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瓜凹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盘县冬瓜凹煤矿文件

矿行字[2011]11号

关于成立冬瓜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通 知

矿属各科室、队组:

为了加强冬瓜凹煤矿二零一一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经矿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冬瓜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其机构组成如下:

一、矿办公室

主 任:张廷灿

成 员:任舟祥、石荣辉

二、生产技术科

科 长:刘 彬

技术员:刘凤川、牛开斌

三、安全通风科

科 长:周遵义

成 员:

安全员:张 芳、张先跃、蒋泽光、肖本成、文兴禹、朱小良

瞿春福、张克友、陈昌林、何加雨、徐广平、文昌彦

文维来、令狐荣礼

瓦检员:张加友、叶文国、吴仕成、邱学达、黄照凯、孔垂方

蒋泽芳、敖士合、何 利、文华宇、叶由贤、崔炳福

李 勇、文定云、文楷成

四、机电科

科 长:张长发

成 员:文永厚、刘凤川、王 勇、李 洪、文永臣、陈文建

韩加友、令狐永强、令狐丕荣、敖海龙、余为付、郭瑞龙

五、调度室

主 任:蒲加宁

调度员:黄照芬、黄合巧、童远芬

八、保卫科

科 长:张挺灿

成 员:饶之学、周遵平、周训国、周勋

九、财务科

科 长:蒲加宁

成 员:罗 迪

十、工会

主 席:张挺灿

组织委员:蒋文亚

女工委员:黄照芬

宣传委员:余 芳

财务委员:罗 迪

调解委员:任月玲

特此通知

附件:《冬瓜凹煤矿2011年安全管理制度》

盘县冬瓜凹煤矿

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成立 安全管理 组织机构 通知

报 送:柏果煤管站 安检站 柏果原料部 煤焦事业部

抄 送:矿属各部门

盘县冬瓜凹煤矿 2011年1月7日

(共印10份)

附件:

冬瓜凹煤矿2011年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及时解决在生产中出现的各类隐患和存在的问题,使我矿的安全、生产同步前进,完善我矿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每周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星期一下午。

2、每周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安全矿长主持。参加人员有矿长、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班队长。

3、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之前,各单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认真回顾本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4、会上首先由安全矿长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电文等。会后,各单位要把上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到每位职工当中。

5、与会人员要认真听取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有关工伤、“三违”及事故的情况通报,做好记录,并应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6、会上,矿管理人员要分析研究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落实好解决的办法,确保安全工作人、财、物的到位,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7、矿调度要认真作好记录,存档备案,对指令性较强或作出重大决策的会议,还要写出会议纪要发至相关单位以便贯彻落实。

8、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同时,安检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准时参加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安全生产,严防事故发生,矿长必须带班入井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每班必须实行矿长、总工、各副矿长轮流带班下井制度。

2、每天下井前,由矿长统一安排,带班的班口和地点,明确带班的目的和任务。

3、在带班的过程中,如遇安全事故隐患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当难以处理时应会同有关人员研究对策进行处理。

4、巡回检查和复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消灭事故苗头,减少事故损失。

5、每天出井后应及时填写带班过程中的工作记录,说明安全生产隐患的所在及处理方案。

6、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次数应不低于上级级相关规定的次数。

三、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为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实现我矿的安全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度安全目标

1、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

2、轻伤事故控制在10‰以内。

二、保证安全目标实现的措施

1、根据本矿安全生产具体条件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各井队、组、机、运、通也相应制订出本单位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围绕所制定的安全目标开展安全工作。

将年度安全目标管理逐级分解,从矿长到工人,必须明确自已的职责,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安全保证体系。

3、安全目标必须与经济利益挂钩,严格按矿《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执行,使安全目标在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把安全目标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轨道。

4、矿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组织制定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目的全面实现。

5、矿安检部门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要严格按规定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杠杆作用。

四、入井检身制度

1、凡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身,合格后,方可入井;

2、不接受检身,强制入井者,罚款300元;

3、任何职工个人,严禁私带非本矿人员入井,违者罚款400元;

4、非本矿人员入井,必须经公司同意后,有公司领导或指派的员工陪同,方可入井;

5、凡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者、不戴安全帽者、穿化纤衣服者、不带矿灯者、饮酒者不得入井。

五、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凡入井职工,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会前由班长点名考勤;

2、入井前,必须到检身房进行登记挂牌;

3、出井后,必须到检身房登记,取走各自的牌;

4、下班后两小时,由检身员核对当班出井和入井人数;

5、如发现当班入井与出井人数不相同或牌未取走,出井未登记,检身人员应立即向矿(队)长或值班人员汇报,查明原因。

六、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现场各类事故隐患,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单位负责,安检监督”的原则,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安检科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具体组织对分管范围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3、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4、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类。

5、矿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必须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逐级上报,在事故隐患未整改前每次必须上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有隐患不上报的单位必须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6、矿各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矿长组织落实,各生产队组织整改,安检部门负责监督。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7、安检部门在跟踪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管理,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8、事故隐患的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或措施与现场不符合的不准生产。

9、若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对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七、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安全监督检查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

2、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

3、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4、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部门、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

5、对每次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八、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严格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使审批工作正规化、制度化,明确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根据新颁《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特制定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矿成立安全技术审批小组。组长由矿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技术员、安全监督机构和自查自纠小组组成。

2、技术审批小组负责对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技术资料的审批。

3、各类工程开工前必须由技术室先编制相应的规程措施,并与开工前交安全技术审批小组组织会审。以确保编制的规程、措施符合有关行业标准和可操作性。

各类规程措施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九、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为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提高我矿职工的业务素质和自主保安能力,使各专业、各工种人员严格按三大规程作业,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新入矿的职工必须生产部门审核后交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通知技术、安全部门组织

技术、安全培训。

2、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3、培训后必须经考试合格方能交办公室办理入职手续,交生产部门安排工作,并由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

