过滤器,但只通过1~2道200目的尼龙过滤网过滤是达不到要求的。

12、在某一乳制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两种炼乳产品,即一种为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甜炼乳,另一种是按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甜炼乳(企业标名称为“浓缩乳”,其工艺和甜炼乳生产工艺一样,仅添加糖、降低蛋白质含量),而企业所申报的QS产品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甜炼乳,审查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生产的所有炼乳产品都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产品检验结论应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13、问:有些奶油生产企业不是用原料乳按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的基本生产流程生产产品,而是收集牧区零散个人加工点加工的奶油(属酸性奶油),经融化、杀菌、包装而成的,这种加工方法能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答:可以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细则中规定:如果使用稀奶油生产无水奶油,则生产设备中不需要储奶设备和净乳设备。

八、饮料

1、物流净化设施具体指哪些?

答:物流净化是指生产物料进入准洁净区和洁净区时的净化,包括除去外包装、清洗、消毒这些过程。

2、人流净化设施是需要风淋,还是有个消毒池就可以了?

答:人流净化方法主要有风淋、消毒、洗手、更衣等,要根据不同生产区的要求,设置几种或全部。

3、在饮料的细则中,对生产车间的准清洁区和清洁区,要求有空气处理和空气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为10万级以上洁净厂房,是否对固体饮料、二次灭菌的含乳饮料空气洁净的要求是否也按此要求呢?

答:瓶(桶)装饮用水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级,或者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整体应达到1000级,并且在必备生产设备中明确要求有空气净化设备和风淋门,审查时首先要有符合要求且状态完好的必备设备,其次要有运行维护记录。

其他饮料的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要求应为10万级以上洁净厂房,但在必备生产设备中没有要求有空气净化设备和风淋门,因此通常情况下要求企业应通过紫外灯、喷洒消毒剂以及熏蒸等措施对车间空气中的微生物进行控制即可。

对于采取后杀菌工艺生产的饮料、固体饮料,以及灌装线本身就带有空气净化灌装空间(无菌灌装线)的生产线,可对灌装车间的环境要求相对松一些。

4、矿泉水是否要对所有界限指标进行检验?

答:产品标签上明示的界限指标都要进行检验。其中至少要有一项界线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其它指标按明示值判定。标签上没有明示的界线指标不需检验。

5、纯净水厂其桶装水在自动灌装压盖工序完成以后,用电吹风或类似工具来取代热收缩膜机完成包装(膜)工序,是否符合发证条件?

答:可以使用自制的设备来代替热收缩膜机,但要要求自制的设备能完成热膜收缩过程,不能对产品造成污染。

6、对饮用水的灌装车间空气净化的级别判定不易掌握,是否要求企业提供净化等级的证明?

答:饮用水的灌装车间空气净化级别的判定可以从设备的功能来判断,也可以进行现场测量。如果企业自己建造的设备,企业要能证明空气洁净度能达到要求的等级。

7、离子水(弱碱性离子水,将水分子分成OH-及H+)是否纳入管理?

答:离子水这一产品名称没有说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企业应首先明确其产品是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还是饮用水,然后按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相应的规定进行受理、审查。

8、以饮用纯净水为主,加入饮用水的,如有一种水是90%至95%的饮用纯净水,5%至10%饮用水,是否在发证围内?

答:瓶(桶)装饮用水都在发证范围之内,上述产品应按瓶(桶)装饮用水审查发证。

9、纯净水生产企业不具备浊度仪,是否可以用比色管比色方法检验检验浊度?

答:企业可以使用其他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但要对所用方法进行验证,所用方法的检验结果要与标准检验方法的检验结果有较好的一致性。目视比浊方法进行纯净水的浊度检验,难以达到规定的准确性度要求, 所以不可行。

10、在纯净水出厂检验中,能否使用pH试纸代替酸度计测定pH值?

