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制度

昌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两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三资”即资金、资产、资源。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型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归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村民大会同意,不得平调、挤占、挪用、借用、担保、抵押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第四条 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村财乡管市监督”管理模式,即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享有所有权、受益权,乡(镇)办农经站对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帐目,实行统一代管,分村、组(片区)核算,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对其实行审计监督。会计人员由乡(镇)办农经站委派,接受乡(镇)办农经站管

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统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指导和监督,乡(镇)办农经站负责村集体资产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其摊派。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会计帐簿。总帐、收支明细帐、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由会计人员负责登记、保管;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实物登记册、有价证券备查帐簿由出纳员负责登记、保管;定期盘点,及时登记,做到帐帐、帐款、帐实相符,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

第八条 村级组织对村级债权及时催收,于各年未进行一次清点盘查,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死帐,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办农经站和乡(镇)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 年度结束,村级必须做出收益分配方案,并将集体收益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收益中公积公益金占70%,应付福利费占20%,10%留作未分配收益。

第十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劳动资料均列为固定资产,有些生产工具和设备虽不足

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必须列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必须按使用年限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承包、租赁,需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进行公开招标,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出价格评估后,进行公开拍卖。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新建和维修的各项工程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设工程申请报告和项目计划,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乡(镇)办人民政府批准;

2、根据工程预算书,将所需资金来源、用工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查,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发包,由乡(镇)办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进行招标发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报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合同必须纳入帐内核算;

3、工程竣工后,若无争议的由乡(镇)办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若有争议的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验收单位验收,并编制合格工程决算书,验收人签字后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结算。

4、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按所附发票所列金额或同类设备的市场价加上实际承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入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批准的评估价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入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无法计入在建工程的工程应收款,由现任村主任在当年年底限期结清,造成资产损失的由村主任自行承担。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信用社设立一个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开设存折户,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制度,配备专职出纳员,负责现金、存款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工作,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机动地台帐及有价证券等备查帐簿,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准管理现金。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到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严禁高息借款,严禁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集体资金外借。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的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按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必须建立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严格按照记帐规则及时记帐,严格审核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完整、登记连续、数字准确、真实合法。出纳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按月与会计、银行、库存对帐,做到帐帐、帐款、帐实相符。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以白条顶库、不得坐支、不得挪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帐外帐。

第十八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限额核定在500元以下),各村一切经济活动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一律采用支票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纳人员所收各种款项必须如数于当日存入信用社,严禁坐收坐支。

第二十条 会计必须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库存核查,认真填写“现金盘点报告表”,对于长短款,要及时处理,严防资金流失。

第二十一条 出纳与会计要严格收支凭证交接手续,交接时应填制一式两联的收付凭证交接单,出纳因故离岗或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册,并由乡(镇)办农经站负责监交,村(组)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限期三十日交清。

第二十二条 因公预领(借)款者,必须在出差回单位后三十日内向财务人员报账,逾期报账者,责任自负。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

第二十四条 严格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需专用收款收据向市农经局领购。首次领购必须持各乡

(镇)办农经站出示的核销原使用票据证明,以后领购必须持购票本及票据存根到市农经局核销旧票,领购新票,存根必须由村会计的审核签字盖章。收款收据由各乡(镇)办农经站负责领购,妥善保管。购票人更换时,必须办理专用收款收据交接手续,由乡(镇)办农经站负责人监交。严禁票据转借、代开、倒卖,不得拆本使用票据。

第二十五条 收款收据必须顺号依次填用,使用双面复写纸一次套写,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加盖“作废”字样,全套保存,不得涂改、撕毁。

第二十六条 严禁收款不开收据、用白条结算或使用非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收取款项等行为,对以上情况,缴款单位和农户可以拒交款项,并有权向各级农经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开具使用的专用收款收据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按照昌市财字[2003]第107号《关于销毁到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通知》精神办理。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往来中,付款时所取得的票据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方可入帐。

第五章 开支票据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审批权限如下:

下列开支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

一、生产性开支

1、3000元以下,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由主任、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2、3000元-5000元,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由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主任、书记履行审批手续(会议记录为准)。

