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点总结

理论法学知识点总结(详细版)

第一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立法)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二)完善立法体制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执法)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三)推进严格司法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第三章 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二、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一)坚持依法执政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第二编: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专题一、法的定义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一)法实证主义者:法与道德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1、分析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二)非实证主义者:法与道德存在概念的必然联系。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正确性为唯一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可诉性:救济。

三、法的本质

1、法的正式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愿望要求)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四、国法及其外延

国法: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1、成文法2、判例法3、不成文法4、教会法

五、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本人行为。

2、评价作用:其他人行为。

3、预测作用:人们相互间行为。

4、强制作用:违法者行为。

5、教育作用:一般人行为。

(二)社会作用

1、政治只能 2、社会职能

(三)法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

1、法律以社会为基础。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六、法的价值

(一)种类

1、秩序:○1基础价值○2确保统治秩序建立

2、自由:○1最高价值○2法保障自由○3自由不是为所欲为

3、正义:○1关系范畴○2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3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二)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在先价值优先于在后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特定情形个案兼顾双方利益。

3、比例原则:损害最小。

(三)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专题二、法的微观结构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定义及其逻辑结构

1、定义:规定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

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时间、地点、人物方面的条件。

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2)行为模式

①可为模式②应为模式③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1合法后果○2违法后果

(二)法律规则与语言

1、规范语句:使用道义助动词

(1)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

(2)允许句:“可以”。

2、陈述句:无道义助动词。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1、规范性条文:包括法律规则与原则。

2、非规范性条文:规定某些法律技术性规定。

3、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并非一一对应。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1)授权性规则: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可为模式)。

(2)义务性规则:○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

(1)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无需再援引。

(2)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由相应国家机关加以确定。

(3)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1)强行性规则: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

(2)任意性规则:允许自行选择或协商。

二、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2、基本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原则

3、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在既有规则又有原则的情形下,可以优先适用原则。

3、在此种情形下适用法律原则,必须要给出强有力的理由。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

(1)法律规则规定明确具体;而法律原则没有明确的三要素,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2)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而法律原则的着眼于共性和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原则要远大于法律规则。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而法律原则则依强度不同,以衡量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三、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具主体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二)义务

1、义务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

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

专题三、法的渊源与效力

一、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及其分类

1、 概念:能作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来源

2、 分类

(1)正式的法的渊源: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当代中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处为狭义。

(3)行政法规: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6)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当代中国的非正式的法渊源及其适用:(1)政策(2)判例(3)习惯

二、法的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①明示的废止②默示的废止

(3)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专题四、法的宏观结构

一、法律部门

1、 法律部门的概念: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3、公法、私法与社会法:○1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分类 ○2最早乌尔比安提出

二、法律体系

(一)概念特点

1、概念:一国现行有效国内法

2、特点:(1)一国国内法(2)正在有效的法律 (3)统一性和系统性

(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包括七部门、三层级。

专题五、法的微观运行

一、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特征:(1)合法性: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意志性:必定体现国家意志,可能体现个人意志。

(3)特定性:特定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而产生。

(2)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不能随意转让。

(2)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任意性。

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关系

(1)单向法律关系: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

(2)双向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

(3)多向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1)第一性法律关系: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2)第二性法律关系:依据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产生。

(三)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法律资格○1一般权利能力○2特殊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五)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种类:(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均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二、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产生

1、违法行为2、违约行为 3、法律规定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1、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行为、多个法律责任、互不吸收、互不并存。

2、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不同法律部门间的责任竞合,一般从重;民法部门内的责任竞合,如侵权和违约的竞合,由当事人选择其一。

(三)归责与免责

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第二章、法的运行(横向动态分析)

专题一、立法

一、立法体制

(一) 立法的概念

1、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活动

2、广义立法:国家立法、地方立法、行政立法、授权立法。

3、狭义立法:指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

(二) 立法体制

我国:一元多层次

(三) 立法权

(1)国家立法权(2)地方立法权(3)行政立法权(4)授权立法权

二、立法程序

1、提案 2、审议 3、表决通过 4、公布

三、法律的审批与备案

(一)备案的基本原则

1、备案的最高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

3、批准生效的法规由批准机关向上备案

(二)备案程序

四、法律的改变或撤销

1、领导关系:可改可撤

2、监督关系:只撤不改

五、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的要求和建议

(一)被动审查

1、审查主体

(1)提审查要求:两央、两高、省人常;

