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三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 学习要点与要求:

 了解贷款的种类及风险防范方法;

 掌握贷款发放和收回的会计处理方法;

 掌握贷款减值准备的核算办法 。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的意义与种类

 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 贷款业务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按贷款期限划分,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按还款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一次偿还的贷款和分期偿还的贷款。 按贷款对象不同,可以将贷款分为公司贷款和个人贷款。

 按贷款的保障条件分,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 按照自主程度不同,贷款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 按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程度,贷款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五类。

二、商业银行贷款政策

 (一)贷款业务发展战略

 (二)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

 (三)贷款的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

 (四)关系人贷款政策

 (五)信贷集中风险管理政策

 (六)贷款定价政策

 (七)贷款的担保政策

 (八)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政策

 (九)贷款的分类政策

 (十)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催收政策

 (十一)不良贷款的管理政策

 (十二)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损失类贷款的核销政策  (十三)贷款规模控制政策

 (十四)贷款档案管理政策

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风险的控制  商业银行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主要需做好以下工作:  (一)借款人资信状况评价

 1、借款人品质(Character)是指借款人除具有偿还债务的愿望外,还应具备承担各种义务的责任感。

 2、借款人能力(Capacity)是指借款人运用借入资金获取利润并偿还贷款的能力。

 3、借款人的资本(Capital)是指借款人拥有财产的货币价值状况,该指标反映了借款人的财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 4、借款人贷款担保情况(Collateral)是指借款人为借款能够提供的担保情况。充足的担保可以有效的降低放款人的信用风险。  5、借款人的环境条件(Condition)是指借款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经

营所处的外部环境。

(二) 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价

 财务状况评价就是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的有关数

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和研究分析,以便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为银行的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三) 做好已发放贷款的跟踪监督和到期催收工作

第二节 贷款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一、贷款业务的核算要求

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主要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在进行贷款核算时,尤其是中长期贷款核算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本息分别核算

 (二)商业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自营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

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

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应分别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二、信用贷款的核算

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逐笔核贷 :由借款单位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根据批准的贷款计划,逐笔立据,逐笔审查,逐笔发放,约定期限,一次贷放,一次或分次归还贷款,按照规定利率计收利息的一种贷款核算方式。

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首先向信贷部门提交贷款申请书,经信贷部门审核批准后,双方商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用途、利率等,并签定借款合同或协议。

 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借款单位需要用款时,应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送信贷部门审批 。

 会计部门收到借款凭证后,应认真审查信贷部门的审批意见 ,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借:贷款——本金——借款单位户

贷: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实际支付的金额)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

 (二)贷款收回的核算

 1、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贷款

 (1)未减值贷款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

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 收回未减值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

借: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

贷:应收利息

贷款——借款单位户

 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 (2)减值贷款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减值贷款按应减计的金额,(假设当年1月1日发放1年零6个月贷款,本金10万元,估计减值1万元,实际与名义利率均为5%)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10 000

借:贷款---已减值 100 000

贷:贷款---本金 100 000

 ---利息调整(本题无)

同时,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90 000×5%)

借:贷款损失准备 4 500

贷:利息收入 4 500

此外还需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假设未发生损失),

借: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实际收到的金额) 107 500

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5 500

贷:贷款---已减值 100 000

资产减值损失(已提金额) 10 000

利息收入 3 000

 2. 贷款到期,银行主动扣收

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主动归还贷款,而其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余额又足够还款的,会计部门可及时与信贷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由信贷部门填制“贷款收回通知单”,加盖信贷部门业务公章交会计部门。

会计分录同上。

 3. 贷款展期

 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的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 4. 贷款逾期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事先未向银行申请办理展期手续,或申请展期未获得批准,或者已经办理展期,但展期到期日仍未能归还贷款的,即作为逾期贷款。

 会计分录为:

借:逾期贷款——借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借款单位贷款户

三、抵押贷款的核算与管理

 抵押贷款是担保贷款的一种,是银行对借款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一种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收入中优先收回贷款本息,或以该抵押物折价充抵贷款本息。

 (一)抵押贷款发放的核算

依据《担保法》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的财产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抵押贷款中,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金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 抵押贷款通常不是按抵押品价值全额贷放,而是按抵押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贷放贷款。这个比率通常称为抵押率,抵押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 抵押率=1― ×100%

 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抵押率一般控制在80%以下,对于一些科技含量高、更新速度快的机器设备抵押率还会更低,一般控制在50%以下。

 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转来的有关单证,经审查无误后,根据有关规定及借款人的要求办理转账。

借:抵押贷款——借款人贷款户

贷:吸收存款——借款人存款户

 (二)抵押贷款收回的核算

抵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应主动提交还款凭证,连同银行出具的抵押品代保管收据,办理还款手续,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借款人存款户

贷:抵押贷款——借款人贷款户

利息收入——抵押贷款利息收入户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原抵押申请书作为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的附件,

(三)抵债资产的核算

 金融企业发放抵押贷款,不能收回时,可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处置抵债资产。

 1. 取得抵债资产:

 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借:抵债资产 (公允价值)

贷款损失准备 (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 (贷方大于借方)

贷:贷款

应交税费

营业外收入 (借方大于贷方)

