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员集体协议20**年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代表中国船员、中国船东协会代表中国船东,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运事业发展,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中国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船员体面劳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 )、国际海事组织(IMO )的有关公约,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其所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

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方便旗①船舶,雇佣中国船员的,可以选择使用本协议。如选择使用本协议的,需遵守船旗国或地区法律、法规。

第三条 船东应当尊重船员依法参加、组织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在企业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船员工会组织。工会应按《工会法》规定开展工会活动, 履行工会义务。 ① 方便旗国家或地区参考以下名录:1. 安提瓜和巴布达;2. 巴哈马;3. 百慕大;4. 开曼群岛;5. 塞浦路斯;6. 直布罗陀;7. 洪都拉斯;8. 黎巴嫩;9. 利比里亚;10. 马耳他;11. 马绍尔群岛;12. 荷属安第列斯;13. 巴拿马;14. 圣 文森特;15斯里兰卡;16瓦努阿图,等。

第四条 船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和上船协议。船员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船东雇佣劳务派遣船员的,应确保该船员与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或相关单位签订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协议所称船东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依法取得船舶营运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协议所称船舶是指国际航行海船,不包括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

本协议所称船员是指受雇于从事商业活动的船舶上工作、实习和见习的任何人员。

本协议所称基薪,是指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它不包括加班报酬、奖金、津贴、带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额外报酬。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管理

第六条 船东招聘船员,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当在充分听取工会和船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提前交给船员,确保船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咨询和研究。

船东和船员约定的试用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船东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解除船员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船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工会有权代表船员就涉及船员利益方面的事宜向船东提出意见(或进行交涉),依法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船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劳动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船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船东不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8个月。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者航行的航线不方便更换船员的,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延后2个月。船员在船工作满10个月后未能下船的视为逾期。船员在船超期服务的,船东从第11个月起应向船员支付额外的超期补贴。超期补贴额度不应低于船员基薪的10%。

船员在船连续服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二条 船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船员的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船员的基薪不得低于本协议附件1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船东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船员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在船领取和家汇工资部分。合同约定时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一个月。

船上支付的劳动报酬采用的货币兑换率,应当按照有利于船员的标准确定。

船东应定期向船员提供月劳动报酬清单,该清单应包括劳动报酬结构和代缴费用的内容。双方可自行约定清单签收方式。船员需要查询工资实际支付情况的,船东有责任协助船员获得相关信息并不得收取额外服务费。

第十五条 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船员带薪年休假和公休假期的权益。

待派船员指船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休息时间有关规定以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关于休息时间有关约定全面行使休息权后,非因船员原因暂时无法上船工作的船员。待派船员的工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招募的船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商业保险,并

按时足额缴纳其应当缴纳的各项费用。

船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船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 船员在船期间,以每日工作8小时为依据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十九条 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上每工作1个月不少于2.5天的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在船船员不低于其基薪300%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船员在船连续工作8个月以上的,船东应当保证船员连续休息休假时间不少于40天。船员超期服务的,连续休息休假时间相应延长。

第二十三条 安排船员超时加班的时间和休息时间的限制:

(一)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船员最短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0小时; 且在任何七天时间内不应少于77小时。

(二)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第二十四条 船东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记录船员每天在船作息时间,并由船长或其指定人员和船员本人签字认可。船员应每月持有1份该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第二十三条限制:消防,救生训练,安全演习(以对船员的休息时间影响最小和不会造成疲劳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以及出于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的紧急安全需要,或者出于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人员的需要。一旦恢复正常,船长应尽快确保所有在计划安排的休息时间内从事工作的海员获得充足的休息时间。

第五章 船舶配员及值班

第二十六条 船舶应当保证处于适航状态(符合IMO 、ILO 公约标准)和配备有足够的、具有适任资格的船员,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维持必要的值班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配员不应低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确保在各种情况下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和保安。

第二十七条 当船上发生缺员时,顶替其工作的船员应该得到补偿。原则上,缺员应当尽快在下一个方便港口补足。

第六章 职业安全和医疗

第二十八条 船舶应建立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管理制度,并且应当配备常用药品、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以及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的船员。

