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年

暖通空调·动力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年2月第一版

目 录

1 基本规定

1.1 总则

1.2 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

一.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二.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1.3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方案设计估算指标 2 采暖与供热

2.1 采暖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 2.2 采暖负荷计算 2.3 散热器

2.4 室内散热器采暖 2.5 热风采暖与空气幕 2.6 地板辐射采暖

2.7 热水采暖系统水力计算 2.8 室内采暖管道及其他 2.9 室外供热管道 3 空气调节

3.1 一般规定和围护结构建筑热工要求 3.2 负荷计算 3.3 系统设计

3.4 送风量和气流组织 3.5 空气处理 4 通风与防火

4.1 防火排烟 4.2 厨房通风 4.3 洗衣房通风 4.4 汽车库通风

4.5 电气及设备用房通风 4.6 卫生间通风及其他 4.7 通风机及风道系统 5 消声与减振

5.1 一般规定

5.2 噪声及振动标准

5.3 设备噪声及隔声处理 5.4 风道系统的消声设计 5.5 减振设计 6 制冷装置

6.1 一般规定

6.2 制冷机房、制冷机及其辅助设备的布置原则 6.3 制冷管道的施工设计 6.4 制冷机控制及安全保护 6.5 蓄冷系统的设计

6.6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6.7 空调水系统 7 控制与监测

7.1 一般规定

7.2 传感器、调节阀和执行器

7.3 冷、热源及空调水系统的控制与监测 7.4 空调机组的控制与监测

7.5 空调系统末端装置的控制与监测 7.6 采暖通风系统控制

7.7 防火及防排烟系统的控制 7.8 中央监控管理系统 8 锅炉房和热交换站设计

8.1 民用锅炉房设计概述

8.2 锅炉房工艺布置和锅炉选型

8.3 锅炉房的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及给排水设计要求 8.4 锅炉房烟风系统设计

8.5 蒸汽锅炉房汽水系统设计 8.6 热水锅炉房系统设计 8.7 锅炉水处理

8.8 锅炉房运煤、除渣和烟气净化系统设计 8.9 锅炉房燃油系统设计 8.10 锅炉房燃气系统设计

8.11 常压热水锅炉、真空相变锅炉及模块化锅炉房设计 8.12 电锅炉房设计

8.13 锅炉房的热工监测和热工控制 8.14 热交换站 9 燃气供应 9.1 总则

9.2 燃气供应方式的确定 9.3 燃气计算流量的确定 9.4 燃气管道水力计算 9.5 室外燃气管道设计 9.6 室内燃气管道设计

9.7 调压装置的选择与设计 9.8 计量装置的选择及布置 9.9 液化石油气供应

9.10 用气设备的设置要求 9.11 排烟设施的设计要求 9.12 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

1 基本规定 1.1 总则

1.1.1

本《技术措施》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l9-2003)及有关规范的规定,并在贯彻

国家颁布的节约能源政策的原则下进行编制。

1.1.2 本《技术措施》适用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锅炉房和煤气供应技术。

1.1.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遵照执行的规范、规定和标准如下表l.l.3。

1.1.4 对表1.1.3所列规范、规定和标准应执行其全部条文规定,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1.1.5 当新的规范、规定和标准颁布实施后,表1.1.3中有关标准相应地作废,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1.1.6 本《技术措施》的条文若有同表1.1.3中有关文件相矛盾之处,应按照表1.1.3中有关文件执行。 1.1.7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并同有关专业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1.8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情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用途相同的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1.1.9 为贯彻国家颁布的节约能源的政策,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建筑质量并符合经济原则的条件下,应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水平上。

1.2 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

一、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1.2.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所采用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可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1.2.2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1.2.3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注:①冬季使用的局部送风、补偿局部排风和消除有害物质的全面通风等的进风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②“累年”指多年(不少于3年)。特指整编气象资料时,所采用的以往一段连续年份的累计。以下各条有“累年”词者,与此同义。

1.2.4 夏季通风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注:“历年”指逐年。特指整编气象资料时,所采用的以往一段连续年份的累计。以下各条有“历年”词

者,与此同义。

1.2.5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温度的平均值。 1.2.6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干均温度。 注:冬季不用空气调节系统而仅用采暖系统时,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1.2.7 冬季空气凋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温度。

1.2.8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干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夏季空气调节新风的计算温度采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干球温度。

注: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外确定空气调节计算参数。

1.2.9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1.2.10 夏季空气凋节室外计算日干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1.2.11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 tsh

twp

tsh=twp+βΔtr

Δtr=(twg-twp)/0.52

— 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1.2.11-1) (1.2.11-2)

β —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表1.2.11采用; Δtr — 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 twg —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干球温度(℃),按表1.2.8条采用。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1.2.13 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

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1.2.14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1.2.15 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1.2.16 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宜采用5℃。

1.2.17 山区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临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1.2.18 未列入城市地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下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1)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2) 3) 4) 5)

twn=O.57tip+0.43tp.min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twk=O.30tip+0.70tp.min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twf=O.71trp+0.29tmax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wg=O.47trp+0.53tmax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1.2.18-1)

(1.2.18-2)

(1.2.18-3)

(1.2.18-4)

(1.2.18-5) (1.2.18-6) (1.2.18-7)

tws=O.72ts.rp+0.28ts.max(适用于北部地区) tws=O.75ts.rp+0.25ts.max(适用于中部地区) tws=O.80ts.rp+0.20ts.max(适用于南部地区)

6)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wp=O.80trp+0.20tmax

(1.2.18-8)

twn tip twk twf twg trp tws 式中

twp ts.rp — — — — — — — — —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愠度,℃;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与累年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可在当地大气压力下的i-d图上查得。

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 累年极端最高温度,℃;

tp.min — tmax —

,可在当地ts.max — 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

大气压力下的i-d图上查得。

1.2.19 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和空气淋浴系统采用夏季通风的室外计算温度和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1.2.20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1.2.21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l9-2003)的“附录四”采用。

1.2.22 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可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l9-2003)的“附录五”采用。

1.2.23 当地的大气透明度一般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l9-2003)的“附录六”所标定的透明度等级和当地夏季大气压力按表1.2.23确定。

表1.2.23 大气透明度等级

1.2.24 只设采暖的民用建筑物采暖室内空气计算温度及通风换气量按表1.2.24采用。

注:“进、排气”栏内未作规定者,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1.2.25 空气调节房间的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室外空气参数,冷源情况、经济条件和节能要求以及室内参数综合作用下的舒适条件,参考表1.2.25选用。

注:①缩微胶片库保存胶片的环境要求,必要时可根据胶片类别按国家标准规定,并考虑其储藏条件等原因。1.2.26 在设有空气调节的大型公共建筑物中,有放散热、湿、油烟、气味等的一些房间,一般情况下应通过热平衡计算确定其通风换气量。若缺乏计算通风量的资料或有其他困难时,可参考表1.2.26所列换气次数计算。

注:采用全封闭蓄电池时为3~5(次/h)。

1.3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方案设计估算指标

1.3.1 只设采暖系统的民用建筑物、其采暖热负荷可按下列两种方法之一进行估算。

(1)单位面积热指标法:当只知道建筑总面积时,其采暖热指标可参考下列数值:

注:总建筑面积大、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好、窗户面积小,采用较小的指标;反之采用较大的指标。

(2)窗墙比公式法:当已知外墙面积、窗墙比及建筑面积时,采暖热指标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 q

a W F tn

q=[(7a+1.7)W/F](tn-tw)