答: pH计的准确性可以达到0.01,一般精密pH试纸只能到0.1,所以也不能用pH试纸代替pH计。

11、碳酸饮料是否允许二次灌装?

答:如果二次灌装是指分装的话,碳酸饮料是不允许分装的。

12、对生产碳酸饮料企业的企标进行合理性审查时,二氧化碳指标可否放宽?

答:二氧化碳气容量是碳酸饮料的重要指标,在企业标准中,二氧化碳气容量要达到GB/T10792《碳酸饮料(汽水)》的要求。

13、果肉饮料(罐装)先灌装后杀菌工艺、无机械化灌装设备,手工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饮料中的果肉通常很细小,可以实现机械化灌装。

14、果蔬汁饮料生产中,如灌装后再按罐头的杀菌工艺进行杀菌,对准清洁区和清洁区的要求及空气洁净度的要求是否可按罐头细则的而不按果蔬汁饮料的相关要求呢?

答:可以按罐头细则的要求执行。

15、果汁饮料的发证范围为什么不能包括果醋呢?

答:首先要明确这里“果醋”产品的真实属性,如果是指酸味的果汁饮料即果汁含量≥5%,可以纳入果汁饮料的发证范围;如果是调味用的食醋应纳入食醋的发证范围。

16、标称“豆奶”的饮料,在7秒至10秒内经过130℃板式热交换器杀菌,不是无菌罐装,塑料袋包装,保质期2至7天,是否可按植物蛋白饮料发证?

答:根据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的规定,产品须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工序,而上述产品的工艺不符合此条规定,因此这种产品不纳入植物蛋白饮料发证范围。

17、以大麦芽为原料、采用植物蛋白饮料的工艺生产出的产品能否纳入植物蛋白饮料发证?其企业标准的合理性审查是否按植物蛋白饮料的卫生标准进行?

答:可以纳入植物蛋白饮料发证范围。企业标准的合理性审查是要按植物蛋白饮料的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18、豆奶饮料的标准有两个,即GB16322-2003和QB/T2132-1995,但这两个标准对蛋白质的要求不一致,GB16322-2003对蛋白质的要求大于等于0.5%, QB/T2132-1995对蛋白质的要求大于等于1.0%,那么豆奶饮料的蛋白质指标应该以哪一个标准为主?

答:GB16322-2003是《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QB/T2132-1995是《豆乳和豆乳饮料》标准。从所列标准来判断,问题中所提的“豆奶饮料”指得是应是豆乳饮料。豆乳饮料是一种植物蛋白饮料,所在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标准,其蛋白质的要求≥1.0%。

19、氨基酸口服液等营养口服液,是否归属饮料单元或特殊膳食食品?

答:按照普通食品生产的氨基酸等饮料可纳入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但产品名称不得以药品的名称来命名。氨基酸口服液不是食品名称。

20、红豆沙饮料是否可以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答:根据GB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中规定的植物蛋白饮料(品)类的定义:“用植物蛋白含量较高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m/V)”。红豆沙、绿豆沙、黑豆沙应作为植物蛋白饮料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上要标明真实属性。

21、泡腾片是否属于固体饮料?

答:泡腾片不一定是固体饮料,固体饮料可以做成泡腾片的形式。要对照固体饮料的定义来判断是否固体饮料。

22、饮用水有卫生标准,而且项目非常全,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的企业还需制定企业标准吗?

答:卫生标准主要是对产品安全性指标的要求,而企业标准是为保障产品质量制定的产品标准,两个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因此,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的企业也需要制定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要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九、方便食品、饼干、糕点

1. 波纹面工艺和热风干燥面非常类似,但产品的碘呈色和复水率两项指标达不到方便面的要求,产品需煮后才能食用,产品通常执行企业标准。该类产品应归属哪类?