(2)提审查建议:五主体以外其他。

2、审查对象: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专门委员会审查

(1)对审查要求,必须审查。

(2)对审查建议,必要时审查。

(二)主动审查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主动审查。

专题二、法的实施

一、执法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二、司法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守法

1、主体:所有人。

2、范围:广义的法律。

3、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四、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专题三、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一、法适用的目标

(一)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

1、形式法治的要求。

2、可预测性的程度越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

(二)法律决定的正当性

1、实质法治的要求。

2、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髙,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

(三)可预测性与正当性的冲突

1、兼顾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2、无法兼顾时,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3、当可预测性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时,正当性会优先。

二、法适用的步骤(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1)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

(2)寻找大前提:选择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

(3)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

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证成,指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

(一)内部证成

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

(二)外部证成

对于内部证成的前提的证明过程。

专题四、法律推理

1、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前提为真,结论必然为真。

2、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搬,前提为真,结论不一定为真。

3、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

4、设证推理:假设的推论,效力很弱。

专题五、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法律解释的定义与特点

1、 定义: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意义的说明与阐述。

2、特点:

(1)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2)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1、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三种解释。

2、非正式解释:学者或其他个人或组织所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

2、体系解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相互关系解释法律。

3、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

4、客观目的解释:根据理性的目的。

5、历史解释:依据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

6、比较解释: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三、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大解释

1、字面解释。2、限制解释。3、扩大解释。

当代中国形成“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4)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体制

第三章、法的演进(纵向动态分析)

专题一、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1、神创说2、暴力说3、契约说 4、发展说5、合理管理说

二、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一)法产生的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 2、 阶级的产生3、社会的发展

(二)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国家的产生。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专题二、法的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二、当代法的发展趋势

三、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1、法的继承: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2、法的移植: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专题三、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

一、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 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1、法律心理 2、法律思想体系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三、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的分类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由被动到主动。(2)由模仿到建立中国特色。(3)立法主导型。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第四章、法与社会(与外界的联系)

专题一、法与社会、经济、政治的一般理论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专题二、法与道德、宗教、人权

第三编: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开皇律》;

第一部行政法典,第一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唐六典》;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元典章》;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马克思称之为“第一部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第四编: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专题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特征、本质与分类

1、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宪法的本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三)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有宪法典

(2)不成文宪法:由宪法性法律构成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刚性宪法:修宪机关和程序严格与一般法律。

(2)柔性宪法:修宪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1)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2)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3)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 2、基本人权 3、法治 4、权力制约

三、宪法规范、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2、宪法规范的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3、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性规范(2)禁止性规范(3)权利义务性规范(4)程序性规范

(二)宪法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宪 4、宪法判例 5、国际条约。

(三)宪法典的结构

1、成文宪法一般由序言、正文、附则构成。

2、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除序言外,正文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 138条。

专题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条件

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我国家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

1、修宪权:派生性权力,我国修宪权专属于全国人大。

2、修改方式:①全面修改②部分修改

3、我国《82宪法》的修宪程序:

①修宪主体是全国人大;

②提案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③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④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54宪法》3、《75宪法》 4、《78宪法》。

5、《82宪法》。《82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通过了31条修正案。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 138条

专题三、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一、宪法实施

1、定义: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

2、宪法实施的种类:

(1)宪法的遵守(2)宪法的适用(3)宪法实施的保障

二、宪法解释

1、立法机关的解释2、司法机关的解释3、专门机关的解释

三、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的体制。

1、立法机关的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 3、专门机关的监督: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1)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1事先审查:批准制度 ○

2事后审查:改变或撤销制度 ○

(2)附带性审查与宪法控诉

1附带性审查:案件审理中对法律、法规等合宪性审查。 ○

2宪法控诉:个人的宪法权利受侵害后向有关机关提出控诉。 ○

(三)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1、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2、我国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

专题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人民民主专政

二、我国的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1、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

2、集体所有制:基础力量

3、非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的文化制度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

四、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专题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我国的人民大表大会包括乡级、县级、地市级、省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民主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人大是国家权利机关,上下级人大是监督关系。

4、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原则: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即享有选举权。

2、平等原则:城乡人口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乡、县直接选举,地州、省、全国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代表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委托选举的条件:选民人在外地,经选委会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但是被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三个选民的委托。

(二)直接选举

1、主持组织是乡、县选委会 :选委会受县级人常的领导,地市、省级人常的指导。

2、选区划分:每选区1-3名候选人。

3、选民登记:(1)选民资格长期有效。(2)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

4、提出候选人:(1)差额选举。(2)候选人名单15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7日前公布。

