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修订稿)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修订稿)》(江委办〔2010〕9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申领对象和条件
凡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江干区就业援助卡》(以下简称《就业援助卡》),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困难家庭人员:纳入街道(镇)救助圈的家庭人员。
2.被征地人员:因土地被征用而农转非的人员。
3.撤村建居人员:因撤村建居而农转非的人员。
(二)申领发放程序
1 .申请。申领《就业援助卡》的,由本人到户籍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室申请登记,填写《江干区就业援助卡申请表》,提供街道(镇)困难家庭救助证明、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证明材料。
2.受理、初审。社区(村)劳动保障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送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
3.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4.区确认。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三)相关事项
1.《就业援助卡》由区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统一格式,免费向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就业援助卡》工本费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 .持《就业援助卡》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就业援助卡》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就业援助卡》由用人单位保管;从事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就业援助卡》由服务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保管。
3.持《就业援助卡》人员只能按其就业方式(自主创业、被企业招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岗位)享受优惠政策,不得同时多处享受优惠政策。
4.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人员,其持有的《就业援助卡》自行失效。
5.持《就业援助卡》人员户口迁出本区的,其持有的《就业援助卡》自行失效。
二、关于鼓励学历教育
1.凡本区农村求职登记人员新参加成人高中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按实际费用予以报销;新参加成人大专、本科学历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的补助。
2.学历教育补助申领程序
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经镇初审,由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
(3)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学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三、关于鼓励技能培训
1.本区范围各类企业对招收的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残疾人进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实补助;并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培训费用补助和奖励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在培训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单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经街道(镇)初审,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定点培训学校批文复印件;
(3)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开班备案表原件;
(4)《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5)参加培训人员发证名册复印件。
四、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园内创业开业和社保补贴、带动就业奖励
1.持《就业援助卡》人员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进入区、街道失业人员创业园进行创业,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和每人每月150元社保补贴;带动本区失业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以单位或个体劳动者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按规定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业奖励和社保补贴;只缴纳1种社会保险费的持《就业援助卡》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业奖励和社保补贴。
2.持《就业援助卡》人员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进入区、街道失业人员创业园进行创业,园内创业房租减免按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园外创业房租补贴按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杭劳社就〔2009〕3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开业和社保补贴、带动就业奖励申领程序:
持《就业援助卡》人员在营业执照有效期满12个月后,携带以下材料向失业人员创业园提出申请,经街道初审,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就业援助卡》原件和复印件;
(4)12个月的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
申请带动就业奖励还需附上:
(1)《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
(2)录用本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
(二)市、区困难家庭人员自主创业开业补贴(未提及社保补贴)
1.对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2010年10月1日以后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
2.开业补贴申领程序:
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营业执照有效期满12个月后,携带以下材料向户籍地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经街道(镇)初审,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4)《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5)12个月的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
五、关于企业用工补贴
1.用工补贴申领条件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2010年10月1日以后新招用持《就业援助卡》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用工补贴。
用人单位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招用《就业援助卡》人员,2010年10月1日以后仍聘用的,可视作新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用工补贴政策。
2.用工补贴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在为持《就业援助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的次月15日前,携带以下材料,向单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区外企业向持卡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经街道(镇)初审,由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援助卡》原件和复印件;
(4)《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
六、关于公益性岗位
1.自2010年10月1日起,每年安排300个区级公益性服务岗位用于安排持《就业援助卡》人员就业,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从业人员所需的经费,由区、街道(镇)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
2.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范围
社区(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是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保洁员、保安员、保绿员、助老助残员、社区主办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星光老年室、托儿所、爱心食堂的后勤服务人员、村护林员等有利于社区(村)建设的岗位。
需要增加社区(村)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社区(村)向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填报《江干区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
3.公益性服务岗位的上岗协议
公益性服务岗位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的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协议最晚签订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各项待遇标准和日常管理按市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现行办法执行。
4.公益性岗位经费的申报程序
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于每年度末的次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送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经街道(镇)初审,由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就业援助卡》复印件;
(3)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复印件;
(4)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七、关于失业人员创业园补贴
1.关于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创业园奖励
(1)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园,除享受市政策每年5-10万元的补贴外,区财政给予主办方奖励标准为,创业园内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数在15家(含15家)以上不足30家的,每年可获得1万元奖励;创业园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数在30家以上(含30家)的每年可获得2万元奖励。
(2)创业园奖励申领程序
