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口户籍政策

重庆市人口户籍 政策户口管理相关事项 ★ 户口政策★ 暂住人口、出租房屋★ 居民身份证管理★ 人口信息查询★ 各种证件收费一览户口政策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1、入户对象及条件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和南泉镇、花溪镇范围)的,须结婚五年以上(农迁农的人员三年以上),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并在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再婚夫妻投靠迁入主城区的,须符合结婚3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可入农业户口。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明,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满2年,男年满28周岁以上,女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视其接收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2、入户手续及程序(1)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在职人员,调入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审批。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批。(2)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3)配偶系农业人口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规定及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三)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符合在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家属“农转非”应优先办理。(1)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年满三年的人员;(3)获得县以上(含县)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主研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及选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4)工龄年满十五年,任县(处)级及其以上职务、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中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5)对工龄满十五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6)工龄满十五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7)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十年以上,评聘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龄十年以上的党政管理干部或虽不具备中专学历,但工龄十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职称的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干部以及不具备前述规定条件,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在校生十九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农转非”;子女全部在农村的,允许其中一名未婚子女随迁;病残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上)可以随迁。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报家属“农转非”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审批。各级公安部门凭“农转非”审批表,填发《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四)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1、入户对象及条件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2、 入户手续及程序(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劳动局批签,各级公安部门凭市劳动局出具的《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给予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同上)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批签,并出具《入户通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凭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通知》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二、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1、入户对象及条件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随父或随母的户口性质而确定。(2)对以往出生并要求随父落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落户,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2、入户手续及程序:(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 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结婚证》、母亲户口性质、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户口登记审查属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落户的,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入户手续。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1. 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 55周岁的年老者或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需投靠的子女入户。2、入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性质、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四、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1、入户对象及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勤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接收因其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入社会人才集体户,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1)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急需紧缺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的;②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③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3)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入户手续及程序(1)在社会人才集体户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①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②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④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⑤引资证明及与单位;⑥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⑦招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申请入户人员,需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和《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协议书》,并由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证件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受理后,在《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签章。(3)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之间或本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办理《准迁证》。主城区(同上)外进入主城区(同上)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经落户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中,系“五大生”就业后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应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按如下程序办理入户手续:A 毕业后原户口与接收单位系同一区县(自治县、市)或同属近郊主城区(同上)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迁移证》直接入户。B 毕业生跨区县(自治县、市)迁移或进入主城区(同上)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和《准迁证》、《迁移证》入户。(4)农业户口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户口性质证明、学历证明等证件,报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农业集体户口,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五、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回国留学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并免缴“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2、入户手续及程序:(1)在常住地入户的,申请迁入人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相关学历;④荣誉称号;⑤享受政府津贴;⑥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书手续材料,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2)申请在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按照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手续程序办理。六、持“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才,办理户口相关规定凡持有《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员,不愿迁移户口的,可凭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后,不再办理《暂住证》,并免缴《暂住证》工本费和治安管理费;愿意迁来入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在子女入学、入托时,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待遇。