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

作者:王景新

中国农村经济 2003年04期

  一、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1.农村妇女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保护她们的土地权利,就是保护农村、农业和农户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伴随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农村的男性劳动力更多地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产业或到城镇务工经商,而女性则成为农村的留守大军。留守的农村妇女不仅像以前那样承担全部家务和庭院劳动,而且承担了原来由男性分担的农业生产活动,农村妇女劳动负担呈加重的趋势。在一些地方,农村妇女已经成为种植业、养殖业领域的主力军,农业女性化的趋势开始显现。西部12省(区、市)农村综合调查显示(注:笔者在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工作期间,于2002年4~8月,在国际项目支持下对陕西、甘肃、青海等3省的农村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且组织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学生对西部12省(区、市)农村进行综合问卷调查。这次问卷调查,样本覆盖西部12省、95(市)县、397个行政村。样本中,腹地型农村占85.7%,城郊型农村占14.1%;在受访农户中,普通农民家庭占63%,农村干部家庭占13.3%,党员家庭占12.6%,村民代表家庭占11.1%。受访农户的收入水平,按照“上等、中上等、中等、中下等、较差”区分,分别占7.9%、23%、41.7%、18%、9.1%。本文使用的数据皆源于这次调查和问卷。):尽管大部分地区仍然是以男女共同耕作和劳动(66.7%)为主,但男人打工、经商、办企业,而由女人种地的家庭已经高达33.3%。在农业女性化趋势凸现的时期,妇女的土地问题已超出了妇女自身利益的范围,成为关系农户家庭经营效益、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妇女土地权利,就是保护农村、农业和农户的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

  2.农村妇女的地位直接影响着家庭的经济收益和财富的积累,左右着社区经济的发展。目前,她们主要从事的是无收益的或收益不明显的劳动,因此,她们对家庭收入的贡献是隐性的。这使包括她们在内的许多人都低估了妇女的贡献。①农村妇女普遍认同男人是家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调查结果表明,有84.7%的受访妇女认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男性成员。因为“种地主要依靠丈夫”,“丈夫打工”、“干技术活”挣的钱多。只有当“丈夫不管家”、“丈夫做生意蚀本”或“妻子有固定工资收入”等情况发生时,女人们才承认自己是家庭经济的主要创造者(见表1)。②农村妇女在家庭经营和“重大事务”中的决定权明显小于男子。家庭决策无非三种类型,“共同商量”、“男人说了算”、“女人说了算”。笔者不妨把后两种情况称为“单边家政”。调查表明,夫妻平等的家庭在新一代农民中越来越普遍,在经营决策和“重大事务”的决定上,男女主人“共同商量”已经发展成为年轻夫妇的主流趋势。但“单边家政”的比例仍然很大,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男人说了算”(见表2)。这表明,妇女在家庭中的决策地位与她们的劳动付出相比较得极不对称。正是这种把男人当成家庭“顶梁柱”的依赖心理,助长并不断巩固着男权的社会结构,轻视了一代又一代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③妇女理财能力和控制家庭财务的权力普遍较高。尽管妇女的经济贡献和在家庭决策中的作用被人为贬低,但是,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妇女对家庭财务的控制和管理权,普遍地明显高于其在家庭中的决策权力。当问到“你们家谁主管财务”这一问题时,受访者回答“由妻子掌管”的占35.5%,“由夫妻共同管理”的占3.5%,“由丈夫管理”的占44.9%,“由父母管理”或“由子女管理”的分别占15.6%、0.49%。妇女对家庭财务的较强控制和管理能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她们在家庭中的重要地位。显然,提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培养她们的责任心、见识、胆略和决断能力,对家庭经营和财富积累、社区经济发展等都具有决定性意义。

