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中包含了技术原理、工艺流程、资源配置及施工管理等内容。工法工作是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推广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很好地解决企业在施工中的实际技术难题,促进企业的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这项工作1989年首先在原北京市建筑总公司和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等18个企业中进行了试点,形成了包括工程特点、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机具配套、劳动组织和费用估算等内容的64个各具特色的工法实例,取得了经验。1990年开始在全行业推行。

1992年1月,原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组成专家组,对11个地区和冶金、铁道等6个部门申报的133项工法进行了综合审定,共审定出1991年度国家级工法41项。

至2005年,原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先后共组织了8次国家级工法的审定工作,审定521项国家级工法。

实践证明,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企业拥有高质量的工法,则表明其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高出一筹,将有效地增强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建设部建质[2005]145号发布)

第一条 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 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 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工法评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专家库专家每四年进行部分更换。

第九条 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材料,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条 国家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国家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二)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组长指定每项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两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在项目主、副审基本评审意见基础上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

可保留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评审组初审意见,进行问题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经评审的国家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在相关媒体及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建设部将工法予以公布。

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十四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附: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

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 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二章 工法的编写

第五条 企业应由分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推行工法的领导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条 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的年度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

第七条 工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1.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2.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3.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4.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5.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

6.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7.劳动组织及安全:说明本工法所需工种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8.质量要求: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9.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效果。一项工法的形成,一般须有三个应用实例。

按上述内容编写的工法,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简练,数据要准确,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三章 工法的审定与公布

第八条 工法的审定工作按工法等级分别由企业和相应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定时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工法审定委员会,评委人数由组织审定单位确定,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委不得少于30%。评委要保持相对稳定。对个别专业性强的工法,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定。审定工法时,专家们应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与文字水平综合评定工法等级。

第九条 经工法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工法,分别由企业和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经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只可申报省(部)级工法。经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才能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四章 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工法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工法的基本知识和已实行工法企业的典型经验;要组织出版省(部)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汇编;要组织项目经理学习工法,并在工程施工中加以应用。

第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编制推广应用工法的年度计划。工法可作为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标书文件中直接采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总结工法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 企业要注意技术跟踪,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工法在应用中的改进,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五章 工法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把企业实行工法的效果,作为对企业技术进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要把工法作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特别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企业,应予优先考虑。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获得各级工法的数量(重点是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的数量),推广应用工法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工法的单位,均应颁发证书,并通过各种媒体予以宣传。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业绩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获得国家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不低于3000元,获得省(部)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不低于1500元,获得企业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不低于500元。对工法的管理与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者,也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工法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工法的开发、编写、审定等费用应从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职工对工法技术的发明、创造和提出的“诀窍、绝招”,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各级评委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十七条 企业开发编写的工法,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号《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 ),实行有偿转让。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可分别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建筑业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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