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分制工作原则意见》、《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的要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关于入学与注册

1.1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就读我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全年免试录取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在职企业员工和进城农民工等社会人员。每年一至五月招收的学生为春季生;六至十二月称为秋季生。

1.2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合格者可获得学籍。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对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1.3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学校编制的专业名称与编码必须符合教育部专业目录有关规定。

1.4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有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1.5新生入学注册后,应认真填写《学生情况登记表》,学校在两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并认真核对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若有差错,应将有关材料呈送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更正) 等信息,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建立学籍档案。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成“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 年新生入学花名册”,并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上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将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上传的“学生入学花名册”与当年各地招生期间录取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新生录取花名册”(原件)核对确认后,作为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的依据。每年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时间为春、秋两次。

1.6普通高中毕业生进入我校学习的,于每年春、秋两季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期间,凭高中毕业证书到学校报名,由学校统一造册(录取名册上除规定的栏目应认真填写外,还应注明学生原高中毕业证书号码或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号码),并将学生毕业证书原件以及录取所需材料送至各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学生录取手续。

1.7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教学管理中心编列学籍号,设立文本及电子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或移交相关部门。学生学籍号用十位数字编列,从左至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 第三、四位数表示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代号;第五、六位表示由市(县、区)教育局(教委)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流水编号。转学生、重读生、复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外省和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由学校重新编排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编排规则如下表所示:

1.8规违纪录取的学生,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未成年学生学籍的,需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课程设置与分类

2.1各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2.1.1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学习某一专业必须修习的课程。它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德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和心理健康必须列为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85%左右。

2.1.2选修课:是根据岗位能力要求设定的,培养学生岗位能力所需修习的课程。每学期开设一定数量的适应学生特长、兴趣等个性发展需求及与专业有关的选修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业情况、志趣和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是教学计划中的弹性部分。选修课学分一般占总学分15%左右。

2.2在学时安排上,文化基础课的学时约占总学时的40%。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课的学时约占总学时的60%。

3、成绩考核

3.1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操行评定和学业成绩两个方面。

3.1.1操行评定是对学生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实习中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依据,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公正、全面、发展的观点评价学生,指出优点、缺点和努力方向,防止片面性。

3.1.2学业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一般按学期记载。考试成绩是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的成绩;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3.2学业成绩考核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考核的方法(考试、考查)等情况确定具体的记分评定方式,一般在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按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业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评分实行学分制。

3.3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按以下方法计算:

3.3.1平时成绩(含期中考、单元考和作业成绩等)占50%,期末考占50%计算该学科学期总评成绩。

3.3.2跨学期教学的课程,把各学期的总评成绩平均,作为该学科的最后毕业总评成绩。

3.3.3体育课(除函授学员外)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来评定学期成绩,以学期成绩的平均值作为学年成绩,以学年成绩的平均值作为学科的总评成绩。

3.4考核成绩不及格,可给予补考机会,补考及格可取得该课程的基本学分。

3.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在下学期开学前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按规定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其成绩按零学分记载。

3.6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者,其该场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考试舞弊”字样。学校还须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7普通高中毕业生进入我校学习的,其文化课(德育、体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成绩可折算成相应学分;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科成绩,可视为相同相关专业理论课程或作为选修课程成绩,折算成相应学分予以承认。

3.8相同教育层次学校校际间成绩和学分的互认,由原学校教务部门出具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接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成绩学分。

3.9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后,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按时向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成绩学分,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4.0学生修完全部课程参加专业实习前,学校将举办一次毕业会考,毕业会考成绩合格的学生可获得10学分。

4、学分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标准周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4.1学分的设计:

4.1.1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4.1.2理论课与实验课每16学时为1学分。

4.1.3体育课每18学时为1学分。

4.1.4课程设置的实习、社会实践每周(或32学时)为1学分;列入教学计划的军事训练、入学教育各为1学分;毕业实践(包括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每周为1学分。

4.1. 获得一项与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取得基准分5学分,获得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得奖励分每项2学分。

4.2课程学分的计算:

课程学分=基本学分×权重

4.2.1总评成绩达60-69分(及格),可取得基本学分;

4.2.2总评成绩为70-79分(中),学分为基本学分×1.05;

4.2.3总评成绩为80-89分(良),学分为基本学分×1.1;

4.2.4总评成绩为90-100分(优),学分为基本学分×1.15;

