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政 策 篇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实施(国务院令第350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

3、哪些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4、“在职职工”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文件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

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5、我市何时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我市于1992年6月,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城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发布施行的通知》(并政发[1991]160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我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我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分以下几个阶段:

(1)1992年6月--1994年12月:以职工1990年底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个人5%,单位5%;(文件依据:并政发[1991]160号)

(2)1995年1月--1997年12月:以职工1993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含工资改革后的增资部分)为基数,个人5%,单位5%;(文件依据:并政发[1995]4号)

(3)1998年1月--2000年6月:以职工1996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6%,单位6%;(文件依据:并政发[1997]109号)

(4)2000年7月至今:每年按照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6%,单位10%。(文件依据:并房改委字[2000]第5号)

8、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9、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哪些义务?

答:(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0、符合什么情形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等情形的;

(2)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3)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

(4)其他符合集中管理的情形。

11、单位新参加工作(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单位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3、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欠缴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2)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

金账户;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3)单位不得因改制、合并、分立等行为而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4、单位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根据实际采取下列方式确定: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实施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补缴。

(3)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5、住房公积金的利息如何计算?

答: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

16、单位如何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7、哪些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发生严重亏损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18、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9、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举报。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0、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怎么办?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怎么办?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怎么办?

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 务 篇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23、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包括哪些方面?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包括两方面:

⑴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新设立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采集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业务。

⑵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新设立单位的职工或者已缴存单位的新增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采集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业务。

24、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按单位性质,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国家机关:设立文件;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设立文件;

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营业执照副本; 其他组织单位:设立文件或机构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

25、新设立的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时间和地点?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单位所在区域(《以组织机构代码证》标注的区域为准),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6、新设立的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流程是什么?

答:(1)申请单位到分中心、分理处领取(或者登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tygjj.com下载)《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清册》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

(2)申请单位持填妥并盖章的表格(批量办理附电子文档)及相关资料到分理处办理单位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3)申请单位持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领取《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印鉴卡片》,准确填写后,加盖印鉴(印鉴卡正面加盖开户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背面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办理印鉴预留手续。

27、单位如何为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答:单位新参加工作(新录用)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28、单位如何为新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答:(1)单位新调入职工,若调出单位在以前年度从未为该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调入单位应当自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新调入职工,若调出单位在以前年度已为该职工建立过住房公积金的,调入单位应当自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调出单位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手续,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调入单位。

29、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汇缴?

答: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缴存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本单位所在区域分理处的业务。

30、住房公积金缴款方式有几种?

答:住房公积金采用按月缴存的方式进行汇缴。缴款方式分为:支票、电汇、现金和网银。

31、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

答: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及转账支票、现金进账单或者汇票等票据,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本单位所在区域的分理处。资金到账后,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到账日起息。

3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调整?

答:(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一般于每年的7月份进行,单位应根据基数调整的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时,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领取《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

(3)单位按政策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并附电子文档),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审核办理。

(4)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基数确定后一年内不变。

33、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补缴?

答:住房公积金补缴分为正常补缴、不定额补缴、差额补缴三种。

(1)正常补缴:是指集中汇缴形式的补缴,指个人(非单位整体)因故中断公积金汇缴一段时间后,单位为恢复给职工的正常汇缴而进行的对该职工该时段的集中补缴。在正常补缴业务中,月补缴额应当等于该职工的月汇缴金额。

(2)不定额补缴:是指职工由外省市调入时,为其开立个人账户后进行的一次性补缴。

(3)差额补缴:是指单位因调整缴存比例或基数,对已进行正常汇缴的职工所做的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3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转移?

答: 因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调动或者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由原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对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职工账户转移的业务。

35、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按转移原因不同,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职工工作调动:

①调令(或者转出和转入单位介绍信、任命文件等);

②转出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2)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

①单位书面申请;

②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文件;

③转出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6、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答: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37、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

答: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是指同一职工在同一单位内部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

注:职工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信息必须要完全一致。

38、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

答: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申请书》及合并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业务。

39、职工发现重复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目前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或者转移。

(1)在同一个单位账户内存在同一职工的多个账户时:

处理方式: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合并到该职工目前正常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注:合并时要求该合并职工的个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2)在不同单位账户内存在同一职工的多个账户时:

处理方式:将这些账户进行转移,统一转移到该职工目前正常汇缴的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注:转移时要求该转移职工的个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40、什么是单位信息变更?

