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财务评审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财务评审

暂行办法

开行发[2000]40号

200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评审工作,加强财务风险分析,提高评审质量,更好地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项目财务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贷款项目财务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财务状况、项目财务效益、综合偿债能力、担保条件和综合财务风险。

第二章 借款人财务评审

第四条 借款人财务评审的对象是指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借款人财务评审的目的是通过财务分析和预测,对借款人的承贷能力和财务风险因素作出判断。

第六条 借款人财务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借款人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同业同类企业相关财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财务评审综合采用结构分析、比较分析、趋势分析和比率分析方法,评价借款人财务状况。

(一)分析借款人近三年资产资金结构和损益结构,并与同业同类企业水平比较,判断其财务结构的合理性、稳定性及其变动趋势。

(二)计算借款人近三年盈利比率、效率比率、杠杆比率、流动比率和增长比率,并与同业同类企业水平比较,分析借款人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三)分析借款人近三年及贷款项目建设期的现金流量状况和变动趋势,判断项目自有资金来源的可靠性。

第三章 贷款项目财务评审

第八条 项目财务评审的目的是根据国家投融资政策、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测算项目的财务效益、成本费用和评审指标,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第九条 项目财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及有关税费、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不确定性分析。

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应采用不同的财务评审办法。新建项目直接测算财务效益;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有无项目法”或“增量法”测算财务效益。

第十条 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一)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

建设投资由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投资方向调节税、涨价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等构成,前六项为静态投资,后两项为动态投资。建设投资评审,主要分析投资估算的合规性和投资构成的合理性。

流动资金为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经营所需要的营运资金,可依据行业的具体情况采用“分项详细估算法”或“扩大指标估算法”进行估算。“分项详细估算法”一般对流动资金的主要构成要素即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估算。“扩大指标估算法”一般参照同类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占销售收入、经营成本或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等进行估算,也可根据单位产量占用的流动资金估算。流动资金的30%部分为铺底流动资金。

(二)评审项目筹资方案,要重点分析各种资金来源的可靠性与合法性。资本金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比例、结构以及铺底流动资金来源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项目投资中的债务性资金须有其他出资方的书面承诺意见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成本费用编制总成本费用测算表,计算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

第十二条 销售收入及有关税费计算期内产品产销量应依据市场预测结果确定。垄断行业、国家定价产品以及市场价格难以预测的高科技产品,其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成本费用、税金、合理利润水平及债务清偿要求等综合测算确定;竞争性行业产品应采用市场预测价格。产品产销量和价格均应分析其实现的可能性。

销售税金及附加按项目产品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和计征办法分别计算。

第十三条 盈利能力编制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财务净现值(FN -PV )和投资回收期(Pt )。根据行业财务评审需要,还可补充选用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资本金利润率等盈利能力指标。

第十四条 偿债能力编制项目借款还本付息测算表,计算项目偿债覆盖率或项目借款偿还期。

(一)偿债覆盖率偿债覆盖率是将项目贷款条件(贷款年限、利率、宽限期、还款方式和每年应还本金)作为约束条件下,可还款资金与应还本金的比率。

偿债覆盖率=〔(折旧+摊销费+未分配利润+其他资金)/应还本金〕×100% 偿债覆盖率在还款期内逐年计算,并据此以当年还款额占总借款额的比率为权重计算平均偿债覆盖率。

(二)借款偿还期借款偿还期是指在设定偿债覆盖率的条件下,从借款开始到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所需要的时间。

借款偿还期=(借款偿还后开始出现盈余年份-开始借款年份)+(当年应还本金/当年可用还款资金)

第十五条 不确定性分析不确定性分析采用敏感性分析和盈亏平衡分析。如需要也可做概率分析。

(一)敏感性分析一般对产品产量、产品价格、经营成本、项目投资等进行单因素分析。

(二)盈亏平衡分析主要计算产品产量或产品价格的盈亏平衡点。

第四章 综合偿债能力评审

第十六条 综合偿债能力评审,是在借款人财务评审和贷款项目财务评审的基础上,对项目建成后借款人偿债能力做出的总体评审。

第十七条 编制借款人贷款本息综合偿还测算表,计算综合偿债覆盖率或综合借款偿还期。

(一)新建项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即为项目偿债能力。

(二)改扩建项目1. 采用“有无项目法”计算时,若项目范围和企业范围一致,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即为“有项目”的偿债能力;若项目范围和企业范围不一致,用“有项目”效益与“有项目”范围外的企业效益相加计算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2. 采用“增量法”计算时,用“无项目”效益与增量效益相加计算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第五章 财务风险分析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财务风险分析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借款人、贷款项目和担保能力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判断。 第十九条 借款人财务风险分析主要从商业信誉、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发展潜力判断风险程度。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财务风险分析主要从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不确定性因素和资本结构比率判断风险程度。

第二十一条 担保条件分析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条件分析。

(一)保证条件分析主要是分析保证人的财务状况、保证资格及能力,并计算担保系数。保证人财务能力分析参照借款人财务评审方法执行。

担保系数=(目前负债总额+或有负债总额+本次担保额)/资产总额

(二)抵押和质押担保条件分析,依据开发银行有关规定重点对抵押与质押物的法律有效性及价值充分性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 采用综合风险度量化模型测算财务风险程度。

第六章 财务评审意见及建议第二十三条 根据对借款人承贷能力、贷款项目财务效益、担保条件和综合偿债能力的评审,提出财务综合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贷款财务风险定性、定量分析结论,提出风险防范的措施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申请我行贷款的各类项目贷款条件的财务评审。我行现行贷款项目财务评审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项目评审中的有关附表参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及行业有关细则编制;有关评审参数及标准将逐步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分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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