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粮食生产核心区、现代农业大省战略,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财政厅采取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专题调研,共收集有效数据信息27422条,针对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发展成效和面临的问题,研究提出了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现简要汇报如下:

一、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11月,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6万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5万个,种粮大户、家庭农场1.5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202家;同一品种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1567户,畜牧养殖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大户1025户。从调研情况看,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带动能力逐步增强。初步统计,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348万户,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耕地面积2772万亩,在引领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实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方面显示出强劲活力。二是合作形式日益多样。出现了“合作社+社员”、“合作社+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合作组织模式,以及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利益链接更为紧密。三是生产经营及服务范围稳步拓宽。生产经营逐步向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生产发展,服务范围逐步向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耕种、统一开展病虫害防治、测土施肥等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烘干、储存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延伸。四是运行机制不断规范。通过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农民合作组织提留了公积金、公益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和农产品质量提高,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增加了农业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投入,提高了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强化了工业化城镇化人力资源保障。

二、当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发现,当前制约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土地流转滞后。土地确权工作正在进行,土地流转平台尚未普遍建立,土地流转及监管机制不完备。乡村干部中不愿推进土地流转和采取行政手段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现象同时存在,削弱了农民自愿流转土地积极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生活、养老等问题得不到保障。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完备的情况较为常见,有些地方存在口头协议现象。支撑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备,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不敢有太多投入。二是融资瓶颈亟待打破。金融机构的担保、授信标准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贷款困难、手续繁杂、隐性费用高等问题。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责任有待加强。2013年拟对全省125家规模大、管理好的合作社进行贷款贴息,但没有一家获得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三是内部管理有待加强。许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运行不规范,没有正式注册登记,经营者对本组织的运行宗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没有清晰的认识,管理者与会员之间的权责没有明确的界定。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不规范,没有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成员内部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缺乏专业市场分析和经营管理人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四是财政支持政策有待健全。现有的财税支持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中,支持政策有待系统化。个别涉农补助项目福利化,没有形成农业补贴同粮食生产挂钩机制,有的流出土地农民不用种粮也可获得各项补贴,而流入土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却得不到补贴。

三、有关财政措施针对上述问题,2014年,省财政拟通过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以及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等措施,筹措资金25亿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

(一)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1、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及省级财政按照每亩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开展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创造条件。 2、支持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保障机制,逐步弱化土地对农民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增加缴费档次,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对选择500元以上的缴费群体,每人年均增加30元财政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3。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装备水平3、筹措资金9亿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业化经营。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新增生产线设备、新(扩)建畜禽养殖基地或种植原料基地的贷款给予贴息,购置检测仪器设备、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研发中心给予补助,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给予奖励。选择部分生猪、牛、羊规模养殖场,启动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试点。支持龙头企业联合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种、养基地,开展农民合作组织利用财政投资参股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 4、筹措资金2.5亿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稳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重点在土地深耕深松、工厂化育供苗、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收获及初加工等服务的关键环节开展试点。 5、筹措资金1.4亿元,发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效应,支持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施用配方肥和低残留农药试点;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引进新优品种,改善生产条件,实施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大力发展果蔬、鱼类和畜牧等优质“菜篮子”产品。 6、筹措资金1.4亿元,在中央财政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优先对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购买农用航空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大马力拖拉机、烘干设备实施省级财政累加补贴政策。 7、筹措资金1.2亿元,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创新试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仓储晾晒、日光温室、田间道路、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购买植保机械、耕耘机械、收获机械等生产设备,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 8、筹措资金4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兴建贮藏窖、冷藏库和烘房等农产品贮藏、保鲜设施。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融资能力9、筹措资金5亿元,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县域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环境。 10、省级财政出资2亿元建立省级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11、筹措资金4000万元,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工作,对试点区域内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或担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养12、筹措资金1.7亿元,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任务,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农(牧、渔)民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农业创业人员。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支农项目广泛对接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主体地位,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财政支农项目的竞争立项,逐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支农项目资金比例。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占有和使用。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农项目资产管护机制,明晰产权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来源。附件: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研报告附件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研报告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农业和农村呈现务农老龄化、要素非农化、农民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业副业化趋势,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的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对我省建设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现代农业大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引领下,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迈出了坚实步伐,在新型农业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初步显现,但也面临一系列难题亟待破解。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完善政策机制,增强政策前瞻性、针对性和协同性,充分发挥财政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建议从如下方面分别制定实施相关财政政策:

(一)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在农户。政府推动土地流转的着力点,一方面是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公共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是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弱化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对土地的依赖。 1.开展土地确权。支持土地、农业、林业等部门开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从法律上使农民真正享有承包土地灵活的经营权,借以行使对土地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收益等权利。 2.建设土地流转服务与监管平台。支持县乡政府及其农业部门在搞好土地流转宏观规划的基础上,搭建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监管平台,为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提供全程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提供合同、法律、竞价、风险保障、仲裁调处等服务,畅通农村土地供求信息渠道,确保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规范运行。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城乡统一的包括就业、医疗、养老、住房、最低生活保障等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农民把土地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

