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

201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

第二章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1.消费型增值税;2.以票扣税为主;3.划分两类纳税人;4.价外计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对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不设机构销售应税劳务行为的应纳税款,由代理人或购买者扣缴。

三、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⑵除⑴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⑴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⑵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⑶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死当及寄售物品、非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及发行报刊、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8种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3.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⑴条例规定的7类免税项目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项目

⑶增值税起征点

⑷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不得减免

⑸免税的放弃

五、税率与征收率

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一)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1.一般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含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④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到一定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各自做销售处理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按规定确认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凭票抵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抵扣。

计算抵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烟叶税的相关规定: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13%=烟叶收购价款×17.16%

2.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则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本规定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的平销返利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金。

5.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七、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简易办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八、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1.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二)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按兼营税务处理。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核算(核定)纳税。

(四)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

1.电力产品的征税办法:

(1)发电企业 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供电企业 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一上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发、供电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油气田企业应纳增值税的管理

1.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2.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即上述所列劳务)内的劳务。

3.纳税地点 总分机构跨省开采石油的的企业,采用总机构汇总计算,按井口产量分配的方法,按各油气田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油气田企业跨省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在劳务发生地按3%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扣。

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7%或13%)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

十、出口货物退(免)税

我国出口退税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货物负担过税

(1)“先征后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货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即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2)“免、抵、退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包括视同资产)货物,即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出口。 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四个条件: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报关离境;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出口收汇并已核销。

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货物未负担过税、或负担的税核算不清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出口计划内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的。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限制出口货物 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等) 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从事出口贸易不免不退。

(二)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1)对于原材料完全从国内购进,“免、抵、退”税顺序分成五个步骤进行操作:

①“剔税”----调整用于外销货物生产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征税率-退税率)

会计处理上作为“进项税转出”计入外销成本。

②“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为期末未抵扣税额(有资格申请退税);若应纳税额>0,为本期应缴增值税。 ③“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最大限额[会计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核算]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④确定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⑤确定免抵税额(倒计平衡关系,会计上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对于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计算“免、抵、退”税:

①“剔税”

当期免抵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组成=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②“抵税”

③“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④确定应退税额

⑤确定免抵税额

企业为外销货物生产的进项税在出口退税计算中被“三分”,一部分作进项税转出,转入外销成本,影响企

业所得税;一部分作为免抵税额抵减了内销应纳税额,需要缴纳城建税;一部分作为应退增值税(应收出口退税)。

2.“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对其收购货物,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准退税的12类出口货物普通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十一、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学会计xuekuaiji.com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05-11-29 22:03:39)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免税货物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5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部 长 谢旭人 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

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

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

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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