2

(1.3.1)

— 建筑物采暖指标(w/m);

— 外窗面积与外墙面积(包括窗)之比; — 外墙总面积(包括窗)(m); — 总建筑面积(m2); — 室内采暖设计温度(℃);

2

tw — 室外采暖设计温度(℃)。

1.3.2 民用建筑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尽量按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可参考下列方法之一估算;

1 空气调节房间的冷负荷包括由于外围护结构传热、太阳辐射热、人员散热、灯光散热、室内其他设备散热等引起的冷负荷,再加上室外新风量带来的冷负荷,即为空气调节系统的冷负荷。估算时,可以外围护结构和室内人员两部分为基础,把整个建筑物看成一个大空间,按各朝向计算其冷负荷,再加上每位在室人员按116w/人计算的全部人员散热量,然后将该结果乘以新风负荷系数1.5,即为估算建筑物的总冷负荷,如下式:

式中 Q Qw

n

Q=1.5x(Qw十116n)

— 建筑物空气调节系统总负荷(W);

— 整个建筑物围护结构引起的总冷负荷(W); — 建筑物内总人数。

(1.3.2)

2 根据国内现有的一些工程冷负荷指标套用(下列指标为按总建筑面积的冷负荷指标): 旅 馆 80~90 W/m2 办公楼 85~100 W/m 图书馆 35~40 W/m 医院 80~90 W/m2

商店 105~125 W/m2(只营业厅设空调时可取200~250 W/m2,按营业厅面积) 体育馆 200~350 W/人(按人员座位数) 105~135 W/m2 计算机房 190~380 W/m2

数据处理 320~400 W/m2

剧院 120~160 W/m

200~300 W/m2(按观众厅面积)

会堂 180~225 W/m

注:①上述指标为总建筑面积的冷负荷指标;建筑物的总瘤筑面积小于5000m2时,取上限值;大于10000m2时,取下限值。

②按上述指标确定的冷负荷,即是制冷机的容量,不必再加系数。

③博物馆可参考图书馆;展览馆可参考商店;其他建筑物可参考相近类别的建筑。 ④由于地区差异较大,上述指标以北京地区为准。南方地区可按上限取值。

⑤全年用空气调节系统冬季负荷可按下述方法估算:北京地区为夏季冷负荷的1.1~1.2倍,广州地区为夏季冷负荷的

1/3~1/4。

222 2

3 按建筑物空调房间面积估算冷负荷,见表1.3.2-1。

2

注:摘自陆耀庆主编的《实用供热空调手册》。4 室内照明及人员密度估算指标,见表1.3.2-2。

1.3.3

冷库冷负荷估算指标.可参考表l.3.3。

注:根据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建筑设备专业设计技术措施》整理。

W/m3

行统计。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量,其数值为系统总冷负荷的1/5~1/4,单位为m3/h。·

当条件不允许详细统计时,可参考下列指标估算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的用电量指标。

注:①当采用吸收式制冷机时,电量可比上述指标减少一半。

②当采用天然冷源时,不得采用上述指标。

③总建筑面积较小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采用非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时,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的用电量比上述指标应适当放大。

④上表以北京地区为依据,南方地区可适当加大。

1.3.5 制冷机的冷却水量可根据制冷机的型式按下列指标估算: 活塞式制冷机 0.215 m3/kW

螺杆式制冷机 0.235 m3/kw 离心式制冷机 0.258 m3/kW 吸收式制冷机 0.300 m3/kW

1.3.6 空气调节用水量(主要指补充水量):

系统补水量与制冷设备的容量、系统的大小、管网长短、设备的多少和安装质量等有很大关系。空气调节工程中主要补充水的两个地方:一是冷却塔,二是锅炉。

1 冷却塔:冷却塔的补充水量约为循环水量的1%~1.5%。

2 锅炉:蒸汽锅炉的补水量,除补充蒸汽量的消耗外,按其日蒸发量的2%补水:热水锅炉可按总循环水量的1%补水。

1.3.7 煤气、蒸汽的用量估算:

1 煤气:民用建筑用煤气多为低压,有时用到中压。中压用于锅炉燃料。煤气用量可按下述指标估算:

33

住宅 0.1m/(人·h)或2.2 m/(户·天) 医院 0.1m3/(床·h)(日工作小时为4) 旅馆 0.3~0.4m/(床·h)(日工作小时为6) 注:上述估算值按城市煤气热值17585kJ/m3计算。

2 蒸汽量:本条提供医院及旅馆洗衣房的蒸汽量估算值: 1)医院各部门的蒸汽耗量:

用于门诊、理疗的高压蒸汽量 0.6~0.7 kg/(人·次) 用于病房的高压蒸汽量 4.0~5.0 kg/(h·床)

用于厨房的高压蒸汽量 0.45~0.5 kg/(h·床) 用于洗衣房的高压蒸汽量 0.4~0.6 kg/(h·床)

注:以上所列数据是指有煮沸消毒器、干式消毒柜、开水器、倒便器、蒸馏器、蒸饭锅、洗碗机、洗衣机、烘干机、烫平

机和生活热水供应设备的医院蒸汽耗量。

3

2)旅馆洗衣房的蒸汽耗量,一般应按洗衣房设备的产品说明书规定计算。方案设计时可按1~2kg/(h·kg

干衣物

)的蒸汽量进行估算,干衣物的数量应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数量为依据,如有困难时可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采

3)旅馆厨房用蒸汽量:可按0.5~1.0kg/(h·人·餐)估算,蒸汽压力为0.2~0.3Mpa。

1.3.8 机房面积估算:

空气调节、制冷机房的面积随系统的集中与分散、制冷机与空气调节器的不同而异。全部设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其通风、空气调节与制冷机房的面积可按总建筑面积的3%~8%考虑。其中风道和管道井约占总建筑面积的1%~3%,冷冻机房面积占0.5%~ 1.2%。总建筑面积小的取较大值,总建筑面积大的取较小的值。

注:①当建筑物内只有部分面积设置空气凋节系统时,机房面积指标,可按比例适当减小。

②上述机房面积指标中已包括热力入口、热交换器间的面积在内。 ③上述估算值不包括锅炉所占面积。

④上述估算值不包括高层建筑所需的管道层面积。

1.3.9 管道层的设置:高层建筑中一般设管道层,管道层的位置与数量与建筑物的高度及系统的复杂程度有关。

管道层的层高一般为2.2m,以15~20层设一管道层为宜。这种管道层内不宜安装空气调节机及其他需要经常维

修的空气凋节通风设备。

1.3.10 设备层的设置:高层建筑中考虑到空气调节设备的耐压大小及风道设备尺寸所占用的空间,必要时可设中间设备层。设备层的层高一般高于标准层(常为标准层的1.6倍)。有设备层时也可做为管道层用。设备层的位置应依据空气调节、制冷等设备的耐压大小及建筑物的分区确定。 1.3.11 管井的大小,可参考下述尺寸:

1 风道竖井:见图1.3.11(1)。

x=2a+Σi=1xi+b(n-1) y=a+nΣi=1yi+b(n-1)+c

n

(1.3.11-1) (1.3.11-2)

y=a+nΣi=1di+b(n-1)+c 式中 di

— 管道外径(mm)。

a,b — 不包括保温层厚度尺寸(mm)。

(1.3.11-4)

c — 操作空间,不小于600mm。

1.3.12 空调冷凝水管管径估算可根据空调机及风机盘管的负荷按表1.3.12估算其公称直径。

2 采暖与供热

2.1 采暖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

2.1.1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和节能标准的要求。 2.1.2

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不

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2.1.2-1规定的限值;建筑耗热量、采暖耗煤量指标不应超过表2.1.2-2规定的限值。 2.1.3 行。 2.1.4 2.1.5

