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1-9用益物权

一、内容提要。

1.用益物权概述。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

6.地役权。

二、考试基本要求。

了解用益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不动产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三、内容辅导。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例题1:甲开发商通过出让方式获得了某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为

( )。(2003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自物权 B.用益物权 C.不动产所有权 D.地役权。

答案:B。

解析: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例题2: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

A.地役权 B.留置权 C.抵押权 D.质权。

答案:A。

解析: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是担保物权。。

例题3:房地产用益物权不包括( )。(2007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房屋使用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地役权 D.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A。

解析: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例题4: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地役权 B.居住权 C.相邻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B。

解析: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例题5:房地产用益物权不包括( )。(2009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抵押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地役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A。

解析: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所谓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权的独立性表明用益物权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不须具备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所有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就是说,用益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立为成立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亦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同时,用益物的变化,如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等,用益物权都将随之发生变化。。

(二)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但与此同时,用益物权的设定也从本质上约束了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使所有人不能随时发挥自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至处分的作用,而担保物权则不能全部体现这一限制功能。。

(三)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因而,它不可能具有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属性。就是说,用益物权不涉及以用益物的价值清偿债务问题,也不涉及用益物灭失后以其他物代替的问题。用益物权的用益性因用益物权的种类不同而存在着范围和程度上的差别。。

(四)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使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通常可以采用购买、租用等方式获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外,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

三、用益物权制度的意义。

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尤其是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而土地等资源相对稀缺、不可替代。用益物权制度可以在不能取得土地等资源的所有权或不必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时,使得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对他人所有之物的占有、使用而获得收益,同时为社会提供财富。而所有人也可以通过设定用益物权而获得收益,这样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可以取得相应利益,表明资源的使用价值得到了更为有效、充分的实现。。

(二)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

用益物权制度所规定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权利义

务,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这样就避免了一方利用社会或者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放弃权利,或者无端地增加本不应由对方履行的义务,以此来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长久与稳定。用益物权一般都需要通过登记的公示方法将土地等资源上的权利状态昭示社会,通过公示来保障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各自的权利,能够很好的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权利的行使状态有序和稳定。。

例题1: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特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动产 B.用益物权是一种自物权。

C.用益物权重在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D.用益物权重在取得物的交换价值。 答案:C。

解析: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①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②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③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重在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例题2:用益物权具有以下( )法律特征。。

A.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B.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C.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D.用益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E.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答案:ABCE。

解析: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了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我国《物权法》未采纳“土地使用权”这一传统的民法理论概念,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实际上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这三种权利在设立、利用等多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物权法没有专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而是根据土地的用途,将土地使用权分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别作出了规定。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要获得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国有土地的范围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确定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其行使权利的代表即政府,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在利用和开发土地上存在诸多的弊端,因此国家可以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移转给一定的公民或法人使用,这样才能使政府实现政企分开的目的,同时也能使土地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法定的独立物权,国家保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行使其权利,同时也保障其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例题: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包括( )。。

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C.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E.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答案:ABDE。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

这种有偿出让的方式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它是指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具体的出让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招标和协议等,其中招标和拍卖都属于公开竞价的方式,协议的方式由于未引入竞争机制,相对缺乏公开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且应签订书面的合同,并办理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物权法》第137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占有权。这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对依法取得的土地的直接支配和控制权。。

(2)使用权。这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依照土地的用途和性质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收益权。这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对土地的直接利用或将使用权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获得一定的利益。。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变更、延长或终止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应履行登记手续。。

(3)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4)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例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方式主要包括( ) 等。。

A.拍卖出让 B.招标出让 C.协议出让 D.划拨出让 E.挂牌出让。

答案:ABCE。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招标和协议等。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同时又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用益物权,它是我国农业生产的根本制度保障,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公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它是我国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和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存在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是整个承包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在我国,既可以由集体组织作为整体承包经营国有的土地,也可以由家庭或公民个人承包经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订立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不存在私有的土地,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只能是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半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保护方法既包括物权的方法,也包括债权的方法。。

例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特征中,不包括( )。。

A.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B.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C.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仅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D.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答案:C。