答:单位信息变更指因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变更登记业务。

包括:

(1)单位基本信息(例如单位地址、电话、邮编等)发生变更: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2)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单位首先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印鉴变更业务。

41、单位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办理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2、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申请书》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变更登记及印鉴卡变更手续。

43、什么是职工信息变更?

答:职工信息变更是指因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例如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变更登记业务。

44、单位办理职工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办理职工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职工姓名变更(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户口簿;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5、职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书》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变更登记。

46、什么是单位账户注销?

答:单位账户注销包括:

(1)因单位整体转出本市: 指缴存单位因发生由本市整体转至外省市的情况时,需要单位账户整体转移到外省市中心的业务。

(2)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注销账户;

(3) 因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注销账户。

47、单位整体转出本市注销账户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因整体转出本市注销账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单位在外省市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材料;

(3)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该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证明(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该单位转入的外省市管理中心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及所有职工个人账号)。

48、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撤销等原因注销账户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注销账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提供单位发生上述情形相关文件:

①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的,提供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决议(协议)或者上级部门(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②单位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主管机关)批准撤销文件;

③单位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49、单位因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注销账户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注销账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

(2)注销登记证明文件或者上级部门(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备注:由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供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50、单位如何办理注销账户手续?

答:单位发生以上三种原因之一时,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账户注销业务。

51、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降低比例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报告(红头报告);

(2)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议决议书;

(3)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有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

(5)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职工劳动报酬情况表。

52、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填妥并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报告(红头报告);

(2)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议决议书;

(3)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有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

(5)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职工劳动报酬情况表。

53、什么是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

答: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因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造成该单位账户下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在原单位保留;或者因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造成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在原单位保留,而由中心建立的集中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由中心各分理处各设立一个。各分理处负责办理各辖区集中封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变更、注销等业务。

54、什么是集中封存户转入?

答:集中封存户转入包括:

(1)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是指因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造成该单位账户下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在原单位保留时,由原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或清算组织经办人)对该单位账户办理账户整体转移到集中封存户的业务。

(2)缴存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是指因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造成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在原单位保留时,由原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对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到集中封存户的业务。

55、单位在办理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在办理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缴存单位合并、合并、改制等文件;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6、单位如何办理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业务?

答:单位办理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业务时,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申请》及《转入声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转入集中封存户清册》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缴存单位整体转入集中封存户业务。

57、单位在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在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转入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8、单位如何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业务?

答:单位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业务时,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转入集中封存户申请》及《转入声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转入集中封存户清册》及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业务。

59、集中封存户转出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办理本人集中封存户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转出职工与转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2)转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

(3)转出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60、单位如何办理集中封存户转出业务?

答:集中封存户内的转移职工携带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本人集中封存户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分理处填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所属分理处印鉴后,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转出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6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

62、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8)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9)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2)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3)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14)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其中,第1、6、7项属于住房消费提取;第2、3、4、5、8、9、10、14属销户提取。

63、什么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答: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建造: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翻建: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镇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大修: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镇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

64、“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中所称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答:“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中所称的重大疾病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及其他经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疾病。

65、发生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时,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提取方式。职工对自住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不能让职工提取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广大居民住房条件并不宽敞,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较小,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基金,是为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因此,目前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购、建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享受性的装修、装饰或个人支付能力应该可以负担的中、小修,不在住房基本消费范畴内。

66、哪些情况下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7、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②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③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④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⑤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包括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章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者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章的网上备案证明)(备案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③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④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⑤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⑥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68、购买公有住房(以房改价或者以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③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④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⑤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改部门出具的公房出售审批表(审批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花名表;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③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④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⑤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69、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房地产买卖契约;

(3)契税发票;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70、购买本单位集资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购买本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基建计划》;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签定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6)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7)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8)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注:职工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需提供:

①、以上(1)—(6)项资料A4复印件(加盖集资单位公章和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业务受理章);

②、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复印件(加盖集资单位公章和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业务受理章); ③、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7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区、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③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④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⑤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⑥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①《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③与房屋座落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④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⑤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⑥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⑦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72、大修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出具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3)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73、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离、退休证或者离、退休审批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证明。)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4、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5、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6、调离本行政区域,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人事调动商调函(或者(1)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借款合同;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的还款凭证);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7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2)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当年支付房租的租赁专用发票;

(5)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提取均需提供);

(6)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7)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9、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户口簿;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80、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8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合法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死亡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2)继承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受遗赠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3)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8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内审验有效);

(2)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83、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

(2)药费支出清单(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的清单);

(3)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与患者同一户籍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提取时需提供);

(4)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6)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结婚证(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84、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职工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85、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

(2)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原件);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

(注:限于单位整体一次性办理。)

86、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答: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填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提供相应的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储蓄卡(折)等,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进行办理。

87、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什么方式支付?