第二十九条 船东应当确保为其服务的船员得到职业健康保护,并且在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下生活、工作和培训,船员应当接受过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培训。

第三十条 船舶应当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督查安全问题,选举安全代表参与船舶安全委员会,有效实施并促进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船东应当为船员提供充足的品质良好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季节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 船东应当向船员提供健康保护,应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体检标准为船员提供健康体检,建立船员健康档案。

第三十三条 船员在船期间发生伤病,船东应当依法及时安排必要的治疗(包括住院治疗),直至痊愈或者医院治疗期结束,并支付船员医疗费和食宿费。

第三十四条 船舶驶经战区船东应当为船员办理人身保险;

船舶驶经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船东应当为船员办理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船东雇佣女船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做好女船员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配备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工作。船东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女船员经、孕、产、哺“四期”保护工作,并按国家生育保险规定报销相关检查费用。

第七章 食品、居室、寝具和娱乐

第三十六条 船舶应当为在船船员提供:

(一)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其他ILO 有关公约要求的饮用水和食物,尊重船员的宗教信仰、社会习惯,并按公约要求提供餐厅、餐具及其他与船员饮食有关的必备设施或人员;

(二)标准的卧室及用具;

(三)洗衣设备;

(四)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舱室面积和娱乐设施;

(五)取暖和通风设备;

(六)卫生设施;

(七)照明设备;

(八)医务室;

(九)必要的降噪和防振动措施,其他船员日常生活和工作必需的设施。

第三十七条 船东在可行时,应为船员在船通讯提供方便条件。

第三十八条 船员的伙食费标准不低于附件2中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当食品和住所不是在本船提供时,船东应当负责提供品质良好的食品和住所。

第八章 服务于战区、疫区、海盗活动区域等危险区域

第四十条 如果船员所服务的船舶需驶往战区、可能严重威胁生命的传染疾病疫区或者海盗活动区域,船东应当及时向船员提供该地区的全面情报信息、本轮的航线和抵达港口,以及必要的防护措施和知识。

第四十一条 船舶需要驶往战区、疫区需要征得船员的同意,如果船员拒绝前往,船东应当安排该船员遣返并支付遣返费用。

第四十二条 船舶进入战区、疫区,船东应当每天向船员支付不少于一倍基薪的特殊津贴。不足五天的,至少按五天计算。

第四十三条 船舶驶经海盗活动区域,船东应参照国际规定,给予船员补偿。船员因海盗袭击受伤或死亡,应比照相关战

区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九章 伤亡保赔

第四十四条 船员在船期间发生或者源于这期间工作而发生疾病或者受伤的,船东应当及时为船员安排治疗。治疗期为:直至痊愈;确诊为永久性疾病或者永久性残疾;约定的治疗期届满(双方约定的治疗期不应少于16周)。

生病或受伤船员在船期间,船东应向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和全额在船工资。

船员离船治疗的,受伤船员在治疗期内船东应当负责支付船员的全部医疗费和全额在船工资;在船生病的船员在治疗期内,船东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全部医疗费和不低于公休工资或待派工资的工资,两者以较高者为标准。

第四十五条 船员在被雇佣期间,包括上船或者遣返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遭受永久残疾的,船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船员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及时赔偿。

第四十六条 船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后,可以为在船船员的疾病、伤残、死亡向声誉良好的船东互保协会或者保险公司投保。 出险后船东应当负责追索保险赔偿金,并及时、全额转交船员或者死亡船员的继承人。

第四十七条 船员在船期间,包括上船或者遣返途中,发生死亡的,船东除应当支付赔偿外,还需付清该船员所有应得的收入,妥善保管并返还遗物,妥善安置骨灰或遗体。

船员在船期间因生病或受伤丧失工作能力需要离船治疗的,船东应妥善保管并返还船员财物。

第四十八条 船东可参照附件5《船员在船伤病亡处理行业建议标准》执行本章条款。

第十章 遣返

第四十九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员配偶、子女、父母死亡或病危的; (四)船舶灭失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东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六)船员在船连续服务12个月的;