3、5000元以上,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办财经领导小组审批,乡(镇)办财经领导小组组长、村主任和书记履行审批手续。

二、非生产性开支

1、1000元以下,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由主任、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2、1000元-3000元以下,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由“两委”班子研究决定,主任、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3、3000元-10000元工程款依据《合同》条款,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由“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主任、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4、10000万元以上工程款的支付,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依据《合同》条款由“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如打井、修路、修渠、自来水等),报乡(镇)办财经领导小组审批,由乡(镇)办财经领导小组组长、村主任和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下列情况可自制原始凭证外,严禁其它任何形式的“白条子”入帐。

1、本村村民的工资、劳务报酬、津贴、补贴、补助;

2、支付给本村个人的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现金支出;

4、向本村村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乡(镇)办两级成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农经站,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监督、调解、仲裁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机井、林带、建筑物等资产,必须通过承包合同确立,农业承包合同必须由村(组)两委班子研究通过后,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办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方可公开招标发包。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产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三分之二村民通过),以法人名义发包,承包者未经发包方许可,不得转包、转让、出租、抵押。严禁撂荒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否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据承包合同建立集体资产发包台帐。

第三十四条 农业承包项目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公开招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并向村民公布结果,报乡(镇)办农经站备案。严禁以口头合约形

式发包,严禁徇私舞弊,暗箱操作。

第三十五条 农业承包合同必须使用统一的格式,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管理委员会留存备查一份,进帐一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农业承包合同必须纳入帐内核算。

第三十七条 市、乡(镇)办农经部门要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的立卷归档工作。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收费必需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村务公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务公开包括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服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 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党支部统一领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参与审核监督,村(组)财务人员具体操作。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作为村务公开活动为主要目的,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受市、乡(镇)办农经部门的指导、监督。 村务公开内容(党务、政务、财务和服务)按照昌市党办【2009】98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财务公开内容应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报乡(镇)农经站审核,经村(组)负责人、理财小组负责人、财务人员签字认可后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开采用公开栏张榜公布、村民会议口头公布、明白卡入户相结合,财务公开栏内设回音壁栏或意见箱,便于村民监督。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本年度的财务计划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预算方案,公用地的发包情况于一季度末(4月10日前)予以公布,每季度(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元月10日)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末(次年元月15日前)公布村集体全年财务及决算情况。

第四十四条 村(组)主要负责人要在财务公开后3-5日内,召开村民大会,接受群众质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地点、时间、承办人、审议情况、群众提出问题及答复处理情况等,都必须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无缺,专人保管。

第八章 民主理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村、组必须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理财监督小组组长及其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以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小组成员,组长不再有支部书记担任),理财监督小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群众不信任,不能胜任理财工作的,可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罢免,重新选举补充。

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群众信得过;

2、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3、公道正派、关心集体。

第四十七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1、有权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有权代表群众查阅有关政务资料和财务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3、有权对村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务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1、按时审阅本村财务帐目、票据和财务公开内容;

2、要求当事人对财务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

3、收集、反馈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

4、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

5、监督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6、否决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开支。

第四十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月必须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本月发生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逐笔进行审核监督,并坚持民主理财日志工作制度。

理财监督小组组长、成员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理财,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在一个月内及时补选。

第五十条 民主理财成员要接受各级农经部门的管理

和专业培训,加强党在农村的政策、财会知识、财经法纪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提高监管水平。

第五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实施监督和反映全体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审查各项财务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查各项收支,参与各类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有权对财务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财务人员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的疑问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出解答,未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盖章的票据一律不得入帐。理财小组成员应在乡(镇)办农经站留取自己的手写签名及印章。

第五十二条 民主理财监督专用章,只限于审核财务票据使用,不做任何证件或证明使用。

第五十三条 审核票据必须召开民主理财会议,不得单签、串签、代签或模仿他人笔记签字。一经查处由票据持有人承担责任。

第九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配备财务人员,即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第五十五条 材级财务人员(含会计、出纳员)实行凭证上岗制。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任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荐,乡(镇)办农经站统一考察,州、市农经

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得以任用,并受乡(镇)办农经站的统一管理和指导。财务人员未经农经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换,对不称职的财务人员,乡(镇)办农经站可以随时解聘。

