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所得税抵免

境外所得税抵免相关规定

一、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他收入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第2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别)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或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二、境外税额抵免

1、直接抵免,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间接抵免,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

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三、境外税额抵免层级

符合我国抵免条件的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四、间接负担的税额计算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五、抵免限额的计算

某国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抵免限额为零。

计算的抵免限额大于境外一国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小于时,按抵免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六、其他

还原境外收益为税前收入时,需要加上直接税额和间接税额。

示例

一、二层持股条件的判定

1、A 企业直接持有B 企业20%股份,满足条件,为第一层企业;

2、A 企业直接持有C 企业16%股份,间接持有C 企业股份=20%×20%=4%,由于A 企业直接持有C 企业股份不足20%,故不能计入A 企业对C 企业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总和比例之中。因此,C 企业未满足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规定。

二、多层持股条件的综合判定

1、对B 层企业的持股比例均大于20%,满足条件。

2、B1对C1的持股比例30%,符合条件,但A 企业间接持股为50%*30%=15%,不符合条件。

3、B2对C2的持股比例50%,A 企业间接持股为50%*50%=25%,均符合条件。

4、B3对C3的持股比例50%,A 企业间接持股为100%*50%=50%,均符合条件。

5、C4与C3一样。

6、D 公司间接抵免的判定:

1)虽然C1对D 的持股比例达到20%,但C1不符合条件,所以C1来源于D 公司20%部分的所得的已纳税额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 的抵免范畴。

2)A 通过B2、C2间接持有D 的股份50%*50%*40%=10%,通过B3、C3间接持有D 的股份100%*50%*25%=12.5%,合计持股比例10%+12.5%=22.5%,符合抵免条件,其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2、C3分配的65%股息所负担的部分,可以进入A 的抵免范畴。

3)D 被C4控股15%,虽然C4自身符合条件,但其对D 的持股比例不符合直接持股20%以上的条件,因此,C4公司对D15%的持股,不能计入A 对D 符合条件的间接持股总和之中;同时,D 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4公司按其持股15%分配的股息所负担的部分,不能进入A 的抵免范畴。

7、E 公司间接抵免的判定:

居民企业A 通过其他公司对E 的间接控制超过了三层,不能纳入A 公司的抵免范畴;即使D 公司和E 公司在戊国实行集团合并纳税,D 公司就E 公司所得汇总缴纳的税额部分,也须在计算A 公司间接负担的税额时在D 公司合并税额中扣除。

三、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中国A 银行向甲国某企业贷款500万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2009年A 银行收到甲国企业就应付利息25万元扣除已在甲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5万元后的税后利息22.5万元。A 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已在应纳税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为本金的4%。分析并计算银行应纳税所得总

额中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利息收入总额=税后利息22.5+已扣除税额2.5=25万元

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500*4%=5万元

即该境外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而不是25万元。

四、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

中国居民A 企业200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 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A 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他盈利中弥补。因此,调整后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

A 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100=400万元

2、A 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240万元,允许A 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五、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

以示例二中居民企业A 集团公司组织架构及其对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结果为例,对A 公司于2010年初申报2009年度符合条件的各层公司生产经营及分配股息情况,计算A 公司可进入抵免的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

计算过程(由最低层往上计算):

1、计算甲国B1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 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1)C1公司及其对D 公司20%持股税额的计算

由于C1公司不符合A 公司的间接抵免条件,因此,其就利润所纳税额及其按持有D 公司20%股份而分得股息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及该股息所包含的D 公司税额,均不应计算为A 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2)B1公司税额的计算

B1公司符合A 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B1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假设“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在B1公司所在国计算税额抵免时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额,下同),其中来自C1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1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30万元(300万元*10%),无符合抵免条件的间接税额。

B1公司所得税率30%,其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B1公司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760万元(税前利润1000万元-实际缴纳所在国税额210万元-缴纳预提所得税额30万元),且全部分配。

B1公司向A 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80万元。

B1公司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210+30+0)*380/760=120万元

即A 公司就从B1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2、计算甲国B2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 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1)D 公司税额的计算

D 公司符合A 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D 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和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 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D 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D 公司向C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40%分配股息400万元。

计算D 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2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

(250+0+0)*400/1000=100万元

2)C2公司税额的计算

C2公司符合A 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从D 公司分得股息400万元,按10%缴纳D 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40万元,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00万元。

C2公司适用税率25%,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36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600万元(2000-360-40)。

C2公司将其税后利润的一半用于分配,C2公司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400万元;同时,将该公司2008年未分配税后利润16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为400万元,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一并分配,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800万元。

