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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促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工业园区实行生态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工业是指综合运用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措施,将生产过程中剩余和产生的能量和物料,传递给其他生产过程使用,形成企业内或企业间的能量和物料高效传输与利用的协作链网,从而在总体上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废物和污染物产生量的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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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命名、监督等管理工作。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的批准建设、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组成,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办公室年度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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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商务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示范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创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园区是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
商务、科技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工业园区创建和申报示范园区,应分别符合相应部门的管理要求。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示范园区的创建活动实行自愿申报、自主创建、注重过程、注重实效的原则。
重点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工业园区或其他特色园区,积极开展示范园区创建活动。
第八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工业园区应编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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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以下统称“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应参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409-2007)编写。园区管理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应对照《标准》明确园区验收考核指标,以及重点支撑项目。
所有考核指标所需基础数据,在建设规划中注明数据合法来源,基础数据在建设规划论证时备查并作为验收依据存档。
第九条 拟开展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工业园区,向园区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示范园区创建申请,经三部门同意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办公室,创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园区创建推荐书(格式见附1)。
(二)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示范园区创建申请。
(三)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环境守法承诺书。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承诺有效贯彻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二是承诺重点污染源稳定排放达标;三— 6 —
是承诺所有企业完成国家或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四是承诺具有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保障措施。承诺时间段为申请创建之日前三年内。
(四)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提交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对于申请时规划范围的规划环评已经超过5年的,应提交跟踪评价的相关文件。
(五)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
第十条 办公室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示范园区建设规划通过论证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批准工业园区开展示范园区建设。
通过论证的建设规划原则上应由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建设规划未通过论证的园区管理机构可对建设规划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论证。
第十二条 在创建工作中,建设规划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出调整说明,并通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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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工业园区停止创建工作,并重新申请论证。
需要说明并报备的建设规划调整情况包括:
(一)建设规划指标及预期指标值调整;
(二)建设规划重点支撑项目调整(项目内容、建设期限、投资方式等);
(三)园区管理机构调整(机构性质、管辖范围等)。
第十三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将作为技术核查、考核验收和复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四条 按照建设规划完成创建工作,符合本办法各项要求,达到《标准》和《建设规划》目标的工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要求编制示范园区验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2),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商务、科技等行政主管— 8 —
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办公室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组到工业园区进行技术核查。核查内容为:
(一)示范园区批准建设以来是否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评价指标数据支撑材料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三)指标计算方法正确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四)示范园区创建重点支撑项目的真实性与运行有效性;
(五)年度评价报告内容、数据与验收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六)已报备的建设规划调整说明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办公室在技术核查结束后向工业园区反馈核查意见;对技术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工业园区应立即整改,整改到位后向办公室提交整改后的验收材料以及对整改内容的说明。
办公室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通过技术核查的工业园区进行验收。工业园区所在地环保、商务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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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成效较为突出且验收材料准备较完善的工业园区,可将技术核查与验收合并开展。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通过验收、拟命名的工业园区相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15个自然日。
公示期间若收到与示范园区创建相关举报信息,由办公室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信息属实且导致示范园区建设验收结果不能成立的,不予命名。
第十八条 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工业园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审批的工业园区,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命名。
获得命名的工业园区按规范的规格样式自行制作标牌(要求见附3)。
第十九条 未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审查的工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办公室重新申请验收。自获得批准建设起满5年没有通过验收的工业园区— 10 —
视为创建未完成,不再列入建设园区名单。如继续创建,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要求重新申请创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命名的工业园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保持生态工业发展水平,保证评价指标数据统计、分析体系正常运行。
获批开展示范园区建设和获得命名的工业园区每年应对生态工业建设绩效进行自评价,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内容要求见附4,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办公室。年度评价报告中应按本办法和《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填写对照考核表。
第二十一条 自获得示范园区命名之日起,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复查采取抽查方式,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提出拟复查名单并发布。
第二十二条 复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听取园区管理机构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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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示范园区建设达标情况;
(三)检查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档案资料;
(四)现场评估,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内容进行现场走访,核实相关数据和情况;
(五)形成并通报复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果由办公室统一发布。对通过复查的示范园区,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查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有以下情况的示范园区撤销称号;处于建设阶段的园区,从批准建设园区中除名。出现下列(一)和(二)情形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
(一)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存在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复查未通过,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交年度评价报告的;