第五十七条 会计人员职责:

1、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务计划、及时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 ,准确提供会计资料;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真实反映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3、定期核查盘库,清点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及资产实物,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4、按照村务公开有关规定,于各季度末及时做好村务公开,确保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可靠;

5、会计人员必须做好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工作,并配合农经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第五十八条 出纳人员职责:

1、出纳人员应设置现金日记帐薄、银行存款日记帐薄、实物资产登记册,按时收帐、报帐、记帐、结帐,做到日清月结;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严把收支关和审批关;

3、积极配合协助会计人员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及“两公开”、“明白卡”、“监督卡”的填制发放工作;

4、出纳人员必须掌握本村组的基本情况,做好农村经

济发展情况监测统计工作;

5、出纳人员要积极配合村委会、农经站做好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可享受适当的误工补贴,其标准由各乡(镇)办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由各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考核发放。

第六十条 财务人员调换或离职时,必须接受离任审计。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限期三十日内交清。

第六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领导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务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对于认真执行《会计法》,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打击报复阻挠财务工作者,要严肃处理。

第六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财务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章 农民负担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乡两级成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由各级农经部门负责减负日常工作。检查有关农牧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 农牧民负担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涉农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五项制度”,即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

第六十五条 全市每年设一定比例农户为减负监测点,监督卡使用昌吉市农民负担监督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并由乡(镇)办农经站严格按卡上所列项目填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中途层层加码。凡是卡外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交。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必须于每年的3月底前发放入户。

第六十六条 村级招待费要坚持中央的零控制标准,报刊杂志征订费实行限额制,500人以下的小村不超过500元,500-1000人的村不超过700元,1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1000元。

第六十七条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接受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项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给农民的各种补贴、专项投资款、扶贫款、救灾救济款等。各村民委员会应将款物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凡需农牧民出资、出物、出劳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减负

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用行政命令强行解决,不得随意向农牧民摊派、乱收费。村民或村委会要及时如实地向各级减负办公室反映来自任何部门或单位下达的超出“一事一议”标准的项目支出。

第七十条 筹资款的收取必须出据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的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其他部门收费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村民有权拒付。

第十一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第七十一条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严格按照国办发【2007】4号《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及新政办发[2008]1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第七十三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四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未成年人除外)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有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

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对因病、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不能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3)五保护、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七十五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村民自愿出资用于生产、生活性建设的项目设专户管理。

第七十六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由村民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提出预算。根据实际需要做出方案,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办农经站审查后上报昌吉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乡(镇)办农经站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第七十七条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人均每年最高不得超过昌吉回族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向村民筹资一般在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农村“一事一议”筹劳的,男劳力年均筹劳最多不超过20个标准工日,女劳力年均筹劳最多不超1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25元。向村民筹劳一般在农闲期间进行。

第七十八条 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项目,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如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可以以资代劳。不得提前预收,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筹资筹劳不得借农民交售农产品之

机代扣代缴。

第七十九条 “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事项必须在村务、财务公开栏中定期向村民进行公开。实行年初要有计划,年终要有决算,决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张榜公布。财务人员要建立筹资筹劳登记台帐,予以核算。

第八十条 享受定额补贴人员一律不得享受筹资筹劳的优惠减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用工、筹资款的收取、使用情况要分别于各季末年终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审计办公室的定期审计。

第十二章 农村土地资源的承包管理

第八十二条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集体耕地是指家庭二轮承包土地和集体的公用地(公用地包括:集体预留机动地;属集体所有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四荒地”及其它零星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其他土地;集体预留林、渠、路、宅基地、公共建设用地暂时可耕种的土地;国有土地依法有集体代管的土地等)。

第八十三条 市、乡两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经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监督、调解、仲裁、经营权证发放

及有关文件、合同、台帐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八十四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拟定土地承包方案;

(二)土地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张榜公布,并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三)发包方根据批准的土地承包方案实施土地发包;

(四)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八十五条 实施土地发包时,发包方、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十六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可以到乡人民政府申请鉴证或者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乡镇农经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十七条 承包方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由昌吉市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登记造册,建档立案,统一管理。

