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确认

㈠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上述证件的,在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⒉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有标注的按1:0.7打折计入总面积。

⒊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1日(全县拆迁动员会)以前建成的房屋按1:0.5打折计入总面积;属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⒋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产权确认和补偿、安置。

㈡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上述证件,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⒉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无标注的,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1日前建成的,按1:0.8打折计算;属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⒊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㈢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经依法批准,被国土、建设、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仍未拆除或已处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㈣在没有航测图的地区,可依据相关资料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类型、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㈠征收安置类型及补偿标准

⒈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由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⑴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公示不少于七天。

②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经房屋征收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⑵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①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是经合法性确认的正房,以1:1置换,并找补结构、楼层差价(详见附表)。安置房为高层的,结算时其公摊面积按12%计算。附属房屋经合法性确认后,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②安置房标准

安置房规划设计为多层和高层,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县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③安置房的选择

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凭交房搬迁时领取的安置顺序号选房。 就近安置的原则。

就近高套的原则,即安置房户型的选择应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选择最接近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的户型。

④安置房超面积部分价格

在就近高套范围内,在多层安置的房屋,超面积10 m2(含10 m2)以内按综合认定价格计算;超面积10 m2以上30 m2(含30 m2)以下的按市场优惠价计算;超面积30 m2以上按市场价计算。具体价格参照拆迁时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由相关部门确定。

安置房是高层的,以中间层和顶层为基准价,每上升或下降一层楼,上下浮动的标准系数为10元/ m2。超面积部分的综合认定价、市场优惠价、市场价比照多层执行。

⑤被征收房屋加盖隔热层补偿

加盖隔热层不分材料、结构,自屋面顶起,檐口低于0.6m以下的,按投影面积90元/ m2予以补偿;高于0.6m的,按投影面积150元/ m2予以补偿。

⑥院落占地补偿。国有出让土地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国有划拨土地按138元/ m2补偿。

⑦产权调换办理。被征收人凭与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领取安置顺序号和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等费用。

⑶商业房屋产权调换

①被征收的商业经营房屋,有效证件齐全的,原则上给予1:1等面积安置商业经营房屋。

②商业经营房屋产权调换须找补结构差价。标准为:框架结构不找补;砖混结构找补200元/ m2;砖木结构找补300元/ m2。

③安置的商业经营房屋面积超过或不足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超过10 m2以内(含10 m2)部分按市场价优惠30%结算,超10 m2以上部分和不足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⑷被征收房屋不是商业性质而从事商业经营的,按照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性质予

以等面积安置。但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工商、税务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沿街一层房屋,征收人在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另按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补助1200元/ m2,经营证照不全的减半执行。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其搬迁费、停业损失费参照商业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⒉工业企业征收补偿

⑴被征收工业企业厂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凭《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按市场评估的价格,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费。

⑵对工业企业的土地,属国有出让土地,符合继续办企业条件的,原则上按土地面积1:1置换,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到县工业集中区申请落户,经批准后选址建设;不符合继续办企业条件或符合办企业条件不愿继续办企业的,按市场评估价测算,扣除供地时优惠部分,给予货币补偿;属国有划拨的按划拨土地权益价格给予补偿。 ⑶被征收房屋不是工业厂房而从事工业生产的,按原房屋用途予以补偿安置。但有工商、税务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⑷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与其用地性质不符的建(构)筑物,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执行。

⒊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㈡安置补偿

工业企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业用房搬迁费;住宅房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商业房屋停业补偿、搬迁费等按县住建、国土、物价部门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㈢奖励办法

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住户和经营户,每户奖励基本奖4000元。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相关证件并经验收合格的商业经营房,底层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元/ m2,二层及以上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9元/ m2;住宅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6元/ m2。

㈣结算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清货币补偿款。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先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等费用,待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时,双方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㈤住单位公房和直管公房的,按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安置规定及奖励办法

㈠征收补偿标准

⒈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0]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⒉有工商、税务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参照国有土地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2010年12月31日前有工商、税务有效证件,且能提供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的一层沿街房屋,在征收补偿的基础上,另按150元/ m2 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助。

⒋临时安置补助:按现有人口人均150元/月补助。

⒌被征收房屋加盖隔热层的补偿:不分结构、材料,自屋面顶起,檐口低于0.6m以下的按投影面积90元/ m2予以补偿;高于0.6m的,按投影面积150元/ m2予以补偿。

⒍主动放弃安置房的,除按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予以补偿外,另按放弃安置面积660元/ m2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⒎搬家费每户补助500元。属统拆统建、统拆自建的给予两次补助;属主动放弃安置房的,给予一次补助。提供现房安置的给予一次补助。

