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强制戒毒所

http://www.sina.com.cn  正义网-检察日报2008年10月23日

前不久有新闻报道,广西上思县吸毒人员陈国岸被父亲主动送到上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进行戒毒。因陈国岸从戒毒所逃跑,戒毒所所长零赞模、副所长贺宏春遂决定对其进行惩罚,授意、指使其他戒毒人员殴打陈,结果陈国岸在戒毒所里被戴上5副脚镣,轮流放到几个监仓,后被活活殴打致死。法医尸检时,发现陈国岸双脚伤痕累累,皮开肉绽,惨不忍睹,胃内空空如也。

强制戒毒所所长零赞模等人的暴行令人发指,而此前笔者在工作中也曾遇到过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所被体罚虐待致死的案件。虽然施虐者被绳之以法,但是这些案件却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强制戒毒所的警察如此肆无忌惮地滥用职权虐待戒毒人员?为什么他们的暴行没有被及时制止而导致一个鲜活的生命被轻易剥夺?谁能来有效保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利?目前,社会上有很多人歧视吸毒人员,往往把吸毒人员和艾滋病人、罪犯等归入一类,认为他们是社会的渣滓,不值得同情。但是,我们认为,吸毒人员也是人,虽然他们因为种种原因染上了毒瘾,但是他们仍然是国家的公民,他们的人格尊严应该得到尊重,他们的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特别是那些被关在强制戒毒场所的戒毒人员更应该受到关注,因为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他们被隔离在封闭的场所戒毒,面对的管理者又是享有管理威权的警察,他们的合法权利往往更容易受到侵犯。

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对吸毒成瘾的人,先予以强制戒除(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一般为3年),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实践中所有的劳教戒毒场所都有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室或者巡回检察的检察官进行监督,因此劳教戒毒人员的人权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现在我国的戒毒制度已经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取消了劳教戒毒制度,规定了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两种戒毒模式。《禁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但是在缺乏外在、专门监督的情况,如何能够保证戒毒人员在与外界隔绝的强制戒毒场所、在长达二到三年的时间内不被戒毒场所管理人员虐待和侮辱呢?这是否是立法的一种疏忽呢?由于一般的警察虐待戒毒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较为封闭的强制戒毒所,不容易被发现,因此往往很难受到追究。只有当强制戒毒所的警察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戒毒人员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时,人民检察院才能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法律监督显然只能是事后的,效果也是有限的。虽然从现有法律制度上讲,强制戒毒所受到上级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受到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较之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而言,要么因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而缺乏中立性,要么是鞭长莫及无法监督,因此它们都很难让人相信能够发挥多少作用。

强制戒毒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将这种权力交由人民警察来行使。而强制戒毒所和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类似,都属于监管场所,是一些封闭的、一般公民包括新闻记者都不能随便进入的特殊场所,因此其他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甚至新闻舆论都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在这些监管场所内,警察处于强势地位,而戒毒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处于弱势的地位。众所周知,警察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它具有单向性、直接性和强制性,直接涉及到被监管人的生命、自由等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专门监督和有效监督,如果缺乏外部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必然会发生监管警察滥用权力、侵犯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和司法腐败现象。因此,非常有必要由一个专门的机关对强制戒毒场所进行监督,但很可惜目前这种监督在法律上是缺位的。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应该有权对强制戒毒活动进行监督。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该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笔者认为这一法律规定是必然的,也是十分合理的。既然强制戒毒所的警察对戒毒人员的监管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当然应该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笔者认为,由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强制戒毒所进行监督,既符合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也符合监督原理。但是,由于目前法律对人民检察院监督强制戒毒活动缺乏明确的授权性规定,因此目前仅仅根据人民警察法对强制戒毒所进行监督很难说法律依据充足。基于此,笔者建议将来的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样,戒毒人员的人权就可以得到检察官的有效保护,类似于陈国岸被强制戒毒所警察活活虐待致死的案件就很少发生了。

(作者为检察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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