七、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规定1、入户对象及条件:我市主城区内(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南泉镇、花溪镇范围)(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下列非农业户口人员,因人事档案无管理单位、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入社会劳动力集体户:(1)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市就业后失业,其户口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2)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落户处所,户口在原所在单位的人员。(3)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且接收单位无集体户的人员。(4) 主城区内(同上)的技校、中专校(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后,毕业后在主城区内(同上)的前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5)主城区(同上)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的,毕业后到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就业,其户口又不能从技校、中专校迁往就业地区或就业企业(单位)的人员。(6)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户口在技校、中专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7)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两年以上的人员。(8)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指技师及高级技师)的人员。(9)主城区(同上)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兼并、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企业或又在主城区(同上)内非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2、入户手续及程序:(1)凡申请委托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的人员,须持下列相关证明材料:①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办理新身份证的照片;③申请人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系在该企业(单位)就业的证明;④申请人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在市内工作的,必须出具工作单位的证明;在市外工作的,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派往何单位工作的证明及其他与申请落户相关证明材料。(2)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重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3)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内人员,经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渝中区公安分局张家花园派出所)进行入户审查后直接入户;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外的,经张家花园派出所审查后,报渝中区公安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再凭《准迁准》、《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4)属技工学校定向招生,毕业后分到无集体户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由学校组织学生按上述手续、程序办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手续。(5)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期限为两年,限期内落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八、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入户规定1、入户对象及条件:凡在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镇(乡)从业的本市或市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法人,在渝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本地三年累计上缴20万元或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每年上缴税款4万元以上或一年内上缴税款达10万元的,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转为城镇户口。以此类推,按超过上缴税款额度相应增加入户人数。(1)私营企业,已被确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本地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可申请2人入重庆市城镇户口。(2)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履约守信,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人口的,可申请2至4人转为城镇户口。2、入户手续及程序:申请入户人员必须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法人向单位、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地的街道、镇(乡)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1)单位、企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的证明;(2)迁入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的户口性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迁入人员的固定住所证明;(4)单位、企业就业人员招聘书、劳动合同、学历、职称证明或系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的证明;(5)申请业主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上19周岁以下的子女迁入,还必须提供结婚证明和学校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报《入户审批表》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入户地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九、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1、入户对象及条件:来渝投资、兴办实业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并已在个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2、入户手续及程序:申请迁入人员须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性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结婚证及暂住证明等相关手续。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十、小城镇户口迁移规定1、入户对象及条件:我市主城区外所有镇(乡)及主城区内的江北区的鱼咀镇、复盛镇、五宝乡;南岸区的长生镇、迎龙镇、广阳镇;沙坪坝区的陈家桥镇、曾家镇、虎溪镇、西永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回龙坝镇、中梁镇;九龙坡区的西彭镇、白市驿镇、铜罐驿镇、陶家镇、巴福镇、走马镇、金凤镇、含谷镇、石板乡;北碚区的复兴镇、柳荫镇、三圣镇、偏岩镇、静观镇、水土镇、石坝乡、皮家山乡;大渡口区的跳蹬镇等33个镇(乡),全面实施了户籍制度改革。凡在上述镇(乡)有本人合法的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在该镇(乡)入城镇户口:(1)投靠镇(乡)职工居民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以及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下同)。(2)在镇(乡)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3)镇(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在镇(乡)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5)在镇(乡)居住的农民,因土地已被部分征用或人多地少未分承包地的。(6)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为其大陆亲属办理小城镇户口的落户人员。2、入户手续及程序:申请办理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户主(或本人)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务工、经商、聘用书、落户人员的户口性质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十一、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计划招生新生录取、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规定(一)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1、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我市技工学校均招收城镇户口及农业户口的青年学生。招收的非定向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招收的定向学生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技校录取的定向新生户口迁移按如下规定办理:(1)技校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学生,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录取通知书》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2)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3)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农业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将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农转非)送市计委审核签章后,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2、毕业分配学生的户口迁移。招生学校将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名单造册送市劳动局审核后,由市劳动局发给《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报到通知单(报到联)》、《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迁入通知单(入户联)》。学生凭以上手续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到。由有关单位凭毕业生的入户通知单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二)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及毕业分配户口迁移1、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 (1)对经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中专学校招生录取的新生,迁出迁入地派出所凭重庆市招办开具的《录取通知书》,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2)对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迁出及迁入地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及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迁入迁移手续。(3)常住户口在我市近郊主城区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在办理户口迁移从2002年起,凡属我市近郊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巴南区)(下同)生源的,被我市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一律不迁户口;学生毕业就业后,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录取重庆主城九区外及非本市生源新生的,其户口迁移仍按原规定办理。