㈡安置办法

⒈统拆自建安置办法

统拆自建安置,原则上控制在县城规划区以外。采取“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配套、分户建设”的办法安置,以村为单位,一村一策,按照一村一点,一户一宅的原则,安置点用地由村统一规划,费用分户承担,安置点道路、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由所在乡镇负责具体实施。依据村庄规划确定安置区单体建筑物的风格、立面效果、正负零标高等相关技术指标。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 m2。

⒉统拆统建安置办法

⑴安置面积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家庭现有人口(以下简称安置人口)计算。人均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为35 m2,最多不超过65 m2。

⑵被征收人有多处住宅的,在分期或一期征收时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

⑶选择的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在35 m2以内(含35 m2)的部分,由征收人以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基本安置价提供给被征收人;人均建筑面积在35 m2以上、65 m2以内(含65 m2)的部分,由征收人以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优惠安置价提供给被征收人。

2012年1月1日后被征收的房屋,选择在高层安置的,结算时其公摊面积一律按8%计算。

⑷安置房标准

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按国家标准建设,并经县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⑸多层安置房楼层价格

①基本安置面积35 m2/人以内(含35 m2)部分,享受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基本安置价,并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区分楼层差价。

②优惠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0 m2/人(含30 m2),享受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优惠安置价,并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区分楼层差价。

③贮藏室每套住房配置一个,不计入安置面积,由安置户按当年相关部门公布的相应价格购买。

⑹高层安置房楼层价格

①基本安置面积35 m2/人以内(含35 m2),中间层和顶层享受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基本安置价,每上升或下降一层楼,上下浮动的标准系数为10元/m2。 ②优惠安置面积不超过30 m2/人(含30 m2)。中间层和顶层享受相关部门当年公布的优惠安置价。楼层差价比照前款执行。

⑺被征收安置人口确认

①属正式农业户口、在所在村组有房屋、有承包土地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常住人口;

②领取结婚证而户口未转入的和符合入户条件而未入户的新生子女;

③未婚的单身大龄青年可增加一人;

④独生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增加一人;

⑤原户籍属所在村、现转户的在校学生和服役士兵;

⑥原户籍属所在村的劳改劳教人员;

⑦有承包土地的捐资农转非人员、且长期居住生活在本地以及学生毕业后无工作单位回原籍落户的非农业人口;

⑧长期与父母、子女一起居住的非农业户口人员,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且无其它处住宅的可由本人申请,有关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视为安置人口,给予安置。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不得重复享受安置政策。

所有安置人口需经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进行公示。

⑻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①户籍空挂在被征收户户口簿上的人员;

②已经死亡或户口已经迁出人员;

③城镇居民购买村民住宅的人员;

④其他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人员。

㈢征收补偿安置程序

①由被征收人填写《安置房认购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其它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经所在村民组、村委会核实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征收人审查批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②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安置协议》。

③被征收人享受三套以上(含三套)安置房的,而且都认购在多层的,至少要认购一套顶层住房。

④被征收人享受多套安置房的,按照选房顺序号实行分轮优先选择。 ㈣奖励办法

凡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住户和经营户,每户奖励基本奖4000元。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相关证件并经验收合格的住宅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6元/ m2。

属统拆统建先搬迁户给予优先选房号;属统拆自建先搬迁户给予优先选安置顺序号。 ㈤结算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清货币补偿款。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先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等费用,待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时,双方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四、附则

⒈城区以外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活动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⒉因县域经济发展、重点规划建设等特殊需要,对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就近依托辖区城镇选择安置点,且要考虑区位差。

⒊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⒋本方案由县住建和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舒城县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舒政[2009]31号)同时废止。本方案施行前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原协议约定为准。

附表:

一、国有土地安置房产权调换结构差对照表

单位:元/m2

原房结构 价 差 备 注

框架 0 安置房全部为框架结构。

该价差是指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须向征收人支付的房屋结构差价金额 砖混 60

砖木 80

简易 100

二、国有土地多层安置房产权调换楼层差对照参考表

单位:元/m2

楼 层 价 差 备 注

六 -100 该价差是指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须向征收人支付的楼层差价金额

五 0

四 50

三 50

二 0

一 0

三、国有土地高层、小高层安置房产权调换楼层差对照参考表

单位:元/m2

楼 型 楼 层 价 差 备 注

高层16层 8、16 0 该价差是指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须向征收人支付的楼层差价金额

9~15 10

1~7 -10

小高层11层 5、11 0

6~10 10

1~4 -10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房屋 补偿 方案 通知

抄送:市政府,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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