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农民身份证明审核

农民身份证明审核来源:区农发局 作者:区农村发展局 录入时间:2011-05-12 〖字体: 大 中 小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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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察事项要素表

000680101事项名称:农民身份证明审核

一、行政审批内容(14要素之一)

农民身份证明审核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4要素之一)(提供电子版本)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6〕52号)第二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婚迁的意见》(成办发〔2007〕108号) 第三条

《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农办(2008)55号)第一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14要素之一)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14要素之一)(对申请人的前置条件要求)

(一)婚迁人员:本市农村人口再婚满3年、初婚的配偶婚迁入户的(复婚视同为再婚,初婚与再婚均以迁入地一方的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判断标准)。

(二)复员退伍军人:本市农村的复员和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已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落户并已确定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除外]。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本市农村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直接回原籍入户的。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或退学学生:本市农村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或1997年3月以后的毕业生,本人未落实工作单位,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目前仍在农村居住和从事农业生产,时间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五)“未征地农转居”年满18周岁人员:公安机关从2004年5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在计算机人口信息库中分步将本市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对18周岁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经核实后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职业栏添加“农业劳动者”,当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在“职业名称”栏内添加“农业劳动者”,这部分人员中现年满18周岁,且在《居民户口簿》上其父母任一方的“职业名称”栏仍为“农业劳动者”的。

(六)迁移到城镇的“未征地农转居”人员:2006年10月20日以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征地农转居”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迁入上述地区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未获补偿,仍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的(迁移过程中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除外)。

(七)补录户口的人员:本市农村人口在计算机人口信息库中录入户口信息时,因种种原因造成遗漏,需要补录户口的。

五、申请材料(14要素之一)

(一)婚迁人员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原籍为农业户口或职业为“农业劳动者”的证明材料;

2、结婚证;

3、申请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

4、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签字同意添加“农业劳动者”的意见;

5、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出具的公示结果证明材料(具体说明公示起止日期,公示地点、形式、内容等);

6、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入户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入户地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土地若有一部分未被征用的,如当事人未农转非,可出具相应证明。下同)。

(二)复员和退伍军人

1、复员证或退伍证;

2、原籍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复员和退伍军人入户联系函;

3、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出具的原籍证明材料;

4、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入户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

1、释放或解教证明书;

2、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出具的原籍证明材料;

3、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入户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或退学学生

1、毕业证书或退学文件;

2、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出具的原籍证明材料;

4、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签字同意添加“农业劳动者”的意见(毕业生提供);

5、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出具的公示结果证明材料(具体说明公示起止日期,公示地点、形式、内容等)(毕业生提供);

6、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入户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7、市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毕业生提供)。

(五)“未征地农转居”年满18周岁的人员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于没有颁发证书的,应视其原因,由责任方出具证明。下同);

4、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六)迁移到城镇的“未征地农转居”人员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七)补录户口的人员

1、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签字同意添加“农业劳动者”的意见;

3、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出具的公示结果证明材料(具体说明公示起止日期,公示地点、形式、内容等);

4、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14要素之一)(提供电子表格附后)

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入户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申请表》。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14要素之一)

成都市青白江区农村发展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14要素之一)

成都市青白江区农村发展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14要素之一)(分公布给申请人和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

公布给申请人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入户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申请表》。婚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本市农村人口补录户口的需经迁入地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或逐户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签名同意后,在本组范围内将集体意见和个人基本情况(指婚迁人员的初婚、再婚情况,大中专毕业生在农村居住务农一年以上的情况,补录户口人员的补录原因)公示10天无异议以后方可领取表格。

第二步: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申请表》逐级到入户地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盖章。

流程图:

申请→受理→办结

十、行政审批时限(14要素之一)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14要素之一)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14要素之一)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14要素之一)(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14要素之一)

没有年审或年检

十五、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便民服务事项)

非行政许可

十六、是否入驻区政务服务中心

十七、是否窗口接件

十八、是否网上预审

十九、是否允许代理接件

二十、备注(事项备注信息)

二十一、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件、联系地址)

联系人:余庆玲 [1**********]

肖 燕 [1**********]

农村发展局窗口电话:(028)83680271

传真:(028)83695853

邮政编码:610300

农村发展局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898号

二十二、事项类型(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代办件、并联审批件)