4、每周二下午为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日,由安全科牵头组织培训。

5、培训原则:采取“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

6、 成培训内容:按照《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统编教材》、《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结合生产现场要求进行培训,并根据职工素质情况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教育。

十、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措工程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保证之一,大力强化安措计划的安排、编制、审定、资金使用的全面管理,对充分发挥安措在安全生产中的效用,保证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安措资金的提取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结本矿实际,按每吨煤10元提取安措资金。安措资金要确保提足够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掌握合理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安措计划的安排

1、矿计划要遵照“轻重缓急,分工负责,工作到位”的原则,结合实际,提出月度计划项目。

2、月度计划编制后要以安全生产副矿长审定后,报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3、安措计划审批后要按进度进行检查考核。

三、安措计划项目的列项

安措计划列项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用于重大隐患监控整改、“一通三防”、安全装备更新、提升运输系统及配套工程。

2、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

3、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所必须的安全设施,安全监测及电气保护和机械保险装置。

4、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进行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所需的装备等。

四、考核

1、主管财务负责人根据安措计划,保证资金到位。

2、主管供应负责人负责安措计划内规定的型号、厂家、所需设备材料,保证采购质量。

3、施工单位根据审批计划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与进度。

4、安全生产副矿长对安措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5、由于安措工程施工质量差,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事故和损失者,除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提高煤炭企业管理水平的关键,是改变煤矿安全水平差、效率低、生产落后状况,实现安全生产,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项根本性的举措,也是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

2、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验收制度,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组织考核验收。

3、每月15号、30号对各采掘工作面、各部位进行安全自查,自查采用动态检查的形式进行,由矿长带队,总工、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安全员参加。

4、对各工作面、各部分的检查得分进行公布。

5、对查出的问题制定三定表,要求定人、定时间,按标准进行解决,并对责任者追加处罚。

6、对自查出和最优工作面,按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面进行验收。

十二、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煤矿专用设备采购前必须由机电部门编制采购计划,明确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及用途。

2、供应科应根据机电部门提供的采购计划,确定有较好信誉、质量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经销商,“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标志合格证书”、“生产厂家经营许可证件”等,必须真实齐全,并现场检查设备外观质量情况,确保产品的供货来源可靠,把好设备采购的安全质量关。

3、设备运至现场后,由机电科、供应科、安检科、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内容包括是否符合采购计划要求,设备配件资料是否齐全,设备质量性能是否符合煤矿井下防爆规定要求,由供销科出具产品验收单,并由四方签字记录,方准井下使用,方可与供应商洽谈具体事宜。

4、财务科应根据供应科提供的产品验收单,确认合格的产品,给予供应商支付货款,并

予留5%的质量保证金,产品正常使用3个月后,无质量问题再支付给供应商。

5、煤矿使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井下电缆必须选用煤矿专用阻燃电缆。

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7、煤矿井下常见的失爆现象有以下几个方面,新设备如有下列现象应予退货。旧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以确保井下安全生产。

⑴、由于隔爆接合面严重锈蚀,有较大的机械伤痕凹坑,连接螺钉没有压紧,而使它们的间隙超过规定值。

⑵、设备防爆外壳严重变形,因连接螺钉折断,螺扣损坏,连接螺钉不齐全等,使其机械强度达不到规定的要求而失爆。

⑶、在隔爆外壳内不经批准随便增加元件或部件,使某些电气元件距离小于规定值,造成经外壳相间弧光接地短路,使外壳烧穿而失爆。

⑷、连接电缆没有使用合格的密封圈或未用密封圈,不用的电缆接线孔没有使用合格的封堵挡板而失爆。

⑸、接线柱、绝缘座管烧毁,使两个空腔连通,内部爆炸时产生过高压力而使外壳失爆。 ⑹、隔爆外壳因焊缝开焊,有裂纹而失爆。

⑺、电缆损伤严重,深度达护套厚度2/3以上或长度超过其圆周围长度1/2以上者,或露芯线者,皆属失爆。

⑻、接线嘴未拧紧,未压紧松动者,电缆线未压紧者,均属失爆。

⑼、防爆开关无闭锁装置或失效者,属失爆。

⑽、电气设备或电缆超过额定值运行者,均属失爆。

⑾、防爆设备缺螺栓,或弹簧垫圈,或螺栓长度不足均属失爆。

⑿、防爆设备的防爆面尺寸超过下列数值属失爆。

① 防爆开关接线室防爆面间隙必须小于0.2mm。

② 防爆开关快动转盖间隙必须小于0.5mm。

③ 防爆开关快动转盖隔爆面最小有效长度小于25mm。

④ 防爆设备的隔爆面粗糙度必须不大于6.3。

⑤ 隔爆插销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15mm,直径差不得小于0.5mm。

⒀、防爆设备透明窗孔玻璃有裂缝、损坏、属失爆。

8、在新设备投产使用中,使用单位应有专职电工进行日常检查和正常维护,以保证产品

可靠运行。

9、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防爆电气设备额定值和改变设备结构及增减设备内部部件。

10、值班电工要经常检查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发现有失爆现象的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整改,对于失去防爆性能,超过使用年限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更换,或拆除,并记录在案。

11、电工在井下检修或打开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请瓦检员检查瓦斯,必须在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进行检修,开盖作业,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12、电工在井下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前,必须有瓦检员检查使用地点的瓦斯浓度,当其20米范围内浓度低于1.0%时方可使用,并随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13、严禁井下电缆有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现象。严禁井下使用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电源供电

十三、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对矿用设备、器材使用进行挂牌管理。

2、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

3、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

4、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

5、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6、建立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和维修、检测档案。

十四、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2、矿长要认真做好该矿涉爆人员的督察、指导、培训、管理等工作,定期培训。

3、按时参加各级机构组织培训工作,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不按时参加培训者一次罚50元。

