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中药士资格考试

初级中药士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中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初级中药士资格取得方式

初级中药士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初级中药士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在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例: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护理学(士)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2、异地考生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因工作调动原因,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初级中药士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初级中药士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中药学专业:

报名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中药士资格考试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中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中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中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7年;

2、取得中药学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6年;

3、取得中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中药学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2年;

5、取得中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中药学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初级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

2010年初级中药士资格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为5月29日。

考试科目

初级中药士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通过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考试题型

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药士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将全部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各专业每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初级中药士考试题型:

基础知识 、相关专业知识:单选题、共用备选答案单选题;

专业知识 、专业实践能力:单选题、共用备选答案单选题、共用题干单选题。

下面分别介绍各种题型,并举例说明。

一、单选题

由1个题干和5个选项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每道题只有1个正确选项,其余均为干扰选项。

1.姓娠后期血中高浓度的雌激素和孕激素来自

A.肾上腺皮质 B.卵泡 C.妊娠黄体 D.胎盘 E.卵巢

二、共用题干单选题

题干为一个病例摘要,并据此提出2~6个相互独立的问题,以考查考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简单应用能力。每个问题只有1个正确选项,其余为干扰选项。此题型的答题过程在机考时是不可逆的,即进入下一问题后不能返回修改已答题目。

例题:患者男,40岁。1年来进行性心慌气短,腹胀,下肢浮肿。体格检查:一般情况尚好。血压130/90mmHg(17.3/12kPa)。心脏叩诊浊音界向两侧扩大,心尖搏动及第一心音减弱,心尖部有3/6级收缩期杂音,心率100次/分,律整。双肺底湿性啰音。颈静脉怒张,肝肋下4cm,脾未及。双下肢浮肿(+)。心电图示: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

1.患者最可能的诊断是

A.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关闭不全

C.冠心病伴乳头肌功能不全 B.高血压心脏病 D.扩张性心肌病 E.缩窄性心包炎

2.下列疾病中,与该病相鉴别的是

A.心包积液 B.冠心病

A.动态心电图

C.超声心动图

D.心肌酶谱

E. 血沉

4.下列治疗措施中,不适合该患者的是

A.钙拮抗剂

B.利尿剂

C.硝酸盐类制剂

D.β受体阻滞剂

E.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

三、共用备选答案单选题

由5个选项和2~3个题干组成,选项在前,题干在后。若干道题干共用一组选项,且每个题干对应一个正确选项,选项可以重复选择或不选。

例题:

A.卡介苗

B.麻疹疫苗

C.乙型脑炎疫苗

D.百白破三联疫苗

E.脊髓灰质炎疫苗

1.小儿出生时应接种

2.2个月小儿应接种

执业药师 C.限制型心肌病 D.缩窄性心包炎 E.肥厚型心肌病 3.为进一步确诊,应进行的检查是 B.X线胸片

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也称药剂师,或称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药剂师负责监察医生所处方的数种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他们的药物剂型(如:药水、药丸、塞肛药等)、剂量;同一时间,他们亦会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要注意的事项和服用方法。另一方面,药剂师负责核实医生的处方,与医生起相互监察的作用。

执业药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大部委制改革后,现在并入人保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的注册资格。

执业药师的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法律规定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定义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证书样本

考试安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

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考试科目设置

内容

执业药师考试教材选择

报考药学专业的考生1、2、3、4四个科目;

报考中药学专业考生1、5、6、7四个科目。

2010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引(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大纲)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包括执业药师在实际工作中开展业务活动、从事药学服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集中反映了执业药师理论联系实际,独立解决和处理有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执业药师的职责与执业活动的需要,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

1.中医理论与中医诊断学基础知识。

2.常见病的辨证论治以及民族医药基础知识。

3.常用医学检查指标的正常值参考范围以及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4.药学服务与咨询的基本内容。

5.中药调剂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6.中药的贮藏与养护知识。

7.非处方药知识。

8.中药的合理应用与中药不良反应。

9.中医药文献与信息以及医疗器械的有关知识。

2010年执业药师——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大纲

大单元 小单元 细目 要点 [1]