即办件

附件一:

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存根

存根编号:

申请人

性 别

身份证号

民 族

办证原因

原地址

入户地址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

编号:

申请人

性 别

身份证号

民 族

办证原因

原地址

入户地址

入户(原籍)地村民小组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入户(原籍)地村委会(社区)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入户(原籍)地乡镇政府(街办)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入户(原籍)地区(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备注:1、本市“未征地农转居”人员和“未征地农转居”年满18周岁的人员,由原籍地的区(市)县乡村组签署意见;其他类型人员由入户地区(市)县乡村组签署意见。

2、区(市)县、乡镇(街办)、村(社区)、组签署意见时须在意见栏内注明“同意添加农业劳动者”。

3、属于婚迁类型的人员须在办证原因栏内注明“婚迁(配偶属初婚)”或“婚迁(配偶与本人属再婚并已满三年)”。

(婚迁人员入户签名格式)

同意入户签名书

我组    与    结婚,    属初婚(或与   再婚已满三年),       申请将户口从   省(市、自治区) 市 区(市)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迁移落户到我组,全组   户代表(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落户,依法享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户代表签名如下: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组长签章:

二○   年    月   日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入户签名格式)

同意入户签名书

属我组组民,      年   月因考取              学校迁出户口。       年    月从         学校毕业后,未被国家单位安排工作,回本组居住和务农,现已满一年以上,全组   户代表(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落户,依法享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户代表签名如下: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组长签章:

二○    年    月    日

(补录户口人员入户签名格式)

同意入户签名书

属我组组民,    年   月因                 原因而未被登记,现申请补录户口。全组    户代表(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落户本组,依法享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户代表签名如下: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组长签章:

二○ 年 月 日

(婚迁人员公示格式)

公 示

我组     与      结婚,     属初婚(或与     再婚已满三年),     申请将户口从    省(市、自治区)    市    区(市)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迁移落户到我组,经全组    户代表(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签名(或会议表决)方式同意其落户,依法享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现予公示。

公示期内,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举报。

公示日期:10天(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举报电话:组长电话:

村(社区)主任电话:

乡镇(街办)电话: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二○   年   月   日

(大中专毕业生公示格式)

公 示

属我组组民,     年   月因考取        学校迁出户口。      年   月从         学校毕业后,未被国家单位安排工作,回本组居住和务农,现已满一年以上,经全组   户代表(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签名(或会议表决)方式同意其落户,依法享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现予公示。

公示期内,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举报。

公示日期:10天(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举报电话:组长电话:

村(社区)主任电话:

乡镇(街办)电话: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二○   年 月 日

(补录户口人员公示格式)

公 示

属我组组民,    年   月因             原因而未被登记,现申请补录户口。经全组    户代表(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落户本组,依法享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现予公示。

公示期内,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举报。

公示日期:10天(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举报电话:组长电话:

村(社区)主任电话:

乡镇(街办)电话: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二○   年   月   日

(婚迁人员公示证明格式)

公示证明

我组    与     结婚,     属初婚(或与    再婚已满三年),      申请将户口从   省(市、自治区)     市    区(市)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迁移落户到我组,经全组     户代表(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签名(或会议表决)同意其落户,依法享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我组已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将以上内容在本组公示栏(或   墙上)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举报(或公示期间接到的举报经核实与公示内容一致)。

特此证明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组长签章:

二○   年   月   日

(大中专毕业生公示证明格式)

公示证明

属我组组民,     年   月因考取           学校迁出户口。   年 月从                  学校毕业后,未被国家单位安排工作,回本组居住和务农,现已满一年以上,经全组     户代表(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签名(或会议表决)方式同意其落户,依法享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我组已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将以上内容在本组公示栏(或××墙上)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举报(或公示期间接到的举报经核实与公示内容一致)。

特此证明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组长签章:

二○   年   月   日

(补录户口人员公示证明格式)

公示证明

属我组组民,    年 月因    原因而未被登记,现申请补录户口。经全组 户代表(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落户本组,依法享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我组已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将以上内容在本组公示栏(或 墙上)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举报(或公示期间接到的举报经核实与公示内容一致)。

特此证明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组长签章:

二○ 年 月 日

(土地未被征用证明格式)