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谓土地承包合同是指由土地的所有权人(发包方)与公民或集体组织(承包方)签订的规定发包方将土地交付承包方自主经营的书面合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承包合同的内容而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之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例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 ) 年。。

A.30 B.30~50 C.50 D.30—70。

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有不同

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是由承包经营合同具体规定的,具体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自主经营权。

这是指土地承包人有权根据土地的性质和特点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如何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一旦发包给承包人经营,土地的所有权人就不得随意限制或干涉土地承包人的经营活动,承包人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也可以对抗发包人。《物权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承包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合法的范围,有可能造成对土地资源的破坏,损害国家的利益时,发包人有权收回土地,有关的国家机关还可对承包人依法进行处罚。。

2.收益权。

这是指土地承包人通过承包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在依法上缴国家税款和集体提留之后有权自己享有。收益权使经营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承包行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它是土地承包经营人承包土地的根本目的所在。但是承包经营人享有收益的前提是必须依法上缴国家税款和集体提留后,方可享有剩余的收益。。

3.转让或转包权。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则是指承包人将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对承包人履行合同,承包人应就第三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即承包人应与第三人共同承担承包风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互换承包经营权时,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获得补偿权。

《物权法》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从事承包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承包经营权人如果从事了非法的经营活动,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则不仅会丧失承包经营权,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必须按合同规定上缴国家税款和集体提留,履行承包义务。

上缴国家税款和集体提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分别是国家和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而应当从土地上获得的利益。。

3.必须保证土地的保值和增值及可持续发展,不得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和经营,也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承包人必须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使土地保持良好的自然状态,保护国家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4.必须接受发包方的监督,并接受其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土地的发包方对承包经营人的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经营权,承包人亦应当自觉地接受发包方的合法监督,严格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承包义务。。

例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

A.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方式流转。

B.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

C.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

D.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可以流转,且流转的期限可以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答案:ABCD。

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直接关系到民众基本生活的一项用益物权,从民法理论角度来说,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地上权的一种,是一种不动产物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例如,因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或集体有权依法征用或征收公民的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主要发生在广大农村地区,宅基地是公民的自有住房所占用的土地,它与城市土地的商业性利用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也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方式。宅基地的使用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得,无偿使用。我国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生产用地和耕地的用途,任意扩大宅基地的面积。。

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为了防止占用耕地作为宅基地,同时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防止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我国规定了严格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制度,公民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5.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公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办理法定的手续。。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人不得未经准许擅自占地建造房屋,尤其不得随意占用耕地。耕地是重要的

土地资源,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同时耕地又有限,为保证人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国家对耕地的占用控制得非常严格。。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公民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或种植一定数量的林木,并可依法享有房屋和林木的所有权。。

(2)公民享有对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长期使用权,但是国家在法定的情形下有权征用、征收公民的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1)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使用宅基地。。

(2)公民使用宅基地时应当服从国家的生产建设需要,服从国家合法的征收和征用行为。。

(3)公民不得擅自转让、变相买卖宅基地或以其他的非法方式转让宅基地。。

(4)公民将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一起转让给新的房主,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例题:公民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种植一定数量的林木,其所有权归( )。。

A.该县林业主管部门 B.该乡镇人民政府 C.该集体 D.该公民。 答案:D。

解析:公民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或种植一定数量的林木,并可依法享有房屋和林木的所有权。。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

一、概念和特征。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9、10条分别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享有使用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集体企业和公民个人也可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我国《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一般情况下,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

第81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成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客体是国有的矿藏、水流、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内容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享有的对国有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人,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对国有的自然资源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有关组织或公民个人欲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有关组织和个人经营使用国有自然资源,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例题: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 )的权利。。

A.占有 B.买卖 C.处分 D.使用 E.收益。

答案: ADE。

解析: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形态。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态,除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形态主要还有以下几类:。

(一)国有林地使用权。

国有林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有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我国《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依法作价人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符合上述转让、作价入股或作为

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依法转让。《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国有草原使用权。

国有草原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有草原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草原法》第4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有草原的使用权人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草原法》第4条第5款规定,草原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原法》第18条还规定,草原使用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处理,有关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的内水、滩涂、领海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