(一)中医学的基本特点 1.整体观念 整体观念的主要内容 2.辨证论治

(1)症、证、病的区别 (2)辨证与论治的关系

(二)阴阳学说 1.阴阳的属性 事物阴阳属性的分析和运用 2.阴阳的相互关

(1)阴阳的对立制约(2)阴阳的互根互(3)阴阳的消长平衡(4)阴阳的相互转化

3.阴阳学说的临床应用

(1)在疾病诊断中的应用

(2)在疾病治疗中的应用

(三)五行学说

1.五行与五行学说 五行的特性

2.五行的生克乘侮

(1)五行相生的形成和规律

(2)五行相克的形成和规律

(3)五行相乘的形成和规律

(4)五行相侮的形成和规律

3.五行学说的临床应用

(1)在疾病诊断中的运用

(2)在疾病治疗中的运用

(四)藏象

1.五脏的生理功能

(1)心的生理功能

(2)肺的生理功能

(3)脾的生理功能

(4)肝的生理功能

(5)肾的生理功能

2.五脏之间的关系

(1)心与肺的主要生理关系

(2)心与脾的主要生理关系

(3)心与肝的主要生理关系

(4)心与肾的主要生理关系

(5)肺与脾的主要生理关系

(6)肺与肝的主要生理关系

(7)肺与肾的主要生理关系

(8)肝与脾的主要生理关系

(9)肝与肾的主要生理关系

(10)脾与肾的主要生理关系

3.五脏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1)心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2)肺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3)脾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4)肝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5)肾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4.六腑的生理功能

(1)胆的主要生理功能

(2)胃的主要生理功能

(3)小肠的主要生理功能

(4)大肠的主要生理功能

(5)膀胱的主要生理功能

(6)三焦的主要生理功能

5.奇恒之腑

(1)奇恒之腑所包括的组织器官

(2)脑的生理功能及与五脏的关系

(3)女子胞的生理功能及影响其功能的生理因素

6.五脏与六腑的关系

(1)心与小肠的主要生理关系

(2)肺与大肠的主要生理关系

(3)脾与胃的主要生理关系

(4)肝与胆的主要生理关系

(5)肾与膀胱的主要生理关系

(五)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

1.气

(1)气的功能

(2)气的运行

(3)气的分类与分布

2.血

(1)血的生成

(2)血的运行

(3)血的功能

(4)气与血的关系

3.津液

(1)津液的代谢

(2)津液的功能

(六)经络

1.经络系统的组成

(1)经脉的组成

(2)络脉的组成

(3)连属部分的组成

2.十二经脉

(1)走向和交接规律

(2)分布规律

(3)流注次序

3.奇经八脉

(1)奇经八脉的特点和作用

(2)督、任、冲、带脉的基本功能

4.经络的生理功能

经络的主要生理功能

(七)体质

1.体质的形成与分类

(1)体质的构成和特点

(2)体质与脏腑经络的关系

(3)体质与精、气、血、津液的关系

(4)体质的分类

2.影响体质的因素

(1)禀赋、年龄、性别、情志、疾病

(2)饮食、劳逸、针药

(3)地理环境及其他

3.体质学说的应用

(1)个体对某些病因的易感性.