土地未被征用证明

因婚迁(或复员、退伍、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毕业、退学、未征地农转居、补录户口)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入           区(市)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兹证明该组土地未被征用(或土地部分被征用,但不涉及其落户家庭及本人)。

特此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经办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

(中共成都市委 成委发[2006]52号)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部署和“三个集中”的要求,健全完善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不断提高成都市城镇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中心城区2007年城镇化率达到100%;第二圈层2010年城镇化率达到50%,农村居民进入集中居住区的比例达到25%;第三圈层2010年城镇化率达到45%,农村居民进入集中居住区的比例达到20%。

二、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一)放开成都市农民到城镇入户的户口政策。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或在上述城镇连续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包括在城镇新型社区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修建的出租房和统一管理的农民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

(二)进一步放开和规范市外人员到成都市入户的户口政策。

1、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且与成都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2、在成都市中心城区生产性投资20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生产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生产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3、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成都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4、在成都市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与成都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5、在成都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成都市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可成建制入户。

(三)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和市外人员向成都市农村迁移。除婚迁投靠外,成都市的城镇人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以及市外人员,不得向成都市农村迁移。确因特殊情况迁入的,不得享受成都市农村的各种待遇和征地补偿政策。

上述政策由市公安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有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积极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

(一)坚持大统筹的原则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各区(市)县应按照“三个集中”的要求,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向城镇新型社区集中。加大统筹力度,结合土地整理和拆院并院,积极引导规划区外的农民将宅基地置换到城镇新型社区建房,实施跨区域向城镇集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举家向城镇迁移。跨区域向城镇集中的农民,同等享受迁入地城镇居民的各种待遇。

(二)加快城镇新型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区域中心镇要进一步创新机制,加快城镇新型社区建设,为农民向城镇集中创造条件。城镇新型社区的规划和建设,要坚持节约利用资源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城镇新型社区建设标准、人口规模实施,认真搞好水、电、气、交通、通信、光纤、网络、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文化、医疗、社区活动中心等功能配套,确保农民安置一步到位。

(三)制定鼓励农民向城镇集中的政策措施。

1、实行农民有条件置换城镇新型社区住房。对进入城镇新型社区集中居住的农民,可按“新居工程”建设的政策规定,依据宅基地及其房屋权属置换城镇新型社区住房,有条件的地方可匹配一定面积的商业及其配套用房或按比例折算商业股权,以后宅基地征用时不再享受拆迁补偿和住房安置政策。对自愿放弃原宅基地自行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农民,可由本人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2、依法办理城镇新型社区房屋及土地产权。城镇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农民进入城镇新型社区居住、原宅基地交由当地政府组织复耕的前提下,由国土部门将土地性质依法转变为国有土地后,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城市房屋产权证。

3、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土地承包关系,报上级农业管理部门备案。该土地被正式征用时,再按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差,同时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19号)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4、完善城镇新型社区农民的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进入城镇和城镇新型社区的农民,仍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续享受农村居民子女上学的优惠政策,以及政府补贴的免费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等就业优惠政策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等待遇;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四、积极引导农民向农村新型社区集中

(一)认真搞好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地区,应结合土地整理、拆院并院工作,积极推进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农村新型社区应尽量选择在靠近城镇、工业集中发展区或农业产业化基地等具有一定产业支撑的位置。农村新型社区房屋建设可结合各地实际,采取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方式实施,但须严格控制人均综合用地。同时,结合实际,认真搞好农村新型社区的水、电、气、交通、通信、光纤、网络、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各地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对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支持,对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任务较重的地区要给予重点扶持。

(二)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各地可依照有关政策,在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并经批准的前提下,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试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和发展公益事业,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三)鼓励农民进入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建房居住。不具备统规统建条件的农村,各地应做好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引导农民按照统一的规划和建筑风格到农村新型社区建房居住,严禁在农村新型社区规划范围外批建住房,边远山区确需分散建房的,须经区(市)县以上政府同意。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农村,应按照土地整理或拆院并院有关政策给予农民经济补贴。位于项目区或自愿放弃宅基地到城镇购房居住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未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农村,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农民到农村新型社区内建房的鼓励政策。

