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案双查"的工作安排20**年09

关于“一案双查”的工作安排

去年,总局下发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20号),对做好一案双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一些县局稽查局长进行了调整,可能对“一案双查”还不太熟悉。下面,我们简单地学习一下“一案双查”相关内容:

一、为什么要强调“一案双查”

一是上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特别是反“四风”中,逐步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的深入,目前把为官不为、懒政怠政,以及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列入了监督问责的视野。“一案双查”是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抓手和载体。

二是上级和市局工作的工作要求。各级都对“一案双查”工作越来越重视,省局和市局将“一案双查”工作列入了绩效考核。省局要求各市局每年“一巡查双查”不少于2件,市局也对县局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也是稽查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三是规范基层管理的客观需要。从工作实践中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大多都伴随着内部人员的管理失职失责。去年,市局稽查局向市局监察室上报的2起“一案双查”案件,

都查出了税收管理人员中的失职失职情况,并相应给予了监督问责。

二、什么是“一案双查?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外查偷逃抗税,内查违纪违法和不廉行为。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当使用各自文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三、什么样的案件要进行“一案双查”?

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3种情况: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达到规定

数额标准的案件。省局规定的数额标准有三个:单位偷税数额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50万元以上的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三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四、什么样的案件符合“一案双查”的标准?

自己查办的案件标准: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规定转交所在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

(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非法买卖发票,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的;

(二)为涉案当事人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三)隐匿、转移、毁灭证据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六)经商办企业或者在企业入股分红,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七)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收征管制度、规定、流程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委托协查案件交办的标准:对税务机关发函委托的协查事项,受托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协查、反馈协查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委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或者线索逐级上报至与受托方税务机关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请求上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或者责令受托方上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追究相关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责任。

稽查部门以外人员违纪违法交办标准: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或者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五、“一案双查”案件转交的时限要求和程序

(一)内部传递汇报的要求: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本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线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稽查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税务机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

题线索转交单》(见附件2),由主要负责人签报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转纪检监察部门;不批准转交的,应当签署不批准转交的理由。

(二)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转交单》,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以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经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有效途径,转交所属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

(三)纪检监察部门传递要求: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随案转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案头分析,需要时可调阅税务稽查案卷等有关资料,认为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审批表》,报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

六、“一案双查”的检查要求?

(一)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

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稽查部门。

(三)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具体的,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检查、调查。

(四)稽查部门在税收违法案件检查中,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提前介入稽查部门正在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有证据或者线索证明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查处。

七、“一案双查”的纪律要求?

(一)稽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的证据、线索,以及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有关情况,不得泄露、传播。

税务机关应当对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给予鼓励和保护。

(二)稽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沟通联

系机制,互相协助、密切配合。

(三)违反《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是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隐瞒不报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二是纪检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调查的;

三是对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是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线索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五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一案双查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工作启示

一是“一案双查”也是稽查执法的一个风险点。如果该移交没有移交,隐瞒不报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也会被追究责任。如果稽查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该查出的问题没有查出,选择性执法等;不依法稽查,与纳税人相勾结,为涉案当事人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说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经商办企业和企业入股分红等,也会被追究问责。

二是要坚持依法稽查、公正执法,提供好“一案双查”案源。目前,上级部门对我们的行政执法盯的很紧,对违法违纪问责很严,社会舆论对违法执法容忍度很低,坚持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理适当的稽查执法基本标准,按时进行移交,真正发挥稽查的打击偷抗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职能作用。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稽查的质量和效率,快查快办快结,避免久拖不决,久查不结。

三是切实加强廉洁自律。自身过硬才有底气。要依法稽查,用权不能任性,杜绝吃拿卡要报,不能因为吃一点、拿一点,放水稽查、以税谋私。系统内发生的一些案件都是深刻的教训,一定要引起我们的警醒。

总之,作好稽查工作是本职,履职尽责就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希望全市稽查部门人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防范执法风险,为建设平安稽查而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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