答:属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发证范围。

2、方便米粉(米线)有QB/T2652-2004标准,与方便面标准差别较大。建议根据其与方便面工艺的差异,视情考虑是否纳入。

答:虽然方便米粉(米线)与方便面是两种不同的产品,但如果方便米粉(米线)能达到方便面细则的要求,也以申请方便面的生产许可证。

3. 方便食品企业自己生产料包如何审查,料包列入何类产品?

答:根据料包的产品属性,按相应细则审查,发放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

4、方便粉丝中一般都会有调料包,发证检验应如何进行?

答:可将粉丝和调料包分开检验。粉丝按照细则要求进行检验判定,调料包可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5、GB7100-2003《饼干卫生标准》中关于微生物指标的规定与QB1253-91《饼干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有矛盾。应如何执行?

答:按GB7100-2003《饼干卫生标准》执行。

6、饼干厂若不具备必备的成型设备,如:曲奇饼干成型中未采用叠层机、辊切成型机等,而采用手工或模具成型,能否通过发证?

答:按饼干细则中的规定,对曲奇饼干要求有叠层机、辊切等成型机,企业采用手工或模具成型不符合细则的要求。

7、饼干的包装形式,单包多重可以算作大包装,大包装的产品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大包装没有一个明确的重量界线。大包装的产品不得直接装入外包装箱,必须用塑料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包装后再装入外包装箱内。

8、饼干生产厂家生产酥性饼干缺必备的设备,如辊印成型机,而以模具及手工代替,其生产的饼干供给多家连锁面包店出售,产品有包装,保证期为30天,能否发证?

答:企业必须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细则的要求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企业必须按饼干细则的要求使用成型设备。

9、月饼馅料应纳入哪类产品?

答:月饼馅料纳入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发证范围。

(1)月饼馅料的基本生产流程:包括原辅料处理、熟制(混合)、冷却、包装等环节。

(2)月饼馅料必备的生产设备包括:a原辅料处理设施(清洗设施,粉碎设备等);b熟制设备(如夹层锅等);c冷却设施;d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

(3)产品相关标准:SB 10350-2002《月饼馅料》;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4)检验项目:参考糕点质量检验项目表,月饼馅料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干燥失重,总糖,脂肪,酸价,过氧化值,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二氧化硫,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丙酸钙(钠)),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色素(根据色泽选择测定),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标签,企业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其中,水豆蓉馅、水豆沙馅不检干燥失重、脂肪、酸价和过氧化值项目。

十、膨化食品

1、爆米花的必备生产设备如何掌握?

答:要求膨化设备和包装设备。

2、根据公布的发证产品目录,奶酒、烤馍片、薯条、薯片、奶片等应如何归类不太清楚。

答:奶酒、烤馍片、奶片现还没有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以土豆粉作为原料按一定膨化工艺加工而成的薯条、薯片,属于膨化食品发证范围;用土豆直接切片并油炸等膨化工艺加工而成的薯类食品,如果产品质量能达到膨化食品相关标准的要求,属于膨化食品,可以纳入发证范围。

3、锅巴是否属于膨化食品?

答:锅巴产品如果其生产工艺符合膨化食品有关工艺类型的要求,执行的产品标准和实物质量均符合膨化食品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就可以纳入膨化食品的发证范围。

4、膨化食品发证检验中规定的非油炸型的可不检“酸价”、“过氧化值”、“羟基价”,但有些企业膨化后加淋油程序,脂肪含量可达15%。建议:将细则发证检验要求改为:脂肪含量超过5%,时应检验“酸价”、“过氧化值”、“羟基价”。

答:淋油型和油炸型都要检“酸价”、“过氧化值”、“羟基价”;油炸型与非油炸型不能用脂肪含量来划分。

5、天然果蔬片能否纳入膨化食品发证?

答:不能。水果蔬菜脆片有专门的行业标准QB2067-1995《水果、蔬菜脆片》,所以不纳入膨化食品产品范围。

6、由大米、或小米经膨化后再用糖浆粘制成的米糕或米糖属于膨化食品?

