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纪检监察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9-21 9:14:00 阅读次数:417 次

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案件频发,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共立此类案件133起,查实112起,给予党政纪处分141人,移送司法机关55人。这其中有腐败问题,也有制度建设、工作力度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省治工办《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查办案件工作开展调研的通知》精神,我市成立了联合调研组,深入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围绕领导干部便于违规插手干预的建设工程用地审批、建设工程承发包、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款结算等环节,采取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勘查等方法,进行了历时20天的调研,先后调阅各类档案、台账及卷宗材料1500余份,与基层干部座谈120余人(次),基本查清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共立案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41起,其中,县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35人,均被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作出党政纪处理和有罪判决。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以下几个环节:

1、在工程建设领域审批环节,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违反规划用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如:新华区原区委书记杜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李某,均在工程建设领域审批环节,利用职务之便,为不法商人谋利,其中杜某收受多名开发商贿赂519万余元,美金2.5万元,李某收开发商董某8万元。 舞钢市建设局原局长董某,在工程建设领域审批环节,滥用职权,违法为开发商办理建筑规划批准手续,造成价值170余万元国有土地流失。

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一是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违反规定,擅自将应招标的工程变为不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变为邀请招标。如:新华区原区委书记柳某,汝州市交通局原局长李某,均在建设工程承发包环节,利用职务之便,为开发商谋利,其中柳某收受开发商单某16万元,李某收受房地产公司经理郭某贿赂10万元。二是个别领导干部或直接出面向有发包权的建设单位施加压力,或以向业主“推荐”的名义指定承包单位,或通过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做手脚、操纵评委等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单位。使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内定施工单位,为掩人耳目,象征性地进行招投标,搞“明招暗定”。如:卫东区环卫局原局长王某,石龙区水利局原副局长刘某,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均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滥用职权,擅自将本局工程发包给有亲情关系的包工队施工。

3、在工程款结算环节,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款结算,迫使施工企业为尽快得到工程款而向业主单位的领导干部行贿或答应其损害企业的苛刻条件。如: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田某,在工程款结算环节,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受土地整理工程老板席某、张某、魏某贿赂共15万元后,积极为上述三位老板结清了工程款。

二、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

造成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活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腐败者自身因素。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背弃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放松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满足私欲的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大肆插手工程建设领域的经济活动,热衷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不法商人牵线斡旋、充当“保护伞”,以此谋取私利。

二是管理体制不科学、不合理。建设领域的工程多,投资大,成本伸缩性强,利润高,自然成为社会方方面面关注的利益焦点,不法商人千方百计以各种方式进入建设领域从中获取利益。这虽然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但也容易产生腐败现象,腐败发生的机会、条件远比其他任何历史时期要多的多。尤其是现行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严重制约、扰乱了有形建筑市场。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滞后。建设领域范围广,涉及行业多,环节复杂。当前,我国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渡时期,各种体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比较混乱,导致相关的权力无法接受有效监督。再者是领导干部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这些最终必然导致腐败。比如招投标制度存在着缺失问题,配套措施的建立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监管体制跟不上,为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领域提供了活动“空间”。

四是案件查处没有形成合力。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的多发性,暴露出了惩防体系建设方面的滞后性、薄弱性和局限性。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班子老好人思想比较普遍,往往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全推给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形成强大的反腐合力;一些地方怕管得过死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减缓工程建设步伐,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不法行为存有保护思想,担心查处的一些串案窝案影响太大,而有意缩小处罚范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个别地方对已经发生腐败案件的部位存在侥幸心理,不能亡羊补牢,导致腐败分子前赴后继。

五是缺乏正确的政绩观。个别党政领导干部背离了科学发展观,单纯追求“政绩”,为树“形象工程”,以招商引资为借口,直接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推荐”不具备施工能力的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中标,从而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使建设工程的质量难以保证,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对策建议

针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如下对策建义:

(一)加强党性教育,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各级党委要利用一切机会,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思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廉政从政教育,使其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做到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正确履行职责,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同时根据惩防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上一级党委要定期对下级党委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即“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违反科学决策;确实做到党政“一把手”只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不直接插手工程项目工作,凡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党政一把手实行末位表态制。

(二)加快体制改革,科学定位政府职能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打破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解决工程建设方面的部门职责交叉、重权轻责、权责脱节和关系不顺、争权夺利等问题,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改革指挥部类机构,深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改革,推进“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防止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三)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工程建设有形市场

针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领导干部便于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的薄弱环节和部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予以监督制约。为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活动,须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推行“严把五关”即:严把招标文件关,确保招标办法的公正性。招标前邀请监管单位(纪检、检察、发改、审计等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联审,保证其科学、严谨、规范,避免由于评分裁量权过大而影响评标公正性。严把公告发布关,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性。要求业主必须根据工程规模,在相应级别、影响大、覆盖面宽的大众媒体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严把评委确定关,确保评委专家的权威性。业主不参加评标,在监管部门监督下,采取异地随机抽签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不得与业主和投标商接触)评标。严把封闭评标关,确保评标过程严肃性。监管人员全程参与评标、开标,要求业主和投标商及监管人员一律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和误导性的言论,干扰或影响专家评审。严把中标公示关,确保招标结果透明性。中标后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告,不少于10天,没有投诉问题的再签订中标合同。通过“严把五关”,有效预防领导干部在招标过程中插手干预,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四)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

强化联合执法力度,纪检、检察、审计、公安等部门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办案信息,充分利用办案资源,从严查办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一是重点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违法审批立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规避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等环节中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案,深挖窝案串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案案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力争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二是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组织专案组,选择案源线索可查性强、问题比较典型的案件重点查办,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是充分运用查办案件工作的成果,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公布查处的典型案件,震慑腐败分子,坚定人民群众的信心,运用典型案例,以案明纪、以案说法,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净化社会风气

一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科学发展观教育,树立正确政绩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规律、尊重实际、遵守法规,绝不能因树“样板”、出“政绩而”而盲目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活动,让腐败分子有空可钻,给工程建设留下隐患。二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事前、事中教育,增强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意识,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健康、有序运行。三要加强群众宣传教育。积极运用各类宣传资源,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手机、信息港等现代宣传手段的作用,使廉政文化进工程工地、进建设市场,引导建设企业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和经营道德,坚决杜绝靠行贿承揽工程、靠偷工减料增加效益等违法行为,倡导廉洁风尚,净化社会风气,为工程建设领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河南省平顶山市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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