4、矿长在涉爆人员离岗时,严查是否携带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离开,严堵漏洞,一旦造成后果,矿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5、保管室内存放炸药、雷管的存放量不得超出该库的核定库存量,必须按规定时间先后顺序摆放整齐,注意防潮、防锈,如果因保管不善而导致炸药、雷管不能正常使用,由该保

管员赔偿,每次抽查不合格罚款100元。

6、库内、库外严禁火源存在,做好防火工作,地面库周围应有砖围墙,否则30m内不得有杂草及可燃物,消防措施要完善,检查不合格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其责任。

7、库管员要认真、细微的做好帐目管理,发生帐目与实际库存不符者,每次罚款100元,并积极配合清理帐目,如因此产生不良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

8、严禁脱岗,如发现脱岗一次罚款100元,二次以上者予以除名,如因脱岗造成不良后果追究其相关责任。

9、库管员要积极配合领取人员做好退库工作,并做好退库的帐目登记,否则罚款100元。

10、放炮员必须按规程作业,做好爆破前的安全警戒,在确认工作现场无人及重要物品时方准引爆,否则造成后果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1、库管员、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火工产品的领取、运送、使用、回收、核销制度,每违规一次罚款100元。

12、放炮员每班所剩炸药、雷管必须及时退库,严禁私拿、私藏、遗弃,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予以辞退,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究其相应责任。

13、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

14、上班时,必须穿棉质或抗静电衣服,禁止穿化纤衣服。

15、认真细致搞好火药雷管发放、清退,并及时填好收发记录。

16、炸药、雷管库存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库存允许量。

17、做到库存与消耗帐物一致,不得出现差数。出现差数,要立即向矿长汇报。

18、搞好库内外的防火工作,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会熟练使用。

19、月末按单位提交炸药、雷管的月耗量。

20、为保证正常生产,根据正常每天耗量,提前三天通知购买负责人。及时购进火工产品。

21、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火工产品的运输、储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

22、提高警惕,严防火工产品被盗或丢失。

23、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放炮员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有关放炮的规定,并认真执行。

(2)、按规定做好炸药和电雷管的安全运送。

①、不得在交接班人员密集时运送,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②、电雷管炸药应分别装在雷管箱和炸药兜内,严禁放在衣袋内。

③、电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应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不得中途逗留。

⑶、装配引药时应做到:

①、选择在顶板和支架完好,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安全地点进行。

②、抽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管脚线顺好,用大拇指和食指按住电管前端脚线单个抽出后,把脚线扭结成短路,防止电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绝缘层。

③、先用竹、木棍在药卷顶部扎眼,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管从药卷底部(有聚能穴处)、中部斜插或捆在药卷上。

④、电雷管装入药卷后,必须将脚线缠在药卷上,且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⑷、往炮眼内装药应做到:

①、装药前应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竹)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内,不得冲撞或捣实,且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②、装药后必须用黄泥或水炮泥将剩余炮眼填满、捣实,不得用煤块或岩块代规封泥。 ③、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或将药卷装入塑料袋内,扎好口,以防产生拒爆。

⑸、放炮必须做到:

①、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按作业规程的规定亲自布置好警戒人员。放炮后,由班组长亲自撤出警戒人员。

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即装药前,放炮前检查放炮地点20米内瓦斯,如瓦斯浓度大于0.5%,严禁装药放炮,放炮后认真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电钻打眼,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或回风流中达到1%时,停止一切作业,切断电源,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③、发炮器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发炮器充电时间不超过15秒钟,以防烧坏晶体管,损坏发炮器。

④、一切准备就序,发炮器启动前必须高喊“放炮了”!停留3~5秒后无异常情况时,方可通电起爆。

⑤、严禁在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⑹、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巷爆破必须采用正向装药,正向爆破,严禁反向装药,反向爆破。

十五、敲帮问顶制度

1、入井人员必须认真进行敲帮问顶防止冒顶、片帮造成事故。

2、每天进入采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安全员等人员必须进行敲帮问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每次放炮落煤或用镐刨落煤后,装煤之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

4、相对固定在某一范围工作时,每隔一段时间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弄清周围煤层或岩石情况。

5、在地质破碎带必须随时进行敲帮问顶。

6、工人需在井下休息或停顿时,必须先通过敲帮问顶选一处比较安全的地方。

7、敲帮问顶时若发现有悬石、悬煤,能挑的要挑下,若有大面积脱层顶板该支护的支护,对脱离基岩的煤帮或岩帮,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十六、考 勤 制 度

1、建立健全各工种及井下人员的考勤制度。

2、配备专人对各工种及出入井人员进行登记,出井人员和入井人员应符合,如发现有未出井人员的,应立即报告矿长进行清理。

3、出、入井人员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否则,将按有关厂规论处。

4、负责考勤的专职人员发现特殊工种有缺岗现象的,应阻止工人下井进行煤炭生产;并立即报告矿长,待各工种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后,方可允许工人下井生产。

5、从事矿井生产的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采煤工人,如有特殊事情需办理的,应提前向生产矿长书面写出请假条,批准后方可离岗位,避免对矿井生产造成停产和不安全影响。

十七、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及与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应将贯通巷道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情况向矿长后矿井技术负责人报告。

2、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3、巷道贯通相距20米,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通风,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经常检查瓦斯。

4、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必须批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检查对方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必须停止工作,处理瓦斯,只有两个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

5、接近贯通时,要加固贯通附近支护,防止大面积冒顶事故发生。

6、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避免出现盲巷。

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8、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9、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十八、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1、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爆破工作过程中,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

2、装药前,瓦检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

3、放炮前,瓦检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

3、放炮后,瓦检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用电钻打眼。

4、每次放炮都必须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严禁空班漏检。

5、凡未按“一炮三检”制度检查瓦斯而发生事故的,由瓦斯检查员和放炮员负相关责任。

6、放炮时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和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道路上设好警戒,造成放炮事故的,由班组长或放炮员负相关责任。