  表1 妇女回答“家庭收入主要依靠谁?” 单位:%

   选项 回答的比例 

  主要靠丈夫(原因如下):84.7

  丈夫打工挣钱多 30.0

  种地主要靠丈夫 37.0

  丈夫做技术活来钱14.6

  其它

  16.6

  未填

  1.8

  主要靠妻子(原因如下):5.4

  丈夫不管家

   4.5

  丈夫做生意赔了钱4.5

  妻子有稳定的工资收入

  9.1

  其它不愿说明的原因

   81.8

  主要靠夫妻双方 7.7

  未回答 2.2

   表2 妇女回答“你家谁当家做主?” 单位:%

  选项 回答的比例

  男人说了算30.4

  女人说了算2.2

  男女共同商量

   55.1

  看情况

  10.2

  未回答

  2.1

  3.妇女地位是考察社会制度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应该成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指标。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傅立叶曾断言:原始社会是男女自由的结合。蒙昧时期的妇女降到从属地位。宗法时期的妇女沦为半奴隶状态。野蛮时期的妇女完全处于被奴役的地位。文明制度下的婚姻制度使妇女沦为商品,并处于被侮辱的悲惨境地。但他满怀憧憬——只有在未来社会妇女才能得到彻底解放。恩格斯曾赞扬傅立叶是第一个表明“在任何社会中,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11~412页。)。父权与资本主义社会结合导致了“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4页。);社会主义同样没有根本改变父权社会的结构,妇女地位事实上仍然低下。毫无疑问,妇女解放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表现之一。消除父权社会的影响,使妇女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与男子平等,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特征,成为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目标。

  二、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现状、趋势

  从总体上判断,当前中国农村妇女土地问题的实质是,法律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起点公平而过程不公平。我国《宪法》从根本上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经济、政治权利。《婚姻法》规定了夫妇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也都对保障妇女土地合法权利做了具体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在法律和政策上与男子是完全平等的。起点公平表现为土地初次发包的平等、平均,除极个别地区外,无论是第一轮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农村妇女和男子都有同等的土地分配权。“过程不公平”主要表现为,在婚姻关系变化、土地(征用)所有权和占有关系变化中,妇女土地权利流失首当其冲。

  1.“户籍规则”使农村妇女普遍获得了平等的承包地初次分配权。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陕西、甘肃、青海、四川等省的典型调查未发现妇女不分配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在2002年对西部12个省的问卷调查中,有94.1%的受访农户认为,“本村男女能够平等分地”,只有5.4%的受访农户回答是“男女分地不平等”(未回答的人占0.5%)。同时,从农户回答“你有无承包土地?”的结果可以知道,西部农村有91.6%的妇女获得了(按人均)承包土地。2000年,笔者在东、中部10余省组织过类似的问卷调查,绝大部分地区通行的法则是按照“户籍人口平均分地”。只有在东北和西北的个别地区,采取了“女劳动力和男劳动力有差别地承包集体土地”或则按“预测人口”分地的办法。典型案例证明,妇女能否获得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要受村社传统、风俗、习惯的制约;同时,集体成员平均占有土地的绝对化,也必然首先牺牲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见专栏——妇女承包土地案例)。可以断言:我国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土地发包起点公平,土地初次分配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但是,这种结果并不完全是“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效应,而主要得益于“户籍规则”和“人均分地”规程。

  专栏:妇女承包土地案例

  案例1:黑龙江省某乡第一轮土地承包采用“多田制”。①全乡按人口分口粮田。由于村与村之间存在差别,人均分地在1.8~2亩。②剩余耕地减去自留地、园地、饲料地后,按男劳动力平均分配责任田,全乡平均每个男劳动力可获得15亩左右的耕地。显然,这里的妇女没有作为劳动力分配承包地的资格。第二轮土地承包主要采取顺延第一轮土土承包的结果,因此,她们仍然没有承包耕地。只有丧偶妇女,在丈夫作为劳动力的那一份责任田被村集体收回时,符合一定的条件,经2/3以上村民同意,才可按村男劳动力责任田的一半分得承包耕地。

  案例2:陕北某县第二轮土地承包按照“预测人口”分地,未婚男性成员可以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及其未来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扣减待嫁女的耕地。需要指出,这种带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分地办法,不仅得到地方政策的默许,而且凡是采用这种办法分配承包耕地的农村社区,目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调整的要求远远没有那些未采取同类措施的农村社区强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也极少。

  案例3:在许多地区的城郊型或者较富裕的农村,由于区域收益的差异而导致集体成员膨胀时,这些村庄即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制定规则,不分配入赘男子以及子女的土地,同时,还强制收回应该出嫁而赖着不走的女子的责任田。

  2.农村妇女对承包土地的实际占有、利用、收益的权利大大小于她们名义上拥有的权利。考察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真实性,我们发现许多妇女只有名义上承包土地的权利,实际上,她们已经丧失了承包土地的占有、利用和收益权(见表3、表4)。

  表3 妇女回答“你的承包土地是在娘家还是在婆家?”单位:%

  选项

   回答的比例

  在娘家

   18.3

  在婆家

   80.3

  未回答

   1.4

  表4 妇女回答“你的土地在谁的名下?” 单位:%

  选项

   回答的比例

  在我的名下 38.7

  在父母名下 8.0

  在丈夫名下 49.1

  在儿子名下 4.2

  阅读上表并综合分析典型案例,笔者发现:

  (1)土地初次分配以后,已有18.3%的妇女承包的土地“留给”娘家。承包期限“30年不变”,意味着娘家村在承包期限内不能收回出嫁女的土地,婆家村也没有可供调整的土地分配给新媳妇。新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政策和法律的本意都在强调保障出嫁妇女的土地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妇女的土地“留在娘家”,客观地讲,这只是保留了她们名义上的土地权利。土地不可迁移,同时,嫁出女面对自己的父兄也不便主张权利,这事实上是嫁出女必须“让渡”承包土地使用权。贵州省的湄潭、金沙等县规定,出嫁女可以继续在娘家利用承包土地、享有收益权。但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极为少见的。在婚嫁过程中,大部分妇女的土地占有、利用和收益等实际权利必然丧失。

  (2)我国的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家庭财产明晰到成员个人的做法有天然的冲突,因此,明晰家庭内部财产关系尚待时日。我国恢复家庭经济功能的时间还不长,家庭财富积累和个人财产保障正逐步要求明晰家庭内部的产权关系。新《婚姻法》要求新婚夫妇登记财产就是这种社会需求的法律表现之一。但是,这种要求以及法律规定并不普遍。目前,新婚夫妇办理财产登记者极少。这是因为他(她)们只想白头偕老,原本没有打算离婚,何需准备应对财产纠纷?《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及农户及成员个体土地产权的法律,都未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农村妇女以户籍为根据获取的土地权利其实并没有法律上的凭证。

  (3)相当多的妇女自信拥有一份土地产权。尽管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没有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但仍有38.7%的受访妇女认为土地“在自己的名下”。受访妇女自我感觉良好,是因为她们绝对相信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原本就有自己一份。其实,妇女的土地权利首先归属于户主,而户主总是以家庭男主人为主。关于“农户户主男女主人比重”的调查表明,在全部样本中,有92.3%的农户是男性户主,只有7.2%的家庭是女性户主(未回答的人占0.5%)。女性成为户主,要么是丈夫为国家职工和国家干部的“半边户”,要么是丧偶或离异,要么是单身妇女。一般情况下,女性并不愿意、或者说社会并不支持女性成为户主。而在男性户主家庭,妇女的土地权利最终事实上要归父亲、丈夫、儿子支配。

  3.在婚丧嫁娶和国家征地过程中,妇女的土地权利最易流失。

  (1)在妇女出嫁和国家征用土地两个环节中,有较多的妇女失去承包的土地。问卷显示,有7.2%的受访妇女没有分配承包地。进一步了解得知,其中,“从来没有分配承包土地”的妇女占31%,“出嫁后失去土地”的妇女占44.8%,“国家征用后失去土地”的妇女占17.2%,其它原因失地的妇女占7%。

  (2)离异妇女比出嫁女的土地权利稍有保障,但她们有可能面对财产分割的纠纷。对于“你村的妇女如果嫁给外村人,她的土地将如何处理”的问题,在被调查的妇女中,有36.3%的受访者回答“由嫁家村收回”,有53.3%的人回答“留给娘家使用”,有4.7%的人回答“不知道”(未回答的人占1.7%),只有4.4%的人回答“出嫁女继续使用”。加总“被收回”和“给娘家”的回答比例,表明有89.6%的出嫁女将失去土地。她们将土地留给娘家,在多数情况下是“心甘情愿”的。但对离异妇女却不同。她们有较强的依法获取自己合法财产的动机和理由。对她们来讲,生活之“必需”战胜了“亲情”的迷惑,又有《婚姻法》的保护,因此,她们基本能够平等分割土地财产。对于“妇女离婚后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受访者的回答中,有41.2%的人回答可以“从婆家分出自己的一份土地”,有8.4%的人回答“能够与丈夫对半分地”,有18.3%的人回答虽然“不能从婆家分地但能从娘家分地”,有21.5%的人回答“婆家、娘家都不能分地”(5.9%的人回答“不确定”,4.7%的人未回答)。但是,离异妇女几乎都要面对财产分割的纠纷(见表5)。由于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刚刚开始,也没有多少夫妇在结婚时就为将来可能离婚进行财产登记。因此,共同财产的模糊性,使相当多的离异妇女最多只能带走自己的嫁妆和带到婆家的其它财产。同时,按照“过错追究”的习惯,提出离婚的一方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以此作为“过错成本”。

  表5 妇女回答“假如妇女离婚,她能否分得共同财产?”单位:%

  选项(可以多选)