答:由大米、小米、玉米等谷物经膨化工艺加工成体积明显增大的食品,然后加油脂、酱料糖或果仁等辅料夹心或涂成等工艺制成的酥脆食品,如果产品质量能达到膨化食品相关标准的要求,或企业执行膨化食品行业标准,可属于膨化食品,可以纳入膨化食品发证范围。

十一、罐头

1、豆豉罐头应归属哪个单元?果蔬类罐头、其他类罐头还是酱腌菜单元?

答:就豆豉来说应属于发酵性豆制品。而豆豉罐头不属于果蔬罐头,应属于其它罐头类。但因其没有国标、行标或地方标准,不纳入发证范围。

2、肉禽罐头和果蔬罐头中,无行业标准的是否发证?

答:这两类罐头有卫生标准,无行业标准也可以发证。

3、咸核桃仁罐头(QB 1411-91)与琥珀核桃仁罐头(QB 1410-91)应列入其他罐头申证单元还是炒货食品申证单元?

答:咸核桃仁罐头(QB/T 1411-91)和琥珀核桃仁罐头(QB/T 1410-91)应按罐头产品核查、发证。

4、有企业申请山野菜罐头,其包装为塑料包装,企业称其包装物为抗高温塑料,其工艺完全符合罐头生产工艺,可以按罐头受理吗?

答:若按罐头工艺生产,产品不使用防腐剂,能达到果蔬罐头的标准,可以按照果蔬罐头进行核查发证。但山野菜种类繁多,要确实证明可供人安全食用,必要时按新资源食品处理。

5、鱼罐头中,如果是原料问题,海域污染造成的砷超标,如何处理?

答:不符合标准的原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6、玉米罐头为什么不列入发证范围,甜玉米应属于蔬菜范畴。

答:根据现在细则中罐头的分类,玉米罐头归在其他罐头类。其它类罐头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玉米罐头目前尚无标准)暂不纳入发证范围。

十二、冷冻饮品

1、冷冻饮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时,糖精钠和甜蜜素都必须检吗?还是仅仅甜蜜素必须检验?

答:根据细则的要求,都应检验。

2、在冷饮产品中,新细则中规定“不得使用盐水槽为成型设备”该条规定太过笼统,应详细解释和界定。

答:新细则中不得使用的盐水槽指的是以手工操作的盐水槽。整体的连续化以盐水槽方式硬化成型的设备可以使用,要求加料和模具的推动要自动完成。

十三、速冻食品

1、目前有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采用速冻工艺,而是采用冷冻工艺,如冷冻面团,这些产品应纳入哪类产品发证?

答:采用冷冻工艺生产的食品,不能纳入速冻食品的发证范围,按相应类别发证。如冷冻面团应按其他粮食加工品发证。

2、非速冻的肉丸产品如何发证?

答:按肉制品审查细则发证。熟的肉丸归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执行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与企业标准;生的肉丸归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执行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与企业标准。

3、“没有包装的速冻其他食品不得销售,严禁拆包零售”有何依据?

答:依据SB/T10379-2004《速冻调制食品》和SB/T10289《速冻面米食品》的规定。

4、速冻食品(速冻其他类)中出厂、发证、监督检验都有微生物项目,但速冻蔬菜标准中没有微生物指标要求,如何对上述产品的微生物项目进行考核?

答:对于仅生产速冻果蔬制品的企业,若企业标准中没有微生物检验项目,其相应的出厂、发证、监督检验项目可不作要求。

5、速冻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速冻是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一般在30分钟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必须达到-18℃以下。

6、对速冻食品的运输工具有什么要求?

答: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7、东北地区部分速冻面米食品企业季节性生产,冷库是否必备?

答:因为室外的气温是无法人为控制的,不能保证其温度在零下18℃以下,波动不超过2℃,所以必须具备冷库。

8、豆腐皮包肉,木薯粉肉等速冻食品是否可以纳入“杂粮”制作的速冻面米食品发证?

