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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问题探讨
作者:宋亮
来源:《商情》2014年第02期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呈现繁荣趋势,私募股权的金额和投资机构数量逐渐扩大。但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不断增加也加剧了行业内的竞争。就目前私募股权投资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阐释,旨在提出相应策略,有效规避私募股权投资风险。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风险控制 问题 控制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一般需要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共同合作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面临多方面的风险,主要有基金管理人的信誉、法律风险以及信息披露风险等。
第一,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投资人募集资金时要先签订《基金认购合同》,在签合同时,基金管理人要谨言慎行,避免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负责人做出关于基金投资回报方面的保证。同时,合作的金融机构不得干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决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信贷投放承诺来担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
第二,防范信誉及信息披露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阶段,基金募集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投资人的风险偏好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誉与信息披露情况。基金投资人和金融机构在合作时要选择适合的基金管理人,对资金管理人的团队经验、资格的可靠性以及以往业绩等信誉因素都要有严格的考察。在实际工作中,要保证基金投资人具备一定的实力,且由较强的抗风险能力。除此之外,基金管理人要充分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及时披露私募股权基金的所有相关信息,以便于投资人准确了解私募股权基金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风险主要指基金投资人的收益分配风险、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以及基金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风险。据《合伙企业法》以及《合同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风险,自觉承担《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和《基金合伙人协议》规定的行业竞争、内幕交易、挪用基金资产以及关联交易等可能给基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但是这种方式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基金委托管理合同》、《有限合伙协议》的边际效力,在实际方面缺乏足够的约束力。事实表明,为了进一步提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的有效性,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