  回答的比例

  共同财产能公平分配

  65.9

  妇女只能分得从娘家带来的嫁妆等财产

  24.9

  谁养孩子财产归谁

   25.9

  谁提出离婚,谁就没有财产

   11.4

  无论如何,男家的房地产归男家 21.7

  其它 2.7

  (3)丧偶妇女的土地权利,取决于婚姻延续时间、子女状况、与婆家及其家族的情感。丧偶妇女的土地权利是否有保障,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如果在丈夫家生活时间较长、与婆家及其家族感情较深、子女已成年、不改嫁,她们的土地权利将在家庭、家族势力的屏蔽下获得保障;如果不属上述情况,她们的土地权利仍将流失。调查表明,丈夫去世后,承包土地“由妻子继承”的占60%,“归成年儿子继承”的占18%,“交还集体”的占20%,“不确定”的占2%。按妇女本人、子女继承两项合计,有78%的丧偶妇女的土地权利较有保障。笔者还发现,在同等的外部条件下,妇女的土地继承权明显弱于男性(见表6)。在许多情况下,女孩、妻子不能继承承包土地使用权,而男孩和丈夫则可以继承。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证明当前乡村传统习俗仍然对土地制度安排有强大的影响。

  表6 农户回答“你的承包地能不能继承?” 单位:%

  选项(只要有都选上)

   农户回答的比例

  男孩可以,女孩不能

  11.9

  丈夫可以,妻子不能

  2.0

  都可以继承

  63.7

  都不能继承

  22.0

  未回答0.4

  4.小结。妇女的土地权利受到社会和家庭、成文制度和非成文制度的双重干预,而且家庭、非成文制度常常对妇女土地权利产生强大而深刻的影响。父权社会结构强加给妇女的依附性性别角色定位,“从夫居”的婚姻习俗,“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排斥女性的村社传统——“户主议事制度”、歧视女性的所谓的村规民约等,都无时不在地减弱成文制度的作用。更应该引起人们警惕的是,社会对性别歧视熟视无睹,常常把深刻而严重的性别歧视放在“天经地义”的心理天平上度量,从而忽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简短的分析和建议

  1.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国家性别政策、法律以及社会文明的集中表现,是妇女解放程度、社会地位和权益保护的综合反映。一个生产力相对落后,物质、精神、政治文明程度都不高的社会,绝不可能从根本上保障妇女的土地权利。因此,妇女土地权利乃至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单靠几部专门的法律、靠妇联和相关几个部门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有从父权社会结构、根本法律和专门法律配套、社会特别是村社传统、风俗习惯等多方面进行循序渐进的变革或改造,中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才能真正得以保护。

  2.在现实农村,妇女追求土地权利的意识较强,但维权意识较弱。调查表明,多数妇女希望自己的土地权利有保障,但当权利受侵害时能够主张自己权利的人却较少(见表7)。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农村妇女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从她们对“你村近几年有无妇女上访案件”的回答表明,有3.7%的村庄出现过妇女上访的案件。从调查员记录的这些案件看,相当多的案件是离异和丧偶妇女的土地纠纷。妇女上访案例的增多,既表明妇女权益受侵害的行为发生的频率增多,又反映基层组织调解民间纠纷能力有弱化的趋势,但同时也表明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的提高。

  表7 妇女回答“你的土地权利受侵害时你怎么办?” 单位:%

  选项

  回答的比例

  找其论理,要回土地 82

  上访6.4

  说也白说,什么也不说7.4

  非集体侵占而是父母侵占,很正常

   3.2

  3.农村妇女本身能否主张自己的土地权利,与该妇女的社会参与机会、从政参政意愿以及家庭环境有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妇女社会参与机会越高,权利意识和维护权利的能力就越强。但应该看到,与公社化时期集体统一劳动相比,农村妇女的社会参与率和程度都大大下降了。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把农村妇女的活动重新缩小到家庭范围。现实的户主身份代替了昔日的社员身份,男性户主成为事实上的“家庭法人代表”,女性社员的平等参与权被户主所取代。在一些地方,社会参与成为男性的“专利”,只有当男人不在家或者不愿意参加的情况下,女主人才有机会代表家庭出席社区的活动。在现实情况下,让家庭妇女重新走向社会,给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不仅对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文明和进步都有重要意义。

  4.家庭对妇女土地权利是把“双刃剑”。它既能够保护农村妇女的权利,屏蔽侵害,又可能直接侵犯她们的土地权利。因此,有必要探索农户家庭内部财产确权登记制度。由此,不仅可能克服家庭产权制度的性别歧视,甚至可能由此改善家庭财产和权力的结构,更加有利于完善和巩固家庭经营制度。

  5.教育农村妇女学会更多地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作者介绍:王景新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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