(四)认真做好困难群众集中居住的安置。农村五保户、残疾人和特殊困难户进入各区(市)县统一管理的福利院集中居住,同等享受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战略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建立由各级推进城乡一体化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推进办组织协调的工作机构;建立由推进办、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财政、水务、农业、劳动保障、民政、计生、林业和园林、房管、安监、教育、卫生、司法、信访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向城镇集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农民向城镇集中。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推进农民向城镇集中,须认真做好群众工作,特别是在住房拆迁、土地流转等事关群众利益问题上,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依法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自觉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严格落实各项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向城镇转移中的补偿、居住、就业和社保等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的办法,搞好科学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加快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的机制。坚持以工业为核心,以项目为重点,以创新机制为动力,大力推进三次产业发展,为农民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扎实抓好农民充分就业工作。下大力抓好土地规模经营,土地整理后新增的土地、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的“四荒”土地以及农民自愿解除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经营和流转,实施土地规模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防止土地闲置。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切实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顺利推进。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20日

成办发〔2007〕10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婚迁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我市农村地区居民正常结婚、离婚和婚姻关系成立引起的户口迁移(以下简称婚迁)秩序,保障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统筹实施“三个集中”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创造良好的社会换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婚迁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充分利用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大胆创新、率先突破,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婚姻登记、户口迁移政策,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从源头上杜绝通过利用合法婚姻登记、迁徙手段获取征地补偿安置不当利益的现象,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登记范围

我市农村人口(指本市的“未征地农转居”或职业栏为“农业劳动者”人员,下同)依法再婚满3年、初婚的可申请配偶婚迁入户。

三、登记办法

(一)办理《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

1.提出申请。我市农村人口依法再婚满3年、初婚的可申请配偶婚迁入户。迁入人员首先需经迁入地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同意;其次是在本组范围内将讨论结果和婚姻状况同时公示10天。

2.分级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迁入人员填写《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由组集体经济成员签署具体意见并盖章后,报村(社区)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再报乡镇政府(街办)和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审核同意、盖章后被确认为迁入地农业劳动者,同时在户口簿职业栏添加“农业劳动者”。

(二)办理婚迁入户。

1.入户人员凭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以及原籍地的区(市)县村民宅基地主管部门出具已注销其村民宅基地证明办理入户。

2.申请迁入我市农村地区人员未提供《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的,可在入户地所在乡镇指定的门牌号入户,在户口簿“其他住址”栏填写实际居住地,职业栏不添加“农业劳动者”。

3.除婚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农村原籍和年满18周岁的未征地“农转居”人员可申请职业栏添加“农业劳动者”外,其余人员不得添加“农业劳动者”。

4.本市或市外城镇人员,违反政策规定变更户口性质后再申请婚迁的,不得迁入我市农村地区,职业栏不得添加“农业劳动者”,可在入户地所在乡镇指定的门牌号入户,在户口簿“其他住址”栏填写实际居住地址。

5.婚迁人员随迁、投靠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不得向我市农村地区迁移。如符合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投靠政策的,可将户口迁入入户地所在乡镇指定的门牌号内,在户口簿“其他住址”栏填写实际居住地,职业栏不添加“农业劳动者”。

6.户口在本市农村地区的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原户口簿职业登记为“农业劳动者”的,应按实际从事的职业变更登记。

四、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当事人的询问工作,对不符合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对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婚姻登记员予以严肃查处。

(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乡镇(街办)、村(社区)组的责任,自下而上层层把关。对未履行职责、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按照《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发放村镇房屋产权证书,凡农村地区婚迁人员申请办理村镇房屋产权证或村镇房屋共有权证的,必须已经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才能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对全是范围内违法取得《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证》的人员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办理农业人口婚迁入户资料的审核、监督、检查,定期到农业主管部门核对《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存根,保证入户的准确性。

(五)国土部门负责加强对已征地农村地区上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的审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出台新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思想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使他们更新择业观念、拓宽视野,树立依靠自身努力致富的意识;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指导工作,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选择和参加相应的培训。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经常性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觉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规范农村地区人口婚迁工作提上重要意识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协调配合。建立全市农村地区婚迁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目督办、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司法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地区人口婚迁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工作协作,努力减少和杜绝非正常婚迁情况的发生。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安排的各项工作,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区(市)县要参照市上的做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三)考核管理。市政府目督办要将此项工作纳入专项目标督查。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将农村地区人口婚迁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建立目标管理制度,用考核促管理。市政府目督办每年年中督查1次,年末检查1次。