(五)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标准》及相关要求,园区管理机构主动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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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经核实并认定有必要的。
第二十五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指定或专门设立职能部门承担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和示范阶段的相关工作,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示范园区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向社会公众公开示范园区名单和获批开展示范园区建设的工业园区名单、基本信息、论证结果、验收结果、年度评价报告、示范园区撤销通报以及相关信息动态等。
获批开展示范园区建设的工业园区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进展及成效,污染减排成效和环境质量改善状况等相关信息。同时积极配合环保、商务和科技等三部门推广园区创建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交流、产业对接活动,加强园区间的交流、合作和互鉴。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征集、遴选专家,组建示范园区工作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为示范园区的建设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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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办公室成员单位可推荐有关专家充实到专家库,推动专家组成更加多元化。
专家应认真履责,严格把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来自承担工业园区第三方机构的专家应回避该园区的各项论证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探索建立和完善促进园区生态化发展的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鼓励批准建设的园区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为园区验收、复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在相关技术咨询工作中对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开该机构名称,且该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示范园区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在示范园区管理过程中,应廉洁自律,遵守廉政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开展示范园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对处于建设阶段的工业园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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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命名的示范园区建设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资源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生态工业链项目等优先审批立项,并设立专项基金给予补贴或实施税收优惠。加大示范园区科技创新扶持力度,鼓励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等方面技术创新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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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推荐书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推荐书
园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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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验收申请表(格式)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验收申请表
工业园区名称: 园区管理机构名称:(盖公章)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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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园区验收报告提纲
一、园区概况
1、基本情况(包括园区成立时间、发展概况、地理位置、主要资源条件、管理机构情况、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历程等内容)。
2、经济状况(描述园区经济、工业发展水平,具体数据要包括近三年园区总产值,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经济发展速度等)。
3、环境现状(描述园区整体的环境质量、污染源情况、污染排放情况、环境风险情况、环境管理情况)。
二、评价目的和依据 1、评价目的
通过收集园区经济发展、资源能源利用、生态工业链构建、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等资料,评价园区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的符合性。
2、评价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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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园区法定边界内的区域,附示意图说明。 3、评价期限
明确园区的考核时段为建设规划基准年至验收年。 4、评价依据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中的各项要求。
三、标准符合性评价
1、标准中评价指标达标情况分析,根据建设规划选定的必选和可选指标,对照标准指标值要求,逐项分析各指标的达标情况,详列考核时段内各指标的数据采集方法、数据来源、计算过程、原始数据清单,分析重点工程项目、具体工作、措施与指标达标的逻辑关系和支撑性。
2、园区整体达标情况总结(应对照标准列表逐项说明园区各指标的数值和达标情况)。
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完成情况总结
1、说明建设规划编制时间、范围、通过论证时间等基本情况。 2、建设规划方案完成情况。对照建设规划,分别阐述园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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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生态工业链构建情况,节能减排和污染控制情况和宣传教育等保障措施完成情况。
3、建设规划目标完成情况。逐项分析建设规划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及对于建设规划目标指标做出调整的说明。
4、建设规划重点项目落实情况。逐项阐述园区建设规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及对建设规划重点项目调整的说明,是否有替代项目等,重点阐明项目完成对指标提升的意义。
5、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6、分析建设规划实施给园区带来的经济、环境、生态、社会效益分析。
五、建设特点和经验总结
总结园区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和措施、体制机制创新和突破、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成果和效益,包括在生态工业链网构建与完善、主要污染物污染控制、环境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建设以及生态工业关键项目引进和实施以及园区管理机制的完善等方面的内容,提炼建设生态工业园区过程中可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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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借鉴的经验。
六、园区建设存在问题和下一步计划
总结园区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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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牌规格
材质:黄铜板材
规格:长500mm,宽300mm,厚40mm 文字颜色:黑色 字体:黑体 示意图:
示意图中时间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命名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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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年度评价报告体例
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主要工作回顾
对汇报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开展的主要工作加以回顾总结,回顾政府、企业、第三方机构以及公众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和具体的行为,总结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包括生态工业链网构建与完善、主要污染物污染控制以及生态工业关键项目引进和实施以及园区管理机制的完善等内容。
二、建设主要成果
从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生态效率提升、环境质量改善以及园区整体发展等方面,总结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果,并填写对照考核表。考核表数据全部填报,其中自选指标注明是否为考核指标,格式见附表。
三、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园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当前限制园区发展主要的制约因素。对于未验收园区应根据目前园区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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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分析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
四、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根据园区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
附:对照考核表(表内指标需全部填报数据,选择为考核指标的考核其达标情况)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对照考核表
考 核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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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园区中某一工业行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大于70%时,该指标的指标值为达到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水平或公认国际先进水平。2.“指标4”无法达标的园区不能选择此项指标作为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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