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繁简分流的情况调研

作者:王有利  发布时间:2010-08-20 09:54:55

按照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我市两级法院从2000年开始,积极推进审判流程管理改革,建立了“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大立案工作格局。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变革、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我们与时俱进,不断探索优化审判机制,努力遵循审判规律,实行繁简分流机制,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一定作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效果

一是强化立案功能,成立速裁机构。针对长期以来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窗口服务薄弱,功能发挥单一”等问题,全市法院坚持从理顺立审关系,突出速裁功能,强化窗口服务入手,进一步改革完善了立案庭组织机构,在部分法院立案庭内部分设立案、速裁两个组,速裁人员大多聘用退居二线或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担任,对那些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及当事人之间有近亲、近邻等特殊关系,具有较好调解基础的案件及时进行立案速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加强了立案工作职能。

二是推行繁简分流,有效配置审判资源。从案件类型上来看,简单案件主要是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方式和金额有一定争议的赡养案件、抚养案件和抚育案件;确认或变更收养、抚育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标的金额不大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清楚、事实往往比较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等。将这部分案件分流至速裁庭快捷高效审理,加大调解力度,尽量调解结案,既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节约司法资源,还有利于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三是加强立案调解,及时化解矛盾。针对长期以来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事无大小要立案,案无难易要审判”的问题,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审理了一批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婚姻、合同、宅基地纠纷等方面的案件,并尽量简化程序,力争当天结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全市法院通过立案窗口调解结案的占民事案件数的10%左右。

四是利用社会力量,力争案结事了。随着民事案件的不断上升和案件性质愈来愈复杂,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压力也不断加大,市中院党组认识到化解民事纠纷只靠法院孤立办案是不行的,必须建立全民参与的大调解机制,充分发挥民解的作用,把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把信访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全市法院先后建立了诉前法院委托调解的新的立案机制。对于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具有可调性的民间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患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以及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其他纠纷等。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法官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立案庭将案件以“委托”等形式移交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自觉履行的,可以消案;双方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及时通过简易程序立案出具调解书,对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调解的,在消除了信访隐患问题后,由民调组织写出调解终结的报告报立案庭,由立案庭审查后立即转入诉讼程序。诉前民调工作自2008年开展以来,对方便群众诉讼,降低信访数量,缓解本院的审判压力,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0年3月底以来,仅解放区法院已经委托民调机构调解61起案件,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二、存在问题

一是繁简分流标准难以掌握。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庭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只是程序上审查,只是对原告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有的案件从表面上看简单,如借款合同纠纷,只是借条一张,但审理中一旦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告对借条上的签字及指纹有异议,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就只有转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有的虽然标的较大但案件不一定复杂,处理难度反而不大。

二是送达问题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简易程序不简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传唤的效力问题。尽管法律规定了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但是由于简便的传唤方式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一旦传唤对象不予配合,故意躲避、拒不到庭或否认接到法院传唤就无法进行下一阶段的审理,而法院也无法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实践中法院只好再进行传票送达或书面传唤,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

三是人员不足限制此项工作的很好开展。目前基层法院立案庭主要职责是立案、审判流程管理和处理涉诉信访,然而处理涉诉信访占用了大部分的人力物力,存在人员普遍偏少的状况。前几年部分法院聘请了一批退休老法官成立了速裁庭,然而随着立案工作的日益繁重,速裁经费无法保障,个别法院速裁庭已经名存实亡。由于同样的原因,各个法院的立案调解和社会调解工作也开展的参差不齐。