设置分户式采暖和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按表2.1.2-1中的要求执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按下式计算: 当居住建筑、医院、幼儿园

Ao—气哑

室内计算温度,℃, 室外计算温度,℃;

\——室内强度与外围护结构内表面的允许温度差,按2—4 条规定采用;

丑——安全系数,根据室内外温差的大小取L05或Llo; 。——室内外计算温差修正系数,按2—37—2—40条规定釆 外围护结构内表面的换热阻,m:.℃/w。如为墙、地 面及光滑的顶棚或楼板.只=o.133:有肋状突出物的 顶棚或楼板,当叻高(A)与肋间净距(d)的比值: 有井形突出物的顶棚或楼板者

兰>o.3 凡一o.167。

洼;①本条7适用?宙、①台门(o天O。

②有,者为:9外围p箔构热惰性指标zD.》6的重型结构.“取供暖S外 计算@度:时2D=4—6的中g结构i912D

②砖g墙体的传热阻,可按±式的汁算结果减,5yo。

山外门(m白H除外,的O小传热阻不真:2小f19z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所eSQ9 外啮最小传热B9q 60X;

⑤90邻房目的B差女TⅡo冒时.内目p煽构的传9阻*@ai21“算确 定.

}4 室内空气与围护结构内表面之间的允昨温差dq应保 证内表面不结露,井考虑一定的卫生条件,可按表2—3使用。, 序号

蕾筑物与房间类电 外墙

平口顶和闷 顶下顶啊

S住凄筑.S院和幼JL园等 办公楼.学校和门赂部等

2共建筑(±述指明者Jo南湿房间除外) S内空气翻醒的公9(建筑t

当不fc许外墙和B橱内衷6结露时

当允许外O内$6si结露.但7允许顷棚内崔N

结露时

①潮湿房间系指S内9气温度低十或等十'2T,相对湿度大于759

度大7 509(的房间.

②表中h.h分碉为室内空气赵度O露点a度.T.

⑨对于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供幌地下室的搂扳.当有A长胡停留时. 取dq,L 5{;当2AK期停留时.取d,Le一5℃。

}5 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 度人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2-4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衰}4 圈护结构类@

热情性指标D值 ^的取值(吧,

ex CG中山~b.n分gJg供嘎§外汁算9度O罩年最低er均a窿{.按'采 eSDil与g气调节iGl一规值Gm'9—87,。附R 2附衷2·Ⅱ·采用. eD≤4的实+砖O.rf9m窿bJgZl9z'g围9》结构取值.

3 空气调节

3.1 一般规定和围护结构建筑热工要求

3.1.1 3.1.2

设有空气调节装置的建筑物,其空调房间的平面布置应考虑有利于空调系统的技术、节能和经济要求。

4 通风与防火

4.1 防火排烟

4.1.1

设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大

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时,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87)(2001年版)执行。 4.1.2

5 消声与坚振 5.1 一般规定

5.1.1 5.1.2

通风、空气机房的位置:

6 制冷装置 6.1 一般规定

6.1.1 6.1.2

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应首先考虑采用天然冷源。无条件采用天然冷源时,可采用人工冷源。

7 控制与检测 7.1 一般规定

7.1.1 7.1.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控制和检测的内容:

8 锅炉房和热交换站设计 8.1 民用锅炉房设计概述

一、基本要求 8.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锅炉单台容量和运行参数为下列范围的锅炉房设计: 蒸汽锅炉: 单台额定蒸发量

额定工作压力

热水锅炉: 单台额定出力

额定工作压力

0.15~20t/h

≤1.6MPa 0.1~14MW ≤1.6MPa

8.1.2 锅炉房设计方案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和要求:

1.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热源应根据本地区或部门的总体规划,优先使用城市热网或区域锅炉房的集中供热。提倡热、电、冷源联合设置。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可建独立锅炉房。

2.对于要求常年供热(含热水、蒸汽)的用户,以城市集中供热为主热源时,应建辅助锅炉房。辅助锅炉房的容量应能满足城市热网检修期间本用户所需要的用热量,并考虑适当的富裕系数。

3.民用锅炉房宜首选清洁能源。当使用燃油、燃气或电热锅炉时,应根据当地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8.1.3

燃煤锅炉房应严格控制煤灰、烟尘、SO2、NOx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建于风景区、繁华街段、新型

经济开发区、住宅小区以及高级公共建筑附近的锅炉房,还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二、锅炉房的位置

8.1.4 锅炉房的位置,在设计时应配合建筑总图专业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并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锅炉房宜设置在地上独立的建筑物内,在受条件限制并经当地消防、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许可,可与主体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主体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顶层及中间楼层。

2.锅炉房和主体建筑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锅炉使用的介质、容量、运行压力、温度、燃料以及工艺设计和建筑设计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所在地区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3.无论蒸汽锅炉房或热水锅炉房都严禁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商场等)内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4.无论蒸汽锅炉房或热水锅炉房都不得与贮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5.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比重大于空气的气体燃料的锅炉房,不应布置在四周均比室外地面低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1.5 在总图规划许可的条件下,锅炉房的位置力求满足下列要求:

1.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2.便于燃料贮运,并宜使人流和燃料运输途径分开;对于燃煤锅炉房,还要便于灰渣排出。

3.有利于减少煤灰、烟尘或SO2、NOx以及噪声对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该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4.有利于室外管道的布置和凝结水回收。

5.有利于锅炉房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6.区域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本地区热力建设规划,对近期和远期供热规模统一考虑,锅炉房宜留有扩建余地。

8.1.6 独立建筑的锅炉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8.1.7 蒸汽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锅炉房不应与住宅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见8.1.4条第3款)相连。 2.锅炉房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半地下室或首层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 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 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3.锅炉房设置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使用燃油、燃气锅炉或电锅炉;

2)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3) 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4) 燃料油供应管道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5) 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8.1.8 热水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或设置在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时,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的额定出水温度≤95℃;

2) 每台锅炉必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3) 燃油、燃气锅炉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4) 设置在半地下室或首层的锅炉,每台的热功率不应大于7MW;设置在地下室、楼层中或顶层的锅炉,

每台热功率不应大于2.8MW。

2.锅炉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时,除应符合上述第1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锅炉应有联锁保护装置;

2) 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8.1.9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或与民用建筑相连的蒸汽锅炉房和热水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如需设置门窗,应是甲级防火门窗,并能自动关闭。 2.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和燃气计量间必须设置可染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和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并实施联锁自动控制。

3.锅炉房不得与储存或使用爆炸物品和可燃液体的房间相连。

4.锅炉房所在地区有关锅炉房设置的地方标准高于本《技术措施》的规定时,应按地方标准执行。 5.应符合第8.1.5条第2、3、4款的规定和8.3节中有关锅炉房土建、电气、给排水设计要求。

8.2 锅炉房工艺布置和锅炉选型

一、锅炉房布置

8.2.1 锅炉房区域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燃料、灰渣场地的布置,应按工艺流程和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一般应考虑下列要求:

1.锅炉房、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检修要求。

2.各种设备布置合理,力求缩短燃料、灰渣、排烟系统和各种管道的流程。

3.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和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锅炉房主要产生噪声的设备尽量布置在远离住宅和环境安静要求高的建筑,锅炉间和辅助间的主要立面尽可能面向主要道路。

