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差别原则"的认识差异性

作者:宋月红

石油大学学报:社科版 1999年02期

  人类社会以社会中的人为中心,以人认识世界的能力的发展为线,存在着三种基本关系:A.人与自然,B.人与神,C.人与人。与人类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认识水平相适应,这三种关系既是并存交叉的,又有着一定的历史发展逻辑。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意识形态下,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中鲜明地凸现出来。如何看待和处理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社会伦理道德层面,则为是否正义,如何正义的问题。西方正义理论源远流长,产生有多个不同流派。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分配的正义。在当代西方政治学、哲学和伦理学家针对社会现实和基本理论问题建构新的正义理论中,罗尔斯和诺齐克是秉承西方自由平等传统——社会平等和个人自由——的代表人物,但他们彼此互有分歧。其中,差别原则,由罗尔斯设定,诺齐克与之争鸣,这在他们各自的理论体系中是迥然相异的,呈现着多方面的差异性。

  一、立论依据:“差别”,是集体资产还是个人持有?

  正义(Justice),正当公平。在人类的思想认识史上, 正义论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古希腊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正义能给予那些属于国家法制的其他的美德——节制、勇敢、智慧以及那些被统慑在这一普遍的观点之下的德性以存在和继续存在的力量。”(注:转引自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 第255页。)亚里士多德论述政治正义, 认为“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因而合法和均等当然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注: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到了基督教神学统治的中世纪,奥古斯丁和阿奎那都从神学自然法认识正义,但阿奎那的“正义”不含有平等、自由之义。近代以来的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和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论,分别属于古典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观念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正义意味着人类的解放、人性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平等的充分实现。罗尔斯社会正义论指出,正义可分为制度和个人两种正义,其中,个人是指每个公民;“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注: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5页。其它关于罗尔斯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认为制度正义比个人正义更重要,因为个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与社会利益的分享取决于制度正义与否,这里他重点阐述了制度正义的原则。由于人们不同的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受到先天所处的不平等的社会状态以及自然秉赋差异的局限,遭致最初的不平等,而且原有的差异和不平等又带来深刻而持久的、更进一步的差异和不平等。为此,罗尔斯反思,摒弃和承继在其之前的正义学说,设定在“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原初状态(注: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9~19页。其它关于罗尔斯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之下,“相互之间没有权力关系的自由人有可能彼此认可对方提出的原则”,对社会基本结构达成协议和进行选择。“正义原则就是在未知之幕之后选择的。”他以一种更为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一种处于“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注: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56页。 其它关于罗尔斯的言论而未注明者, 均引自该书。)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a)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b)差别原则。其中, 第一原则优先第二原则和第二原则中的(a)原则优先(b)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从所假设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提出来的,当然也是从全社会的角度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和处理其不平等的。第一原则是处理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它不允许以最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否定每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第二原则则是处理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问题,使之“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在推动正义理论发展中,正是这一差别原则使得罗尔斯的正义论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而在学者间引起分歧,争论不一。

  罗尔斯认为,“当相互之间没有权力关系的自由人在进行一项联合活动,以及在他们中间制定或认可各项规则时,就产生了公平问题,这些规则规定什么是公平,并规定他们各自应该享有的利益和应该承担的义务”(注:《作为公平的正义》,[美]约翰·罗尔斯著,刘军宁译自德·克里斯皮尼主编的《当代政治理论》(美国纽约,1970)。)。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仅产生了这样一种思想:即正义是一种原始的道德观念,一旦把道德性的概念强加给彼此有各自的利益,又处于类似环境中的代理人时,这一观念也就产生了。而且它还强调了正义的基石是公平概念,它关系到相互合作者或彼此竞争者之间的权利问题,如同人们常常谈到的竞赛、公平的竞争和公平的交易等一样。”(注:《作为公平的正义》,[美]约翰·罗尔斯著,刘军宁译自德·克里斯皮尼主编的《当代政治理论》(美国纽约,1970)。)他指出,分配正义问题是由社会合作带来的,“由于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合作能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活更大的利益,而且在合作中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利益,因此在人们进行合作的同时,有必要以正义原则在他们的利益分配中进行调节。他主张在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中,天分较高者对天分较低者进行一种依据天赋并非应得的让利和补偿,并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这是由第一原则所决定的,也是维系社会合作的前提条件之一。这里罗尔斯是将合作中的差别看作了一种合作者共享的集体资产。作为个体的人,有着自然资质的差异并关系到资源的最初分配。罗尔斯指出:“资源的最初分配就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比方说,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方式就是自然的资质(自然禀赋,即自然的才干和能力)的先前分配累积的结果,这些自然禀赋或得到发展,或不能实现,它们的运用在一定时间内受到社会环境以及诸如好运和恶运这类偶然因素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注: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68页。 其它关于罗尔斯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他认为,“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任性专横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是不正义的。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安排:“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是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注: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97页。 其它关于罗尔斯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实际地存在于社会之中,要改变这种不平等,罗尔斯提出运用“差别原则”,尽可能缩小差别,使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在许可的范围内让最少受惠者得到他的最大利益。罗尔斯说,“制度结构要如此安排,至少要使在它之下的状况最差群体和任一其它制度下状况最差的群体(不必是同一个群体)生活得一样好。”这样,社会从整体上也都会受益,达到公平的正义。如果一个社会符合正义的要求,它就会正义地对待它的全体成员。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在正义学说发展史上,将其正义原则作为合理社会各方面的合法依据,第一次将权利和分配政策直接联系在一起,求得正义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