(二)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基础设施具有内在的迫切需求,在资产管护方面也具有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所不具有的优势。政府应加强三方面的机制建设,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方面的主体地位。 1.建立财政支农项目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机制。一是对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要优先将其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千亿斤粮食工程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等的支持范围。优先让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参与实施那些有组织、规模化、成片推进的项目。二是对养殖业生产经营主体,要优先将其纳入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奶业工程资金、“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等的支持范围。三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优先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移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机制。一是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以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占有和使用。二是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也要按照有利于项目后期管护、有利于项目效益发挥的原则,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该部分资产视同国家补助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3.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管护长效机制。一是对财政支农项目移交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二是对农村纯公益性资产,采取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拿一点、财政适当补助一点的方式,筹集管护资金。三是建立奖励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管护情况与项目支持等挂钩,对资产管护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适当奖励。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人才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应最大程度地使农民受益,使涉农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受益,为此,应创造条件使更多的农民和涉农专业毕业生成为合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人才。应抓好三个方面: 1.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教育培训。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和员工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林创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农林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政府举办的人才培训工程。 2.鼓励涉农学科大中专毕业生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台财政支持、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涉农学科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 3.鼓励科研院所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培养人才。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力量雄厚、教育资源丰富的优势,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通过现场教学等多种方式加快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培育。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供给力量。要通过如下三方面,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健全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采取财政支持、奖励补助、政府采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农业公益性服务组织,在搞好对自身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同时,向农户提供公益性服务。 2.支持科研院所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提供社会化服务。支持高等院校、大中专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建科研与农业技术推广生产基地,通过推行技物结合、农业高产创新、农机农艺技术结合、技术承包、全程服务等模式,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对农业贡献率。 3.改进财政对公益性服务组织经常性经费支持办法。建立财政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由花钱养人变为花钱办事,促进提高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抗旱防汛、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服务水平和绩效,使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分工协作、优势互补。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生产与销售现代信息技术是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抓手。应促进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光电技术、遥感技术等信息技术普遍应用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在提高精准高效农业生产管理水平的同时,破解“产品销售需求数据从哪里来”、“农产品市场需求变化往哪里去”等难题。 1.推动农业种植业生产管理信息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田间气象监测、病虫害防治、智能灌溉、管网检测、土壤各种多元素含量检测等信息测报系统,为科学灌溉、加强灌溉管网运行维护、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防灾减灾等提供技术支撑。 2.推动农产品市场监测信息化。支持农业、粮食、林业、畜牧等部门建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联网的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定期对农产品生产、消费、库存、进出口市场行情和生产成本等进行动态监测、深入分析、先期预警,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决策依据。 3.推动农产品销售方式信息化。支持建立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鲜活农产品网上批发和零售,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城市超市对接,以及订单农业发展。支持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系统,实现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进行价格信息的发布、查询。建立智能化产品质量监控系统,实现从土地到市场的全程质量控制和追溯。

(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经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发展方面具有能够互相提供原料的先天优势,要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合作经营,形成互相支持、互为依托、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1.推动种植类组织与养殖类组织的合作。对种植类生产经营组织与养殖类经营组织开展合作互相提供原料供应、有机肥加工供应的,财政部门可按其互相提供的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或奖励,引导种养结合发展循环农业生产,互相帮助解决产品销售问题。 2.推动种养类组织与加工类企业的合作。对种养类生产经营组织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前者为后者提供原料,后者为前者提供贷款担保,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既解决种养类生产经营组织产品销售和融资困难,也可解决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原料供应问题。

(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融资困难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瓶颈制约问题。 1.落实好现有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械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信贷支持、优先满足其信贷需求。 2.探索建立共同基金。可借鉴江苏省的做法,采取各级财政出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一定比例参与缴纳保证金、银行授信的办法,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共同基金,让所有运作良好、有贷款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使用银行授信贷款不再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有效解决其发展融资贷款难问题。 3.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信。设立财政引导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让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融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解决其贷款难问题。

(八)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政策性保险和目标价格机制,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应对风险能力。 1.完善政策性保险制度。健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机制,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和理赔标准。对种植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损失,保险赔付比例应达到其直接生产成本的80%以上。 2.探索目标价格机制。对养殖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政府设立价格调控基金,在畜禽产品价格低于其饲料成本时,动用调控基金予以补贴,以稳定主要农产品供给。

(九)针对不同种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差别化的财政支持政策不同种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有特点,薄弱环节各异。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差别化分类支持政策,发挥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1.明确对种植类生产经营组织的支持重点。种植类生产经营组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单位、个人投入为辅的支持政策;生产所需大型农业机械等物资技术装备投入,采取单位、个人自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和贷款贴息的办法;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种子、农药、化肥等基本生产资料及耕、种、田间管理等所需资金,则主要依靠单位和个人筹措。由于这些经营组织经营土地比较多,所需生产性资金季节性投入大,财政可对其生产性资金贷款给予贴息。 2.明确对养殖类生产经营组织的支持重点。养殖类生产经营组织一次性生产设施投入大,回收周期长,可采取单位或个人申请银行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或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其粪便处理设施建设的外溢性大,生产经营组织投入积极性不高,财政可给予所需建设费用50%以上的补助。 3.明确对蔬菜、林果、林粮油等生产经营组织的支持重点。对上述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财政主要采取银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种苗补贴的办法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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