十九、“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放炮时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放炮管理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

2、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在装药前都必须由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装药工作,此工作由放炮员和瓦检员负责。

3、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在放炮前都必须由瓦检员按要求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放炮工作,此工作由放炮员和瓦检员负责。

4、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在放炮后都必须由瓦检员先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工作,此工作由班组长和瓦检员负责。

二十、瓦斯检查制度

1、配备专职瓦斯检验员和瓦斯检验仪。

2、工作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下井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班至少一次。

3、瓦斯检查中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不准空班漏检。

4、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人员。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5、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及放炮前后,都必须先检查瓦斯。

6、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电煤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达到1%时,严禁放炮。

8、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电动机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9、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一动机器。

10、当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如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1、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13、如果停风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瓦斯排放。

14、停风区内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二十一、防突管理制度

1、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持证上岗。

2、遵守矿规矿纪,熟悉通风系统和避灾线路。

3、经常清洗防突机具,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4、坚持搞好“四位一体”防突工作,预测预报到位,数据测试准确,不弄虚作假,小直径排放孔施工到位,各类数据及喷孔地点准确,收集好原始资料。

5、打抽放孔时保证按设计施工,保证质量做到不漏气。

6、及时填写预测预报(效果检验)报告单和测试基础数据表,并送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签发允许掘进通知书后送达矿长、生产矿长、班长。

7、每次工作前都必须认真收尺,严格按允许掘进进尺作业,发现有超掘现象,立即报告调度室、生产矿长、矿长,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8、按规定填好防突牌板。

9、每次作业时必须佩带自救器,便携仪,光学瓦检器,并按规定使用。

10、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领导交付的临时任务。

二十二、防灭火管理制度

1、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120立方米以上的水量。

2、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20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

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井口房、井下峒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

4、井下硐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5、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20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

6、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10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峒室、检修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巷距上、下出口30米范围内要放两台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完好不失效。

8、井下使用的电缆、皮带必须阻燃,风筒、塑料管必须抗静电和阻燃,否则严禁入井。

9、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加强煤电钻保护的保养及维修, 采用皮带运输的巷道必

须按规定完善各种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不完善,皮带不得使用。

10、井下放炮,必须正向装药,正向起爆,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米,坚持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填满,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严禁使用放炮器以外的其它动力进行放炮,严禁放糊炮、巴炮和利用残眼、钻孔装药放炮。

11、半煤岩巷、煤巷的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以及雷管脚线之间连接处必须用绝缘电工胶布包扎,杜绝明接头。

1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严禁失爆。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13、首先发现矿井火灾的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汇报,尽快弄清着火原因,根据火灾性质,灾区的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灭火或控制火情。

1)、 采面上出口及上巷因机械火花引起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的情况下,首先切断该采面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然后用灭火器、水、砂等灭火。

2)、掘进巷道或其它地点的残药、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在瓦斯和一氧化碳不超过以上浓度时可先切断电源,直接用灭火器、水、砂灭火。

3)、电气设备着火,必须首先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在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的情况下, 用干砂或绝缘体灭火。

4)、瓦斯浓度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以上规定时,必须切断电源,在班队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灾区升井。

14、调度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本单位领导。

15、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处理。

1)、凡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灭火管路。管路出口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15米,并 配置一圈不少于20米的软管,否则停止作业。

2)、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防灭火措施。

3)、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回收封闭完毕,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4)、开展好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健全防灭火检查制度。

5)、斯抽放泵房作好防灭火检查记录工作,建立防火密闭管理台帐。

二十三、局扇通风管理制度

1、压入式局扇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通风巷道中,距回风口距离不得小于10m,

局扇风机的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区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2、局扇通风机的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部位有衬垫,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挂,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

3、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不得任意开停,并实行挂牌管理。

4、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5、局扇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通风机。

6、风筒必须环环吊挂,吊挂要“两靠一直”,靠帮、靠顶,平直,不得挤压或损坏,转弯时使用弯头;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遵照《作业规程》的规定,风筒不得有大于10cm的破口。

7、局扇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8、一台局扇通风机原则上只允许供一个工作面通风使用。

二十四、矿井测风制度

为确保煤矿以风定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对测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每10天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2、根据实际需要,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随时进行测风。

3、在井下设立相对固定的测风站,并在测风站悬挂相应的测风记录牌板。

4、每次测风结果应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进行记录。

5、根据测风结果和用风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6、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7、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每6个月必须到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检验记录应予存档保存。

二十五、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为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和工作面风量,防止瓦斯积聚,杜绝“一通三防”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对井下通风设施,特作以下规定。

1、每一矿(井)指定专人,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2、井下风门等通风设施的安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正常情况下,应处于关闭状态,不得随意支开。

3、因停电或主扇故障,主扇停止运转,停风时,为加大矿井自然通风量。方可将井口处的风门和其他有关风门打开,但主扇正常运转后,必须立即关闭;

4、风门等通风设施损坏后,必须立即派人维修好,确保各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

二十六、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地面高低压停送电制度

1、高压供电线路及设备停送电必须实行工作票制度,低压供电线路及设备停送电必须实行停电申请书制度,影响井上下安全和生产的必须经值班领导批准(计划检修以停电任务书为准)。

2、工作票必须统一编号,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字迹工整,内容要正确,执行后的工作票要妥善保存三个月,以备检查。

3、实行工作票时,当工作完毕,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前,经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双方现场交接、验收,并在工作票上签字后,即为工作终结。

4、实行停电申请书必须要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停电后要采取验电、放电、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要先拆除短路接地设施,然后在联系送电。

5、为防止误操作,变电所的倒闸操作必须实行操作票制度。操作票必须由操作工填写,倒闸操作必须实行操作票制度。操作票的内容应包括操作内容、操作顺序、法令人、操作工、监护人和操作时间等。