答:豆腐皮包肉,木薯粉肉都不是速冻面米食品。

9、速冻面米食品生产其原料要按要求“清水清洗”,实际中,许多企业是将蔬菜浸泡在水池里,然后不断加水,让水溢出来,一边进行清洗,这样行不行?

答:能达到流水清洗,保证将菜料洗净即可。

10、速冻肉丸(以淀粉或小麦粉及肉为主要原料)是否纳入发证范围?假如企业标准参照速冻面米食品标准执行,可否纳入速冻面米食品申证单元。

答:速冻肉丸不是速冻面米食品,不纳入速冻面米食品的申证单元。

十四、薯类食品

1、 切片型马铃薯片原来按膨化食品发了证,薯类食品审查细则实施后是否应当重新审查换证,编号如何确定?

答:已按膨化食品发证的切片型马铃薯片可以继续使用膨化食品的编号。

2、中式糖果如南糖、麻糖、关东糖等应放在哪一单元,若放在糖果单元,则糖果单元卫生标准未涵盖。

答:按照糖果发证,发证检验项目可按企业标准判定。

十五、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含茶制品和代用茶是否要求有国家特种工种职业资格“评茶员”资质?

答: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不要求有国家特种工种职业资格“评茶员”资质。

2、含茶制品做微生物检验按哪个标准执行和判定?

答:含茶制品审查细则只要求速溶茶类做微生物检验,检验结果按企业执行标准判定。

3、茶叶细则修改单中,按照新发布的标准增加了“稀土总量”的检验项目,但其检验方法的灵敏度为10 mg/kg,不能满足标准中要求的≤2 mg/kg的检验要求。这个项目是否要检验?如何检验?

答:GB2762-2005《茶叶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发证检验时必须进行检验。如标准推荐的检验方法达不到检验要求时,各发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其它方法进行检验,如ICP、离子质谱等方法。所用方法要经过验证,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

十六、其他酒

1、无醇葡萄酒是否按葡萄酒发证?

答:根据GB 15037-2006《葡萄酒》标准规定,该产品应称为“脱醇葡萄酒”,按葡萄酒及果酒审查细则发证。

2、其他酒审查细则中,必备生产设备有灌装设备,但没提洗瓶设备,是否可理解为不需要洗瓶机?

答:企业至少应具备半自动洗瓶机。

3、企业自酿的黄酒、白酒等作为酒基使用,是否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生产黄酒、白酒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4、白兰地酒是否可以用不锈钢罐等贮存?

答:根据GB 11856-1997《白兰地》国家标准的规定,白兰地需经橡木桶贮存一定时间,而后可在其他容器中贮存。

5、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必备的检验设备中,要求有分光光度计,用来测甲醇、杂醇油项目。但企业采用气相色谱测定甲醇、杂醇油项目,是否还需要购置分光光度计?

答: 企业采用气相色谱测定甲醇、杂醇油项目,可不需要分光光度计。

6、新的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对申证单元和产品划分了“白酒(液态)”,请问白酒生产企业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产品名称时必须与许可证的名称一致标注“白酒(液态)”吗?

答:白酒企业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产品名称时应按照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的规定标注。

7、米酒是否可以按黄酒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米酒和黄酒的生产工艺虽然相似,但在用曲、发酵和贮存工艺上还是有差别,大部分米酒的质量指标、感官指标达不到黄酒的要求,所以米酒不能按黄酒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米酒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办法将另行制定。

8、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及灌装)细则中分别规定了加工灌装企业生产的成品酒的抽样方法和原酒加工企业的原酒的抽样方法,但是当企业生产的同一种酒既有原酒又有罐装加工(成品酒)时,应如何抽样?

