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常见问题-解答(二)

[2010/12/25]公司股权转让常见问题—解答(二)

公司股权转让常见问题—解答(二)

三十二、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合同有何不同?

答:没有不同。因为协议也可以称为合同。

三十三、股权转让与股权收购有何异同?

答:二者实质一样,因相对人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以股东的角度而言,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受让人。以受让人的角度而言,即是受让人向股东收购其股权。但“股权收购”一词常用来描述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证券市场收购其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或公开要约收购其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这样一种行为。

三十四、股权转让必须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吗?

答:是的。股权转让意味着公司股东的变更,而股东的变更是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规定的项目之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

如果股权转让后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三十五、股权转让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答:应当尽快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股权转让后公司或转让方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答:当事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如果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十七、股权转让后应该办理何种变更登记?

答: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3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

三十八、股东变更、注册资金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有何异同?

答:股东变更是指某一股权的持有人发生了变更而不涉及到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实际资本的变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注册资金变更是指公司因股东会决议增资减资而使登记于登记机关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发生了变动,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实收资本变更是指公司因有分期缴纳出资等情况而发生实收资本变动,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三十九、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十、违约责任。十一、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十二、 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十三、 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十四、 协议的签署、生效。十五、 订立时间、地点。

四十、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答:在股东自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一般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方法供确定价格时参考:(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四十一、公司未分红时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答:在股东自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一般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基准价格,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方法供参考:(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在确定基准价格后,可根据未分红的有关情况(如持股期限,分红时间等)在基准价格上双方协商上浮一定的比例。

四十二、股权转让的对价是支付给公司还是出让方?

答:支付给出让方。股权转让是发生于转让双方之间的一种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权利变动,转让对价的支付也是在转让双方之间。

四十三、股权转让时公司资产会发生变化吗?

答:不会。股权转让不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对外负债等资产状况的变化。

四十四、股权转让时公司注册资金会发生变化吗?

答:不会。

四十五、股权转让时公司实收资本会发生变化吗?

答:不会。

四十六、受让方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怎么办?

答:若在转让协议中规定有延期支付的违约处理条款,转让方可请求受让方及时支付转让价款并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等,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四十七、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吗?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四十八、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注册资金相一致吗?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注册资金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四十九、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能否以公司资产来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答:不能。受让方只能以属于自己的财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而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公司法第3条)。但双方公司进行股权交换时则另当别论。

五十、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五十一、股东会决议能否代替股权转让协议?

答:不能。股东会决议的作用是同意或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对公司的效力,其本身不能代替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合同)约定如何履行和交付股权等详细内容,是股东会决议不可代替的。

五十二、股东能否代替其他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不能。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股东和股权转让的受让人签署,不能由其它股东代签,但受股东特别授权委托的除外。

五十三、实际投资者能否代替注册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不能。实际投资者与注册股东是一种内部法律关系,实际投资者不能以股东名义对外行使权利,任何外部法律关系的成立,都必须以注册股东的名义进行。

五十四、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五十五、股权转让涉及章程变更的一定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吗?

答:不要。在股权协议转让和由法院强制转让的情况下,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法第74条)

五十六、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五十七、股东在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并且接受了受让人的股权转让价格款、受让人也实际接受并实际管理公司但部分股东提出反悔并阻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答: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受让人可以原告身份,以有义务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和提出反悔并阻挠登记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十八、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期限规定?

答:申请期限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司法第22条第2款)

五十九、股东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有期限的限制吗?

答:应在股东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公司法第22条第1款未规定股东行使权利的期限,但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决议无效应适用有关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诉讼请求。

六十、股权转让的出让人可以委托公司在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吗?

答:可以。出让人在对公司进行的委托的情况下,公司以出让人的代理人的名义与受让方订立合同是有效的。

六十一、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44条),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公司法第72条),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六十二、涉及118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签署时如何签字?可以另附名单作为合同签署吗?

答:应当由每一个人都签字,合同才能成立。另附名单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能以另附名单作为合同签署。但是,另附名单作为整个合同一部分的除外。

六十三、有些地方特批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50人,并且进行了工商登记,这样的公司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公司法第23条、第24条)但应变更股东超过的除外。

六十四、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六十五、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8条)

六十六、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六十七.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有义务补足原股东没有交付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六十八、公司有权要求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有权。股权转让的受让款属于股东个人所有,但公司可以要求股东以特定财产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其他股东也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约定追究该股东的违约责任或公司的债权人要求明知存在瑕疵的股权受让人和出让人连带承担补足股金的责任。

六十九、股权转让时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应该支付给公司还是支付给股权出让的股东?

答:股权转让的主体是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股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将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支付给出让股权的股东,而非公司。

七十、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

答: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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