4.2.5经补考及格的课程只能取得基本学分,不计算权重;

4.2.6参加高一层次自考学习的学生,可凭自考成绩通知单计算中职学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实际学分。

4.3奖励学分

4.3.1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和学校组织的技能、知识、文艺、体育等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分别奖励5、4、3、2学分;其他名次获奖学分按0.5学分相应递减。

4.3.2 学生获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学生表彰,按国家级、省级和校级3个等级,分别奖励5、4、2学分。获校级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的学生奖励1学分。

4.3.3学生获得等级高于教学计划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每提高一

个等级加2学分。

4.3.4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获得名次或表彰,其奖励学分只能取最高的一次记入。学生在校期间奖励学分最多只能达到15学分。

4.4学生毕业应取得的最低学分数为:三年制170学分,一年制为60学分。

5、选修

5.1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但每学期应在专业科指导下制定选修计划,以便合理安排学习。

5.2选课程序:选修课从第二学期起开设,每学期教学管理中心于第12周预告下学期开设的课程,组织学生预选,学生预选情况于14周报送教学管理中心批准,教学管理中心在第18周公布选课结果。

5.3课程选修人数不足30人时,该课程停开,并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5.4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退选,若有特殊情况,应在课程开课一周内提出申请,报教学管理中心审批。擅自退选作无故旷课论,擅自改选不计新选课程学分。

5.5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实行编班上课,执行考勤制度。未经办理选修手续而参与听课者,不予参加考试,不给学分。

5.6为了保证知识传播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对于需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选修课程,应连续选课学习。如中途停选,该课程原已取得的学分作废。

6、免修

6.1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没有参加考核,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各种实践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需持医院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6.2工学交替期间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申请并经学校批准离校勤工俭学期间,可以自学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后,期末回校参加课程考试并合格(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6.3学生在规定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的要求,出具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该课程作免修处理,可以获得该课程的同等学分。所学课程原则上应高于或等于中等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

6.4如果学生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技能证书、从业证书,可作同等学分认定,相关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免修。

6.5学生应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通过后准于免修,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

7、重修

7.1实行学分制管理,原则上不搞留级。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学习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重读。

7.2重读生通过自学,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本人可在学期开始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免修,学校教学管理中心可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

重读。

7.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7.3.1该课程被取消补考资格者必须重修。

7.3.2该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属于必修课的必须重修;属于选修课的可重修原来的课程,也可改选其他课程重修。

7.3.3学生无故旷课或因故缺课,时数达总学时数的30%,不得参加正常考试,视同考核不及格,应挂科重修。

7.3.4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 ,除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视同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应挂科重修。

7.4重修分为听课重修和免听重修两种,一般为听课重修,参加低年级的相应课程学习。确因课程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无法听课重修的须办理免听重修手续。学生听课重修或免听重修均须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

7.5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多次重修。重修课程通过考核及格后,按实际取得的成绩登记。学生虽已取得某课程的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时,可以重修。这种重修仅限一次。

7.6凡重修须交重修费。

8、转学与转专业

8.1我校可接受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或其他类型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和学分。

8.2高中毕业生、已获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另要取得我校毕业证书的学生、普通高中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录取、转学手续,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8.3学生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转学或转专业应当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按下列规定办理:

8.3.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同意后,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3.2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在本省范围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盖章即可转学,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学校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出学校应提供该生当年招生录取名单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印章,连同相关学籍档案交由转入学校备案。转出与转入学校应及时在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对转学学生做学籍异动处理。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8.4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转学或转专业:

8.4.1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8.4.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8.4.3重读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8.4.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在征得学生同意后,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9、休学、复学与退学

9.1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习情况,申请参加就业和社会创业实践活动,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可准予休学,保留其学籍三年。要求工学交替的申请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提出,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工学交替期间学生由家长(或指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就业和社会创业活动结束后,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完成学业。

9.1.1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发给肄业证明。

9.1.2学生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

9.1.3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参加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在离校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的,经学校认定其成绩,可跟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9.2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学校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校长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9.3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责任。

9.4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9.4.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9.4.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9.4.3一学期旷课达90课时以上;

9.4.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10、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10.1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10.2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

10.2.1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10.2.2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严重的学生,学校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加强教育;

10.2.3对无视学校纪律、考勤制度,随意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学校应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30学时(迟到、