答:当企业生产的同一种酒既有原酒又有罐装加工酒(成品)时,应抽取成品酒进行产品检验。

十七、啤酒

1、“无醇啤酒”在国际上作为一个啤酒品种,是指酒精含量低于0.5%(v/v)的啤酒,可用普通啤酒脱醇而得,也可用限制发酵控制酒精的生成而制成,应当同啤酒一样,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同意将“无醇啤酒”作为啤酒的一个品种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审查过程中可参照《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执行。无醇啤酒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啤酒的生产能力,并且有脱醇、控制酒精生成等生产无醇啤酒所需的设备;无醇啤酒产品的酒精度要低于0.5%(v/v),原麦汁浓度要≥3.0g/100g;其它的质量指标要符合啤酒标准的要求。

2、现在国内一些啤酒厂为保证同一品牌啤酒的风味一致,采用“集中酿造,分散灌装”方式进行生产,各灌装点没有啤酒细则规定的发酵等设备,对这些灌装的啤酒生产企业应如何审查?

答:可以接受这类啤酒灌装企业啤酒生产许可证申请,啤酒灌装厂的核查要在原料啤酒的生产厂之后进行,使用原料啤酒供应厂的生产许可证,不单独发放啤酒生产许可证。在审查中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啤酒灌装厂和发酵厂要有隶属关系;灌装厂可以是发酵厂的下级单位,也可以是同一上级公司的平级单位。

(2)啤酒灌装厂只允许灌装本公司发酵生产的啤酒,并要保持啤酒品牌的一致性。

(3)啤酒灌装厂的能力应满足啤酒细则中的相应要求;产品最后的灭菌过程要在灌装厂内完成;要有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在灌装厂完成出厂检验。

(4)对运输原料啤酒的工具进行清洗、灭菌,保证原料啤酒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污染。

3、近年来啤酒厂生产的啤酒,产品名称中出现了苦瓜啤酒、螺旋藻啤酒、荞麦啤酒等,这些添加了特定原料的啤酒是否属于发证范围?品种怎样划分?

答: 这些产品属于啤酒发证范围,产品发证时按其工艺应分为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和特种啤酒,企业产品上要注明真实属性。啤酒中的添加的特定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十八、蔬菜制品

1、朝鲜族特色小食品、小咸菜如干制明太鱼、干蔬菜、山野菜、豆制品,经清洗、沥干、拌制、包装属哪类?需要办几个证?

答:应根据产品配方确定产品中的主要产品,按照主要产品类别申证。如果是以蔬菜干制品为主,其他鱼干、豆制品只要按照相关细则核查其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即可。

2、葛根加工品如何划定申证单元?

答:葛根可按不同工艺生产成多种产品,葛根汁按其他饮料类发证,葛根粉按蔬菜制品发证,葛根淀粉按淀粉及淀粉制品发证等。

十九、水果制品

1、 果酱、果味酱、巧克力味酱应放在哪一单元?

答:果酱可纳入水果制品或调味料的发证范围。果味酱、巧克力味酱纳入调味料的发证范围。纯巧克力酱纳入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的发证范围。

2、葡萄干、杏干、无花果干等晾晒大都为农户进行,晾晒后,为加工企业收购进行分选、包装。对晾晒的个体农户和分装企业如何要求,如何申证?

答:个体农户对葡萄、杏、无花果等农产品进行晾晒等初级加工,可不申请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葡萄、杏、无花果等农产品进行加工,包括收购、分选、包装葡萄干、杏干、无花果干等,应严格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申证。

3、在番茄酱生产主要地区,番茄酱生产季节性很强,番茄的榨酱期只有两个月。一般的做法是将番茄集中加工成大桶番茄酱,然后由其它的罐头生产厂再加工成番茄酱罐头。这种番茄酱罐头生产不是从番茄开始,而是从番茄酱开始加工,没有(也不需要)前期的原料处理设备。是否可以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中不核查处理番茄的设备?

答:企业可以番茄酱为原料生产番茄酱罐头。在核查过程中对原料的处理设备可以不做要求。但要求企业必须要对番茄酱原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4、水果干制品的水分指标,是否按企业标准判定?