C2公司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分配股息共1200万元。

计算C2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2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

2009年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360+40+100)*400/1600=125万元 2008年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400+0+0)*800/1600=200万元 合计325万元。

3)B2公司税额的计算

B2公司符合A 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来自C2公司的投资收益为1200万元,按10%缴纳C2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120万元,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325万元。

B2公司适用税率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11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5000万元,税后利润为3740万元(5000-1140-120),且全部分配。

B2公司向A 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1870万元。

计算B2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A 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

(1140+120+325)*1870/3740=792.5万元

3、计算乙国B3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 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1)D 公司税额的计算

D 公司符合A 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D 公司向C3公司按其持股比例25%分配股息250万元。

计算D 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3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

(250+0+0)*250/1000=62.5万元

2)C3公司税额的计算

C3公司符合A 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3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从D 公司分得股息250万元,按10%缴纳D 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25万元,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为62.5万元。

C3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4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1000万元,税后利润730万元(1000-245-25),且全部分配。

C3向B3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65万元。

计算C3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3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 (245+25+62.5)*365/730=166.25万元

3)B3公司税额的计算

B3公司符合A 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3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从C3公司分得股息365万元,按10%缴纳C3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36.5万元,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66.25万元。

B3公司适用税率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463.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2000万元,税后利润1500万元(2000-463.5-36.5),且全部分配。

B3向A 公司按其持股比例100%分配股息1500万元。

计算B3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A 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

(463.5+36.5+166.25)*1500/1500=666.25万元

4、计算乙国B4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 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1)D 公司税额的计算

由于C4公司只持有D 公司15%的股份,不符合A 公司享受间接抵免的持股

比例条件,因此,其所纳税额中属于该15%股息负担的部分不能通过C4等公司计入A 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同样是D 公司,有的可以抵免,有的不能,关键看是否符合条件)

2)C4公司税额的计算

C4公司符合A 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4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从D 公司分得股息150万元,按10%缴纳D 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15万元,无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税额。

C4公司适用税率25%,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3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1000万元,税后利润750万元(1000-235-15),且全部分配。

C4公司向B4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75万元。

计算C4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4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 (235+15+0)*375/750=125万元

3)B4公司税额的计算

B4公司符合A 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4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从C4公司分得股息375万元,按10%缴纳C4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37.5万元,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25万元。

B4公司适用税率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462.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2000万元,税后利润1500万元(2000-462.5-37.5),且全部分配。

B4公司向A 公司按其持股比例100%分配股息1500万元。

计算B4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A 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

(462.5+37.5+125)*1500/1500=625万元

5、汇总上述计算结果,A 公司可适用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及间接负担的境外已纳税额如下表:

6、计算A 公司可适用抵免的全部境外所得税额

1)假设上项境外所得在来源国均按10%税率直接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 甲国缴纳预提所得税=2250*10%=225万元

乙国缴纳预提所得税=3000*10%=300万元

2)来自甲乙两国所得的全部可抵免税额分别为:

甲国:直接缴纳225万元+间接负担912.5万元=1137.5万元

乙国:直接缴纳300万元+间接负担1291.25万元=1591.25万元

7、计算A 公司抵免限额

A 公司当年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假设A 公司用于管理四个B 子公司的管理费用合计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184.5万元,用于乙国249.25万元。

1)境外股息所得应为境外股息净所得与境外直接缴纳税额和间接缴纳税额之和,按此计算: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2250+912.5=3162.5万元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3000+1291.25=4291.25万元

合计7453.75万元

2)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162.5-184.5=2978万元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291.25-249.25=4042万元

3)境外间接负担税额还原后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已还原直接税额的境内外所得总额+可予计算抵免的间接税额

=15796.25+1137.5+1591.25=18000万元

4)企业应纳税总额:

应纳税所得总额*税率=18000*25%=4500万元 5)计算抵免限额

来源于甲国的抵免限额=4500*2978/18000=744.5万元 来源于乙国的抵免限额=4500*4042/18000=1010.5万元

8、计算A 公司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

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实际抵免境外税额=4500-1755=2745万元 六、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时,境外已缴税额的处理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 当年境外所得税税额=30万元 抵免限额=200*25%*100/200=25万元 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

留待以后结转抵免税额=30-25+30=35万元 七、境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判定

某居民企业在A 国的分公司,按A 国法律规定,计算当期利润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该分公司按A 国规定计算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的营业利润及其已纳税额,应在我国2010年度计算纳税及境外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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