三、建议

繁简分流为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提供了参考依据,为提高审判效率提供了可能,但由于对案件的繁简分流仅仅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要使其真正成为民事审判中提高效率的工作机制,还必须着重解决繁简分流实践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力求既提高审判效率与质量,又能更好地提供便民服务,实现阳光司法、规范司法,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应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力求以科学的标准进行案件繁简分流。因为各个案件本身千差万别,案件繁简的标准在法律规定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一致的结论。科学划分案件的繁简程度,有必要在分析近年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的特点和预测今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制定《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规则》。将简单案件标准界定为“四不大,二明确”,即双方对事实分歧不大;需法院调查的工作量不大;对案件责任是谁争议不大;双方对立情绪和争议标的金额不大;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现状明确,无需以待证事实证明责任的承担;权利义务主体、争议焦点和法律政策规定明确。这样的界定兼顾实际,在客观上拓展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空间。从案件类型上来看,简单案件主要是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方式和金额有一定争议的赡养案件、抚养案件和抚育案件;确认或变更收养、抚育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标的金额不大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清楚、事实往往比较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等。将这部分案件分流至速裁庭快捷高效审理,加大调解力度,尽量调解结案,既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节约司法资源,还有利于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高。除此之外的案件,作为“繁”的案件,立案后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案件虽然符合“四不大,二明确”的标准,属于简单案件,但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则必须严格依法适用程序,如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案件等等。当然,“繁”和“简”是相对而言,并非固定不变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当发现简单案件貌似简单,实为复杂,应及时将其调整到复杂案件中,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繁简分流是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的产物,随着司法经验的逐渐积累,繁简分流的操作规则也必将更加科学、合理。

二是合理配置审判力量。案件得以科学地繁简分流,只是在客观上为提高效率创造了条件,最终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价值目标,最关键的因素还在于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目前审判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并不平衡,而审理繁简案件适用的两种程序显然有难易之分,在繁、简案件在数量大比例不对称的情况下,用理论水平相对较高的审判人员审理较少的复杂案件,用调解能力较强的人员快速处理矛盾相对简单的案件,是配置有限审判力量的上佳选择。一方面,调解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审理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快速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另一方面,承担疑案审理的审判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专攻复杂案件,更有利于从深度和广度上提高审判水平。在推行繁简分流的过程中,要兼顾每个审判人员的实际情况,相对固定地按繁简案件的比例确定少数人审理简单案件,多数人审理复杂案件的力量配置,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注意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制度奠定基础。同时,为了使审判人员的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审判水平与能力得到相对平衡的发展,对审判力量的配置也应当适时作出调整,对承办简案的法官与承办繁案的法官进行岗位交流,使所有的审判人员都能得到锻炼与提高,使整个审判工作处于相对协调的状态。

三是努力克服送达难问题。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最大的特点是简便。然而从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情况看,尚未完全突出这个特点,表现在传唤的效力上,由于简便的传唤方式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遇传唤对象不配合,则传唤的效力无法实现,极大地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人民法院还应积极探索送达工作新机制,充分利用综治工作经验,主动协调公安、社区、村委会等机关与组织,利用其工作性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简易程序中送达到位率,加快案件审理节奏。

四是充实立案审判力量,使其切实担负起立案调解、民调指导、审判管理等职能。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要建立立案法官定期轮岗的管理机制,配齐配强立案审判领导班子岗位;同时,对拟任法官和部门中层领导的人选,实行先到“立案信访窗口”考察锻炼的制度,使其成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加大交流轮岗力度。使立案审判部门不仅成为法院的窗口,还要成为法院审判管理的指导者、协调者、监督者。

第1页  共1页


相关文章

  • 最高法发布新规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洪鹏)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例,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经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

  • 法治|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来源:<求是>2017/5 作者:沈德咏 核心要点 ■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改革定位,并统筹兼顾好以下关系:一是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二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三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四是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五是推进司法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 ...

  • 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 各位委员: 现在,我就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以来的法院工作情况以及20XX年工作意见向大会报告,请予协商。 20XX年主要工作情况 20XX年,我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心任务,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 ...

  • 法院调节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近年来,资源法院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创新调解工作方法,积极构建民事诉讼调解运行的新机制,取得了上诉率、申诉率低和上访缠诉率持续下降,生效法律裁判自动履行率不断提 ...

  • 法律文书写作教材
  • 篇一: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 (最新) 法律文书写作 杨 番 法律文书试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30分)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06上 三.写作主题(本题3 ...

  • 区法院院长.党组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 2014年,我紧紧依靠区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争取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支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团结班子成员和全体干警,充分履行审判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一.始终坚持狠抓学 ...

  • 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调研报告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从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县法院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全面深入地学习贯彻党的 ...

  • 最高法最新发布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两个意见(权威解读 意见全文)
  • 导读:今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巡视员) 王玲主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 ...

  •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
  •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 深化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激励创新,一子落而满盘活.在着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进程中,知识产权为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我们要增强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打一场知识产权纠纷 ...

© 2024 范文中心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onjob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