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五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所在高校在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所在高校不在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在地(市)团委负责统一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三条 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所在高校公示三天。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 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 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并进行替换。

第七条 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 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 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服务县项目办组织志愿者抵达服务地,有针对性地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及县情介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三方签定《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第十一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及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

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对涉及全体志愿者切身利益的事务,须提交全体志愿者讨论后决定。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十三条 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

(二)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地,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2元/人·月)或团费(2元/人·月)。

(三)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西部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四)正常休假或请假离开服务县的,应提前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

(五)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如遇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报告。

(六)加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七)服务期为1年的,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研究生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服务省内的公务员考试。服务期为2年或延长为2年期的,服务期的第二年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试。服务期间,可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八)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级或全国项目办反映。各级项目办接

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2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报服务省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视为违约。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服务县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协助志愿者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经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同意并报全国项目办批准,服务期内可保留其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服务期间,如出现志愿者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如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同时上报服务地(市)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并通报派出省项目办,必要时可在服务县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服务地(市)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全国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

第十九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每年可享受20日的探亲假(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规定本地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7日的,视为违约。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因健康、方言、生活习惯等原因,志愿者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全国项目办

备案。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做跨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期以《服务协议》明确的期限为准,如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结束当年的2月底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延长1年服务期。服务期为2年的志愿者,可于1年服务期结束当年的2月底以前提出缩短服务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缩短为1年。服务期调整情况报全国项目办备案。服务期申请变更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变更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按季度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经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后,服务县项目办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志愿者离开服务地时间由全国项目办统一规定),填写《志愿服务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志愿服务鉴定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志愿服务鉴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志愿服务鉴定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同意并报全国项目办批准,志愿者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第十七条第(三)款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第八、十六、十八、十九条提及的违约志愿者,经全国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通报派出省及原毕业高校项目办。

(五)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六)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有违纪及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程序给予处分:

(一)服务单位可建议服务县项目办给予相应处分。

(二)服务县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警告、记过处分,处分结果报服务省项目办备案;服务县项目办可向服务省项目办提出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建议。

(三)服务省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给予志愿者开除处分的,需报全国项目办核准。

(四)各级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志愿者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七份,服务省项目办、派出省项目办、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原毕业高校项目办、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

(五)志愿者受到处分后,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给予处分的项目办的上一级项目办提出复议,上一级项目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包括维持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变更处分决定。

(六)受到留用察看以下(含留用察看)处分的志愿者,如处分后三个月以上表现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提出处分的项目办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处分材料不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管理补充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指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鼓励和 引导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精神,促进各服务县对志愿者的正规化管理,确保“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真正达到实施“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预期目的,按照省“三支一扶”领导小组的要求,“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管理参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并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贵州省“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者管理教育的基本依据之一,适用于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所有大学生志愿者和各级项目办以及各服务单位。

第三条 加强人员管理教育,是指对志愿者通过组织约束、教育管理、关心爱护等措施,规范其行为、端正志愿服务态度、防止失管失控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经常性工作,是服务县项目办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加强志愿者管理教育必须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志愿者行为规范为依据,以纪律建设为核心,管好、管住志愿者,确保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安全稳定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志愿者管理教育的目标和要求

第五条 做好志愿者管理工作是事关“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能否顺利实施、圆满完成任务的重中之重。其目标是:通过对志愿者的管理教育,达到志愿者不流失;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不发生有损“志愿者”称号的事;真正取得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成果。

第六条 志愿者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人人在组织中,人人在教育中,人人在管理中,人人在关爱中。

(一)人人在组织中:依靠组织制度管住、管好志愿者,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的作用,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各服务县全体志愿者的思想、行为置于组织领导、约束和监督中。

(二)人人在教育中:把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贯穿到“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落实对志愿者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人人在管理中:把管理要求落实到全体志愿者,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按管理要求和规章制度办事。

(四)人人在关爱中:关心志愿者的成长进步,尽力帮助志愿者解决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断改善志愿者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高度重视志愿者的管理教育。各级项目办要把人员的管理教育摆到重要位置,要建立管理教育分析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办法,检查督促基层抓好落实。市(州、地)县项目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管理教育形势,有针对性地抓好教育整顿,推广典型。

第八条 创新管理教育办法。要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借鉴外省、外县的先进管理经验,丰富管理手段。

第九条 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级项目办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挥好“一线管理”的作用,项目办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明确岗位责任制,全面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工作的重点

第十条 遵纪守法,服从管理,遵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志愿 者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服务单位组织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专长和优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工作,努力进取。

第十一条 志愿者不得对服务单位提出免费就餐、免费医疗等不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 参加三支一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志愿者户口统一由学校移交到贵州省人才交流中心,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往届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可保留原籍不予迁移。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出勤

志愿者必须遵守服务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出勤,特殊情况可以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请假,请假2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报省项目办审批。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视为违约。病假需由医院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私自离开、逾假不归人员

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统一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派发报到证到服务县报到,报到证统一由县项目办管理,志愿者结束服务期,经考核合格,由省项目办批准由县项目办退回其报到证,志愿者可凭此报到证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换新报到证。

(一)发现志愿者私自离开,服务单位要主动查找并及时向上级项目办报告,不得隐情不报。要与志愿者家庭取得联系,及时通报情况。

(二)无故不归十天以上或擅自离岗三次以上,按违反纪律情节严重论处,经省项目办批准予以除名,不再发给其报到证。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7天以上者,县项目办及时向省项目办报告,作无故不归处理。

第十四条 如发现志愿者有酗酒、赌博、斗殴等不严肃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经省项目办批准,由县项目办给予通报批评和教育,如不加以改正,则考核为不合格。

第六章 志愿者的考核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指政治上坚定,思想上进步,道德上规范;

能,指工作能力的发挥和提高;

勤,指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模范遵守规章制度;

绩,指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取得了好的成绩。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考核标准

志愿者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服务党政中心工作,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成绩突出。

合格:服务党政中心工作,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志愿服务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日常行为有损志愿者形象。

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志愿者,经省项目办批准,县项目办不退回报到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贵州省“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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