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3对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有优秀表现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干部,为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学校发给奖学金,予以表彰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奖励一定的学分,记入学生档案。

10.4学校对学生参加国际、全国、省、市或校级组织的技能、知识、文艺、体育等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10.5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对未成年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需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校长批准;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的处分,须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裁决。学校必须及时通知受记过以上处分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10.6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 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10.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0.7.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10.7.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10.7.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10.7.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的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10.8对犯错误的学生,首先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必须处理的学生,学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地处理此类事情。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10.9对受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10.10凡给予撤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须履行撤销原批准处分的程序。

10.11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

11、毕业、结业、肄业

11.1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状况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三年制学生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毕业一般不超过四年。

11.2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方可获得由教育主管部门验印、颁发的毕业证书:

11.2.1具有学籍;

11.2.2操行评定(学生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实习中表现)合格;

11.2.3在校学习时间至少二年以上;

11.2.4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毕业实践),应取得规定的学分; 11.2.5体育科成绩合格;

11.2.6综合实习成绩合格;

11.2.7必须获得相关专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11.2.8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

11.3毕业证书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实施电子验印,统一印制。

11.4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可参加上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并按照跳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者,提前修满该专业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在校学习时间二年以上,满足毕业条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允其提前毕业。

11.5凡学习能力较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选修后续课程。第二专业学分或课程学习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学历证明或单科结业证明。

11.6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品学兼优学生,经学校教学管理中心批准,可以申请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对口招生考试等,也可以提前毕业。

11.7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应学课程、修满学分有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少选课程和重选部分课程等方法,减缓学习进度,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以完成学业。

11.8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毕业时受到处分未解除),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补考申请,经学校安排补考后,成绩全部及格、操行总评合格者,可向学校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11.9具有学籍的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休学,未能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经学校同意可发给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年限。

11.10休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回校继续学完课程计划内未学完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 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验发证书时算起。

11.11学生在毕业前应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学校在办理学生毕业证书验印时,应向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1.11.1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 年新生入学花名册”。即:学校已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报送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并经过核对、确认的新生入学花名册;

11.11.2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变更表;

11.11.3毕业生花名册一式四份。名册排列顺序应与“新生入学花名册”顺序一致; 11.11.4国家就业准入控制工种相关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1.11.5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成绩;

(本条目(1)至(4)点所述表式内容应与学校已录入至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设定的表式一致)

11.12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允许补办毕业证明书一次。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

同等效力。须补办毕业证明书者,应在县级以上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并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毕业证明书申请表》,携带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本人的两张二寸蓝底彩色正面相片,到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12、附则

12.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已下发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2.2本规定不适用于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

12.3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管理暂行办法
  •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管理暂行办法 西交研[201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鼓励和选拔优秀学生攻读博士学位,根据教育部<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博生,是指在具 ...

  • 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 附件: 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招 标师的职业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师应通过职业继续教育,补充和更新招标采购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技术经济.项目管理 ...

  • 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 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2011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 ...

  • 执业药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简介
  • 常年开展医师资格.执业药师.卫生资格.继续医学教育辅导.24小时报名咨询热线:010-82311666 执业药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简介 一.修改并发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 ...

  • 江北街道党员积分制动态量化管理暂行办法
  • 各村(小区).企业党组织: 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引领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新形势下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自2014年4月23日起,在江北街道村(小区).企业广大党员中开展积分制动态量化管理工作.现将< ...

  • 文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 《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基本学制、培养方式与应修学分 培养目标: 坚持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并重的原则,通过培养,使硕士研究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并达到以下要求: 1、 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本学科的现代实验方法和技能,了解本学科发展 ...

  •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文件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6]17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务员培训积分制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培训管理)部门: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2)
  • 目 录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2)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考试成绩折算办法(8) 宁夏大学运动队奖励办法(11) 体育学院分管训练副院长工作职责(15) 宁夏大学高水平队教练员训练课堂常规规定(16) 教学(训练)督导员工作职责(18) 宁夏大学教练员目标责任书(19)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 ...

  • 齐齐哈尔大学本科生修读硕士研究生课程暂行办法
  • 齐齐哈尔大学文件 齐大发字[2015]51号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大学本科生修读硕士 研究生课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及有关部门: <齐齐哈尔大学本科生修读硕士研究生课程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齐齐哈尔大学学校办公室 ...

© 2024 范文中心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onjob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