第八十八条 集体公用地发包,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昌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十九条 公用地面积在5亩以上(包含5亩)的,一律实行公开协商、公开竞标的方式发包。承包期限1-3年,由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讨论决定(不能超过本届村委会任期),对土质较差,确需进一步改良或因农业生产需要,为实施农业新技术等特殊情况,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面积在5亩以下的,由村委会制定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包,承包期限1-3年,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九十条 公用地的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村村民承包。

第九十一条 公用地发包收入一律纳入帐内核算,严禁帐外收支。公用地面积、承包费收支情况必须在村务、财务公开栏中向农民及时公开。

第九十二条 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集体预留宅基地、林、渠、路和公共建设用地,为不影响下年度植树、修渠、修路等建设,承包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九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分别备案。

第九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九十六条 土地流转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双方协

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农户流转土地的价格。

第九十七条 土地流转面积的确认原则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面积记载为准,证书记载面积和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重新丈量面积,按丈量后的实际面积签订合同。

第九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转让或互换的书面申请,发包方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章 审计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行集中审计与分散审计相结合的模式。由市农村审计站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工作,逐步改变运动员裁判员混为一体的畸形管理模式。

第一百条 审计内容包括:

1、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3、凭证、账薄、财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4、农业承包合同及合同兑现情况;

5、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的专项管理及使用情况;

6、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活动情况;

7、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8、各类工程发包及预决算情况;

9、村组干部、财务人员离任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干部离任审计;

10、使用筹资筹劳的单位。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程序

1、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审计单位,一份留档备查;

2、组建机构,根据整体工作部署和安排,组建3—5人(不少于3人)的审计工作小组,指定专门负责人;

3、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审计小组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

4、开展正常的审计工作;

5、出具初审报告并进行意见反馈;

6、审定审计报告

7、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8、归档。采取一事一卷、一村一卷;

9、审计报告执行情况的后续复查。

第一百零二条 农村审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州农经局核发的农村审计证和州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四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级财务档案管理的组织、实施,民主理财监督小

组负责监督,乡(镇)办农经站、村(组)财务人员具体负责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类和保管。

第一百零四条 各乡(镇)办农经站、村(组)都要建立财务档案保管专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村(组)财务档案必须于年底交送乡(镇)办农经站,及时归档。

第一百零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电子档案):

1、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以上包括光盘和u盘。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出纳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原始凭证交接表。

4、其他类: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种经济合同和农业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预决算方案、公用地台帐、村务公开档案、理财小组工作日志、资产盘点清查表及盘盈、盘亏处理方案、审计档案、农村经济情况统计资料、各种管理制度、文件等。

5、档案管理类:财务档案移交清册,财务档案保管期限清册,财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一百零六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

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一百零七条 财务档案应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严禁财务档案封包保存。

第一百零八条 查阅财务档案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办理调阅登记手续,建立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可以依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市乡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市级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五)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六)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按照本制度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本制度附表所列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使本乡(镇)办或本村(组)财务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办)农经站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坚持原则,遵守本制度及财经纪律,并按上级规定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敢于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违反本制度行为的有关人员,由市、乡(镇)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非法侵占、挪用、挥霍、浪费集体资产行为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凡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视为非法侵占集体资产行为:

1、村组干部调换、离岗时,未将所使用的集体资产如数交公的;

2、非出纳人员收取款项管理现金的;

3、使用非统一的内部收款收据收取款项、开据大头小

尾收据,或开据收款票据不入帐等手段侵吞集体款物的;

4、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公款私存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视为挪用集体资产行为:

1、私自借用集体资金,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2、跨年度票据自次年第二季度以后入帐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视为挥霍浪费集体资产行为:

1、集体资产的发包未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或未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给集体造成损失的;

2、擅自变卖或报废处理资产及擅自决定债权减免的;

3、违反规定提供担保抵押的;

4、违反规定出借集体资金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将村(组)非生产性支出向农牧民摊派、擅自提高“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的行为,按照中办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财务人员不能恪尽职守违反本办法的,有非法票据入帐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凡涉及干部违纪或触犯刑律的,按规定移交纪委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凡市乡(镇)办两级下发的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制度,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昌吉市农经局负责解释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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