  与罗尔斯同时代的诺齐克指出,差别原则“将把评价社会制度的问题还原为最不幸的受压迫者如何发展的问题。他质疑说:“为什么原初状态中的个人会选择一个与其说是关注个人,不如说是关注群体的原则呢?最大极小值准则的采用,不是要使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都赞成最大限度地提高状况最差的个人的地位吗?”(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194~195 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究竟哪些群体要得到恰当的考虑呢?而且罗尔斯认为,社会经济利益的划分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才智较高者是通过与才智较低者的合作得益的,同时,才智较低者也是通过与才智较高者的合作得益的。诺齐克对此产生疑惑,指出差别原则在才智较高者与才智较低者间却不是保持中立的,这种不对称是来自何处呢?(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197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在诺齐克看来,罗尔斯的观点是“所有人都对自然资质的总体(这总体被看作是一个供应仓库)有某种权利或权利要求,没有任何一个人有分别的权利要求。自然才能的分配被看作是一种‘集体的资产’”。(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230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人们的才能有利于他人,也有利于他们自己。至少“付出较大的能力或努力而使一些人得益较多,并不意味着别人就一定有所损失。”针对罗尔斯所主张的,诺齐克提问:“正是这种抽取甚至更多的利益给别人,将证明把人们的自然资质作为一种共同资源是正当的吗?证明这种抽取的又是什么呢?”“如果并没有另一种处理它们的办法(这里是指罗尔斯的“我们另有一种处理它们的办法,社会基本结构可以如此安排,用这些偶然因素来为最不幸者谋利。”——作者注)呢?那么就将推论说应当消除这些区别吗?对自然资质要有什么计划和打算呢?”(注:见诺齐克:《无政府、 国家与乌托邦》,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231~232页。 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诺齐克的质疑说明,罗尔斯的理论是有缺陷的,在他的理论体系的一些环节上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现象。这对于修正罗尔斯的理论是有裨益的,也正是在彼此间的争鸣中诺齐克建立了自己的认识体系——持有正义的权利理论。诺齐克主张自由优先,权利至上。他认为,现有分配正义说注重结果的平等,但任何再分配都是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侵犯。进而,诺齐克提出了“持有的获取原则,持有的转让原则,持有的校正原则”。(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156~159页。 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在他看来,一种总的持有现状或结果系列是否正义,完全依赖于每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159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每个人的持有是各异的,存在着差别,只要来路正当,就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并有持有的拥有权,自然资质当然也不例外。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立足于权利观念,实质上包含了将人的持有差别看作了一种个人私有,一种个人权利。若作为一种分配的依据,诺齐克认为,差别是一种应得,不可被剥夺和侵犯,而非象罗尔斯那样,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出发,在允许的范围内,对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进行调节。

