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利国惠民

近日,全国人大就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各种关于个税修订的声音中,有某货币政策专家语出惊人,撰文批评当前的个税体制“设计非常不合理”、“甚至可以称之为‘弱智’”,并提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必须“彻底改换征收思路,实施平税制度”。这种观点甫一抛出,便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我国此次修订个税法的核心是给人民办好事,为中低收入阶层减税。从国务院提出的草案看,此次个税修订的减税规模将达到1200多亿元。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的信心和决心。但是,在这位货币政策专家眼里,政府这种为人民谋福的措施竟然成了“弱智”,在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个人所得税法竟然成了极为简陋、恶化收入差距的“小儿科”。这种颠覆性的言论不仅无益于政府为人民减税、促进社会公平的努力,无益于保护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对个税体制颠覆性的言论只能把为人民减税的好事办糟

我国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政策意图十分明显,就是为中低收入阶层减税。这是一件为人民谋福的大好事。当前,全国人大就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就是想把这件好事办好。但是,这位货币政策专家此时却大肆炮轰个税体制,并抛出了“彻底改换征收思路,实施平税制度”的观点。这种颠覆性的言论显然与国家为人民减税的努力背道而驰。

在“平税制度”下,不管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都适用单一比例税率。这样一来,包括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在内的所有纳税人便拥有完全相同的税负——无论对单一比例税率进行如何修改,都不会对改变高收入者和中低收入者的财富差距比例。这不仅不能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低收入者也会因此承担更高的税负,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便完全丧失。这位货币政策专家在文中举例:在俄罗斯在实行“平税制度”后,“由于踊跃纳税,个税总额改革后三年累计提高了60%以上”。假如其所言属实,那么,在俄罗斯“平税制度”制度下,增长了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事实上正是中低收入阶层——因为高收入阶层的税负会因这一制度的实施而减少,税收收入大部分的来源正是中低收入阶层。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广大工薪阶层利益,反而起到了“反向调节”作用——中低收入人群成了纳税主体!显然,这样的制度并不是真正为中低收入阶层减税,而恰恰成为政府为中低收入群体减税的阻力和障碍!它不仅不利于政府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政策意图的实现,更不利于保护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

事实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是一个调节收入分配的绝佳手段。超额累进税率是把收入(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在超额累进税率下,一定数量的收入(征税对象)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当收入(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显然,与“平税制度”下的单一比例税率相比,我国目前采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更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更有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

在此次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中,有关部门正是通过对超额累进税率的精心设计来实现减税目标的。在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构建完善的、覆盖全体公民的公共服务体系。无论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还是在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领域,我们都可以看到政府的努力。如今,我国开始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意欲使之与着力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的财政体制改革相呼应,共同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这也已经成为人民的普遍诉求。从上述角度看,这位货币政策专家对个税体制的大肆“炮轰”只是毫无实际意义的“指指画画”,不仅没有抓住此次个税修订的实质,而且在事实上阻碍了为人民减税措施的实施,与政府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努力相悖而行。其此番言论的结果只能把为人民减税的好事办糟。

“弱智”的不是个税体制,而是金融专家对我国税制的肤浅认识

这位货币政策专家在其文章中列举了我国现行税制的种种“弱智”表现。但是,这些论述恰恰表明,作为货币政策领域的专家,其对税收原理、税收征管技术以及我国税制的发展演变等基本问题的认识非常肤浅。

按照这位货币政策专家的说法,由于个税收入较少,因此,实施“平税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引进这个税种,让全社会能够自觉地纳税,提升纳税的意识,而不在乎能够征多少税”。这种观点完全忽视了预算制度的特点和要求,显示出这位货币政策专家税收基本原理知识的缺乏。我国年度平衡的预算制度要求政府必须“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在我国的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收入,不可或缺。这笔收入在政府预算中被“安排”用于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如果没有了这笔收入,公共服务尤其是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势必受到严重的影响。2010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了4837.1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了6.6%——如此庞大的收入规模可以建造多少所小学学校、盖多少座社区医院,建设多少套保障房啊!尤其是在贫困落后地区和农村地区!在那些财力本就捉襟见肘的地方政府,这笔在这位货币政策专家看来“微不足道”的收入又会解决多少居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啊!

