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警外出考察学习的请示

关于干警外出考察学习的请示

院党组:

为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工作改革,强化人员素质。我局和刑庭等部门准备组织干警到东部沿海城市考察学习,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考察学习活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考察和学习活动,找准差距,确立目标,进一步提升科学发展境界,为促进潼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

二、参加对象

1、执行局杨荣、卜元武、徐红、彭科生、冯诚、陈学见,刑庭罗代强、胡裕、郭飞、朱海;2、部分干警家属。

三、具体时间

2009年4月20日至4月26日。

四、考察地点

三亚(三亚市金鸡岭路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等。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察学习活动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考察学习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杨荣担任,负责活动组织、协调及

统筹安排,副组长由罗代强、卜元武、徐红、陈学见担任,其中,卜元武和徐红负责拟定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强的考察学习题目,并在考察学习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对照先进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深刻剖析根源,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紧紧围绕“准、实、新”三字要求,客观分析当前现状,深入查摆问题根源,总结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高质量、可操作性强的学习考察报告和调研报告,罗代强和陈学见负责经费管理、食宿安排、人员照管、财物安全、队伍形象等日常事务工作。

六、经费

本次考察活动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所需经费为3000元,超出部分和随团家属费用由考察组自理。

当否,请批示。

执 行 局

2009年4月10日篇二:加强政法文化建设和县级政法委建设专题调研报告

加强政法文化建设和县级政法委建设专题调研报告

一、关于政法文化建设

我们认为,政法文化不同于单纯的法治文化,它更多地是指一种职业文化、职业精神,是一种行业性的文化。比如,近年来治安状况明显进步,政法战线不断涌现出先进人物,在他们身上所展现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和执法公正等素质,实际上就是政法文化价值取向和与时俱进精神的良好体现。作为山东精神的基石,政法文化理应成为塑造山东精神的准则、判断标准和发展导向。政法文化反映了人类现代文明的一些理念或精髓,比如法治、平等、人权等,与公正、民主、自由、秩序等内涵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抓好政法文化对于塑造山东精神十分重要。我们认为,塑造山东精神,不单单是要求人们具备一些基本的行为操守,更重要的是要思考山东精神的基本内核是什么。从人类现代文明演进的角度来看,塑造山东精神,关键是提倡一种好的政法文化氛围,从制度建设高度加强对政法文化的培育,并在全社会逐步培养起一种现代的民主和法制精神。

政法文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依法执政。在实践中,它以政法机关、政法人员、政法行

为作为主要载体,而且渗透到政法规则的设计者、执行者、监督者中,泛化到各个社会群体之中,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平安和谐山东,没有一种现代的政法文化渗透于其中,是不可想象的。政法文化的内容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三个方面,主要是指政法干警在长期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党的政策,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所积淀的共同群体意识、行为方式,指导、约束政法各机关整体行为及政法干警、法律服务人员行为的价值理念。政法文化主要反映在政法各机关的建设发展理念、规章制度、协作精神、创新意识、外在形象,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等方面。政法文化作为一种政治价值理论,不仅作用于政法机关的整体作为,而且作用于每名干警、法律工作者行为,对政法机关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具有强力的指导作用和约束作用。

政法文化是当代政法机关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物质文化建设方面,它属于表层文化,即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机关的外在形象,包括执法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办公(执法)场所形象、执法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形象、知名度、美誉度、满意度等。第二是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它属于浅层文化即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赋予政法机关的行为规范。包括政法各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管辖权、业务范围)、机关管理、执法程序、终端结果的处置和运用等,执法理念、法治理念和团队精神。第三是精神文化建设方面,它属于深层文化,包括政法机关每一名干警、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态度、责任感、使命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政法机关的整 体工作目标的追求。上述三个方面文化建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高度的和谐性,它们同步发展,不可分割。

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是和政法文化的建设成就分不开的。xx县拥有目前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方面有赖于政法战线的努力,另一方面也与近几年着力抓政法文化的建设不无关系。一个地方的安全问题相当重要,它对于提升综合竞争力作用非同小可。近年来xx县政法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的政法文化还没有取得广泛的信任,距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我们自身的政法文化建设还不到位有关。判断一个地方是否发达,除了看它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还要看它的社会文化观念怎么样。一般来说,一个不发达国家的普通老百姓对法律往往不会有亲切感。因为法有时候会有些威慑力,老百姓对法律理解更多的是刑法。而在发达国家,法,尤其是民法的渗透力非常强大,老百姓通常把法看成是自己的行为规范,甚至于邻里之间、朋友之间有什么扯不清的问题也常常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所以,有了文本的法律,有了司法行为,不见得就具有我们所理解的政法文化。在塑造政法文化的时候,应该考虑怎样使老百姓和法律亲近起来,使他们树立一种法律意识,这一点很重要。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工作的力度,要发挥群众力量,用民主的手段来加强社会治安,要从理念、制度、行为、物质和形象五个层面着手,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公道、高效的政法干警队伍,体现出平安和谐精神,体现出山东的特点。

二、关于县级政法委建设

(一)基本情况。xx县委政法委机关(含县综治办)行政编制9人,其中机关配备书记1名,副书记3名;县综治办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内设综合科、政工科。目前,现有在职人员10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3人(其中1人兼任综治办主任),综治办副主任2人,主任科员1人,科员1人,司机1人,离岗待退1人。

(二)主要职能。县委政法委是县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的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

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探索政法工作改革的路子,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研究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 的领导干部。组织协调对政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工作。指导下级综治办的工作。完成县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近年来的主要工作