  罗尔斯在运用“差别原则”时,主张将国家功能扩大到分配领域,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群体。这一认识是与其国家观相对应的。他认为,“某些基本商品的不可分割性和公开性,以及它们所引起的外部事物和诱惑物,需要由国家组织和强制实施的集体协议。”(注:(美)M· 菲斯克:《罗尔斯的国家论与市场论》)也就是说,国家是必需的,不仅没有正义感的人需要有国家的强制力,以达到稳定的秩序,即使有正义感的人,由于保证问题也需要有国家的存在。国家相对于竞争市场,竞争性市场不能保证最低限度的收入一定程度的平等;而国家则能以保障最低量的供应,防止发生过分不平等的现象。竞争性市场本身不能保证竞争者都能生存下去,也不能保证竞争都是从平等地位开始的,这需要有重新分配机制来保证市场本身的存在。但罗尔斯的这一国家观受到了诺齐克的批评。在诺齐克的认识体系中,“最弱意义的国家”集中体现了他所主张的国家观念。他指出“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所有的公民免遭暴力、偷窃、欺骗之害,并强制实行契约等,这种国家看来是再分配的。”其道德标准和道德约束是个人权利,如果国家行为没有侵犯个人权利,则国家的存在和活动是正当的。诺齐克认为,“比最弱意义国家功能更多的国家,能根据它是达到分配正义的必要或最恰当的手段而得到证明”的命题是不成立的,他指出,“根据我们提出的持有正义的权利观,没有任何依据分配正义的头两个原则——获取和转让原则——的论据,可支持这样一种功能更多的国家。如果持有系列是恰当地产生的,亦没有任何支持功能更多国家的论据可根据分配正义建立。”(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233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 月版,第155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因此, 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除保护功能外,是不能做更多的事情的。

  二、持有正义理论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逻辑特征

  在论证“分配的正义”时,诺齐克置换话语体系,以“持有”代替“分配”。其原因在于他认为“分配的正义”这一概念非中性,易产生对于“正义”的歧义。他指出,“分配的正义”使“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由某个体系或机制使用某个原则或标准来提供某些东西。一些错误可能已经顺势溜进了这种分配份额的过程”(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155~156页。 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鉴于此,“我们最好还是用一个显然是中性的术语”。诺齐克的权利理论认为,分配是否正义,依持有的来路和历史演变过程,这持有是怎么来的?“在一个自由社会里,广泛不同的人们控制着各种资源,新的持有来自人们的自愿交换和馈赠。”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 月版,第157页。 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就分配的过程而言,“如果一种分配是通过合法手段来自另一个公正的分配,那么它也就是公正的。从一种分配转到另一种分配的合法手段是由转让的正义原则规定的,合法的最初运动则是由获取的正义原则规定的。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一公正的状态中以公正的步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157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因此,持有中的正义是历史的,它尊重过去,尊重现实的,它与正义的即时原则形成对照。正义的即时原则认为,一种分配的正义决定于事物现在是如何分配的(即谁有什么)——而这种分配方式又是由某种或某些构造性的正义分配原则来判断的(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159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一个功利主义者持这样的正义原则,福利经济学是这样的即时正义原则的理论。“按照即时原则,在判断一种分配的正义时,需要注意的仅仅是那些最后的人,在比较任何两种分配时,一个人只需注意显示分配的距阵。一个正义原则无须参考任何进一步的信息。任何两个结构相同的分配都是同等正义的,这就是这种正义原则的一个结论”(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159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由是观之,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是一个历史原则。而且,这一原则没有任何标准,不确定任何东西作为分配的尺度。诺齐克指出:“如果一个分配原则规定一种分配要随着某一自然之维,或一些自然之维的平衡总额,或自然之维的词典式次序的不同而给予不同量的分配,那么让我们称这样的原则为模式化的原则。”(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 161页。 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持有正义理论表现出更多的非模式特征。“各种各样的模式制约着分配,各种各样的持有的很大一部分将由各种各样的模式来解释。”如此,持有正义理论则表现为一种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是抽象的,其论证方法则是虚拟的。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本身描述了一个抽象的产生结果的过程。他并没有提出一种直接的演绎论证,把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从规定了它们的其它陈述中推演出来。罗尔斯的论证的任何演绎都包含有元陈述,即有关原则的陈述:诸如像任何被某种状态中的人们同意的原则都是正确原则的陈述。”(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209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罗尔斯理论中的“差别原则规定了这一正在进行的过程要产生何种结果,提出了一种它必须满足的外在模式化的标准,任何没有满足这一标准测试的过程都被拒绝。”(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210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因此,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理论与正义的历史——权利观念根本不相容的;而且,“差别原则是一种特别强的模式化目的原则。”(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211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罗尔斯强调,“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化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差别原则与持有正义理论,一个是模式化目的原则,一个是非模式化历史原则,这一逻辑特征的相异性,构成罗尔斯和诺齐克在分配的正义问题上产生争议的认识论原因。