2、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1)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近郊九区(同上)就业入户的,凭①国家统一制发的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若毕业生须由市级主管部门再次安排到直属单位,或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派遣到相关部门、教委派遣到所辖单位的,可依据上述部门开具的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②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③重庆市教委统一印制并盖章签发的《重庆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单》(蓝色)(印章全称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专用章”)“二证一单”,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或父母所在地入户以及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社会人才集体户。(2)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主城九区(同上)以外的其它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入户的,迁入地派出所凭“国家统一制发的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迁移证、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教委(教育局)开具的入户证明,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或父母常住户口处及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社会人才集体户。(3)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工作,保留主城区城市户口。凡志愿到西部和我市边远地区工作,支援边远地区建设的大中专毕业生,常住户口在我市主城九区(同上)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非我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到本市边远地区工作,户口可在直系亲属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户,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保留主城区常住户口。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志愿兵安置入户及配偶(子女)户口迁移规定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及配偶(子女)户口迁移(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巴南区)(下同)并入户的,凭加盖了重庆市军转办印章和区县人事局加盖印章的重庆市军转办或人事局出具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黄色)及接收转业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报表,办理入户手续。(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主城区(同上)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凭加盖了重庆市军转办和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印章的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出具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白色)及接收转业干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报表,办理其入户手续。具备了上述手续的人员,均可在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父母(含岳父母)户口所在地、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3)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系干部的或系随迁的,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的同时,经市军转办审核属实后,凭《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 的随调迁入人员名单和《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不需签发《准迁证》。(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系工人的,其入户手续,由劳动部门按我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子女)随调、随迁落户,属本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范围的,凭相关审批手续和《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不需签发《准迁证》;属本市范围以外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签发《准迁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5)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再婚后,申请接迁非在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由军队离休干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办理其配偶的落户手续;其配偶系离休人员的,凭退休证及县级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解决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和我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户口迁移规定办理落户手续。(6)军官家属随军入户 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业入非农业户口。2、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入户(1)原地安置的,凡入伍时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外区、县(自治县、市),退伍后在原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退”办,下同)开出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介绍信》(简称《介绍信》下同),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予入户。(2)跨区、县(自治县、市)安置的,凡入伍时户口属主城区(同上)非农业户口的(转业志愿兵不受此户口性质限制),退役后跨区或到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市)安置的,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双退”办开出的《入户介绍信》或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迁移证》或重庆市“双退”办发送的函件,由接收安置地派出所给予入户。(3)县(自治县、市)之间安置的,凡入伍时户口属县(自治县、市)非农业户口的(转业志愿兵不受此户口性质限制)、退役后在县(自治县、市)之间跨地区安置的,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双退”办开出的《入户介绍信》或派出所办理的《迁移证》或重庆市“双退”办发送的函件,由接收安置地派出所给予入户。(4)县(自治县、市)到主城区(同上)安置的,凭重庆市“双退”办开出的《入户介绍信》或其它函件,由接收地派出所给予入户。(5)市外进入市内安置的,凡入伍时户口在重庆市辖区、县(自治县、市)以外,退役后属重庆安置的,凭重庆市“双退”办发送发函件,由接收安置地派出所给予入户。3、退伍伤残军人安置入户 (1)凡按政策规定由国家安排正式工作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含二、三等伤残军人、二等功以上人员等),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双退”办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或发送的函件,由接收安置派出所给予入户。对已在农村落户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因特殊情况或已被遗漏等问题需作“农转非”安置的,需持市“双退”办开具的《入户通知》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办理《准迁证》,接收安置地派出所凭上述手续给予入户。(2)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安置,由国家供养终身,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子女以及十六周岁以上在校读书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3)退役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原是非农业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因身体坚持不了正常工作而不能安排的,经区、县(自治县、市)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批准,可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4、志愿兵转业安置落户 志愿兵转业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入户手续、程序按照退伍军人入户规定办理。(1)服满现役13年,结婚满5年,其家属基础在配偶婚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转业志愿兵,可以在配偶所在地安置落户(部队驻地除外)。(2)入伍前系孤儿,经部队军(独立师)以上机关批准,与部队驻地县有常住户口的公民结婚,其家属基础也在部队驻地的转业志愿兵,可以在当地安置入户。(3)服役期间,因家庭地址变迁的未婚转业志愿兵,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入户。(4)志愿兵的家属一般不随军。个别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入非农业户口。十三、无户口人员的落户规定1、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子女入户。对历年来出生、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的规定,凭《出生医疗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申报入户。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而确定。2、长期无户口人员的入户规定。除收养子女入户的对象及条件外,对各类长期无户口人员,均应按常住地立户原则,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原工作单位证明、原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民警调查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予以入户。十四、更改户口项目的规定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差错,应据实予以更正。因公民故意涂改户口项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后,再予以更正。公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1、对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重名多等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其中再婚子女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2、公民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是单位和学校的职工、学生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提供档案中的记载依据及学校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属实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以更正。