创业园主办方携带以下材料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经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初审,由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①《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创业园当年运行情况总结;
③入驻企业汇总表及相关资料。
2.关于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创业园和补贴
(1)各街道、社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创业苑”“创业角”等“一园多 点”形式创建创业园,经区劳动保障局认定,按规模给予每年2—5万元的补贴。
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投资创建创业园的,经市、区劳动部门认定,按规模享受上述政策。
(2)创业园的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区级创业园:
①创业园以孵化失业人员创办的微型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②创业园建筑面积要求在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其中直接用于企业用房和为企业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③采取“一园多点”形式创建创业园的,创业园内企业数不少于10家、每个点企业数不少于5家,每家企业用房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合办的创业园内由失业人员任法人代表的企业数不少于企业总数的80%。
④创业园具有较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入驻和退出机制,可以为园内企业提供所需的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3)创业园认定的程序
①申报。江干区失业人员创业园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凡有意开办创业园的单位或机构向园区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A、《江干区失业人员创业园申报表》一式四份;
B、创业园管理办法;
C、创业园场地相关资料;
D、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②审核。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并汇总后报区劳动保障局核定。
③认定。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进行认定。
(4)主办创业园补贴标准
①经区认定的创业园,主办方每年可获得2—5万元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园内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数在10家(含10家)以上不足15家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可获得2万元补贴;创业园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数在20家以上(含20家)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可获得5万元补贴。
创业园主办单位为两家以上的,主办创业园补贴直接拨付给主要申请方。
②创业园补贴申领程序
创业园主办方携带以下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经街道初审,由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A、《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B、创业园当年运行情况总结;
C、入驻企业汇总表及相关资料。
D、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关于完善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1.硬件标准。以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为依托,完善原有服务功能,增设职介区、发布区、招聘区,配备必要的微机、2—4平方米大屏幕、液晶屏等信息采集、发布设施。社区 “就业援助服务社”要更新不便于查询且老化的触摸屏,配备必要的微机、电子屏等信息采集、发布设施。
2.经费保障。对达到上述标准的街道就业援助服务平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建立“就业援助服务社”的社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工作补助经费由区、街道按1:1比例共同承担。
3.街道、社区就业援助服务平台建成后,携带以下材料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经区劳动保障局实地验收,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江干区就业援助服务平台改造费用申报单;
(3)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申请工作经费补助在次年1月份由街道或社区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考核通过,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
九、关于鼓励职业介绍
1.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本区《就业援助卡》、《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满3个月,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享受市政策补贴外,给予每人一次性150元的职业介绍奖励。
2.职业介绍奖励申领程序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推荐的持《就业援助卡》、《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满3个月以后,携带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经街道初审,由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就业援助卡》、《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复印件;
(3)职业介绍推荐信;
(4)《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5)推荐成功人员名册。
十、关于劳动保障楼宇工作站
1.硬件标准。建立街道楼宇工作站,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协调“三位一体”劳动保障“双网化”服务进楼宇工作。配备必要的微机、2—4平方米大屏幕、液晶屏等信息采集、发布设施。
2.经费保障。对达到上述标准的街道楼宇工作站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工作补助经费由区、街道按1∶1比例共同承担。
3.街道楼宇(园区)工作站建成后,携带以下材料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实地验收,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设备购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楼宇(园区)基本情况和企业名册。
申请工作经费补助在次年1月份由街道或社区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考核通过,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
十一、关于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1.硬件标准。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提供创业培训、开业帮助、政策咨询、项目推介、专家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工商注册、税务办理、跟踪扶持等服务功能。
2.补助标准。面积为300—4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给予30万元补助;面积为400—5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给予40万元补助;500平方米以上面积给予50万元补助。
3.申领程序、资料
街道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建成后,携带以下材料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实地验收,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申领资料如下:
(1)《江干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3)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场地相关资料;
(4)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关于促进就业工作专项经费
1.为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每年设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年度工作考核专项补助资金25万元,用于年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先进单位的以奖代补。奖励标准:对评为“充分就业社区”的社区,给予1万元补助;对保持创建成果的社区,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
2.为进一步激励先进,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每年设立“就业特别贡献企业”、“劳动保障先进楼宇”年度专项奖励资金15万元,用于表彰对我区就业工作做出特别贡献的区内企业和劳动保障先进楼宇。奖励标准:对“就业特别贡献企业”和“劳动保障先进楼宇”,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
3.评选标准
“就业特别贡献企业”评选标准:
(1)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在促进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效应,经过内部挖潜,当年度吸纳本区被征地农民名列前茅的;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上年度获得“就业特别贡献企业”的,其招用本区被征地农民人数按当年度底招用人数减去上年度底前招用人数的差额予以核定。
“劳动保障先进楼宇”评选标准:
(1)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在促进就业、劳动关系协调和社会保险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效应;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方面表现较为突出的;
(3)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三、关于就业援助员
各街道要结合实际,配备就业援助员,覆盖到所有社区。就业援助员的主要职责是采集岗位信息、开发就业岗位、举办小型招聘会、进行动态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办理,其待遇参照区公安流动人口协管员待遇,经费由区、街道按1∶1比例共同承担。
十四、其他
1.凡本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其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贴息按杭
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
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杭劳社就〔2010〕206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本细则中相关表格,由区劳动保障局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