答:为了方便缴存人和保证资金安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般不以现金形式给付提取申请人,而采用账户之间直接划转的方式,划转入以提取申请人名义开立的储蓄卡(折)内。

88、住房公积金是职工自己的钱为什么不能随便提取?

答: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实际上住房公积金行使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

89、什么是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提取?

答: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提取是指缴存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该业务不包括经查实的单位违规多缴)

包括:

(1)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

(2)单位核定错误;

(3)单位重复补缴;

(4)其他原因造成多缴。

注: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由中心统一审批后,自动划入单位暂存款账户内。

90、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提取,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书面申请(附更正人签字);

(2)更正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91、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如何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答: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符合提取情形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及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集中封存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92、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9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拓宽到我省范围内公积金缴存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未向其他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过贷款担保或辅助借款。

(3)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4)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

(5)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94、公积金贷款品种有哪些?

答:(1)商品房贷款

(2)经济适用房贷款

(3)拆迁房贷款

(4)二手房贷款

(5)装修贷款

(6)商转公贷款

9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方式有哪些?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保证,共有五种保证方式,分别为:

(一)房产抵押

(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三)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四)担保公司担保

(五)质押担保

96、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答: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其中:

(一)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为保证方式,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

(二)以质押担保为保证方式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三)以购房类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

(四)以装修类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装修合同总价的50%,装修费用平米单价不能超过3000元。

(五)以商转公贷款类申请贷款,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的前提下,可在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基础上追加5万元装修贷款。

97、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有什么要求?

答:最长贷款年限不能超过30年,原则上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贷款期限经公积金中心认可后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审核人员要根据借款人身份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予以延长),但仍执行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的政策。

98、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执行,目前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3.33%,5年以上年利率3.87%。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若遇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99、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是什么?

答: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目前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到委托贷款的承办银行柜台办理,免收违约金和手续费,且无额度限制。

(四)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

100、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2)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转移、封存、变更等业务的办理,并受职工的委托办理提取业务;

(3)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和计算;

(4)负责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负责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总账和职工个人明细账;

(6)负责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7)负责与市公积金中心对账,并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向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8)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

(9)积极协助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0)协助市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其他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预发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搞好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完善社会主义要素市场体系的核心基础;是带动住宅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广大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的根本途径。各级领导要站在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预以充分的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统筹安排,从组织上和措施上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指导工作,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牵涉珐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职工之间经济利益的调整,是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充分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舆论的引导工作,通过深入细致、准确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地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要及时地、系统地、全面地对各单位的房改工作干部加以政策培训,指导他们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

三、尽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快省城住房新体制建设步伐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建立住房新体制的核心 和基础,与之相配套的改革有:继续出售公有住房,对公有住房实施租金改革,进一步提高存量公有住房的商品化程度;进一步改革住房投资体制,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中心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进一步改革住房金融体制,建立和完善以支持个人住房消费为主体的住房金融体系;进上步改革住房流通体制,建立规范的住房交易市场;进一步改革住房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体系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按

照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要求,对上述各个方面的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并尽快颁布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省城住房新体制的建设步伐。

四、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房改政策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和相关的各项改革开始实施以后,房改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制定颁发住房制度改革中监督检查的办法;对违犯房改政策和房改纪律的行为,要依据规定认真查处,严肃处理,以保护广大城镇职工在房改中的正当权益。

要严格维护房改政策的统一性,继续坚持房改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和省级各驻并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凡涉及房改的有关政策,均应执行市政府或市房改委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

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

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住房分配机制的根本转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制定本案。

第二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目标是:彻底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通过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进一步理顺分配体制,转变职工住房消费方式,培育和扩大住房有效需求,促进和带动住宅业的发展。

第三条 近期住房分配货币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充率;建立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向无房户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房职工发放住房专项补贴。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第四条 市属各级党政机关、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均须建立和实行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

第五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各自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决策、自定方案,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审批实施。

