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群体事件建议和

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连续不断地发生了备受关注的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出租车罢工事件等,引起了人们广泛地思考。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种利益的冲突不断,矛盾加剧深化,往往一件小事如果没有处理好,就有可能升级、复杂化,演变成一起群体性事件,这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突出问题。目前,就如何应付突发性群体事件,使之能够不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已经成为一个摆在大家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点分析

(一)事件数量增多,涉及面广。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数量逐年增多,据了解,群体性事件数量从1994年的1万多起上升到2007年的超过8万起。各地派出所也明显感受到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次数在增加。与此同时,群体性事件涉及的领域由原来的较单一方面演变成现在的多个领域,如市政建设、行政执法、工矿企业生产、房地产、物业管理等。

(二)参与人数增多,规模呈扩大之势。近年来我国的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参加人数少则十数人,多则数千人,且有扩大之势。

(三)主体成分复杂,动机多元化。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身份复杂,涉及到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年龄段的人,没有一个固定的主体模式,如果任由事件的延续发展,则参与主体就会变得愈益复杂。且这些人参与事件的动机也是各不相同的,如有的是事件发起者,有的人是围观、凑热闹,有的人是想浑水摸鱼,有的人是故意闹事、搞破坏等。

(四)情绪激动,行为过激。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群众往往神情激动,甚至会有过激反应,以致不惜采取过激的言论和举动,如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抢夺、焚烧、毁坏公物等,造成一定的恶劣社会影响,以此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以及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

(五)组织松散。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的突发性,往往是在一个极短暂的时间内爆发,没有事前的严密组织,参与的人员大多是偶然集合而成的不特定的人群,不具有密谋性,没有牢固的组织关系。随着时间的推迟,事件发展到一定程度,他们很容易会发生分裂,有出于愿望的满足而退出的,有思想动摇、害怕而离开的,直到事件难以继续而自行终止。

(六)处置难度增大。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不断增多,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大。在不断扩大的群体性事件中,往往夹杂着各种不同的复杂因素,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此同时,作为警方而言,由于他们往往需要第一时间奔赴第一现场,所面临的局势也是颇为尴尬的,他们能做到的仅仅只是维持好次序,防止事态的扩大,而不能解决人民的诉求,这种参与方式也使得他们处于“上不满意,下有反感”的局面。

二、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分析

(一)就制度而言,政策不公,决策违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的首要原因。很多地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正是群众对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进行发泄的一种过激手段,认为这是不公的,危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余凌云教授就曾对记者说过:“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的首要原因。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各项规定不完备,造成了许多如土地拆迁等问题得不到合理和充分的补偿,相关人员的安排不尽妥当,甚至于拆迁补偿款被层层克扣的问题。有的基层组织名义上打着为一方政府利益的旗号,实际上损害了广大百姓的利益,以至于引起群体事件。”

(二)从政府的角度看,不足之处有三点:1.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作风腐化。部分基层的领导对突发的群体性事件认识不够,往往认为这是“刁民”在“闹事”,常常采用“高压手段”处理。与此同时,部分基层干部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消极对待群众所诉问题,相互推诿扯皮。部分干部还有严重的腐败行为,往往自

身就做着侵害人民群众的事,这就自然会引起群众的积怨不满,认为只有通过“大动作”,才能使高层关注,才会解决问题。2.执法人员行为粗暴。有些执法人员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往往手段生硬、蛮横,不讲理。3.信息封闭,公开不及时。对于一些“抹黑”的事情,部分政府往往是遮遮掩掩,封锁信息,这就使得人民群众想法很多,这样做不仅无利于事情的解决,还有可能使事情变得更严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三)从群众的角度看,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法律意识淡薄,两者发展不协调,这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自我保护、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同时,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片面强调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不能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有部分群众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当出现社会矛盾纠纷或利益摩擦时,能想到的解决办法就是闹,在他们看来,“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样关注度高了,事情也就自然解决了,长此以往,恶性循环,导致矛盾冲突不断。

(四)诉求渠道不畅。在现实中,人们群众往往找不到“说话渠道”,没处去说理,或者说虽然有渠道,但是这个渠道却单一,简单,使得群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回应。在这样缺乏有效沟通、理解、协商的情况下,人民的情绪自然会受到抑郁,随着时间的推移,干群矛盾持续积累,最终会酿成冲突事件。

三、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对策、建议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大不稳定因素,属于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的矛盾而非敌我矛盾。要妥善预防化解各类群体性事件,我们必须多管齐下、群策群力,才能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具体要求如下:1.领导干部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学习认识,深刻了解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坚守住群众路线,真真实实的要以人为本,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2.政府还要排忧解难。当前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巨大变革,对普通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政府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城乡贫困人口等解决实际生产生活困难。与此同时,政府还要构建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切切实实畅通群众举报反馈渠道,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3.始终做好舆论宣传教育工作。舆论宣传工作历来就很重要,正确引导舆情工作有利于为预防工作地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在此,尤其要认真抓好群众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消除“法不责众”等错误心理。同时也让群众清醒地意识到通过正确渠道的方式去维权。

(二)事发处置要冷静,控制好现场。具体要做到以下两点:1.深入现场。作为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要以身作则,第一时间奔赴现场,有效地控制好现场的局势,平息事态。领导要放下自己的架子,不能以势压人,要以诚恳的态度平等的与群众对话,“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承诺会尽快尽好地解决这个事情,给人民一个交代,要让他们感受到政府的诚意,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2.慎用警力。政府要谨慎的使用警力,要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不要与群众发生直接地对抗、冲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使矛盾激化,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当然,慎用不代表不用,“该出手时要出手”,如对于那些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打砸抢行为,这时就要果断行事,将这些肇事者绳之于法。

(三)做好善后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主要是坚持以下原则:1.公正处理原则。在事后的调查处置中,要坚持“一碗水端平”,该是哪方的错,就有哪方承担。使受害者的权益依法得到补偿,使违法者的行为依法受到严惩。不偏不移,努力做到使“闹事者”心服口服,使各方面关系得到缓和、协调。2.总结反思原则。事后政府要认真反思并在自身

上找原因,检查政府工作中的缺失,对于不足之处要积极改正,总结一套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法,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做好群众的回访工作,重新塑造政府形象。3.问责原则。要迅速启动问责制度,分清责任,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分别予以处罚,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一定要实施责任追究,尤其是对于那些损害民益的腐败官员。只有这样才能敲响警钟,起到治理效果!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尖锐激化,突发性群体事件正是这一阶段的极端表现。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并预防与处置好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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