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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所属机构:
营 销 员: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 本合同为保险代理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2、 请乙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甲方予以说明;
3、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原件的要求; 4、 乙方对所提供的身份、资格文件和其他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
地 址: 电 话: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号码: 《展业证书》号码: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财产保险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甲方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代理内容
第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六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代理推销甲方保险产品、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表,并要求客户如实告知有关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等事宜;
3.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投保材料安全、及时交付甲方;
4.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5.按照甲方指示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6.接受客户咨询;
7.甲方书面授权的其他适宜。
(二)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乙方无权从事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业务,不得代理甲方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2.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及乙方过错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推销的保险产品(险种)有:
1. 2. 3. 4. 5. 6. 7. 8. 9. 10.
乙方月度至少完成实收保费 万元。(分公司应以合同附件方式细化保费险种结构的要求)
乙方应做到应收保费率为0;对于签订分期付款保险合同的,须经团队经理审批;
乙方超越权限代表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营销员承担全责。
三、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第九条 甲方提倡乙方展业时,请投保人将保费直接划到甲方指定保费账户上。
对于甲方许可的小额现金业务,乙方应将收到的全部保险费在24小时内缴至甲方财务部门或指定账号(法定节假日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滞留保险费(不可抗力或公司的原因除外)。
第十条 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对于滞留保费的代理人,公司将追扣代理人滞留款项本息,并收取滞纳金(滞纳金=应交保费*1‰*滞纳天数);滞留保费的滞纳天数超过七个工作日的代理人,公司除追扣代理人滞留款项本息,收取滞纳金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第十二条 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必须符合保险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甲方应按照有关的业务流程和财务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为实收保险费乘以甲方规定的代理手续费率,乙方不得以保险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三)甲方确认客户应缴纳的保费已到达甲方帐户,且乙方提供的相关手续齐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根据甲方
财务流程每月结算;
(四)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代为扣缴。
(五)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六)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七)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1.如客户退保造成乙方代理的保险合同终止或乙方代理的保险合同无效,导致甲方退还客户已缴保费,乙方必须将因该合同所领取的代理费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
2.客户减保造成乙方代理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减少,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减少保费所对应的手续费(或佣金)。乙方因本条承担的退款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免除。
五、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依照国家及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统计和考核;
(二)有权掌握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所代理客户的详细
资料和信息;
(三)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四)若甲乙双方对乙方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产生争议,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该笔代理业务的代理手续费直至该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为乙方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三)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四)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的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保险业务活动;
(二)依据合同约定获取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三)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四)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业务竞赛。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关于保险营销活动的各项规定、约定等;
(二)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实务操作、业务流程、财务制度、考核制度等,接受和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三)向甲方如实告知并准确、及时地提交在从事代理活动中获取的客户资料和其他信息;
(四)向客户如实解释保险条款;
(五)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六)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七)保守甲方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八)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不以甲方代理人的身份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九)对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及有价单证需妥善保管,若发生单证丢失,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十一)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指导、协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甲方报案;
(十二)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应及时指导、协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乙方在代理甲方从事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不得从事或协助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洗钱活动,乙方应当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反洗钱法规规定的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担保人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中止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代理合同协议后,本代理合同终止;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违反国家及保险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存在与甲方有利益冲突关系(如:存在变相价格竞争等恶意行为)的保险业务;
10、连续两个季度未能通过甲方的考核;
11、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乙方《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于七日内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等交还甲方,交付完毕甲方及时结清应付的手续费。
(六)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七、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及追偿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
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1‰的违约金;若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甲方不受本款约束。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 1 ‰的违约金;
(三)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或客户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如乙方对客户的民事责任由甲方先行承担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中扣除甲方相应承担的部分,对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代理合同。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乙方展业行为准则
乙方在展业过程中应遵循《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3号),《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监发〔2009〕24号)要求,进行保险业务销售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