8.2.2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设置应考虑下列要求;

1.锅炉房应根据其规模大小和工艺布置需要设置锅炉间、辅助间(机械上煤间、日用油箱间、燃气调压计量间、给水和水处理间、风机和除尘设备间、维修间、控制室、化验室、贮存室等)和生活间(厕所、浴室、值班室、更衣间等),对于产生高噪声的机电设备宜分别集中布置在隔音的房间内。

2.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l~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为0.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可贴邻锅炉间的一侧。

3.当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仪表控制室应布置在锅炉操作层,并宜选择朝向较好、振动较小的的部位。

4.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其燃料运输设施的布置应考虑燃料自固定端运入炉前。

5.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便于取样操作。

6.热力除氧设备和真空除氧设备间的布置高度,应保证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进水压头,防止发生汽蚀。 7.独立建筑的燃气锅炉房应设燃气调压间和计量间。燃气调压间与相邻房间的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燃油、燃气锅炉房的控制室、变配电室与锅炉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观察窗应采用具有一定抗爆能力的固定玻璃窗。

9.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宜一致。

10.锅炉房底层地面宜高出室外地面0.15~0.3m。 8.2.3

锅炉房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各设备布置均应考虑安装、运行和维修方便,工艺流程合理,整齐紧凑,便于监测,并力求风、烟、汽、水管道短,配件弯头少,燃料、灰渣流程畅通。

2.锅炉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其净空高度不小于0.7m。

2)锅炉的前后端及两侧面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符合表8.2.3的要求。

3.烟道和墙壁、基础之间应保持70mm宽的膨胀间隙,间隙用石棉填充,两端应用不燃材料封堵。

4.锅炉房内所有的辅助设施和热工监测、控制装置等,当操作、维护高度超过1.5m时,应设置平台和扶梯。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可以根据需要加以连通。

5.炎热地区的锅炉间操作层,可采用半敞开布置或在其前墙开门。操作层为楼层时,门外应设置阳台。 8.2.4 民用锅炉房设备不宜露天布置。 二、锅炉房设计容量和介质参数

8.2.5 锅炉房的设计总容量宜根据用户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蒸汽量和热量,以及可供利用的余热等进行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Q

K

— —

Q=K(k1Q1+k2Q2+k3Q3+k4Q4+k5Q5+„„)

锅炉房设计热负荷(t/h)(蒸汽炉)或(MW)(热水炉); 室外热网热损失修正系数,其取值为: 蒸汽管道: 架空敷设 K=1.10~1.15,

地沟敷设 K=1.10~1.12, 直埋敷设 K=1.12~1.15,

热水管道: 架空敷设 K=1.10~1.12,

地沟敷设 K=1.05~1.08, 直埋敷设 K=1.02~1.06,

分别为采暖空调、通风、生产、生活及锅炉房自用热负荷(t/h)(蒸汽炉)或MW(热水炉; 分别为上述相应热负荷的同时使用系数。其值可参考表8.2.5。

(8.2.5)

Q1~5 — k1~5 —

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总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8.2.6 锅炉房供热介质的种类和参数,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按下述原则考虑:

1.专供采暖的锅炉房供热介质宜采为热水。对于大型区域供热锅炉房,宜为130~150℃的高温热水;供热半径≤1.0km的中、小型锅炉房宜采用供水温度≤95℃的热水锅炉。

2.对于既有采暖通风热负荷,又有蒸汽负荷的热用户,应根据经济技术比较确定供热介质。

3.只有生产用汽和生活用热负荷的锅炉房,宜选用蒸汽锅炉。蒸汽参数根据具体要求确定 4.锅炉房的设计压力应按供热用户中最高工作压力考虑。

1)蒸汽锅炉的运行压力,应根据用汽设备的最大供汽压力,并计入管网阻力和适当的富裕系数来确定。

常用设备所需供汽压力参见表8.2.6。

2)热水锅炉的运行压力,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不小于循环水系统最高静压力和系统总阻力之和,并计入1.2倍的富裕系数。

b.钢制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力不应低干最高供水温度加20℃时的饱和水压力(用锅炉自产蒸汽定压的热

水系统除外)。铸铁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力不应低于最高供水温度加40℃时的饱和压力。 三.锅炉选型一般要求

8.2.7 锅炉选型应综合考虑下列要求:

1.能满足用户所需要的热介质种类和运行参数(温度、压力)要求;能有效燃烧用户所提供的燃料,且有较高的热效率;锅炉在有效出力范围内调节性能好,和选用台数配合后能适应用户全年热负荷的变化,并有利于经济管理。

2.对环境的影响和污染较小。不宜选用抛煤机炉、煤粉炉、沸腾炉。

3.辅机、附件及监控仪表配套完善合理,质量可靠,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较高,耗电量小;机组外型尺寸较小,节省机房面积;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少。维修方便。

4.同一锅炉房宜选用型号、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且是同一厂家的锅炉。若必须选用不同的锅炉时,其种类不应超过两种。

8.2.8 锅炉台数的确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1.合理选配锅炉台数和单炉容量,保证锅炉房在设计容量下和全年热负荷低谷期,锅炉机组均能在良好的工况和效率下运行,并保证当其中最大一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能满足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和采暧通风、生活用热所需要的最低热负荷。

2.锅炉房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一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也可只设一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7台。 3.单台锅炉容量的确定应考虑下列因素:燃煤和燃油锅炉不宜长期在低于锅炉额定出力50%的负荷下运行。 8.2.9

备用锅炉的设置按下述原则确定:

1.常年需要供热的锅炉房和减少供热量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锅炉。 2.专供冬季采暖的锅炉房或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锅炉房,可不设备用锅炉。

3.在用户热负荷较低期间,一台锅炉检修,其余锅炉能满足用户热负荷需求时,可不设备用锅炉。

8.3 锅炉房的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及给排水设计要求

一、锅炉房土建设计要求

8.3.1 锅炉房建筑结构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间均属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其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通向其他房间的门窗必须为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3.燃气调压间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板。

燃气调压间不得与主体建筑相连或设置在主体建筑之内,和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8.3.2 锅炉房的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板地面接缝处应采用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2.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 6-86)的规定。 3.锅炉房楼板地面和屋面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提不出详细资料时,可按表8.3.2选用。

且面积不大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只设一个。多层布置锅炉房各层的出入口都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出入口,应有通向地面的安全梯。

5.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开启。

6.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洞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7.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8.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

碱措施。

9.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10.地震区锅炉房建筑应有抗震措施。

11.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设计应考虑便于扩建的措施。

12.对于燃煤锅炉,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措施。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烟囱上还应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GB/T16157)的规定设置固定的烟气采样孔和采样平台。采样孔应设置在垂直管段,其气流上游距闸板、弯头、三通或变径管的距离应大于烟囱直径的6倍;气流下游距上述构件的距离应大于烟囱直径的3倍。

13.锅炉房宜采用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20kg的轻型屋顶。否则用作泄压的天窗、玻璃窗、薄弱外墙的面积之和不得小于锅炉间占地面积的10%。

14.锅炉房门、窗或外墙上应开设保证锅炉燃烧所需风量的百叶进风口或其他消音进风口。 15.钢筋混凝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16.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17.平台和扶梯应使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不应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栏杆高度一般不小于1.2m,平台和扶梯上面净高不应小于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宜小于60º。

