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报批稿(12月30日)

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地安排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统筹使用各类重建资金,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八县一区因地震导致损毁需要原址或异地重建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重建,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陇政办发[2007] 42号文件有关精神和《陇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陇南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建项目按照政府重建和企业重建两大类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和各类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照政府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政府资本金注入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重

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 项目按照规划走,资金跟随项目走,审批按照程序走,建设按照设计走,监管按照制度走是整个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重建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国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省、市级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规划,是重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核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拟实施的恢复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国家或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其中,武都区、文县、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的重建项目应当是纳入国家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省级总体规划或专项实施规划的项目;礼县、宕昌县的恢复重建项目,应当是纳入省、市重建规划的项目。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或修订)辖区内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并在对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内容细化的基础上编制完成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灾后重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年度资金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努力做好规划、项目、资金的衔接匹配,严禁重建资金安排重建规划以外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一旦被上级批准(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第九条 纳入规划和实施计划的恢复重建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应当按照项目性质,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

捐赠、银行贷款、市场融资、国外优惠紧急贷款、企业自有等多种途径解决。

第三章 重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根据省上意见,国家安排我省的中央灾后重建基金,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配置,分市州、分行业包干使用。由省重建办根据灾情损失和重建规划投资需求,会同省直行业部门提出基金分配意见。

切块到陇南市的重建基金,由市重建办牵头,根据县区上报的重建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块到县区和市直单位包干使用,并按照省重建办、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使用方向和预算科目,分解到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生态修复、防震减灾等各大行业。

对于非重灾区的礼县、宕昌县的重建基金,根据省上定额补助的资金量切块下达到两县使用,主要用于教育卫生、民生工程、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建项目。

市重建办据此提出重灾七县区和一般灾区两县的重建基金三年总体规模和分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重建办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省重建办批准的灾后重建基金总规模和分年度基金计划,由市重建办将基金总规模和分年度基金数额分解到县区和市直单位,各县区及市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将重建基金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年度,上报市重建办。

市重建办汇集整理后按照职能分送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市直行业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等控制性指标;行业部门审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行业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并将重建基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到市重建办,由市重建办综合修改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重建办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实施计划作为重建项目审批和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为避免灾后重建项目和正常建设项目资金重复安排,市重建办要将各县区上报的年度基金项目实施计划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对。

第十三条 省重建办安排的切块基金年度计划下达后,市重建办要坚持前期工作优先的原则,不搞县际、行业之间的平衡,严格按前期工作成熟情况确定实施项目。

第十四条 凡国家正常渠道安排资金、对口援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在以上资金的安排使用期,原则上不安排重建基金,但所安排的资金有重大缺口的项目例外。

第十五条 对于国家和省上预拨给灾区的中央重建基金,凡已安排项目建设的,要优先纳入灾后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按建设程序规定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手续。

第十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接受的各类捐助、援建资金要统一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安排的意向捐助项目要会签市重建办。市红十字会接受的国际国内捐助援建资金,要会同市重建办共

同下达。县区政府直接接受的捐助或援建资金,应按照使用行业归类汇总后,逐月报送市重建办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由市重建办汇总逐月报省重建办。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下拨的灾后重建基金计划通知后,要及时与市重建办沟通,市重建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基金使用计划的具体项目分解表,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分解表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在向项目业主拨付资金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开工时拨付50%,完成一半工作任务后再拨30%,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第四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重建项目应履行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组织实施以及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

政府资助的维修加固项目要求做维修加固技术方案。 企业重建、维修加固项目按照《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可研、设计、施工图要求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维修加固技术方案难度较大的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难度较小的可由3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并签字负责。

第二十一条 灾后重建项目审批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政府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审批,

但前期工作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打捆的小项目只进行典型设计,经充分论证后,可作为通用设计,供同类项目使用,但每个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备案。

审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典型设计时,原则上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标准,政府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 根据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合理下放审批权限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审批政府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一)按规定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重建项目,应上报国家批准。

(二)审批权限在省内的政府重建项目。对于省属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于市、县区属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于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乡镇办公用房、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等项目,应按照集中打捆、分批列表等方式,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重建计划审批,同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

案;市直单位项目,按照省规定的限额,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上报省上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批机关在审批重建项目时,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收紧打足的原则合理核定总投资,明确落实资金渠道,不能留资金缺口。

市县属项目凡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审批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送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重建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一律抄送市重建办、抄报省重建办。县区审批的项目,一律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市重建办、省重建办。

第二十五条 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速办理。

第五章 重建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重建项目按照遵循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县级为主的原则来建设。其中,城镇建设、农村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生态修复等重建项目,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交通、电力、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省级和市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成分低、劳动密集性的重建项目,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8】123号),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同一个单位的几项重建工程,应统一规划实施。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减少重复浪费的原则,

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由市、县政府统一规划,尽可能实行集中统一建设。建设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重建基金外,可对机关原办公业务用房占用土地进行招牌挂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筹集。对布局不合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结合重建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在城镇建设中应充分利用重建项目机遇,实施旧城区扩容改造。

第二十八条 重建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要按照省政府有关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精神,认真做好重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事项的招标投标。

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调专人,成立专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抓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来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合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进行复核,重新审批。否则造成的超概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所有资料的整理工作。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对重建项目进行预验,预验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向重建项目审批部门进行书面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及工程验收所需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行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和问责机制,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审批、组织施工、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建设法规和抗震设防要求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政府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政府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建项目的规划衔接、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核准、重建整体进度汇总通报、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重建资金的划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月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重建资金到位情况,并会同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管理各类捐赠或援建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建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并配合项目审批机关对本部门重建项目开展审批工作。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项目

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市稽察办要按照省稽察办的总体部署,拟定年度稽察项目计划和实施办法,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稽察工作,并对稽查项目逐一出具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重建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和使用、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确保重建资金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灾后重建项目的县区和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重建项目,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65号)执行。其中,市级、县区级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部门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市政府审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由同级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于使用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易地搬迁等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深圳对口援建、特殊党费、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

期限为三年。办法中未尽事宜以请示答复为准。

第四十一条 受灾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灾后重建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重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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