答:桂圆、荔枝、葡萄干和柿饼的水分指标,按GB16325-200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执行。其他水果干制品的水分指标依据企业标准判定。

二十、其他豆制品

1、生产企业在生产豆皮时,在最后生产工艺加了一个速冻步骤,我们是按豆制品发证还是按其他速冻制品发证?

答:按该企业所生产的主导产品的类别来划分。如果是速冻产品生产企业,按速冻食品发证;如果是豆制品生产企业,按发豆制品发证。

2、 部分臭豆腐产品是用豆腐经臭卤浸泡而制成的非即食产品,在浸卤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发酵现象。但该产品均由已经取得非发酵性豆制品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其生产工艺与发酵性豆制品不同,是否按非发酵性豆制品发证?

答:由于此类产品没有经完全发酵,因此可将此类产品按非发酵性豆制品发证。

3、豆制品厂生产面筋是否需单独取证?

答:按企业主导产品发放豆制品或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

4、栗羊羹产品为豆沙加琼脂加工而成是否可按其他豆制品取证?

答:按企业主导产品发放豆制品、糕点或蜜饯生产许可证。

5、豆皮香酥的工艺流程是腐皮浸泡、绞丝油炸、搅拌调味成型、真空包装。请问豆皮香酥应纳入哪个单元?

答:此种产品可纳入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的非发酵性豆制品单元。

6、 变性淀粉是否列入发证范围?

答:由于变性淀粉在食品工业多属于添加剂和改良剂,所以不属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发证范围。

二十一、糖、糖果制品

1、审查细则修订说明石灰、硫磺、磷酸等加工助剂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意味着企业可以用工业级的石灰、硫磺和磷酸作为加工助剂?

答:审查细则修订说明石灰、硫磺、磷酸等加工助剂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使用工业级的硫磺和磷酸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助剂,而只是说当没有食品级加工助剂时,如石灰,可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工助剂。

2、按照糖果生产许可证细则的要求,糖果生产不允许分装。但在糖果行业中,分装生产比较普遍,如果不让生产会影响这个行业的发展。

答:在充分听取行业、企业、专家的意见后,认为糖果分装不会对糖果安全造成大的影响,所以允许糖果进行分装。审查时,必备的生产设备中只要求有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其它按《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核查。分装企业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分装”。

3、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胶姆糖中胶基可用滑石粉做填充剂,《糖果卫生管理办法》中又规定“生产糖果中不得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在糖果制品的生产过程中能否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口香糖的生产过程能否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

答:填充剂和防粘剂作用不一样,应按照“生产糖果中不得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要求执行。

二十二、蔬菜制品(酱腌菜)

1、有的省在酱腌菜发证过程中发现一些酱腌菜产品(方便榨菜、雪菜、萝卜干)水分含量超过了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其原因是现在酱腌菜盐分较低,要降低水分会影响产品的口感,问是否能将酱腌菜中的水分指标放宽。

答:应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要求,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水分高于推荐性行业标准规定,但有合理理由的,在核查、检验中可按企业标准进行要求。

二十三、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发现有的企业用可可壳为原料来加工可可粉。而《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 “不得以可可壳作为生产原料生产可可粉” 的要求相抵触,应如何定性?此类问题如何解决处理?

答:《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不得以可可壳作为生产原料,即在加工可可粉时不得在可可豆中添加可可壳,但可以使用未经去壳的可可豆为原料直接加工可可粉。所以,不得以可可壳为原料生产加工可可粉。

2、问: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按细则要求只有纯脂巧克力(GB/T19343)和含有一定比例的纯脂成份的代脂巧克力(SB/T10024-1992)才能取证。而目前某些地区产品多数为完全代脂的巧克力,此类产品无法取证怎么办?

答:完全代脂的巧克力产品不属于目前巧克力的定义范围,不能按巧克力及制品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完全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应标明其真实属性,在名称上不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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