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修订稿)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执法主体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 关闭;

7.行政拘留。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

3.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

一、调查取证

(一)现场检查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一一记录,并由当事人(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负责人)逐页签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请在场人签字。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请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证明情况。

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

4、现场检查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二)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不能同时询问多人。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被询问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询问结束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或者按手印,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或者确认。

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几页)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手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陈述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陈述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陈述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签名或者按手印,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

笔录制作完成后,陈述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几页)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如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结案审批表中注明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独立法人和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如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正职。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将作为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

(四)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立即解除登记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二、行政处罚

(一) 事前告知程序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立即解除登记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二、行政处罚

(一) 事前告知程序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3.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二)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①警告;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适用:①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②没收违法所得;③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④吊销有关证照。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1.进行立案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执法人员可以填写提交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保证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①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4.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争议要点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点,当

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证据一栏中应当列出主要证据的名称;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5.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8.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四)听证程序

适用: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有关证照;③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1.在送达听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告知不能代替处罚事先告知,应分别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3.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

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几页)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五)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行政检查人员出具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盖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和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等。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既可适用于简易程序,又可适用于

一般程序。

(六)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可以出具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可以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

(七)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后,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后,对整改完毕的,应当出具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八)违法所得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2、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3、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4、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5、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九)送达形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送达的形式有:

①直接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相关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②邮寄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相关法律文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③留臵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④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三、执行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一)催缴罚款

适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催缴。

(二)强制执行

适用: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

(三)案件移送

适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接受移送的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3.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移送财物及有关材料的名称应当一一写明。

4.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当面交接。受移送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签收或出具收据。

四、结案审批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一)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时限报告。

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造成1至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二)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

其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接受区(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对其他一般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2、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三部分组成。

(1)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型、事故等级。

(2)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3)附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事故处罚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可以按照《条例》37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分别处罚。

其他

1.行政执法法律文书除打印外,一律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水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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