3、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由本人或监护人先报经区、县(自治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再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更改。4、公民更改性别,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以更改。5、申请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一 般户口登记项目的,申请人或户主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在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三峡移民户口迁移规定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确需迁入的户口,必须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审批。十六、办理边境通行证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公民,凭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外地公民凭在本市的暂住证或用工单位聘用合同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户籍(政)科或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办理边境通行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本人户口和其父母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或派出所在本人照片上盖有效印章的手续办理边境通行证。公民到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办理边境通行证,本着上班时间随到随办,节假日休息时间联系办,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下班时间,因公、因私已购机票或车票急需办理边境通行证的,特推出在解放碑地区实行节假日预约办证。联系人:邹仁庸传呼96800-11815二、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一)暂住人口:是指离开暂住人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市外人员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或跨镇、乡居住的本市人员。但常住户口在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街道的人员在上述九区街道辖区范围内居住或其他区街道的人员在本区街道辖区范围内居住的人员除外。(二)申领《暂住证》凡年满16岁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该申领《重庆市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2、外地企业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聘(雇)用的人员。3、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4、其它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三)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需知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申报暂住登记,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登记照片3张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已婚育龄妇女需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四)《暂住证》期限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四种,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五)其它《暂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的,应重新办理登记。除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收缴或扣押《暂住证》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或扣押。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买卖《暂住证》。(六)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盈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后方可出租。(七)房屋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2、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八)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个体业主应承担的责任: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1、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2、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3、不得雇用、招收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4、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5、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九)对违反《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暂住人员不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限期补登补办而逾期不补办的,处100元以下罚款。2、骗取、冒领、冒用转借、转让、伪造、买卖《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3、对向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出租。4、对招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5、对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缴或者扣押《暂住证》的,责令其退还,情节恶劣的,可对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出1000元以下罚款。6、对未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擅自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出500元以下罚款。7、对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8、对违反《规定》构成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 居民身份证管理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年满16周岁需持本人户口簿和近期免冠黑白平面标准大头相片两张,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高新区的常住人口申办居民身份证周期由过去的3个月缩短为1个半月,即从申办之日起1个半月后就可领取证件;其余区、县(自治县、市)三个月领取证件。(二)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因常住户口发生迁移、原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原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以及公民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需持本人户口簿和近期免冠黑白平面标准大头相片两张,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间与申领居民身份证时间相同,同时交回原居民身份证。(三)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因居民身份证遗失、损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持本人户口簿和近期免冠黑白平面标准大头相片两张,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间与申领居民身份证时间相同。 (四)申领临时身份证:公民已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并正在制作证件中,而又急需用证的,可持本人户口簿和近期免冠黑白平面标准大头相片两张,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所在地公安分、县(自治县、市)局申领临时身份证,当即取证。(五)申请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公民因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本人户口簿和近期免冠黑白平面标准大头相片两张,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当地公安分、县(自治县、市)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快件手续,再由本人持户口簿和出具的快件审批表到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办理(或在当地采取无底卡传输)。从办理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取证。(六)申请鉴定居民(临时)身份证:社会单位要求鉴定居民(临时)身份证真伪的,送鉴单位应派专人持该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到各分、县(市)局户籍科或市公安局户政处身份证管理科鉴定。(七)无底卡制证系统办理身份证:已开通无底卡制证系统的分、县(市),办证群众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摄像或持照片扫描办理身份证。无底卡制证系统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网络传输使办理身份证更加简便、快捷。目前仅限已开通的22个分、县(市)局和190个派出所。四、 人口信息查询 (一)查询地点:重庆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服务中心设在渝中区临江路1号,市公安局大院内新大楼1楼,每天24小时接待查询。也可以在上班时间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及联网派出所查询。(二)查询范围:可提供全重庆市除江津市以外的全部人口信息(壁山县、荣昌县、彭水县、酉阳县、巫溪县、城口县等6个县,只能提供身份证简项信息)以及全国已经联网的227个地级市的人口信息。(三)查询规定:群众因寻亲访友查询需出具居民身份证,一次限查5人;单位查询需出具介绍信及查询人身份证,一次限查20人;一次超过20人的查询需提前3天预约;拒绝因讨债、纠纷的查询请求,拒绝电话查询请求。(四)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重庆市市级人口信息系统限于软硬件条件,暂时还没有建成实时系统,数据更新滞后。如果需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民身份证明,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五)因为计算机或网络故障而不能提供查询时,请谅解。五、 各种证件收费一览表 证件名称收费文件字号收费标准(元)计量单位执行时间准 迁 证渝 价[2001]272号4.00张2001年6月1日迁 移 证渝 价[2001]272号4.00张2001年6月1日暂 住 证渝 价[2001]272号5.00个2001年6月1日边 境 证渝 价[2001]570号2.00张 大 门 牌渝 价[2001]272号30.00块2001年6月1日小 门 牌渝 价[2001]272号6.00块2001年6月1日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渝 价[2001]272号10.00套2001年6月1日身 份 证(临时身份证)渝 价[2001]272号10.00张2001年6月1日补办身份证渝 价[2001]272号20.00张2001年6月1日身份证快件渝 价[2001]272号50.00张2001年6月1日户口簿外壳渝 价[2001]272号6.00本2001年6月1日户口簿内页渝 价[2001]272号0.50(城镇人口)张2001年6月1日0.20(农村人口)摄像扫描费渝 价[2001]240号5.00(城镇人口)次2001年5月1日4.00(农村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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