  三、持有正义理论与差别原则的价值取向:自由与平等关系的认识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处于词典式的次序中。这就是说,平等自由的原则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自由的主张首先应该被满足”。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其它原则才能发挥作用,即自由优先。罗尔斯反对古典功利主义强调个人欲望的最大满足,也摒弃直观主义的多元论。他指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注: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234页。其它关于罗尔斯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这里有两种情况:“(1 )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 )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这些自由是那些由社会基本结构的公开规范确定的权利和自由。罗尔斯在第一原则中强调一种平等的自由。他承认社会上存在着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并论证正义原则中自由优先性,以此强调人人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利依然是西方现存社会制度的价值核心。

  罗尔斯以假定的社会契约论论证正义原则的公平性,指出,社会制度的安排应为个人服务,个人又要服从社会正义的要求。他进而提出了差别原则,这一原则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罗尔斯认为,“这些自然资质或天赋是不应得的。”(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218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补偿原则是指,“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罗尔斯强调,“差别原则当然不是补偿原则,它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抹平障碍。”但差别原则却是要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的。“它改变社会基本结构的目标,使整个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和专家治国的价值。这样我们就看到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安排: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再者,差别原则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它是一个互相有利的原则。罗尔斯说:“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其次,我们只可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个人的自愿合作。这样,差别原则看来就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那些天赋较高者,社会条件较幸运者能够期待别人在所有人的利益都要求某种可行安排的条件下与他们一起合作。”不仅如此,罗尔斯指出,“差别原则的另一优点是它提供了对博爱原则的一个解释。”差别原则相应于博爱的一种自然意义,即相应于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差别原则从社会正义的立场表达了博爱的基本意义。

  罗尔斯所要阐述的正义观,“第一,参加社会实践或受它影响的每一个人在获得人人享有的最广泛的自由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第二,不平等是非正义的,除非有理由期望这些不平等将对每个人都有利,以及随之而产生的不平等的地位和官职是向所有人开放的。这两项原则表明正义是三种思想的复合体:自由、平等和赋予服务于公共福利的报酬。”(注:《作为公平的正义》,[美]约翰·罗尔斯著,刘军宁译自德·克里斯皮尼主编的《当代政治理论》(美国纽约,1970)。)他进一步指出:“正义仅仅要求同等的自由,这一点是可以得到论证的。然而,如果在一无所失或不致引起冲突的情况下能够赋予一切人以更大的自由的话,那么只赋予较少的自由是很不合理的。限制权利也是完全没有道理的。除非行使这些权利是互不相容的,或反而降低了规定这些权利的社会实践的有效性。”因此,最大限度的同等自由是包括在正义概念之中的。相应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第一原则强调一种平等的自由,第二原则则强调一种补偿、互惠和博爱,允许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在一种很严格的条件下的存在。这一不平等首先被限制在社会地位和财富收入方面,而且受制于机会的、公平平等和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两个条件。这样,自由与平等贯穿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中。加之,平等自由原则优先差别原则,但又特别强调差别原则,一切都要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出发调节和处理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表现出较强的平等主义倾向。因此,从罗尔斯设定的原初状态回归到现实社会中来,就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而言,他主张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强化平等,达到平等的自由。

  诺齐克对于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无大分歧,但罗尔斯主张“不允许持有的份额受自然资质的影响”(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218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因为天赋差别从首先观点看是任意的。诺齐克在理解罗尔斯的这一认识时,进行了两类论据的分析(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9~230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一方面是肯定的论据,试图证明应当取消按自然差别分配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否定的论据,仅仅是反驳某一种认为不应取消差别的论证。但仍留下下述可能性(由于别的理由)而认为差别不应取消。”诺齐克指出,“罗尔斯明确和坚决地拒绝了要根据道德应得进行分配的观点。”而他认为“自然资质的差别将导致持有的差别。”“自然资质的差别可能联系于一些别的差别,而这些差别从一种道德观点看并非是任意的,它们显然与分配问题有某种可能的道德关联。”“不管人们的自然资质从道德观点看是否是任意的,人们对其自然资质是有权利的,对来自其自然资质的东西也是有权利的。”而且诺齐克还说:“我们找不到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来帮助证实由天赋差别产生的持有差别应当被排除或尽量缩小。”因此,由天赋差别产生的持有的差别应当取消是缺乏论据的,持有的差别是一种事实,是应得的,这构成诺齐克权利理论中持有正义的重要内涵。