6、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油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隔离刀闸的顺序依此进行;送电合闸的操作以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接合刀闸。

7、操作票填好后,必须按系统接线图作认真检查,逐项进行核对,经值班负责人审核后,由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在模拟盘上进行预演,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变电所值班员在执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穿绝缘鞋或戴绝缘手套,并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8、各单位须进行停电检修工作时,必须填写工作票或停电申请手续,依据批准的停电申请书或停电工作票作业,否则不准操作。

9、各配电所、配电点和机房值班员,进行有关停送电工作时,必须有机电负责人批准的

停送电申请书和工作票作业,无批准的两种票值班人员严禁操作。

停电检修工作必须指定停送电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对停送电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否则,值班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工作。

10、矿值班室和变电所值班员,传达(或下达)停送电指令,口齿必须清楚正确,严格执行受令复核制度。

11、变电所值班员接到指令后,严格按指令进行操作,执行停电时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送电前要撤出短路接地线。

12、除变电所值班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变电所内一切设备设施进行停送电。

严禁约时停送电。

13、事故停电时的停送电操作,可不填操作票或任务书,随后必须记录清楚。

14、主扇风机因系统停电或事故停风时,值班员应立即向矿值班室汇报,矿值班室要立即下达指令,停止向井下供电。风机运转正常后必须请示矿值班领导,经领导同意后方可送电入井。

15、停电后,低压盘上必须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由值班人员检查准确,防止反送电。

16、发现设备及线路事故隐患,严重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时,可以先停电,再汇报矿值班室,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二)、井下高低压停送电制度

1、日检修要严格执行停电申请书,月检修、年底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任务书。

停电检修要严格执行对牌停送电制度,无牌或不对号严禁操作送电。

2、临时性的事故处理,必须由检修负责人与矿值班室联系,经同意方进行操作。

3、事故跳闸后不允试送电,待问清事故原因后,如可试送电,试送电一次,成功与否都应填写《事故记录簿》备查。

4、事故跳动闸试送电不成功,变电工要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在瓦斯检查不超限的情况下,由检修负责人与值班领导联系送电。

5、不论计划停电还是事故停电,需要检修或查故障的,都要严格执行对牌制度。

事故停电造成住扇或局扇停风后,瓦检员必须亲自与电工联系停送电,主扇不能恢复供风时,必须即时停掉相应电源。

6、严禁向未经检查瓦斯的巷道供电。

7、井下发生紧急事故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实行紧急停电,实行紧急停电后,要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值班室,恢复送电,必须听从值班领导或机电负责人指挥。

8、变电所外配电点或单个馈电开关的停送电操作,由施工负责人执行,开关停电后,必须由检修负责人将开关锁住,派专人看守,检修人员无权将开关恢复送电。

9、6KV高压的停送电操作、验放电、拆挂短路接地线工作,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二十七、电气设备检修制度

1、井下电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确保井下电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2、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应进行编号、挂牌,实行牌板管理,将所有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落失到维修人员头上,明确责任,便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有关业务部门应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下井检查电气设备,在检查时组织好相关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失爆现象的能当场处理的就当场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应派专人处理。

4、井下不能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查或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或电线)前,必须切断电源,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防爆电笔检查无电后,同时检查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开始工作,并挂有“有人工作”警示牌,不准送电。

5、日常运行中,应对隔爆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要求紧固螺栓必须拧紧,弹簧垫圈齐全,电缆连接牢固可靠,不会被拨脱,没有接入电缆的引入口要用钢板堵死,密封良好,接地装置连接可靠,外壳无裂痕和严重变形。

6、对防爆面要精心维护,在使用接合部件时,必须对防爆面加以保护,防止机械损伤和被粉尘污染,不允许用金属利器刮拭防爆面,为防止生锈,定期涂上一层薄凡士林或防锈油。

7、对于铝合金制作的隔爆外壳设备(如煤电钻),为防止它与钢件撞击点燃瓦斯,要在外壳表面覆盖一层耐久的合成树脂薄膜,包上皮套加以防护。

二十八、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为完善防爆管理,消灭机电设备失爆,特制定以下制度:

1、所有防爆检查人员都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任何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在参与设备完好方面的定案时,只有建议权,没有发言权。

3、入井地面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完好检查,符合要求,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否则,严禁入井。

4、井下运行设备必须随时进行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并处理完好。

5、井下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按照《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检修,做到检修一台,合格一台,检修前和检修过程中,都必须有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严禁作业。

6、井下电钳维护工必须熟悉井下各处供电情况,防止因搭错火或撤错线头造成严重后果。

7、井下所有人员对井下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都必须进行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

盲巷或已打上栅栏的巷道内不得有电气设备和电发现并且供电的,一律视为严重失爆和严重违章,必须立即停电停产处理完善,否则,严禁生产。

8、每班由电工进行巡回检查设备完好情况,10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危及安全的,必须立即处理完善,其余的,则必须定出整改完善时间,对未整改的,将根据矿规定进行处罚。

9、对新安工作面、掘进头等设备,除按供电要求进行施工外,还必须进行安装竣工设备完好验收,对不完好或严重危及安全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完善,待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生产或施工。

二十九、矿灯管理及使用制度

为了适应矿井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每一入井人员都能用上完好矿灯,从根本上消灭井下随意撤卸矿灯的现象,降低红灯率,特制定本制度:

1、全矿使用的矿灯由矿灯房统一管理。

2、矿灯总数应满足全矿的用灯要求,完好矿灯数必须达到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3、矿灯实行编号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用灯人员凭灯牌领用矿灯。

4、矿灯应完好,如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发放:

(1)、亮度不够;

(2)、灯线破皮露芯线;

(3)、灯锁不良;

(4)、灯头密封不严;

(5)、灯头圈松动;