(2)影响发病、病变的从化和传变

(3)指导辨证与治疗

论治

(一)治则与治法 1.治病求本

(1)治标与治本的运用

(2)正治与反治的运用

2.扶正与祛邪

(1)扶正与祛邪的区别

(2)扶正祛邪的运用

3.调整阴阳

(1)损其有余和补其不足治则的区别

(2)损其有余和补其不足治则的临床应用

4.三因制宜

(1)因时制宜的原则和临床应用

(2)因地制宜的原则和临床应用

(3)因人制宜的原则和临床应用

(二)常见病的辨证论治举例

1.感冒 风热感冒、风寒感冒的症状、治法

2.咳嗽 风寒犯肺、风热犯肺、燥邪伤肺的症状、治法

3.喘证 风寒闭肺、痰热郁肺、肾虚作喘的症状、治法

4.不寐 心火炽盛、肝郁化火、阴虚火旺、心脾两虚的症状、治法

5.胃痛 胃寒、食滞胃痛、肝气犯胃、肝胃郁热、脾胃虚寒的症状、治法

6.呕吐 外邪犯胃、饮食停滞、肝气犯胃的症状、治法

7.泄泻 伤食泄泻、肾阳虚衰的症状、治法

8.便秘 热结肠胃、肝脾气郁、津亏血燥、阳虚寒凝的症状、治法

执业药师与药师区别

执业药师:是从业资格,指经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种从事药学执业工作的资格准入性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也可以这样理解:通过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的药师称执业药师,具体也分执业中药师、执业西药师。职称等级相当于医疗机构的中级职称,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从事中级职称级别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国家规定的是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药师,在一些大中型城市要求驻店药师必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药师:是属于职称,药师具体按专业不同分中药师、(西)药师,中药师与西药师都是药师,待遇都一样,只不过具体的专业不同。所谓的初级指的是职称,职称级别:初级、中级、副高、正高。 中药师的晋升次序是: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 (西)药师的晋升次序是:西药师、主管西药师、副主任西药师、主任西药师。中药师与西药师都属于初级职称。 上下级药师之间在业务技术上有指导关系。***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考试过关率

据统计,从2004年起,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和实际参考人数连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最近3年参考人数分别为113767人、91370人、84407人。 2006年全国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105838人,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为84407人,合格人数为14174人,合格率为16.79%.

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143681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其中药学类96859人,中药学类46822人。

2008年,据不完全统计,21.8万人报名参加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是我国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最多的一年。

据了解,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即将实施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逐步推行,执业药师将在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两年来报考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大幅上升。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7月份左右,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确认两个阶段进行,2010年的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和执业药师百科词条下面的扩展阅读地址。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合格标准

2010年执业药师考试教材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

作 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版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3月 [2]

印刷时间:2010-1 第四次印刷

药学类5本

考试大纲(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5本

考试大纲(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3、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4、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一个科目的考试:

1、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执业药师主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考试要求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

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参加部分免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各科考试内容均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注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试题型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有更多。多选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为A、B、X三种题型。现举例说明如下: A型题

(最佳选择题)

A型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共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5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并按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字母涂黑。 例1: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

A.海风藤

B.雷公藤

C.络石藤

D.青风藤

E.鸡血藤

答案:AB●DE

例2:不宜用于变异型心绞痛的药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罗尔

D.维拉帕米

E.地尔硫卓

答案:AB●DE

B型题

(配伍选择题)

B型题是一组试题(2至4个)共用一组A、B、C、D、E五个备选答案。选项在前,题干在后,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个选项可供选择一次,也可重复选用,也可不被选用。考生只须为每道试题选出一个最佳答案。

例1:

A.杀虫消积

B.杀虫疗癣

C.杀虫活血

D.杀虫止血

E.杀虫涩肠

1.槟榔的功效是

2.使君子的功效是

答案:

1.A●CDE

2.●BCDE

例2:

A.青霉素V

B.苯唑西林

C.替卡西林

E.氨苄西林

1.主要用于耐药金葡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霉素

2.耐酶,抗菌活性不及青霉素,与青霉素有交叉过敏

3.口服不吸收,临床主要用于绿脓杆菌感染治疗

答案:

1.●BCDE

2.A●CDE

3.AB●DE

例3:

A.乙胺丁醇

B.利福平

C.链霉素

D.对氨基水杨酸

E.卡拉霉素

1.诱导肝微粒体霉、加速皮质激素和雌激素代谢

2.长期大量应用可致视神经炎、视力下降、视野缩小,出现盲点

3.尿中析出结晶,损害肾脏,碱化尿液可减轻

4.对第八对脑神经损害严重

1.A●CDE

2.●BCDE

3.ABC●E

4.ABCD●

X型题

(多项选择题)

X型题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例1:既善清热解毒,又能疏散风热的药是

A.连翘

B.金银花

C.牛蒡子

D.败酱草

E.黄菊花

答案:●●●D●

例2:适用于高血压病伴肾功能不良的药物是

A.卡托普利

B.利舍平

D.氢氯噻嗪 E.甲基多巴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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