(七)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其它应当遣返的情况。 符合前款条件的,船员要求遣返的船东应当同意。

第五十条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三)船员与船东约定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 船员离开船舶回到遣返目的地的遣返费由船东支付。

船东对于新招募的船员,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其不称职,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将其遣返或与船员协商降职使用。如果遣返,遣返费用由船东支付。

第五十二条 遣返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船东应当负责船员在途中食宿费、交通费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直至遣返目的地为止。

第十一章 解除和终止合同

第五十三条 船员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船东或者通过船长通知船东,可以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遣返:

(一)船员工作于合同约定的某特定航线后,如果该特定航

线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经过船东与船员的协商,就调整航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如果船员所工作的船舶,依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员生命安全公约》(SOLAS )或港口国检查,被证实不适航,并且船舶的缺陷永久不能得到修复,使船东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

船员要求遣返的,船东应当同意,并支付相应的遣返费用。 第五十五条 以下情况船员违抗命令不开航,将不作为船员的过错,船东也不应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依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员生命安全公约》(SOLAS )或者港口国检查被证实不适航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船舶属于非法开航,如: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能危及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的;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的等。

第五十六条 解除或者终止船员劳动合同,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船东应当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船长和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终止职务。

船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船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船员投诉及劳动争议

第五十七条 船东应当为船员提供体面工作的条件,不得依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民族血统、社会出身等施以歧视,使船员在一个不受虐待和歧视的环境中工作、训练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船员在船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船舶工会协调解决或者向上级工会投诉。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五十九条 船员发现其工作的船舶有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劳动标准的情形,可以向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船东协会投诉;也可以向该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地或者船员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中国海事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章 船员的教育培训

第六十条 船东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船员进行职业培训,增强船员

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中国船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第六十一条 船东出资对船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船员约定相应的服务期限。

船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船东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在从事国际或者港澳台航线航行的500总吨以下商船上工作的船员的劳动标准参照本协议执行。

第六十三条 船东需要船员服务机构提供配员服务的,应当选择持有中国海事局颁发的有效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船员服务机构。

船东应当确保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船员权益的劳动标准不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船东管理的船员服务机构在签订船员派遣协议时应确保协议中有关船员权益的劳动标准不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语言为中文、英文,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 船东应提交《履行申请书》(附件3)、《方便旗船舶使用特别声明》(附件4),由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出具

确认书。船东应将申请书(或特别声明)复印件、确认书复印件与本协议文本一同留船备查。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的修改或者附加,须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字同意,并收编在本协议中。本协议更新后,自动执行新协议标准。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船东协会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2014年12月××日 2014年12月××日

附件1:最低基薪

附件2:最低伙食费标准

全球航线: 8 美元/人/天 东南亚航线:6 美元/人/天

附件3: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申请书

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申请书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公司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

本公司以下____条中国籍船舶,申请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 船舶名录:

(可另附纸,另附纸的每页需加盖公章)

公司(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填写说明:

1、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需要使用本协议的,应填写《履行申请书》,一式三份。

2、二份提交至中国船东协会,一份船东保留。

3、审核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共同出具确认书。 4、船东应将确认书和申请书复印件、集体协议一同留船备查。

附件4:方便旗船舶使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特别声

方便旗船舶使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特别声明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公司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

特别声明如下:

本公司在以下船舶上雇佣的中国籍船员,适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

本公司保证:1、声明中所列船舶上所有中国籍船员适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 已按照船旗国要求备案或得到船旗国主管部门许可,不违反船旗国法律。2、本公司对本声明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3、本声明从签发之日起生效。4、本声明有效期截止于2015年12月31日

本公司以下____船旗共____条船舶(如拥有或管理2个或以上国家旗帜,在此处按船旗不同分别列明每种船旗的船舶总数),申请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

(可另附纸,另附纸的每页需加盖公章)

公司(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填写说明:

1、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方便旗船舶需要使用本协议的,应填写《方便旗船使用特别声明》,一式三份。

2、二份提交至中国船东协会,一份船东保留。

3、审核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共同出具确认书。

4、船东应将确认书和特别声明复印件、集体协议一同留船备查。

附件5:

