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⑰︱法人的清算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章樑1]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章樑2] 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章樑3] 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章樑4]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章樑5]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章樑6] 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章樑7] 。

第七十二条【清算】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章樑8] 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章樑9] 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章樑1]依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公司法》183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法》第18条第2款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等。

[章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龙卫球、刘保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提出,两者有无顺位?均不履行义务时如何担责?(P238)

个人认为,这一设问是没有考虑到总则对不同法人机构的设计。营利法人设执行机构,通常是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社会团体法人设执行机构,通常是理事会;事业单位法人设决策机构,通常是理事会。捐助法人设决策机构,通常是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并设执行机构。前三种法人不存在两种机构并立的情况,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与前三种法人的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相似的职能,都是可以产生法定代表人的机构。其执行机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常见的主要有秘书处,其职权明显不同。因此捐助法人的执行机构成员显然不应成为本款的清算义务人。

[章樑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公司法第183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推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1条第2款)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第2款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商业银行法》第70条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保险法》第149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证券风险处置条例》第21条第1款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应当做出撤销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第23条第2款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自行组织清算,不得参与行政清理工作。

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这类没有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者作为权力机构的法人谁是清算义务人?是否仍然按老的惯例由开办者担任?

[章樑4]法人的债权人、出资人和员工等。

[章樑5]《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2款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2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章樑6]《公司法》第十章

《慈善法》第18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第2款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第2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8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

[章樑7]《公司法》第十章

[章樑8]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参照《公司法》第184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章樑9]总则第95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第2款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3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法》第18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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