(四)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在“五五普法”中,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制宣传,逐步增加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自觉抵制非正常婚迁现象。

(五)责任追究。对在本市农村地区婚姻登记、婚迁入户、征地补偿过程中,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婚迁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成农办〔2008〕55号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的办理,我委研究制订了《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成农办[2007]83号文印发的《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申请表(样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管理,规范办理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的程序,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4]63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6]5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婚迁的意见》(成办发[2007]1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

(一)婚迁人员:本市农村人口再婚满3年、初婚的配偶婚迁入户的(复婚视同为再婚,初婚与再婚均以迁入地一方的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判断标准)。

(二)复员退伍军人:本市农村的复员和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已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落户并已确定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除外]。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本市农村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直接回原籍入户的。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或退学学生:本市农村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或1997年3月以后的毕业生,本人未落实工作单位,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目前仍在农村居住和从事农业生产,时间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五)“未征地农转居”年满18周岁人员:公安机关从2004年5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在计算机人口信息库中分步将本市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对18周岁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经核实后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职业栏添加“农业劳动者”,当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在“职业名称”栏内添加“农业劳动者”,这部分人员中现年满18周岁,且在《居民户口簿》上其父母任一方的“职业名称”栏仍为“农业劳动者”的。

(六)迁移到城镇的“未征地农转居”人员:2006年10月20日以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征地农转居”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迁入上述地区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未获补偿,仍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的(迁移过程中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除外)。

(七)补录户口的人员:本市农村人口在计算机人口信息库中录入户口信息时,因种种原因造成遗漏,需要补录户口的。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的管理和审核办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社区居民小组负责协助做好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入户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申请表》。婚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本市农村人口补录户口的需经迁入地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或逐户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签名同意后,在本组范围内将集体意见和个人基本情况(指婚迁人员的初婚、再婚情况,大中专毕业生在农村居住务农一年以上的情况,补录户口人员的补录原因)公示10天无异议以后方可领取表格。

(二)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申请表》逐级到入户地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第五条 申请人所持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任一级组织或机构不得办理。未通过下一级组织或机构审核同意签章的,上一级组织或机构不得越级办理。

第六条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迁入地村民小组、社区居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审核意见栏内注明“同意入户和添加农业劳动者”并签字盖章。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的意见最后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申请表》相关栏内标明“同意添加农业劳动者”并签字加盖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专用章。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需按第二条划定的类别向各级审核组织或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婚迁人员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原籍为农业户口或职业为“农业劳动者”的证明材料;

2、结婚证;

3、申请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

4、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签字同意添加“农业劳动者”的意见;

5、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出具的公示结果证明材料(具体说明公示起止日期,公示地点、形式、内容等);

6、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入户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入户地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土地若有一部分未被征用的,如当事人未农转非,可出具相应证明。下同)。

(二)复员和退伍军人

1、复员证或退伍证;

2、原籍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复员和退伍军人入户联系函;

3、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出具的原籍证明材料;

4、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入户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

1、释放或解教证明书;

2、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出具的原籍证明材料;

3、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入户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或退学学生

1、毕业证书或退学文件;

2、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出具的原籍证明材料;

4、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签字同意添加“农业劳动者”的意见(毕业生提供);

5、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出具的公示结果证明材料(具体说明公示起止日期,公示地点、形式、内容等)(毕业生提供);

6、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入户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7、市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毕业生提供)。

(五)“未征地农转居”年满18周岁的人员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于没有颁发证书的,应视其原因,由责任方出具证明。下同);

4、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六)迁移到城镇的“未征地农转居”人员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七)补录户口的人员

1、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签字同意添加“农业劳动者”的意见;

3、迁入地村民小组或社区居民小组出具的公示结果证明材料(具体说明公示起止日期,公示地点、形式、内容等);

4、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地土地未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到县以下组织或机构办理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审核时,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迁入地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审核时,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同时,应提供一套复印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 各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对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进行编号归档和登记管理。每季度与同级公安部门核对一次,并汇总情况在下一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2-3次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对在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和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的人员,取消其添加农业劳动者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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