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珍 工伤和职业病案例

企业工伤、职业病劳动伤职病劳动纠纷案例及其处理

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吴幼珍

案例一

•2008年段某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段某在工地摔伤后处于植物人状态伤保险段某在地摔伤后处植物人状态,一直住院治疗。段某入院后,单位承担全部费用,并与段某家属签订协议,同意对段某按工伤处理。段某受伤一年后,单位停止支付医疗等费用。经司法鉴定,段某为一级伤残。段某家属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单位认为是否属于工伤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双方无权协商确商确定,段某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没有依据,只要求没

能按非因工负伤给付相关待遇。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未经工伤认定能否按协议未经伤认定能否按协议享受工伤待遇?

•首先,从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责任来首先从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责任来分析。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会保险办构并自事故伤害发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限可以适当延长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事故伤害发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或者按照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起一年内,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认定申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二,从双方的法律关系来分析。•其三,从《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来分析。其从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来分析

相关链接:

•2012年省法院与省仲裁委《座谈会纪要》——年省法院与省仲裁委《座谈会纪要

•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案例二

•2012年年1月,王某(男)年满月某男年满61岁岁,应应聘到某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公司每月发放劳务报酬。2012年10月,王某上班途中发生由对月王某上班途中发生由对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

•王某近亲属与公司因工伤认定发生纠纷,某近亲属与公司因伤认定发生纠纷遂申请仲裁仲裁,要求确认王某生前与公司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王某生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亡待遇。

争议焦点:

王某生前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未订某生前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有关工亡待遇应否支持?

关于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相关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我省相关处理意见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2007年12月10日,粤高法民一复字〔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14号)

第一条:

《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此,为充分维护退休再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宜将该类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宜将该类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6月23日,粤高法发〔2008〕13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处理

3、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粤劳仲函〔日粤劳仲函〔2009〕1号):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5、2012年省法院与省仲裁委《座谈会纪裁谈要》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处理

相关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2008年9月3日)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2001年5月11日,劳社厅函〔2001〕125号):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案例案例三

2009年5月8日,黄某入职广州某建筑公日黄某入职广州某建筑公司,公司未与黄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黄某参加工伤保险。黄某工作时被车辆撞伤经广州市劳动黄某工作时被车辆撞伤,经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薪期为六个月

•2009年,黄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黄提诉要求肇事车主赔偿。在诉讼过程中,黄某向法院提供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以证向法院提供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以证实月工资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010年4月,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黄请劳裁要公司按2008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780元的60%即2268元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助金

争议焦点

•一、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第人侵权赔偿责任与伤保险责任竞合的处理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关于竞合问题的三种意见一是兼得

二是不兼得

三是部分项目不兼得

2012年省法院与省仲裁委《座谈会纪要》裁谈要

6、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单位伤除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问题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问题•1、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2、劳动者入职不足一个月即发生工伤,劳动者入职不足个月即发生工伤未领过工资,双方也未书面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根据广东省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及第六十六条“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遇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包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包含加班费。

•劳劳动者工资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可顺确1、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2、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3、参照当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

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者工资明显不合理的可结合当地相同岗位工资水平合理的,可结合当地相同岗位工资水平合理确定。

案例四

•申请人杨某诉称,请诉1995年入职被申请人被请某爆破公司工作,因工作环境差、灰尘大且无有效防护措施2003年因肺部出大且无有效防护措施,

现严重异常回家休养,2005年经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疑似尘肺病,要求确认与某爆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确认与某爆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争议焦

劳动关系的认定

•申请人称,由包工头曾某组织先后在被申请人多个项目工地工作劳动报被申请人多个项目工地工作,劳动报酬在工程完成时结算,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某项目工地的出入证及其他劳动者证言。

•经查,被申请人曾向广州市公安局申报过该项目。

•被申请人称根据被申请人称根据工程需要曾临时聘请劳程需要曾临时聘请劳务队,由劳务队负责组织人员施工,但未对使用劳务队和费用支付情况进行登记,未能在工资等档案中找到申请人相关资料,故双方不存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原劳社部关确劳关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律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资发放花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争议裁第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单位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具备用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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