8.3.3 设置在主体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土建设计除应符合8.3.2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锅炉房应靠外墙设置,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与相邻房间用防爆墙(耐火极限>2h)和现浇楼板(耐火极限>1.5h)隔开。

2.大于100m2的锅炉间应有两个出口,其中直通室外的不得少于一个。但楼层中和屋顶锅炉间必须有两个出口通向安全楼梯或从露天平台通向室外地面的楼梯。

3.锅炉房的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分别用耐火极限≥2h的墙和≥1.5h的楼板与相邻房间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太平门,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油箱油泵间应有挡油门槛。

4.锅炉房设置在主体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或中间楼层时,外墙开口部位上沿(如门、窗、设备入口等)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不燃材料)。

5.锅炉间泄爆面积不应小于其面积的10%,地上锅炉房可采用轻型屋顶、门窗等作泄爆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锅炉房可在锅炉间外墙侧开设泄爆竖井。

6.泄爆口不得正对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流多的部位。 二、锅炉房电气设计要求

8.3.4 锅炉房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以及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2.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4.2MW的锅炉房,宜在锅炉房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锅炉容量小于上述值时,可不设配电室。

3.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皮带每隔20m宜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

4.控制室、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置在浴室、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以及潮湿的生产房间的下面,也不应设在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5.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线或电缆桥架布线,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及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通过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煤场下面和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6.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的金属爬梯作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7.钢烟囱也应设避雷针,当以钢烟囱自身作引下线时,如果烟囱是用法兰连接的各段组成,并在法兰之间有非金属垫圈时,则应用扁钢作跨接线焊在法兰上。

8.应根据当地航空部门的要求设置飞行标志障碍灯。障碍灯应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盏,井应考虑维修方便。

9

8.3.5 锅炉房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的照明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2.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3.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地点以及其他主要操作区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灯。 4.照明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在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处的灯具,当距地面或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采用≤36V的电压或有防触电措施。

2)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1)项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或接地良好的金属面(如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8.3.6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电气设计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燃气放散管的顶端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应高出管顶3m以上,且其保护范围应高出管顶1m以上。

2.气体和液体燃料的管道应设静电接地措施。其接地导线,可与防雷接地线或电气系统其他接地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3.金属油罐顶板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但必须设接地线,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覆土层厚度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作局部防雷处理。

4.燃气调压间、燃气表间、油箱油泵间及锅炉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和燃气(燃油)进口总管上的紧急切断阀、相关房间的事故排风机等联锁,当报警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该紧急切断阀,事故排风机立即启动。

报警地点和声光报警讯号宜在锅炉房总控制柜上显示,报警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

5.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接至总消防控制室,消防中心应有显示其报警器和事故排风机工作状态的装置,并能显示报警点的位置;能显示紧急切断阀的启闭状态,并能遥控紧急切断阀启闭。

三、锅炉房采暖通风设计要求:

8.3.7 锅炉房的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8.3.7的要求,在不经常有人操作场所,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也不宜低于5℃。

注:①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当散热量不能保证表中规定温度时,应设置采暖散热器。

②常年运行的锅炉房,其控制室、化验室等宜配置夏季降温设备。

8.3.8 燃煤锅炉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风机间、除尘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油泵间以及热交换设备间,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散热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锅炉间和风机间的通风量应满足锅炉燃烧所需要的空气量。

2.锅炉间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当其热辐射强度≥350W/m2时,应设置局部送风。

3.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以及干式机械排灰渣出口,应设置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8.3.9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通风换气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按换气量不小于8(12)次/h选择通风设备,其电机应为防爆型。

2.油泵房和贮存闪点≤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油泵房应设有换气量不小于10次/h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设有换气量不小于6次/h的机械通风装置。换气风量可按房间高度为4m计算。 3.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其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四、锅炉房给水排水设计要求:

8.3.10 锅炉房的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可一路进水,但当中断给水会引起重大损失时,应采用两路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水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

当一路进水时,应设置水箱或水池,保证排除故障期间用水。其总容量包括原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计算用水量。

2.锅炉房下列地点应设置给水点:

1) 煤场、煤库应设置用于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的给水点。 2) 锅炉房的运煤层和轮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8.3.11 锅炉房的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贮存酸碱设备的化学水处理间,应设置给水冲洗装置。

2.锅炉排污应设排污降温池,排污水应降至40℃后方可排入室外排水系统。 3.锅炉房的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水处理间应有排水措施。

4.湿法除尘、水力除灰渣、燃油系统等排出的废水和水处理间排出的含酸、碱废水,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国家有关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5.锅炉及其辅机的冷却水,宜用于除渣机用水或冲灰渣用补充水。锅炉房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6.地下室设备间应设置积水坑并配置排除积水的装置。 8.3.12 锅炉房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2.独立设置的燃油锅炉房应设置蒸汽喷雾或水喷雾消防系统,室外油罐区应根据容量大小及环境情况,设置泡沫灭火设施或水冷却设施。

3.设置在民用建筑内或与民用建筑贴临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日用油箱间、燃气调压间等应设置蒸汽喷雾或水喷雾系统。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并接至消防控制中心。

8.4 锅炉房烟风系统设计

一.鼓风机和引风机装置

8.4.1 锅炉用鼓风机和引风机宜单炉配置,当需要集中配置时,每台锅炉的风道、烟道在与总风道、总烟道的连接处,应设置密封性能好的风道闸门和烟道闸门。 8.4.2 锅炉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常年运行都能处于较高效率范围。

2.风机的风量和风压应根据锅炉额定出力条件下所需要的风量、风压计算,并计入适当的裕量,对于使用在海拔高于300m地区的风机应考虑大气压力降低的影响。

3.锅炉鼓风机、引风机和二次风机的风量裕量均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0%,风压裕量均不应小于计算风压的20%。

4.锅炉的鼓风机和引风机宜采用调速风机,鼓风机的调速应和燃烧控制协调。 5.集中配置风机时,鼓风机和引风机均不应少于2台,各有一台备用。 6.鼓风机的风量、风压按下式计算: 273+tk 101.32 0

×Qg=k1αLBjV× 273 b 273+tk 101.32 1.293

××Hg=k2ΣΔhf×

273+tg b ρk0

(8.4.2-1) (8.4.2-2)

式中 Qg αL k1 Bj

V0 b tk Hg k2

— 鼓风机风量(m/h);

— 炉膛过剩空气系数,参见表8.4.2-1;

— 风量富裕系数,取k1=1.1;

,(Nm3为标准立方米); — 锅炉额定负荷运行时的计算燃料耗量,Nm3/kg(煤、油)或Nm3/Nm3(燃气)— 燃烧所需理论空气量,Nm3/kg(煤、油)或Nm3/Nm3(燃气); —

— — —

当地大气压(kPa);根据当地海拔高度查表8.4.2-2; 空气温度(℃); 鼓风机风压(Pa);

风压富裕系数,取k2=1.2;

3

; ΣΔhf — 风道总阻力(Pa)

tg — 鼓风机铭牌上给出的气体温度(℃); ρk0

— 标准大气压b=101.32kPa,温度为0℃时的空气密度,ρ

0k

=1.293kg/m3。

273+tpy 273 273+tpy

7.引风机的风量、风压按下式计算:

Qy=k1BjVy×Hy=k2(ΣΔhy-Sy)×

××101.32 b 101.32 b

1.293 0

ρy

(8.4.2-3) (8.4.2-4)

式中 Qy

K1 Vy tpy Hy k2

273+ty

— 引风机风量(m3/h);