2、端正执法思想,强化为民意识。政法队伍建设,必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重要地位上,这不仅是解决当前政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也是政法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县委政法委结合我县的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在三个方面下了功夫:一是加强了理想信念教育。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先后组织开展了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处理涉法涉诉活动、专项执法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检察机关还突出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活动,审判机关突出开展了以“公正执法树形象”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思想教育。二是搞活了时事政策教育。在全县政法机关中深入开展了党风、党纪和清正廉洁教育,结合对党员的“两会一课”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使干警增强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意识和防变拒腐能力,全面提高了干警的政治敏锐性,严格了政治纪律。三是狠抓了职业道德教育。针对政法队伍内部存在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不健康的现象,在全县政法机关中深入开展了为期三年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题整改活动。政法各部门防微杜渐,也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如:检察机关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公安机关开展了“查找问题、争创一流、树立形象”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端正了干警执法指导思想。

3、深化教育培训,增强业务能力。一是重视了学历教育。近几年由于业务的需要和对干警水平要求的提高,政法干警非常重视学历教育,各级政法机关更是鼓励干警接受更高层次的学历深造,更新知识结构,实现科技强警。全县政法机关干警整体文化素质较往年有了较大提高。二是狠抓了岗位培训。政法机关认真解决工作与学习的矛盾,有针对性的开展了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拓宽知识面为重点的专业知识和更新知识的培训。检察机关针对岗位特点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了业务知识竞赛和应知应会知识考试;法院组织模拟法庭、参观优秀示范庭庭审等活动,利用新的法律法规实施之机,聘请优秀学者为工作人员进行授课,以保证审判人员的知识储备能得到及时更新;公安局在全系统内开展“大练兵”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公安干警的实战能力。

4、坚持从严治警,建立长效机制。首先,树立典型模范。为了激发政法队伍的活力,全县政法机关下大力气抓典型教育。开展了争创人民满意单位及干警、优秀执法官等系列活动,开展了公正执法、司法为民,树立政法干警良好形象活动以及学习先进典型人物活动。通过树立干警身边的先进人物来激励干警自觉培养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倡导一种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大公无私、廉洁奉公、以身殉法的精神。其次,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篇三:关于人民法院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上级法院及时掌握情况、正确决策,使法院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报告人为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或分管副院长。

第三条 下列涉执行重大案件应向上级法院报告。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伤自残或出

现被执行人死亡的案件。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三)执行中遇到非法干预、阻碍,无法排除,正常执行受到影响的案件,包括:

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非法干预、阻碍法院执行的案件;

2、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工商、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案件;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法干扰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

(四)拘留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五)涉执行案件重大信访,发生或可能发生进京上访、赴省集体访或已来省群访等事件的。

(六)新闻媒体关注,可能出现负面报道影响的执行案件。

(七)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与法院有严重分歧意见的案件。

(八)涉外执行案件。

(九)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

(十)各级法院分管副院长或执行局长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条 下列涉执行重大事项应向上级法院报告。

(一)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等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突发事件。

(二)外出报告制度,包括:分管执行工作领导、执行干警出国或离境;分管执行工作领导或执行局负责人离省外出学习、考察、休假;组织执行干警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一次超过10人以及异地办案需要与当地法院上级法院沟通协调的。

(三)执行干警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立案或其配偶、子女涉嫌违法犯罪的。

(四)执行干警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因执行案件或与执行人员有关而发生群体性冲击法院机关事件,或其他因涉执行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的。

(六)执行部门发生水灾、火灾、失窃等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故的。

(七)曾任中院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以上职务的退(离)休干部生病住院或在职执行局长和分管领导生病住院的。

(八)执行干警病故、伤亡;或出现交通事故,损失较大;或执行干警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伤势较重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生活特别困难的。

(九)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在按干部管理制度和法定程序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并报告省高院。

(十)各级法院编制关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警械器具、摄录器材等执行装备和业务经费的计划,确定执行装备的标准和数量,应根据执行工作需要,报告省高院商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确定,由各级人民法院协同当地政府予以落实。

(十一)分管执行工作领导和执行局长人事变动后出现通讯方式变更的。

(十二)各级法院分管副院长或执行局长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涉执行重大事项。

第四条 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报告的方式。

(一)实行层报制度。由各级法院直接责任人向执行局长报告,执行局长向分管副院长报告,分管副院长向院长和上一级法院执行局报告。基层法院还应当同时向省高院执行局报告。

情况紧急的,可越级直接上报省高院执行局,但应同时上报上一级法院执行局。

(二)一般以口头方式报告。需要等待上一级法院或省高院执行局批示的,应当以请示

的文书格式书面上报,报告一式三份,直报上一级法院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和执行局长各1份,同时报省高院执行局1份。

(三)报告应即发即报,不能拖延或隐瞒不报;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时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四)需要上报省委、省人大、省政法委、省高院等领导机关或有关领导的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须经本院院长审

查。

(五)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处置,按管理权限由接到报告的上一级法院或省高院执行局领导决定或批示。

(六)上一级法院和省高院应当建立登记、批办制度,对口头或电话报告的情况及时登记、批办,同时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以保密。

第五条 对下级法院报告执行突发事件的,上一级法院和省高院应当指挥下级法院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性发展。对需要上级法院或省高院协调公安机关出警控制现场的,应当及时协调,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政府。

执行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法院必须就该事件进行专项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高院。对特别重大执行突发事件,省高院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 各级法院在向上一级法院和省高院执行局报告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办)通报相关情况。

第七条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法院应在五日内给予答复,报告人应当按照答复意见办理。

第八条 暴力抗法事件、失火、被盗、交通肇事、冲击执行局或法院机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必须于事后6小时内报告,其它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发后24小时内报告。

第九条 责任处罚

(一)涉执行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执行局及

法院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当报告的中院或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全年考核予以扣分: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不如实报告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5、不按照受理部门的答复意见办理的。

(二)出现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查明事实后,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各级法院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与本制度相衔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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