 2. 处置抵债资产:

借:库存现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实际收到的金额)

营业外支出 (贷方大于借方)

贷:应交税费 (应支付的相关税金)

抵债资产 (账面余额)

营业外收入 (借方大于贷方)

 3. 取得的抵债资产转为金融企业自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应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四、质押贷款的核算与管理

 (一)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某项权力出质,以该动产和权力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该动产或权力,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力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制度,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二)动产质押

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的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相比,主要存在两个优点:  一是办理质押贷款时,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占有质押物,可以有效防止质物的损坏或灭失;

 另一方面的优点是只要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即刻生效。

 (三)权利质押

可以办理权利质押的权利主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五、下贷上转贷款的核算与管理

 下贷上转贷款是针对县以下非独立核算的农副产品收购点,在收购旺季由基层银行就地直接发放贷款给收购点,然后基层行把贷放的款项定期上划转入其上级主管单位开户行的贷款账户,作为上级单位借款的一种辅助贷款核算方式。

 收购点所在地银行为收购点开立下贷上转辅助账户 ,放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短期贷款——主管单位下贷上转户 贷:吸收存款——收购点存款户

 收购点在支付采购款时,可以签发支款凭证,由其存款账户中支付。

 收购地银行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或定期上划下贷上转贷款,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科目

贷:贷款——短期贷款——主管单位下贷上转贷款户

 主管单位开户行接到下属收购点开户行上划的报单和附件 ,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短期贷款——主管单位贷款户

贷:联行科目

 下贷上转贷款在贷款到期时,由主管单位开户行按逐笔核贷的贷款核算方式向主管单位收回。正常还款时,由主管单位填制还款凭证,

借:吸收存款——主管单位存款户

贷:贷款——短期贷款——主管单位借款户

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六、贷款利息的核算

 (一)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和财政补贴外,均应按规定计收利息。贷款利息的计算分为定期收息和利随本清两种。

 1、定期收息

对于定期收息的贷款,银行于每季度末月20日营业终了时,利用余额表或分户账页计算累计计息积数,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利息。

应收利息=计息日积数×(月利率 ÷ 30)

 2、利随本清

利随本清也称为逐笔结息的计息方式。贷款到期,借款人还款时,应计算自放款日起至还款之日前一日止的贷款天数,然后利用下列公式计算。

应收利息=还款金额×日数×月利率÷30

 (二)贷款利息的核算

商业银行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发放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等生息资产当期应收的利息。

按期计提贷款应收利息时,商业银行编制“计收利息清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借方凭证,第二联为支款通知,第三联为贷方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收到利息时,

借: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

贷:应收利息

 当贷款成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但尚未收取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应纳入表外核算。

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记:

借:吸收存款——活期或定期存款——存款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 2、本金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以及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记:

借:吸收存款——活期或定期存款——存款单位户

贷:贷款——短期或中长期贷款——借款单位户

第三节

贴现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一、贴现的概念

 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以前,为获得资金而向银行贴付一定的利息所做的票据转让。

 目前,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

贴现与一般贷款的异同

 共同点:两者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借款人的融资方式,银行都要计收利息。

不同点:

 1、资金投放的对象不同。

 2、体现的信用关系不同。

 3、计息的时间不同。

 4、放款期限不同。

 5、资金的流动性不同。

二、贴现业务的风险成因及风险防范

 (一)贴现业务风险成因

 1、非法票据形成的风险

 2、票据使用人资信状况较差形成的风险

 (二)风险防范 1、贴现业务申办基本条件及提交的主要资料 2、贴现商业银行对贴现申请人的审查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核算

 商业汇票持有者如急需使用资金,可持汇票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 银行信贷部门根据信贷管理办法及结算规定进行贴现审查 。

 会计部门接到贴现凭证及商业汇票后,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并予以扣收。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 ×贴现天数 ×(月贴现率 ÷ 30) 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 - 贴现利息

 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面值) 贷:吸收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的金额,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二、贴现汇票到期收回贴现款的核算

 (一)商业承兑汇票

当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划回票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或联行科目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

利息收入

同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

 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退回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付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对于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以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收取。

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贴现申请人存款户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

利息收入

 若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则不足部分转做逾期贷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贴现申请人存款户

逾期贷款——贴现申请人贷款户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

利息收入

 (二)银行承兑汇票

收到对方银行的联行报单及划回的款项时,

借:吸收存款或联行科目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银行承兑汇票

利息收入

 期末,应对贴现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贴现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节 贷款减值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一、资产减值确认条件

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二、贷款减值的测试方法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

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 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三、坏账准备的核算

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其他应收款以及除贷款利息以外的应收利息等。

 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

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

 批准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票据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应收票据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坏账准备

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银行存款

贷:坏账准备

四、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 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 银行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期末该贷款的账面价值与其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 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减记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借或贷:贷款——利息调整

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

 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复习思考题

1、商业银行贷款具体由那些种类构成?

2、商业银行如何进行贷款风险管理?

3、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政策有哪些?

4、商业银行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有何区别?

5、什么是贴现?贴现业务与贷款业务有何联系与区别?

6、商业银行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如何?如何测算减值准备?

本章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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