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受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DJ004),3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名称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1份)
2.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二)纳税人注册地址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1份)
2.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自有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1份)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供税务机关审核)
2.生产经营场所为自有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1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涉及股权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资料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本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2.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或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文件(1份)
3.涉及股权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资料
4.税务登记证副本(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提供)
(六)投资者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1份)
2.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及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等相关资料(1份)
3.投资者变更为法人股东的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1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提供)
(七)生产经营期限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提供)
(八)经营方式与范围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1份)
2.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九)经济性质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1份)
2.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4.转制批文原件和复印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制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1份)
5.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内资转外商投资,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税务清算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十)其他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审核
受理方式分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受理两种。变更税务登记可以同城通办。
1.办税服务厅受理
(1)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变更税务登记表》(DJ004)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提供免填单服务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由登记管理岗根据提交的资料输入系统后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DJ004),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确认,同时附送相关证件、资料。
(2)审核《变更税务登记表》(DJ004)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是否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违章信息,如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5)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其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DJ004)上签署意见,在《税友龙版》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当场办结。
2.网上受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税系统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DJ004)。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或需提供纸质资料变更的,在网上提交后,提示“变更已受理,需持相关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变更登记信息提取、核对后存入系统,流程同办税服务厅受理。
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未能完成变更,30天内纳税人又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取消受理状态。
(2)不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或不需提供纸质资料变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网税系统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DJ004),提示“变更已受理,请关注变更是否通过的提示”。
完成登记变更后,产生标志到网税系统提示“变更已审核通过”。
如税务机关审核后不通过变更的,填写不通过理由,产生标志到网税系统提示“变更未审核通过”,终止登记变更。
(二)核准、发放证件
核准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内容涉及协议书的,需重签《委托扣税(费)协议书》(HS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