— 风量富裕系数,取k1=1.1;

— 排烟体积,Nm3/kg(煤、油)或Nm3/Nm3(燃气); — 排烟温度(℃); — 引风机风压(Pa);

— 风压富裕系数,取k2=1.2;

; ΣΔhy — 烟道总阻力(Pa)

Sy — 烟囱抽力(Pa); ty ρy0

— 引风机铭牌上给出的气体温度(℃),一般采用200℃;

— 标准大气压b=101.32kPa,温度为0℃时的烟气密度,ρy0=1.34kg/m3。

其余各项符号意义和鼓风机计算相同。

产生1t/h蒸汽或0.7MW的热量所相应的鼓风量和排烟量可按表8.4.2-1所列数据估算。

8.二次风机的风量及风压宜按锅炉厂所提供的数据选用,对一般层燃炉,二次风机风量约占总风量的8%~15%,当燃料挥发分较大时取较高值,当挥发分较小时取较低值。一般二次风机风压约2500~4000Pa,风压与风嘴风速及射程关系参见表8.4.2-3。

式中 N

Q

H ηf ηc Nd ηd k

9.风机及其配用电动机的功率按下式计算:

N=Nd=

QH

3600×103×ηfηc k ηd

N

(8.4.2-5) (8.4.2-6)

— 风机所需功率(kW); — 风机风量,(m3/h); — 风机风压(Pa);

— 在全压下的风机效率(%);

— 传动效率,当风机和电动机直联时,取ηc=1.0;当风机和电动机用联轴器连接时,取ηc=0.95~0.98;当风机和电动机用三角皮带传动时,取ηc=0.90~0.95; — 电动机功率(kW);

— 电动机效率,取ηd=0.9;

— 储备系数,按表表8.4.2-4取值。

二、烟道和风道设计 8.4.3

燃煤锅炉房烟道和风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烟道和风道的布置应力求简短平直、附件少、阻力小、气密性好,避免出现“袋形”、“死角”及局部流速过低的管段。

2.多台锅炉共用烟囱、烟道和风道时,总烟、风道内各截面处的流速宜接近;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两个烟道时,宜使每侧风道或每个烟道的阻力均衡。

3.烟道和热风道应考虑膨胀和热补偿措施。烟道和砖烟囱连接处应设置伸缩缝。

4.金属烟道和热风道应进行保温。钢烟囱在人员能接触到的部分也应进行隔热处理。

5.鼓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安全网,防止硬物或纤维杂物被吸入风机。

6.多台锅炉共用总烟道或总风道时,支烟道、支风道上应装设能全开全闭、气密性好的闸板阀或调风阀。 7.燃煤锅炉的烟道在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清灰人孔。砖烟道的净高不宜小于1.5m,净宽不宜小于0.6m。砖烟囱宜布置在地面上,不宜设地下烟道。

8.在烟道和风道的适当位置应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测量采样的固定装置。

9.钢制冷风道可采用2~3mm厚钢板,钢制烟道和热风道可采用3~5mm厚的钢板,矩形或圆形烟风道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必要时应设加强筋。

10.室外布置的烟道和风道,应设置防雨和防暴晒的设施。当锅炉房使用含硫量高的燃料时,除有烟气脱硫措施外,烟道和烟囱内壁应采取防腐措施。

11.鼓风机吸风口的位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室内吸风口的位置可靠近锅炉房的高温区域;

2) 室外吸风口的位置应避免吸入雨水、废气和含沙尘的空气。 12.烟风门及其传动装置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风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或传动装置的设置;

2) 电动、气动调节或远传远控的风门,应布置在热位移较小的管段上; 3) 需同时进行配合操作的多个手动风门,各风门的操作位置宜集中布置;

4) 当烟风门的操作手轮呈水平布置时,手轮面与操作层的距离宜为900mm;当垂直布置时,手轮中心

与操作层的距离宜为900~1200mm。

8.4.4

燃煤锅炉房烟道、风道的断面尺寸,按下式计算确定: V

F= 3600υ

— 烟道或风道流通截面积(m2); 式中 F

V υ

— 空气或烟气流量(m3/h);

— 空气或烟气流速(m/s),可按表8.4.4-1取值。

(8.4.4)

各种容量锅炉房的烟道、风道截面尺寸及烟囱出口处内径可参见表8.4.4-2。

注:本表尺寸按排烟温度为200℃时燃煤锅炉考虑,燃油、燃气锅炉的烟、风道断面尺寸可缩减10%~15%左右。8.4.5 燃煤锅炉房烟道、风道阻力计算。

1.锅炉烟气系统总阻力按下式计算:

ΣΔh=ΔhL+Δhbt+Δhsm+Δhky+Δhcc+Δhyd+Δhys

式中 ΣΔh — 烟气系统总阻力(Pa);

ΔhL Δhbt Δhsm

(8.4.5-1)

— 炉膛出口处的负压(Pa)。有鼓风机时,一般取ΔhL=20~40Pa;无鼓风机时,取ΔhL=20~30Pa。 — 锅炉本体受热面阻力(Pa),由锅炉制造厂提供; — 省煤器阻力(Pa),由锅炉制造厂提供;

Δhky Δhcc — 空气预热器阻力(Pa),由锅炉制造厂提供;

— 除尘器阻力(Pa),根据除尘设备厂提供资料确定。一般对旋风除尘器其阻力约为

600~800Pa,多管除尘器阻力约为800~lO00Pa,水膜降尘器阻力约为800~1200Pa;电除尘器阻力每级约200~300Pa,一般为1~3级;布袋除尘器阻力与积灰厚度和清灰频率有关,一般设计可按500~1200Pa考虑。

Δhyd — 烟道阻力(Pa),Δhyd包括摩擦阻力Δhm和局部阻力Δhj;Δhm和Δhj按本条第3款计算。 Δhys — 烟囱阻力(Pa)。

2.燃煤锅炉空气系统的总阻力按下式计算: (8.4.5-2) ΣΔh=Δhfd+Δhky+ΔhLP+Δhr 式中 ΣΔh — 空气系统总阻力(Pa);

Δhfd Δhky

— 风道阻力(Pa),包括摩擦阻力Δhm和局部阻力Δhj,见本条第3款;

— 空气预热器阻力(Pa),由锅炉制造厂提供;

ΔhLp — 炉排阻力(Pa); Δhr — 燃料层阻力(Pa)。

炉排与燃料层的阻力取决于炉子型式和燃料层厚度等因素,宜取制造厂给定数据为计算依据。对于出力为6t/h以下的锅炉,可参考表8.4.5-1。

式中 Δhd

λ L d ε ω ρ0 t Δhm和Δhj

L d L d

ω 2

2

3.烟道和风道的阻力包括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两部分组成,按下式进行计算:

Δhd=Δhm+Δhj=9.8×(λ

=4.9×(λ

— 烟道或风道阻力(Pa); — 摩擦阻力系数,见表8.4.5-2; — 管道长度(m);

— 管段直径(m);对非圆形管道采用当量直径dd,dd=4F/U;(F、U分别是管道截面的面积

和周长);

— 局部阻力系数; — 气体流速(m/s); — 气体(空气或烟气)在标准状态下的密度,取空气的ρ0=1.293kg/Nm3, 烟气ρ=1.34kg/Nm;

— 气体(空气或烟气)温度(℃);

分别为烟道或风道的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Pa)。

+ε)× ×ρ0×273 273+t 273 273+t

(8.4.5-3)