这位货币政策专家又称,由于“高税率下偷税漏税不仅盛行而且理直气壮,一定是拿死工资的人缴税,拿活钱的人逃税,最后是恶化了收入分配”,此外,其在微博上还举例说,“俄罗斯同行经常告诉我,百姓非常拥护税改(单一税率),大家排队缴税”。而事实上,这种说法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博弈中,由于税收直接剥夺纳税人财产权利的性质,“平税制度”并不见得会提高居民的纳税意识——曾号称“俄罗斯首富”的霍多尔科夫斯基偷漏税款案就发生在俄罗斯;在国际经济危机造成“赤贫”人数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俄罗斯改回累进税率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而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近些年来一直在采取措施,不断加强对于高收入群体的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这些措施使得高收入群体的税收流失逐渐减少。根据财政部的数据,2009年,我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69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2.5%,缴纳税额为1384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6%。进一步而言,假定这位货币政策专家“听说”来的俄罗斯居民“排队缴税”现象属实,这种现象恰恰是政府工作效率低下、征税成本和居民纳税成本过高的体现。这未见得是一件好事!

这位货币政策专家在文中还提到,“俄罗斯、新加坡、香港地区、爱尔兰都施行了非常简单的几乎是平税的制度”,并认为这些国家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纳税人积极纳税,也使得政府的监管成本简化”。但是,对于我国来说,由于国情的不同,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这些国家的“平税制度”。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演变来看,我国现行超额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其客观必然性,其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体制和征管技术总体上是比较适应的。在30余年的征管实践中,其也一直发挥着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如果将个人所得税改为“平税制度”,不仅会由于其收入减少而给财政(尤其是地方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共服务的供给和民众福祉的提升,而且会将其调节收入的功能消失殆尽,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由此看来,这位货币政策专家对我国财税体制、个税征管状况以及发展历程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进一步而言,要求货币政策的专家掌握税收的理论与政策,也的确是一件勉为其难的事情。这样看来,真正弱智的并不是我国的个税体制,而是货币政策专家对我国税制的肤浅认识。

平税制观点既不利民又不利国

这位货币政策专家在其文章及随后的微博中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观点:“宽税基,低税率,计负担”——“宽税基”指的是各种收入都要纳税;“计负担”指的是要考虑家赡养人数。这种观点不仅毫无新意,而且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的发挥有害无益。

无论从我国财税理论学界的研究中,还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改革决策中,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向“综合税制”迈进的话题都已经持续了多年。早在十余年前,我国许多财税专家和学者就已提出个人所得税向“综合税制”改革的观点。在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及财政部所属的财政科学研究所等政府研究机构的文献中,关于促进个人所得税实现“综合税制”的建议和观点更是连篇累牍。而且,早在我国1996年通过的“九五计划”中,“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就已被列入“远景目标”;2010年,其更成为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但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却承担着另一项更为紧迫的任务——为中低收入阶层减税。当前,在我国贫富差距日益加大、民生问题凸显的大背景下,通过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税负,保障和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成为保障民生、涵养经济社会发展根基和维护政治经济稳定的当务之急。无论从国家的长久发展看,还是从保护人民利益角度看,这都是一件大好事!

这位货币政策专家显然并未关注我国几十万财税学者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研究动态,也没有了解我国此次进行个税修订的政策意图和功能。其明显情绪化的“义愤”言论既不利民亦不利国,它不仅会干扰“为中低收入阶层减税”政策的顺利实施,不利于保护人民的利益,反而成为提升民众福祉、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和国家利益的掣肘。以其目前之影响力,其对现行税制“设计简陋”、“弱智”等情绪化的表达甚至有可能成为影响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如此看来,作为货币政策的著名专家,其与其对税收领域的改革指指点点,倒不如多把精力放在研究“如何建立居民收入的非现金支付制度和居民终身唯一账号制度”上,为我国的个税改革夯实基础、做点实事!(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税收研究所研究员、博士)www.stn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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