  不仅如此,诺齐克证明最弱意义的国家,主要是根据权利立论的。他认为,国家保护个人权利,是作为正义的执行者行事的,既然他人侵犯个人权利不正当,国家侵犯个人权利也就是不正义的。“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诺齐克将权利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去衡量个人和国家行为;同时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边际约束,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你的行动的约束、边际约束,“禁止你在追求你的目标时违反这些道德约束,而那种其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这些权利的侵犯的观点,却允许你违反这些权利(约束),以便减少这一社会中的违反总量。”对行为的边际约束反映了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它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齐克指出,“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而被牺牲——这正是道德边际约束存在的根据。”与之相联系,诺齐克在分配领域提出持有正义,认为,分配正义往往成为国家要扩大其功能的主要理由,最好以“持有”取而代之“分配”。这里包括持有的获取、持有的转让和持有不正义的矫正等三个方面。诺齐克归纳指出:“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156~157页。 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持有正义基于权利,一个人的持有正义与否,要依据他对其持有拥有权利与否。“权利”,就个人而论,主要是一种对基本自由的权利,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的权利观念不以任何赞成平等或任何别的全面结果或模式的命题为前提。人们不能够径直认定必须把平等放进任何正义理论。对平等的论据是令人惊奇的缺乏的;而这种平等会与一种非总体和非模式的持有正义观的根本思想发生冲突”(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235~236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 均引自该书。)。对于“改造社会制度以达到物质条件的较大平等”的合法性,诺齐克认为“实际上却很少能说是得到了证明”(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235页。 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 在讨论“机会平等”以及提供这种平等方式的问题中,诺齐克指出“改善那些机会较差者的状况”需要使用资源,这就“涉及到削弱某些人的地位:从他们那里取走一些持有以改善别人的地位”。根据诺齐克的权利观,“对这些人拥有权利的持有是不可随便索取的,即使这是为了提供他人的机会平等。在缺乏魔杖的情况下,还剩下的达到机会平等的唯一手段就是说服人们自愿地贡献他们的一些持有”(注: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238页。其它关于诺齐克的言论而未注明者,均引自该书。)。因此,在诺齐克看来,社会正义是持有正义而非差别原则下的分配的正义,他以权利立论,主张自由优先,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四、启示与思考

  西方正义理论贯彻于社会政治、经济、伦理道德、法律等领域,并力图在相关领域提供一种合理的模式和原则,促进社会正义、张扬个人自由,维护个人权益。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虽有矛盾,但它们都以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和预见性,丰富了人类社会关于正义的思想认识。

  (一)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这就要求在社会经济分配中,不能依种族、性别、智商或社会等级的差别来作为分配财富差别的根据。诺齐克认为正义则在于权利,这其中包含了差别各异的人在社会经济分配中的应得收入应根据他们贡献大小、成就多少、努力程度而确定的思想内容。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观的矛盾反映了西方社会自由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二)制度创新。正义越来越多地被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正义理论作为一种认识体系,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如何协调经济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关系,以及解决因偏重某一公正而带来的社会问题,罗尔斯与诺齐克各以自己的正义理论对一个正义的社会进行了设计和逻辑论证。它们既可为社会正义提供思想素材,又对社会不正义提供了批判的武器和矫正的原则,以及一种超于现实的理想模式。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自然要以制度的正义和个人正义供给社会正义,不断发展、完善合乎正义的制度,废弃不正义的制度,以向着正义的制度目标进行制度设计和创新,将客观历史发展与人的主张能动性结合起来,使制度创新立于历史与现实相统一之中,又具有着正义原则的认识指导。

  (三)正义理论反映一定的社会存在,依托一定的社会现实。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背景是市场经济和西方社会的历史文化状况。将某种正义理论及其正义原则看作是全人类的共同理论和所有社会的统一原则,这是对正义的泛化,是不合乎人类认识规律的。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特有的文化,尽管也有普遍性存在,但是普遍且必然有效的唯一的正义模式和支配所有文明的唯一价值原则是不存在的,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正义观,而且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相应的正义内容。单就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说,一方面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和社会正义原则对解决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着的非正义的问题具有理论借鉴意义;另一方面,还要以理论的创造,建立和发展适合中国社会的正义学说,用以指导和推动社会正义的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作者介绍:宋月红 北京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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