+ε)× ω2×ρ0×

3

乘以烟道或风道总长度求得总的摩擦阻力。对于水平砖烟道,当烟气流速为3~4m/s时,每米长度的摩擦阻力约为0.8Pa/m;烟气流速为6~8m/s时,每米长度的摩擦阻力约为3.2Pa/m。

8.4.6 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的设计要求除与燃煤锅炉通风系统相同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械通风时,鼓风机应单炉匹配,吸风口不得布置在举既可燃气体和有爆炸危险的区域。

2.对于单台锅炉出力10t/h或7MW的锅炉房,鼓风机和燃烧器宜分开设置,鼓风机宜集中布置在隔音机房内。

3.对于微正压燃烧的燃油、燃气锅炉,锅炉机组排烟出口后的烟道、烟囱阻力,一般可由烟囱的抽力来克服;当烟囱抽力不足时,应采取下列有效措施:

1) 由锅炉厂家提高燃烧机组和炉膛的燃烧正压; 2) 在排烟系统设置引射排烟设施; 3) 在排烟系统设置调频引风机。

4.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应注意核算排烟系统的阻力平衡。当烟囱抽力过大时,应考虑减少烟道、烟囱断面尺寸,提高流速,增加阻力,适应平衡;或在烟道系统设置抽风控制器,调节阻力平衡。 8.4.7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烟道、烟囱设计除与燃煤锅炉房相同的一般要求外,还应考虑下列要求: 1.燃油、燃气锅炉的烟道、烟囱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2.在烟囱的闷顶、转弯烟室和容易受炉内爆炸波冲击的部位,应设置防爆门。

3.烟道防爆门和防爆膜直径不应小于200mm。防爆门和防爆膜均宜是可靠的定型产品。 4.燃油、燃气锅炉的烟囱宜单炉配置。当多炉合用烟道、烟囱时:

1) 多台负压燃烧的燃油、燃气锅炉可以合用烟道、烟囱,但在气流组织设计中应避免互相干扰。 2) 燃油、燃气锅炉和燃煤锅炉不得合用烟道、烟囱。

3) 正压燃烧锅炉和负压燃烧锅炉之间,不应合用烟囱烟道、烟囱。 8.4.8 防爆门的不知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防爆门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膜板前的短管长度不应大于10倍的短管当量直径。 2.防爆门宜布置在便于检修的管段上,其上方如有维修平台,应为无孔平台。

3.带引出管的防爆门,膜板前的短管长度不大于2倍的短管当量直径,膜板后的引出管长度不大于10倍的引出管当量直径。

引出管宜尽量减少转弯,其截面积不得小于防爆门的截面积。在紧邻防爆门上方的引出管处设置检查孔。当引出管引至室外,其端部向上时应装设防雨罩。

4.防爆门前的短管宜垂直布置,当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宜小于45º。 5.室外防爆门的膜板面应与水平面成45º的夹角,否则应有防雨雪的措施。 8.4.9 烟风管道穿过墙壁、楼板或屋面时,所设预留孔的内壁与管道表面(包括加固肋及保温层)之间的间隙,一般为30~50mm,当管道的径向热位移较大时,应另加考虑。管道穿过屋面或各层楼板时应有防雨或挡水措施。 钢制烟风管道中的介质温度大于50℃或由于防冻需要应给予保温。保温层的厚度若小于加固肋的高度,则应对保温层和加固肋进行调整。对经常操作或检修的管道零部件,如防爆门、人孔、锁气器、手孔等,宜设置维护平台。平台一般由格栅钢板制成,荷载按2kN/m2设计。 三、烟囱设计

8.4.10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允许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可按表8.4.10-1规定执行。

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且不

得低于45m。新建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燃气、燃油(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且不得低于8m。 2.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

段排放标准值50%执行。

3.出力≥1t/h或0.7MW的各种锅炉烟囱应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2001)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孔及其相关设施。

4.锅炉房烟囱高度及烟气排放指标除应符合上述1~3款(摘自GB13271-2001)的规定外,尚应满足锅炉

房所在地区的地方排放标准或规定的要求。

5.烟囱出口内径应保证在锅炉房最高负荷时,烟气流速不致过高,以免阻力过大;在锅炉房最低负荷时,烟囱出口流速不低于2.5~3m/s,以防止空气倒灌。烟囱出口烟气流速参见表8.4.10-2,烟囱出口内径参见表8.4.10-3和表8.4.10-4。

并刷标志颜色。

6.当烟囱位于飞行航道或飞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不得超过有关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烟囱上应装信号灯,7.自然通风的锅炉,烟囱高度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烟囱产生的抽力,能克服锅炉和烟道系统的总阻力。对于负压燃烧的炉膛,还应保证在炉膛出口处有20~40Pa的负压。每米烟囱高度产生的烟气抽力参见表8.4.10-5。

8.4.11 对于在不同季节或不同时段热负荷变化大,烟囱设置可采取下列方案:

1.每台锅炉分别设置独立烟囱;

2.当锅炉房有多台锅炉,但只允许建一座烟囱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将每台锅炉独立的排烟管组成外形一体的组合烟囱; 2) 在圆筒形或矩形烟囱内设置隔板,分成各自独立的流道,分别连通各台锅炉的排烟管,构成分流烟囱。 3.在烟囱出口设置能防护高空气流影响的烟囱帽罩,帽罩结构宜不影响排烟的抬升高度。 8.4.12 烟囱出口内径d(单位为m)可按下列两种方式计算: 1.计算方法一:

式中 Bj 式中 nd

i

d=

3

(8.4.12-1)

— 每台锅炉计算的燃料消耗量,对不同炉型的锅炉房应分台计算(kg/h)或(m/h); — 合用同一烟囱的锅炉台数;

— 烟囱出口计入漏风系数的烟气量(状态)(m3/kg)或(m3/m3); — 烟囱出口处烟气温度(℃);

— 烟囱出口处流速(m/s),可按表8.4.10-2选用。

d=3n

Vy tc ω0

2.计算方法二:

(8.4.12-2)

— 由一个烟囱负担的锅炉在额定出力下的总蒸发量值(t/h);

Vy — 每小时产生1t蒸汽的估算烟气量(m/h),可由表8.4.2-2查得。 8.4.13 烟囱的阻力计算:

1.烟囱的摩擦阻力Pycm(单位为Pa):

Hωpj2 m

Pyc=λρpj

dpj2g

— 烟囱摩擦阻力系数,砖烟囱或金属烟囱均取λ=0.04; 式中 λ

dpj

H — 烟囱高度(m);

ωpj — 烟囱内烟气平均流速(m/s);

3

(8.4.13-1)

— 烟囱平均直径(m),dpj=(d1+d2)/2,式中d1,d2分别为烟气出口、入口的内径;

ρpj — 烟囱内烟气平均密度(kg/m)。 2.烟囱出口阻力Pycc(单位为Pa):

式中 A

ωc ρc

ωc2

Pyc=Aρc

2

c

(8.4.13-2)

— 烟囱出口阻力系数,A=1.0; — 烟囱出口烟气流速(m/s); 烟囱出口处烟气密度(kg/m3)。

(8.4.13-3)

3.烟囱总阻力Pyc(单位为Pa):