船员在船伤病亡处理行业建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员在船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患病后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船员和船东合法权益,依据国际相关公约和国内《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行业内船员伤病亡赔付惯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并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的船东及中国船员。

第三条 船东应当为船员提供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培训,制定积极、有效的预防和保障措施,防止伤害事故和疾病发生。船员在船一旦发生伤病亡事故,船东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伤病船员迅速得到船上、岸上的医疗救助。

第二章 工伤死亡补偿

第四条 船员在船因工死亡,除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得到补偿外,船东应不低于以下标准给予船员近亲属一次性死亡补偿。

计算方法如下:

注:① 计算补偿金额时,在船工资月收入大于或等于15000元的,以15000元为基数计算;月收入小于或等于7000元的,以7000元为基数计算;月收入大于7000元小于15000元的以实际收入计算。

②年龄:指船员遭遇意外伤亡时的年龄。

第三章 工伤处理

第五条 医疗费承担

船员在船因工受伤后,直至医疗期结束,其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救助、遣返等相关费用均由船东支付。

治疗期指对受伤或患病船员进行治疗,至伤病痊愈;或确诊为永久性疾病、永久性残疾;或约定的治疗期届满(双方约定的治疗期不应少于16周)。

第六条 治疗期工资待遇

船员在船因工受伤后,直至治疗期结束,船东应当支付全额工资。

第七条 船东补偿

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船员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享有相关待遇外,船东应以本标准第四条确定的一次性死亡补偿标准为基数,分别按如下比例额外给予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船员一次性伤残补偿。支付伤残补偿金期限不能超过伤残等级评定后60天。

一级伤残80%;二级伤残70%;三级伤残50%;四级伤残30%;

五级伤残20%;六级伤残15%;七级伤残10%;八级伤残7%;

九级伤残5%:十级伤残2%。

第四章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第八条 医疗费承担

(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船东应当及时为船员安排治疗,在国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所需的医疗、救助、遣返等相关费用均由船东支付。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船员被遣返后,在国内的医疗费按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处理,社会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处理。

第九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待遇

(一)船员在船期间,需向船员支付全额在船工资。

(二)在船患病的船员遣返后,其医疗期内的待遇或补偿可通过派船协议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船员公休工资或待派工资,两者以较高者为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船东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外,可以为在船船员的疾病、伤残、死亡等向声誉良好的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投保,出险后船东要及时给与医疗救助,必要时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并负责追缴索赔,及时转交船员或船员近家属。

第十一条 船东应采取措施保护患病、受伤或死亡船员留在船上的财物,并将其妥善归还给船员或其亲属。

第十二条 本标准的修订和有效期与《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一致。

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申请确认流程

一、五星红旗船舶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的申请确认流程:

1、船东提交《申请书》(附件

3),一式两份。

2、 “申请书”加盖公章,快寄(或转交)给中国船东协会。

3、中国船东协会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确认书”一式三份,盖公章后连同将其中一份“申请书”转给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另一份“申请书”留存。

4、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对“申请书”进行确认后,在三份“确认书”上盖公章,将二份“确认书”转给中国船东协会。将一份“确认书”和“申请书”存档。

5、中国船东协会收到“确认书”后,将一份“确认书”及集体协议文本转交船东,另一份“确认书”连同留存的“申请书”一并存档。

6、船东将集体协议、“确认书”复印件留船备查。

二、方便旗船舶履行《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 类》的申请确认流程:

1、船东提交《方便旗船使用的特别声明(附件4)》一式两份。

2、 “特别声明”加盖公章,快寄(或转交)给中国船东协会。

3、中国船东协会收到 “特别声明”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确认书”一式三份,盖章后连同一份 “特别声明”转给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另一份 “特别声明”留存。

4、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对 “特别声明”进行确认后,在三份“确认书”上盖章,将两份确认书”转给中国船东协会。将一份“确认书”和“特别声明”存档。

5、中国船东协会收到“确认书”后,将一份“确认书”及集体协议文本转交船东,另一份“确认书”连同留存的“特别声明”一并存档。

6、船东将集体协议、“确认书”复印件留船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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