(6)、灯面玻璃破裂;、

5、矿灯实行下井考勤,灯房人员在每次换班后2h,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汇报矿值班室。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使用11h。

6、领灯后一定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当发现灯头线破损,灯圈松动,玻璃破裂,灯锁封锁松动失效,灯不亮,电池盒子漏液或连接不可靠时,要立即更换,不完好的矿灯不允许下井。

7、使用矿灯人员,必须爱护矿灯,严禁拆卸、敲打、撞击矿灯。

8、在井下不随意打开灯盖和灯头圈,以防发生短路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9、不得手提灯线甩动灯头或提灯盒。

10、井下出现矿灯故障呈红灯时,持灯人应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安排换灯。

11、出井后应及时将矿灯交回矿灯房。

三十、探放水制度

1、矿井在建井前和生产中应对井田范围内和周围老窑及邻近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积水情况。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外的积水可能流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3、在推断有水害的地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4、探、掘过程中确保探水钻孔的有效超前距离不得低于20m。

5、在受水威胁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懂得水灾后的急救知识。

6、制定其它安全措施,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探放知识。

三十一、班前会议制度

1、每班上班提前半小时,召开班前会,会议以当班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为重点进行贯彻。

2、每天由矿长统一安排召开班前会的主持人的落实,并根据井下各点现场的些安全要求进行贯彻。

3、由当班安全员负责对班前会进行记录的填写。

4、凡是未参加班前会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入井工作。

三十二、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消防管理制度。

1、成立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为副组长,全体人员为成员,组长

职责是负责全面工作,对消防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准备,副组长负责实施消防工作的开展,成员,实施消防工作。

2、定期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全矿人员学习消防知识,并熟练掌

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管理,以提高消防技能和消防意识,做好消防,人人有责。

3、对井下和地面的用电和线路安装,严格按规定进行,对设备和各接线和易燃易爆场所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4、距地面进风井口和回风井口80米内严禁烟火,消防管理由安全检查员负责。

5、对炸药库房,材料库房,配电房等场所,由各场所管理人员负责。

6、对锅炉房食堂等场所消防管理工作,由炊事班负责。

7、由组长提出对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添置更新的计划,交付组长实施。

8、职工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电炉取暖,不得随地焚烧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9、在防火场地悬挂“安全消防”牌匾和标语,定期进行检查,做到警钟长鸣,持之以恒地开展消防工作。

三十三、粉尘检测制度

1、每月对井下产生点进行2次空气呼吸粉尘的浓度值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作好记录。

2、每半年对游泥二氧化硅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情况,采取综合治理防尘措施。

3、按期对粉尘检查仪表仪器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校正,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准确性。

4、对井下新构成系统的改变时,也要进行粉尘检测。

三十四、监控中心站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的供电设计必须满足监测系统的安装及断电要求。

2、任何人或所有单位,必须爱护监测系统的设备、设施,严禁损坏。与监测系统关联的电源侧电器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撤除和改线时,必须与相关人员共同处理。

3、掘进工作面放炮时,由瓦检员负责把迎头传感器撤回距迎头20米之外的安全地点,并挂好,否则造成传感器损坏将由瓦检员赔偿。炮后,再把传感器按规定复位悬挂好。

4、井下分站,电源箱的看管在安装设计中指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如因损坏照价赔偿。

5、风门开闭传感器由该风所辖通风系统范围内的班组负责人看管,风机开停传感器由台风机所供风头在班组负责,主扇房的监测装置及设备由主扇司机负责看管,损坏照价赔偿。

6、使用各种监测传感器的班组,不得甩开传感器不用,不得关闭分站。

7、监测工每天必须到井下校对调试、维护监测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8、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如果现场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在1小时内更换。

9、瓦斯监测断电装置试断电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并作好记录,保证井下监测装置断电灵敏、可靠。当不能断电时,必须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处理正常后方可生产。

10、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杜绝失爆,保持清洁。

11、监测工每天必须按要求把瓦斯传感器电缆放到位,并将传感器悬挂好。

12、采掘工作面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回收监测装置。

13、每班瓦检员必须对瓦斯传感器进行校对,每班不少于3次,发现数据不和,及时汇报。

三十五、监控中心站管理制度

1、监测中心室内各种设备必须建立各种台帐及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故障登记记录。监控主机每天必须24小时随时监控,严禁关闭监测系统运行软件或中心网站。不得运行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做与监测无关的事情。

2、严禁随意拆卸中心室内各种设备。

3、未经允许严禁拆卸其它硬件和软件,严禁违章操作计算机。

4、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显示屏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部分的运行状况,打印监测重点日报表,做好超限报警、断电记录,井下各监测点瓦斯突变情况,主扇、局扇运行情况,风门开、关及断电控制失灵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作好记录。

5、各种技术资料必须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6、机房内必须保持干净,设备摆放整齐,进入中心室必须更换拖鞋,并作好记录。

7、未经允许不得让外来人员进入机房,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操作,外来人员进入机房必须填好记录,遵守机房内各项制度。

三十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及校验制度

1、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随时监控各分站传感器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给矿负责人安排处理。

2、监测监控系统地调试完毕后,矿上必须派出专人参加厂家组织的监控培训班,学习监控系统的运行原理、流程和日常维护,学习监控系统的基本管理知识;监控系统必须由专职

维护工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

3、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等进行保护,防止因放炮冲击波损坏瓦斯传感器的设施。

4、每月定期将传感器送到厂家在当地设立的维修站进行校正。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现传感器异常,必须及时将传感器送到厂家在当地设立的维修站进行校正、维修。

5、系统值班人员必须每将天的监控报表打印出来,矿负责人必须每天对报表进行检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审阅后的报表必须及时存档,以备查阅。

6、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定期维修、保养,监控室必须保证清洁卫生,确保监控设备一尘不染,值班人员必须爱护监控设备。监控室不得堆放杂物。