Pyc=Pycm+Pycc

8.4.14 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砖烟囱的最大高度不宜超过50m。

2.烟囱下部应设清灰孔,清灰孔在锅炉运行期间应严密封好(可用黄泥砖密封)。 3.烟囱底部应设置比水平烟道入口低0.5~1.0m的积灰坑。

4.当烟囱和水平烟道有两个接入口时,两个接口一般应相对设置,并用与水平烟道成45º角的隔板分开,隔板高出水平烟道的部分,不得小于水平烟道高度的1/2。

5.烟囱应设置维修爬梯和避雷针。

8.4.15 钢烟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烟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烟囱壁厚要考虑一定量的腐蚀裕度,当烟囱高度为20~40m,直径为0.2~1.0m时,无内衬的筒体壁厚取4~10mm,有内衬的壁厚取8~18mm。

2.当烟囱高度和直径之比超过20时,必须设置可靠的牵引拉绳,拉绳沿圆周等弧度布置3~4根。

3.烟囱与基础连接部分一般制作锥形,支撑板厚度一般为20~40mm。

4.带内衬的钢烟囱,内衬可分段支承,每段长4~6m,内衬和筒体之间保持20~50mm的间隙,并应在顶部装防护环板将内衬盖住。

5.钢烟囱宜选用由专业厂加工制造的焊制不锈钢烟囱。 四、噪声治理

8.4.16 锅炉房的噪声治理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见表8.4.15-1和表8.4.15-2。

注:本表摘自《工业企业卫生标准》有关用房的噪声标准。8.4.17 锅炉房的噪声管理,应考虑下列措施:

1.合理布置锅炉房的设备分区,尽可能将产生噪声大的设备集中布置,并远离对环境噪声要求严格的方位和房间。

2.选择噪声较低的设备。

3.对风机、原煤破碎机、多级水泵、燃烧器、传动机械和其他电动机等高噪声设备应分别加隔吸声罩,或集中布置在隔声间内,隔声间应采用隔声门窗(如双层真空玻璃窗),墙壁贴吸声材料等隔声措施。

4.传动机械和电动机的基础,应作成减振基础,或在设备基座和基础之间设置隔振器。 5.与传动机械连接的管道,在连接处用柔性管道或柔性管接头,管道支架宜采用弹性支架。

6.在鼓风机的吸入口,噪声设备的隔声间或隔声罩的进风口等处宜设置消声器。

8.5 蒸汽锅炉房汽水系统设计

一.锅炉给水系统

8.5.1 蒸汽锅炉房的锅炉一般设置一根给水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应采用双母管或一泵一炉的给水系统。

8.5.2 同类型且扬程和流量特性曲线相同或相似的给水泵,可并联运行;类型不同或同类型但流量曲线不同的水泵,不应并联运行。

8.5.3 锅炉给水泵进水母管或除氧水箱出水母管,应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且除氧水箱多于两台的锅炉房,宜采用分段的单母管。

8.5.4 锅炉给水泵的选择和设置要求:

1.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且不宜少于2台。同时并联运行的给水泵不宜多于4台。

2.给水泵应设置备用。当最大一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运行水泵的总流量,应能满足锅炉房给水总流量的要求。

3.备用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电动给水泵为常用给水设备时,宜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其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40%,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台电动给水泵的流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①有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②停电后锅炉停止给水不会造成锅炉缺水事故的锅炉房。如有自打保护装置的燃油、燃气锅炉房。

2)采用汽动给水泵为备用泵时,如果不与电动给水泵同时运行,可合用一根给水管,但必须在汽动给

水泵的出口加装止回阀。

4.额定蒸发量≤1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0.7MPa的锅炉,可用注水器作为常用或备用给水装置。注水器应单炉配置。

5.锅炉房所需给水总流量按下式计算:

G=k(G1+G2)

(8.5.4-1)

式中 G

G1 G2

— 锅炉房所需给水量(m3/h);

— 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的给水量(含连续排污耗水量)(m/h); — 锅炉房减温器、蓄热器等其他设备所需给水量(m3/h);

3

k — 富裕系数,取k=1.10。 6.给水泵的扬程按下式计算:

H=k(H1+H2+H3) — 给水泵的扬程(m);

— 锅炉锅筒在设计使用条件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m); — 省煤器和给水系统的压力损失(m); — 给水系统的水位差(m);

— 富裕系数,取k=1.15~1.20。

(8.5.4-2)

式中 H 8.5.5

H1 H2 H3 k

对于有多台离心水泵并联运行的给水系统,并联运行水泵的总流量小于各台水泵单独运行时流量的叠

加。设计时应根据并联运行水泵总性能曲线核算选用水泵的供水能力,以保证锅炉房所需要的给水量。 8.5.6 锅炉房给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箱的数量和容积。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一般只设置一个给水箱,但如果在给水箱内加药软化给水时,宜设置两个给水箱,以便轮换清洗。常年不间断运行的锅炉房或容量大的锅炉房应设置两个给水箱(或除氧水箱)或一个中间带隔板的可分别进行清洗的隔板水箱。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20~60min所需的给水量(小容量锅炉房取较大值,大容量的锅炉房取其较小值)。

2.给水箱应配置下列附件:

1)开式水箱应配备:水位计、温度计、进出水管、排污管、溢流装置、排气管和人孔。水箱顶部安装高度>1.5m的水箱应设爬梯,水箱内部高度>1.5m的应设置内爬梯。

2)热力除氧水箱应配置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安全水封)、排污管、进出水口、溢流水封装置、温度计等,有条件时,还可配置水位变送器、高低水位报警器、压力变送器等。在水箱底部沿长度方向布置带孔(φ4~φ6)的再沸腾加热蒸汽管。在两台并联工作的除氧水箱之间应分别设置汽连通管和水连通管,其管径按除氧

水箱制造厂给定尺寸,也可参照表8.5.6选用。

8.5.7

其值不应小于下列四项的代数和:

1.给水泵进水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给水箱的工作压力之差;

2.给水泵的汽蚀余量(由制造厂提供); 3.给水泵进水管的压力损失; 4.采用3~5kPa的富裕量。

8.5.8 锅炉给水系统应配备下列安全保护装置和控制装置:

1.每台给水泵入口应装切断阀,出口依次安装止回阀、调节阀。

2.锅炉的每个进水管上应安装一个截止阀(靠近锅炉)和一个止回阀;额定蒸发量>4t/h的锅炉还应装设自动给水调节阀,并在司炉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装置。

3.在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安装切断阀(靠近省煤器)和止回阀;在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壳)的给水管上都应分别应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出口管上应安装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为装设处工作压力的1.1倍,安全阀的排放管应接至安全排放点(如开式水箱),安全阀排放管上不得安装阀门。

4.在省煤器可能聚集空气的位置应装放气管。省煤器最低处应装放水管和阀门。在省煤器的出口处还应装设接至给水箱的放水管和切断阀,以供锅炉启动、停炉及低负荷运行时保证省煤器有必要的水流速度,防止汽化。

5.对于配有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应设有不通过省煤器直接向汽包供水的旁通给水管及切断阀。

二.锅炉房凝结水系统 8.5.9

8.5.10

8.5.11

三.锅炉房蒸汽系统 8.5.12

8.5.13

四.锅炉房蒸汽系统 8.5.14 8.5.15

8.6 热水锅炉房系统设计

一.热水锅炉及其附件

8.6.1 锅炉用鼓风机和引风机宜单炉配置,当需要集中配置时,每台锅炉的风道、烟道在与总风道、总烟道的连接处,应设置密封性能好的风道闸门和烟道闸门。

9 燃气供应 9.1 总则

9.1.1 9.1.2

本章适用于使用人工煤气(主要指焦炉气和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不包括液态)的新建、改

建或扩建的居住小区和其他民用建筑室内外燃气供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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