第七条 凡在实行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单位(以上简称“实施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合同制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领取住房专项补贴:

(一)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户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

无房户职工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示以任何一方名义租赁或按房改优惠价格购买过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下同)的职工。

住房不达标户职工是指:已购买公有住房但所购住房未达到政府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各类人员住房补贴面积(建筑面积)标准为: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地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8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 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本方案实施以后参加工作和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八条 现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届时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后,住房面积未达标,可按住房不达标户计发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时,可按无房户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专项补贴的额度

第九条 职工住房专项补贴额度按照全市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职工个人住房合理负担额三项因素测算确定。

第十条 2000年测算职工住房专项补贴额度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基准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职工个人住房合理负担额为职工年均工资收入的4倍;住房专项补贴计发年限为32年。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总额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额两部分。

第十二条 基准补贴是对一套标准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合理负担额部分的补贴。

每个职工应领取的基准补贴按下述规定计算:

(一)基准补贴=月住房专项补贴额×12(月)×实际工龄(年)。

(二)月住房专项补贴额=职工月工资基数×住房专项补贴系数×补贴面积系数

(三)职工月工资基数按上年12月份的工资逐年核定;工资构成按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构成确定。

(四)住房专项补贴系数指职工平均年度基准补贴额战友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2000年住房专项补贴系数为14%。住房专项补贴系数由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按房价收入比的变化情况测算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系数为1。

未达标准职工的补贴面积系数=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已购住房面积/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工龄补贴是对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内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的补贴。1992年6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工龄补贴。

每个职工应领取的工龄补贴按下述规定计算:

(一)工龄补贴=每平方米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工龄×补贴面积

(二)每平方米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计算。2000年年度工龄补贴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9元

(三)职工领取补贴的工龄,从职工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至1992年;1992年以前已离(退)休的职工,其补贴工龄计算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四)无房职工可按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全额计算工龄补贴;未达标职工按已购住房与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计算工龄补贴。

第四章 住房专项补贴的发放方式

第十四条 新职工的住房专项补贴,从职工转正定级的次月开始随工资按月计发、存入职工个个住房专项补贴专户,发放至职工离(退)休止。

第十五条 老职工的基准补贴按下述规定计发:

(一)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已办结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基准补贴按上年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一次性全额计发。

(二)其他职工,其已有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按上年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一次性计发,存入专户;其剩余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随工资按月计发至离(退)休时止。

第十六条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购房当年已达标的职工,在其以年的工作年限内由于职务、职称晋升或政府提高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而不达标时,可视同未达标职工领取基准补贴;其基准补贴额按下述规定计发:

(一)额度计算公式:

基准补贴额=月住房补贴额×差额工作月份(职工至离退休时工作月份-职务、职称晋升或住房面积标准调整当月已有工作月份)

(二)发放方式:自职务、职称晋升或住房面积标准调整次月起,随工资按月发放、存入专户,至职工离(退)休时止。

第十七条 1992年5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2000年的年度工龄补贴额及住房面积标准一次性计发工龄补贴、存入专户。

第十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根据财政和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对本单位一次性计发住房专项补贴的职工进行统筹安排,制订合理的发放计划。

第四章 住房专项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的住房专项补贴主要从财政划拨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单位售房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 自收自支的事来单位和企业的住房专项补贴从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和售房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企业进入成本,事业单位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第六章 住房专项补贴方案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实施单位均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核定本单位享受住房专项补贴的职工人数、每个职工的补贴额度并制定发放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均须报财政和房改部门审核。

第七章 住房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按照“房改委决策,资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个人名义开设住房专项补贴资专用帐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职工的住房专项补贴资金存入个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职工领取住房专项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职工办结调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专项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专项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简称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施情况,继续向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专项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职工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专项补贴;已计发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专项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专项补贴。

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辞职、擅自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专项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职工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施情况,继续向职工计发住房专项补贴。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八章 住房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住房专项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修建自住住房、支付商品房租金和偿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凭购房合同向太原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可按规定申请职工个个住房贷款。

第三十一条 职工租赁商品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向市资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支付租金。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可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向市资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偿还体贴款。

第三十三条 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九章 配套政策

第三十四条 领取住房专项补贴的职工不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以低于届进成本价格的租金租赁公有住房。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单位未实行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可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申请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领取住房专项补贴的一方所在单位需自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住房专项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本息总额。

第三十六条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仍按职工工资的6%执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的10%执行。

第三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行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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