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

  【摘 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公平、公正是人民群众普遍所追求的,法律程序的公正,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焦点。其中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是一个特别的补救措施,而且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存在着很多的缺点,这些不完善的因素阻碍了我国法律的的运行,没有发挥出法律对人民群众的保护作用。所以有重新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文章讲述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不足的地方,并对如何完善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审判进度制度的改革,民事审判   一、关于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总体概括   我国现在正在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在我国努力迈进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自然是少不了一个司法机构来进行监督,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为了监督民事审判而建立的。我们在做事情的时候要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是一样的,在法律中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还关系着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再审程序的概念的对此   在结合以上的文章,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使用法律,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发现其判决是存在错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审。在处理重审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我国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对国家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贡献,这一做法充分的展现了司法的公正,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首要原则。它还可以起到制约和监督法院办案的作用,如果法院在处理诉讼事件中,产生了误判和错判时,可以依法进行补救,从而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审判程序还可以起到提醒当事人可以依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国在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之间的关系,存在着许多观点。将这些观点总体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二点,分别是(1)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两者的概念完全是一致的,只是在法律中的名称不一样; (2)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是呈现了包含与被包含的一种关系。   三、再审和申诉的概念对比   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时,可以以两种请求向国家机关给予法律保护的法律手段,这两者都属于申诉和重审。申诉具体指的是企业或公民个人,认为国家在处理某一事件上存在错误,从而向相关机构提出相应的机构提出相应的理由,请求来重新处理。再审对于每个生效裁判的当事人的含义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决表示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会停止对原本的判决的执行。   四、民事审判制度的现状   人民法院是代表着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权,如果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那么一旦生效,任何的团体、个人、或者是任何的机关都无权进行变更或撤销。这样会更加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司法权威,这样可以确保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稳定性。但是解决纠纷本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一些误差。因为每个人对问题的认知都会有各自的观点,会存在差异。就是说在经过法律生效的裁判下,且进过了一审、二审之后,还有存在错误的地方,当事人有权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审。重审可以使错误的判决得到重新的纠正,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不受到侵犯,也是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补救措施。   五、我国再审案件立案审查程序中存在的缺陷   一个案件从开始到立案,要经过审查程序的考察,查看其是否符合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如果说受理范围规定的不统一,各地方法院的标准不一样。那么,肯定会对立案审查程序的严肃性和统一性造成影响。我国的再审案件的受理范围在以下例举的情形之外,且符合民诉法中其他的法律规定。具体是:(1)公式催告程序、按照督促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对财产分割问题的申请再审的除外)。(3)不符合法定主审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案件。(4)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经以上的几条法律可以看出,实际中的法律较为散乱。再审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公正的判决,因此,对再审案件的受理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目前,我国再审案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有:(1)没有对有关不能申请再审的案子做具体规定。(2)有些案件当事人明知再审事由却自愿放弃上诉或者在上诉过程中自愿撤回案件,但仍然可以申请再审,这样会导致一部分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权,形成反复缠诉等现象。(3)对于部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却中途退庭或者不参加庭审的案件,仍然允许申请再审的做法不合法理。   六、对立案审查程序中的缺陷中提出的解决方案   再对于以上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性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将限制条件规定为:(1)如果在一审或者二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中途退庭的,依法丧失再审申请权。(2)如果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当事人知道再审事由却因自己的原因而不提起上诉的或上诉过程中自愿撤回上诉的案件的,不得申请再审。但有证据证明非法剥夺原审当事人上诉权的除外。   伴随着我国已经迈入小康社会的步伐,人民群众也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有了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群众才能真正的安居乐业。这是当下最重要的任务。在根据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还可以借鉴国外司法的可取之处来进行和结合,来完善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这样才能使我国真正的做到“依法治国”,为人民群众来谋取最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肖亚南.论民事审判监督制度[D].云南大学,2010.   [2] 张明敏.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检讨及完善[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0.04.   [3] 赵丽萍.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进与完善[D].山东大学,2011.   [4] 姚迪.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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