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公车管理使用实施办法-修订

机关单位公车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荆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定编和购置

第五条 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原则核定:

(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3、社会捐赠或上级下拨、奖励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四)根据财力,以优先购买性能优,油耗低的省产车为主,对购买国产其它车辆的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区“四大家”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镇、办事处、管理区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地可增配1辆。

(四)一个单位有10名县处级离、退休干部的,可增配1辆车。

(五)检察院、法院办案工作用车,按编制内人数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公务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大小按编制内人数2人1座配备。

(六)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以另外配备专门用车。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车价格标准:

公务用车的购车价格包括购置车辆价格、交纳购置附加税及办证费用。

(一)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纪办案用车),可购买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车辆。

(二)事业单位配备的业务用车,只能购买国产经济型小汽车,价格控制在8万元以内。

第八条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原则:

(一)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根据财力允许和工作需要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逐步配备。不准超编配备车辆,车辆空编不作为财政安排购车资金的依据。

(二)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须重新核定。

(三)由国家投资、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

的条款,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购置,纳入非编车辆管理,车辆费用单项列支。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单位购车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财政拨款;

(二)本单位资产收益;

(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

(四)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单位不准挪用国家建设资金或项目资金购车;不准贷款购车;不准向企业、下属单位摊派、索要款项购车。单位有预算外收入任务未完成、欠发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负债行为、报批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购置小车规定的,一律不准购置小车。

第四章 报批和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单位在购置公务用车时,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购车单位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购车申请,领取《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并填写相关内容;

(二)购车单位落实资金来源;

(三)区财政局、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核;

(四)区政府审批(指定一名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

(五)购车单位将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已经办理完毕了的《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上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单位购车意向、资金来源和相关部门意见,与购车单位会商确定单位欲购车辆品牌、型号、价格;

(六)购车单位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中的确定的有关车辆品牌、型号、价格等,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到指定供应商购买。

第十二条 购车单位用本级财政资金购车的,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财政局审核、区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局办理;用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购车的,必须将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购车单位完成采购后,凭购车发票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定编证,购车单位凭购车审批表和定编证等相关手续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入户。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必须分车建立公务用车费用专帐,核算油耗、维修、保险等费用,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购买、社会捐赠或上级配备的车辆必须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并按一车一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确车辆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 除区级领导干部按规定配备的相对固定用车外,其余车辆由单位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用,由区财政局按定编车辆核定标准,单位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车辆的相关证件必须齐全,必须按国家规定购买保险。

第十九条 对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失的处理办法:

(一)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指定地点存放,发生盗抢或财产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其中:直接责任人赔偿70%,分管负责人赔偿20%,主要负责人赔偿10%。

(二)对不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不按规定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车辆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单位车辆被盗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划清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纪委监察局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不得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车调车使用;不得弄虚作假,以下属单位名义购买车辆和与下属单位换车;不准公车入私户或私车入公户。违反规定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干部调离不得长期借用原单位车辆或者带走车辆。

第六章 报废、调配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 车辆报废、调配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一个月内,要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帐目变更等手续。公车变卖给私人的必须在15天内办好过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车辆累计行驶达到30万公里(含30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年限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单位根据财力可申请调剂或更换新车的,须附相关报废的车辆的技术鉴定证明材料);累计行驶达到50万公里(含50万公里)以上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报废,报废证明作为单位购车申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单位符合前条更新车辆条件的,旧车要上交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由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剂或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处置,其调剂或处置收入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分单位建立专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国资办公室负责办理车辆的资产核销和车辆的资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单位现有车辆超编的,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有偿调剂超编车辆。凡是需要处置的车辆都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后,交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公开拍卖处理。严禁单位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购买旧车辆必须手续合法。不准购买无证照的旧车辆。

第二十六条 车辆维修和购买保险必须在区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指定的单位进行。审计和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和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管。

第七章 车辆驾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一般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自驾车。除执纪执法等部门中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因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以外。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驾驶公务车辆要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先个人书面向本单位申请,本单位张榜公示,后通过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四大家”领导和党政机关“一把手”驾车申报批准,由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和干部驾车由各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不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以及公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驾驶执照年审费。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第八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二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区党政机关小车定编初步方案表

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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