7、安装断电监控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及控制线,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8、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9、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数据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10、安全监测仪器应定期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测单位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检验。

三十七、井巷维修制度

为了使井下巷道随时保证通风行人断面及顶板安全和搞好文明生产,特制定如下井巷维修制度。

1、对系统巷道每旬安排专门队组维修一次,对通风、行人断面不够的,进行拉底或扩巷,有折梁断柱进行更换,空帮空顶、片帮漏顶的,认真刹背。

2、对掘进头每天八点班开工前巡视一遍,有折梁断柱、空帮空顶、片帮漏顶的,及时进行更换或刹背,消灭隐患。

3、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每5天进行一次拉底,确保通风和行人断面。

4、对其他可有可无的巷道每月排查一次,并每月安排计划予以回收封闭,以简化系统、

降低通风阻力,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

三十八、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井上、井下生产系统各环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按国家规定,必须在一小时内,将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经过查清并记录后,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统计包括伤亡及五大灾害事故,统计内容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经过、原因、性质、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每次事故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防范措施要在年度总结中作出记载。

3、对发生煤与“瓦斯”事故还必需查清突出方向、孔状、容积及煤(矸)量,计算气体涌出量,发生事故前后的安全措施等。

4、统计工作由技术人员负责,发生事故的向上报告由矿长负责。

5、作好事故统计档案工作,作为矿井事故统计分析预防的基础资料。

三十九、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凡经公安部门确定为要害部门的单位或部位,要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值勤或值班人员有权制止或拒绝没有证件或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擅自入内,如有参观、学习、检查工作的,必须持有介绍证明,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或有要害部门领导陪同,方可进入要害场所。

2、要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由表现好,责任心强,安检部门发证,持证才能上岗。

3、要害部门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设备物品、器材、仪器等要严格清点,互相签字认可方可交接,对运行中的设备要随时检查巡视,发现异常和事故必须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汇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4、要害场所凡批准进入者,必须遵守本部门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走动,不得乱摸乱动,要注意安全,必须在值班人员允许、带领及领导下进行活动。

5、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且不得擅自操作运行设备,在岗期间要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6、提高警惕,严防人为进行破坏,严防自然灾害情况发生所造成的破坏,保护好场所的安全。加强防火,防洪防破坏措施建设,常备不懈。

7、做好要害场所外围设施的定期检查巡逻,发现可疑现象立即报告本部门。

8、值班人员要保持要害场所的干净、清洁、整齐、美观、要做好文明建设。

四十、倾斜提升巷严禁蹬钩、行人的管理制度

1、提升道上下口必须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警示牌,并严格遵照执行。

2、提升道“一坡三挡”必须完善,且灵活可靠。

3、提升信号必须齐全、完善,符合要求。

4、提升道行人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5、严禁把钩工和其他人员爬、蹬、跳车,如发现一律开除,并罚款500元。

6、提升道上口,由绞车工或把钩工负责监督人员进入;提升道下口,由下口把钩工负责监督人员进入提升道,防止提升、下放车时,造成人身事故。

7、若提升道内有偏口、峒室、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方可允许人员进出,但必须与绞车司机联系。

8、凡进入提升道施工作业者,都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方可进入施工,但进入人员必须进行清点,并时刻与绞车司机联系。

9、安全检查时,必须将大钩提放至安全地点,并停掉绞车,锁住开关,时刻坚守岗位,待检查完毕,人员全部离开提升道,方可恢复送电提升。

10、提升道出现矿车跳道时,除处理跳道人员外,他人严禁入内,并时刻与绞车工联系,处理完毕,人员全部撤除后方可恢复正常提升。

四十一、用工制度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劳动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特编制如下用工制度:

1、新入矿的丛业人员必须送有资质单位进行为期脱产技能、素质培训,经考试合格才准上岗。

2、新入矿经考试合格的丛业人员必须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进行。

3、丛业人员到矿后,必须由本单位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不得安排新工人单独作业。

4、新入矿的丛业人员到矿第一天起必须由企业矿长,技术负责人对从业人员进行《三大规程》,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培训,熟悉了解企业内部环境。

5、从业人员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一律给予开除或辞退,不得留用。

6、企业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进行合理用工,确保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7、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员严禁从事井下作业。

四十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迭毛沟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分为: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伤害﹑灼伤﹑火伤﹑冒顶片帮﹑透水﹑爆破伤害﹑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火药爆炸﹑容器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地面自然灾害﹑中毒和室息﹑粉尘职业危害﹑其它危害等。为预防事故发生和防止事故扩大特制定以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矿成立:“矿井灾害处理与抢救指挥部”,除负责日常预防措施的实施外,并负责灾害事故发生的救灾和事后处理工作。由矿长任总指挥。

2、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在处理事故的安全地点,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具体成员和地点。

3、矿长:是事故救援的全权指挥,在总工程师,技术人员和救护队的协助下,制定应急援方案和计划。

4、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灾变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的领导下,组织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5、副矿长: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需的抢险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材料,签发抢救事故的入井特别可证。

6、救护队长:对矿山救护的特别行动负责,全面指挥,领导矿山救护队,根据救援方案和计划,完成对灾区遇险人员的救护和事故处理。

7、通修队:根据矿长命令,协助救护队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施有效监督。

8、驻矿安全监督员:根据处理事故作战计划,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施有效监督。

9、测量工程师: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按照矿长的命令负责协调各方面工作。

10、生产、技术科长:参与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按照矿长的命令,组织抢险人员,参加现场抢险组织指挥工作。

11、安全科长:参与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有关资料,按照矿长的命令,组织安检、瓦检、通风人员参与事故抢险工作,加参现场抢险安全监督工作。