1.渔业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渔业权是一种新型的他物权形式,属于用益物权。。

(2)渔业权的主体包括一切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渔业权的客体是我国领域内一切水面的生产利用权。。

(4)渔业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国家法定程序的批准或者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2.渔业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捕捞权和养殖权两个方面:。

(1)捕捞权。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的内水、滩涂、领海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活动的权利。。

(2)养殖权。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国有或集体所有水面从事养殖、经营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渔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采矿权和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勘探、测量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

探矿权和采矿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是直接从事探矿、采矿活动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矿山企业或单位和公民个人。。

(2)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行政程序。。

(4)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程序取得国家的批准方可获得。。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主要权利有:①有权勘探、测量、开采国有的矿产资源;②对矿产品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③依法独立地从事探矿、采矿活动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义务主要有:①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的税费。②严格按照规定的矿区范围勘探和采矿,并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布局进行合理的开采和利用。保护国有矿产资源不受损失和浪费。③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因勘探、开采活动给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④遵守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定,保证探矿、采矿活动的安全进行。。

(五)取水权。

取水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开采、利用国家所有的地下水和地上水资源的民事权利。。

取水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它主要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取水权的主体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生活或从事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我国境外居住的居民,包括我国的公民都不是取水权的主体。因为取水权是相对于我国所有的水资源而言的,我国境内的一切水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境内居住、生活或从事生产活动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会涉及水资源的利用问题,无论他们的国籍如何,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2.取水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地下水和地上水资源。

水资源有多种表现形式,人们可以直观看到的主要是地上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海洋等,除此之外,地下水也是重要的水资源。只要是在我国领域之内,无论地上水还是地下水,也无论是咸水还是淡水,都一律属于我国国家所有,都是取水权的客体。。

3.取水权属于一种法定的特殊用益物权。

取水权是一项法定的用益物权,取水权的取得、权利的具体内容、权利的行使要求等一律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任何人不得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取水权的享有需经过特定的法律特许手续。

获得取水权必须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法定的手续后方可享有。。

5.取水权的享有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取水费用。

由于水资源是国有财产,享有取水权就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费用,并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取水权人的权利主要有:①取水权人依法办理取水特许手续后,有权从指定的水域或地下取水。取水权人的取水范围在办理法定手续时即已确定,取水权人不得超越限定的取水领域取水,侵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②取水权人有权依法对所取得的水资源进行合法的利用,并享有从中收益的权利;③取水权人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构对其取水权益进行保障。依法获得的取水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取水权人的权利被他人侵害,取水权人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构对其取水权益进行保障,必要时取水权人还可诉之法律。。

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有:①取水权人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利用水资源的有关费用;②取水权人应当遵循国家对取水范围、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的有关规定行使取水权;③取水权人必须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六)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的使用权。《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2001年我国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海域使用权制度。该法规定的海域是指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范围从海岸线开始到领海外部界线为止。。

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是招标;三是拍卖。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例题:《海域使用管理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海域使用权制度。该法规定的海域是指我国( )。。

A.内水 B.领海的水面C.水体 D.海床和底土E.范围从海岸线开始到公海外部界线为止。

答案:ABCD。

解析:《海域使用管理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海域使用权制度。该法规定的海域是指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范围从海岸线开始到领海外部界线为止。。

第六节 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项古老的担保物权制度,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都把地役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来加以规定,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专章作出了规定。。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作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较相邻关系而言,地役权才具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人得其需的功效。。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的设立,需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此种效益及包括生活上得到的便利,也包括经营上获得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二、地役权的设立。

《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②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者抵押,只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时一并转让或者抵押,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的内容包括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和需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但是同时也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供役地权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且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还甚至必须容忍对供役地造成的某种程度上的损害。。

2.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为利用供役地,实现地役权的内容,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有权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此时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这些权利。。

需役地权利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同时应当承担如下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例如,双方约定的是步行通过供役地,就不能随意用机动车穿行。。

2.尽可能减少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人在利用供役地时,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不要过分损害供役地权利人的利益。。

3.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例题:下列关于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表述不正确的是( )。。

A.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B.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C.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D.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答案:A。

解析: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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