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案例分析

城乡低保案例分析

一、哪些人才能吃低保?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和《綦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凡持有本县城乡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月(年)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60元/月〃人。

【案例1】某社区李某一家3口人都是城镇居民,他43岁原在一工地打工月收入1800元,现得病住院就无法打工,近一个月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妻子40岁一边在医院照顾他,一边打点散工月收入450元;儿子20岁在重庆上大学。

问:李某家现在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吗?

分析:李某因生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目前只有他妻子打散工收入450元,他家人均月收入为150元,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李某可向其社区或社区所在街镇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按程序报批。根据以上情况,他家3人每月共可享受低保金365元(其中:家庭收入补差330元,在校生分类重点救助35元)。

【案例2】某社区张某一家8人三个户口簿,他现年82岁和妻子80岁二人为一个户口簿,二人也无养老金;大儿56岁在綦江齿轮厂上班月收入2200元,大儿媳53岁在家做家务并照顾老人,大儿的孩子31岁也在綦江某超市打工月收入1500元,他们三人又为一个户口簿;二儿52岁有时打散工月收入750元,二儿媳49岁在帮餐馆月收入750元,二儿的孩子25岁还在上大学,这三人也是单独的户口簿。

问:张某和他妻子这二位老人能不能单独享受城市低保?

分析:不能。因张某家8人都是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月收入650元,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这里需说明的是:家庭人口应该是共同生活的人口,而不是户口簿上的人口。

二、老年人、残疾人能否分户出来享受低保?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老年人、残疾人享受

低保没有特殊规定。意即老年人、残疾人所在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老年人、残疾人才能和整个家庭一起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可以分户情况除外。

【案例3】某村冯某,现年68岁,配偶周某现年65岁,四级残疾,夫妻二人育有两子一女。长子45岁,在家附近打零工,月收入800元,长媳43岁,在家务农,年种养殖纯收入3000元,孙子21岁,在校大学生;次女外嫁,户口未迁出,每月付给父母赡养费100元;三子33岁,配偶30岁,夫妇二人在广东打工,月收入3750元,孙女8岁,随父母外出入学。冯某夫妇与长子一家及次女一个户口簿,三子一家三口一个户口簿。

问:冯某夫妇能享受农村低保吗?

分析: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和《綦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冯某夫妇与长子一家共同生活,应纳入家庭人口共5人申请低保,次女未共同生活,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长子一家年收入800*12+3000=12600元,次女年付给父母赡养费1200元,三子每年应付给父母赡养费150元*12=1800元(具体计算扶持抚养和赡养费是:每月收入3750元* 20%=750元,因冯某夫妇和三子妻子的父母也需要赡养,且有一小孩需要抚养,所以750元分成5份,每月150元),所以长子一家三口加上冯某夫妇家庭年总收入为12600元+1200元+1800元=15600元,人均年收入3120元,高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00元/人〃年,故该户不能享受低保,冯某夫妇虽是老年人、残疾人,但不符合分户条件,只能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计算。

三、哪些对象可以分户计算享受低保?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案例4】某社区高某,一家4口人都是城镇居民,他45岁在外打工,月收入2500元;妻子43岁在家做家务;儿子21岁,肢体二级残,未婚,无业;女儿10岁在当地上小学。

问:高某儿子能否单独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分析: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月每人260元,按整个家庭来核算,该户家庭收入2500元超过低保标准就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如果进行分户计算,高某的儿子一人就可享受城市低保每月215元。因为高某的儿子是肢体二级残,属重残,且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符合分户计算条件,高某需提供给儿子抚养费100元(具体计算扶持抚养和赡养费是:2500*20%=500元,因高某的父母和高某妻子的父母也需要赡养,那就是500元分成5份,每份100元),家庭补助160元,另加上残疾补助20元和重残补助35元,合计补助就是215元。这里需说明的是:分户计算并不是户口分开。

【案例5】将案例4的家庭情况修改为:①某社区高某,一家4口人都是城镇居民,他45岁在外打工,月收入2500元;妻子43岁也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儿子21岁,肢体二级残,未婚,无业;女儿10岁在当地上小学。②某社区高某,一家4口人都是城镇居民,他45岁在外打工,月收入2500元;妻子43岁在家做家务;儿子21岁,在上海读大学;女儿10岁在当地上小学,肢体二级残。

问:高某家的儿子或女儿能否单独享受城市低保?

分析:高某家的儿子或女儿都不能分户计算纳入城市低保。因为第①种情况是高某家的月收入330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的3倍,儿子不能分户享受低保;第②种情况是女儿10岁属未成年,不能分户享受低保。

四、劳释人员是不是都可享受半年的低保待遇?

《綦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刑满释放人员,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从释放之日起6个月作为择业期,可纳入家庭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期满后享受与其他对象相同待遇。

【案例6】某社区城镇居民王某,33岁,离异无小孩,上月刑满释放回家,与父母共同生活;父亲63岁,月退休工资2000元,母亲61岁,每月养老保险580元。

问:王某能否享受低保?

分析: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和《綦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王某与父母共同生活,本人6个

月作为择业期不计算收入,其父母月收入合计258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860元,高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人〃月,故不能享受低保。

【案例7】将【案例5】的家庭情况修改为:某社区城镇居民王某,33岁,离异无小孩,上月刑满释放回家,与父母共同生活;父亲63岁二级残疾,无收入;母亲61岁,每月养老保险580元。

问:王某能否享受低保?

分析: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和《綦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王某与父母共同生活,本人6个月作为择业期不计算收入,其父母月收入合计58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193元,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人〃月,王某可向其社区或社区所在街镇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按程序报批。根据以上情况,他家3人每月共可享受低保金255元(其中:家庭收入补差200元,重度残疾分类重点救助35元,残疾补助20元)。

五、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能申请哪些救助?

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可按程序向街镇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还可向县慈善会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因其他突发伤害或意外事件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系的,可按程序向街镇申请临时救助,报县民政局审批。

【案例8】某村张某,48岁,患白血病,花去医药费20余万元,导致家庭生活较困难;配偶45岁,在家务农并照顾张某;儿子25岁,未婚,大学毕业,月收入3000元,户口外迁,未和父母一起居住。

问:张某一家能否享受低保?不能的话,能申请什么救助?

分析:《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和《綦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张某儿子未和父母一起居住,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低保,但应付给父母赡养费3000*20%=600元(因其未婚,只有父母需要赡养,600元全部算为张某夫妇应得赡养费)。张某夫妇年收入为600元*12=7200元,人均年收入3600元,高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00元/人〃年,故不能享受低保。

但该户因重病造成支出特别巨大,家庭生活难以维系,可按程序向街镇申请临时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最多可获得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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