12、机电科长:根据矿长的命令,组织电工班、钳工班参与抢险工作,确保主要通风机运转满足抢险需要,组织安装抢险所需机电设施,确保正常运转。

13、矿值班调度室员: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人员和有关情况,以及抢

险进展情况,并将事故情况向救护队、矿长和有关领导汇报,随时统计掌握井下人员情况。

14、考勤,矿灯发放和检身员:根据入井人员的挂牌和领取自救器号码,查清入井人数及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对对没有指定的副矿长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的人员,不得发给矿灯和自救器,并在井口严格检查,制止入井。

15、有关班、队长:负责查对留在区域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带领撤退到安全地点直到地面,将现场所见到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报告矿调度室。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抢险和灾害处理任务。

16、物质供应员:及时准备好必须的抢险器材及物质,并个别机矿长的命令,迅速运送到事故地点。

17、运输班:保证器材人员和器材物质运到事故地点,完成运输工作,做到运输线畅通无阻。

18、生活和善后人员:保障救灾人员的食宿,妥善安置和处理善后事项。

19、发生灾变事故后,事故地点附近的人员应尽量了解或判断事故的性质,地点和灾害程度,迅速利用最近地点的电话或其他方式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向可能波及的区域发出警报。迅速向相关指挥部成员汇报。

20、灾害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沉着冷静,根据灾情和现场条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投入现场自救,抢救。

21、当现场不具备事故抢救条件时,或可能危及人员的安全时,应根据《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的撤退路线的现场实际情况,在班队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2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向矿应急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名单通知有关人员立即到救灾指挥部(调度室)集合,待命。

23、、救灾指挥部人员在救灾总指挥部的带领下,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初步分析判断井下事故类型、程度和影响范围,立即启动相关预警级别和救灾方案,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控制灾情,尽快核实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并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报告,同时向县救护队,柏果镇煤管站,柏果镇政府、县煤炭局报告。

24、由事故发生单位的现场人员或井下值班管理人员将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事故范围程度、现场情况、人数及撤人情况向矿调度室紧急汇报。

25、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做好事故部门汇报,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救护队,若需要立即通知。

26、矿调度室通知人员按附表二顺序通知有关人员到矿调度室集中,并作好通知记录。

27、矿总指挥接到电话后,立即到矿调度室主持全面救灾工作,并向有关人员发布处理事故的各项命令及监督救灾措施的执行。

28、指挥工作只能由总指挥一人统一进行,任何人不得干扰总指挥的工作,避免多头指挥,造成指挥失误。

29、各有关人员接到电话通知,立即到矿调度室向总指挥报到,根据总指挥的命令结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现场具体情况负责。

30、材料供应部门必须准备好救护器材、物质和运输车辆。当发生灾害时,矿各部门要全力以赴,赶到现场听候命令,准备执行任务。

四十三、安全质量检查跟踪处理制度

一、矿成立安全质量检查小组。由行政矿长任组长,相关副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安检科、技术科、工资科、企管科、调度室等单位中取得安全检查资格证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以安检科为主。

二、安全质量检查小组职责: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对各工程项目、施工地点进行检查。检查小组在执行安全质量检查行为中,严禁弄虚作假。

三、由安检科负责组织安全质量检查。

四、检查时间及次数:

1、采掘: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3次;

2、机电运输、通风: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

3、时间由安检科安排。

五、安检科负责召集检查组人员、各单位有关人员,采取集中公开评定的方式对各单位安全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并及时将评定结果报矿有关领导和各单位。

六、安全质量检查不合格项目要挂牌管理,由安检科负责跟踪处理;确保合格。

七、安全质量奖罚

1、安全质量奖罚按矿考核规定执行,安检科负责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各专业安全质量检查等级评定结果上交考核部门,以便兑现安全质量工资和抵押金。

2、因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重新投入的材料按材料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四十四、瓦斯监控员岗位职责

1.认真监守在监控的岗位上,不能私自离开监控室并保证监控室和值班室随时整洁。

2.当监控器操作平台出现异状时立即向值班室的人员汇报。

3.认真做好每天的监控记录,特别是瓦斯超限要作好记录并注明瓦斯超限的原因。

4.每天的瓦斯监控报表打印出来并请矿长和总工复核签字。

5.保证瓦斯监控图的完整,各井下监测设备的准确位置要在图上清楚地表示出来。

6.熟练地掌握KG90瓦斯监控器的系统软件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7.如本矿内有特殊任务时,要服从领导的安排,协助完成工作。

四十五、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

一、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系统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监控中心和生产调度系统要联合值守、统一指挥。配备系统操作人员不少于 4 人,维护人员不得少于 4 人,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一通三防”、电器控制、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应用技能;

(2)具备高中或者中专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现场实践经验;

(3)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中心实行每天 24 小时值班,每班至少各有 1 名操作、1 名维护人员;每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浏览分析监视器显示的监控信息数据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及时接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电子邮件或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各级监控中心接到系统超限报警、断电信号,或发现系统运行不正常,出现无信号、无数据等重大问题,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按应急处置预案对有关作业地点或全矿井作停产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中心要按辖区管理权限分别督促矿井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案。

三、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煤矿值班领导组织处理,采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等措施,并及时将现场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监控中心,要求以电话或传真上报;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必须由矿值班领导签字后及时上报上级监测监控中心备案;

四、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断电但馈电传感器显示开关仍然有电的异常信息时,必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利用系统的

异地断电功能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五、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值班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扇停风、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值班领导,由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监控中心,最后处理结果必须由矿值班领导签字后报上级监控中心备案;

六、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系统软件、硬件故障,应当立即报告矿值班领导报告上级监控中心,并立即启动安全监控系统应急预案,对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直至故障排除。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管理‘

(1)设备、仪器台帐;必须建全。

(2)传感器检定、使用、管理卡片;

(3)传感器必须定期校检。

(4)断电功能的定期试验。

(5)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6)检修记录、巡查记录;

(7)系统使用情况月报、季报、年报表;

(8)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

(9)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悬挂或甩开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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