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老龄办发﹝2012﹞5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57号《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关于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规定,认真做好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陕西银监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银监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此文可印发至县区有关部门)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老龄办  陕西银监局

根据《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规定,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一、总则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二、范围

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三、标准

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四、申报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2、社区居委会或本人(受托人)将申请材料及申报对象本人身份证原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把申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系统》。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4、县(市、区)老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市、区)老龄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

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老龄部门审批,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把关、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1、各县(市、区)老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发放对象办理银行卡(农合卡),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政府代为发放;

2、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老龄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3、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件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为老服务的责任与义务,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切实发挥网点“绿色通道”和大堂经理的作用,提供便捷服务,协助民政、财政、老龄部门做好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

六、管理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1、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对高龄老人补贴审批和发放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3、各级老龄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从2012年起,在县(市、区)老龄部门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各县(市、区)老龄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下一月的发放计划。同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

5、各设区市老龄部门应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将本地区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省老龄办;省老龄办汇总全省情况后报民政厅备案,并向省财政厅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省财政厅于每年年末将下一年度高龄补贴补助资金提前通知各设市、区,请各市、区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七、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1、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4、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八、惩处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九、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高龄补贴发放细则。

十、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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