5、预选:候选人超出应选人1倍,选民小组形不成统一意见进行预选。

6、当选:单过半。

7、再次选举: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8、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差额选举。

9、确定选举效力:选委会

10、罢免:(1)县级50人,乡级30人向县人常书面提出(2)双过半。

11、补选: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补选时可以等额。

12、辞职:县级代表向县及人常书面提出;乡级代表向乡人大书面提出。

(三)间接选举

1、主持:(1)人常起统筹协调的主持作用。(2)具体投票时的主持组织是人大主席团

2、提出候选人主体:(1)代表10人以上联合,政党、人民团体可单独可联合。

(2)差额比例为1/5-1/2.

3、当选:全体过半。

4、确定选举效力:人大主席团。

5、罢免:

(1)提案:开会: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闭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委员

(2)向上级常委会备案,公告。

6、辞职:(1)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

(2)常委过半数通过,向上级常委会备案,公告。

7、补选:可等额。

(四)人大代表

1、权利:

(1)出席会议(2)提案(3)参加表决

2、代表职务保障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羁押、刑事审判:经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同意,现行犯只需通知;乡级人大代表,无论是否现行犯,只需通知。

3、暂停职务:因刑事案件被羁押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4、代表资格终止

专题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单一制和联邦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三、我国的行政区划

1、四级制与三级制

2、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特别行政区划

3、我国的行政区划审批制度:1、

(1)建置的含义:设立、撤销、更名。

(2)能决定行政区域的变动的机关有三个: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政府。记住两头:省级的设立、撤销、更名全国人大决定,乡级行政区域一切都归省政府审批。

专题四、我国的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结合。

2、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

3、自治机关:自治区、州、县的人大和政府。

4、自治权

(1)立法权(2)变通权(3)治安权(4)财政自主权(5)变通执行税收权(6)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7)对外贸易权(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敎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9)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1、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2、中央对特区有十大权利,分别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常、国务院行使。

(二)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1、立法权 2、行政管理权 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

(三)特区的政治体制

1、特区行政长官:①年满40周岁②特区连续居住满20年③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特区政府

3、立法会:永久中国公民,在香港担任立法会议员,一般不能有外国居留权(非中国籍或有外国居留权者不得超过20%)。除首届2年外,任期4年。

4、特区司法体制:香港没有检察院,澳门设行政法院。

5、特区法律体制:全国大人制定特区基本法;立法机关制定法要报备。

(四)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

1、基本法的解释:全国人常与特区各级法院。

2、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常、国务院、特别行政区。

三、基层群众自治

(一)村委会组织法

1、村委会

(1)设立、撤销、调整,乡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县政府批准.

(2)选举、罢免:双过半。

2、村民会议:撤销或变更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3、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必须占到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4、民主管理和监督

(1)村务公开范围:

1一般事项:2财务收支:3涉村民利益重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每月公布一次○随时公布。

(2)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二)居委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权利的类型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二、基本义务

第四章 国家机构

专题一、全国人大

一、全国人大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2、每届任期5年

3、职权:(1)修宪、修改港澳基本法

(2)制定基本法律

(3)人事任免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监督权

4、会议制度: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小组会议

5、工作制度:提议案、提质询案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任期五年

2、由委员长、副委员、委员、秘书长组成。

3、职权:(1)宪法、法律解释权

(2)制定非基本法律与修改法律

(3)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

(4)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5)重大事项决定权

(6)监督权

4、会议制度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一)专门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1、全国人大下设,受全国人大及人常领导。

2、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3、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

(二)调查委员会(临时委员会)

1、成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

2、调查情况可不公布

专题三、国家主席

1、独立的国家机关,无行政权。

2、年满45周岁。

3、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

4、职权:(1)公布权 (2)宣布任免权 (3)荣典权 (4)外交权

专题四、国务院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3、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4、职权:行政权。

5、审计署

专题五、中央军委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专题六、地方各级人大

1、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无隶属关系

2、乡人大不设常委会;乡人大不开预备会

4、县人大可设调查委员会

5、罢免案由人大决定,撤职案由常委会决定。

专题七、地方各级政府

1、接受双重领导

2、政府组成部门和派出机关的设置。

专题八、司法机关

1、人民法院:上下级是指导关系。

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双重领导。

第五编: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专题一、司法制度

一、司法的特征

1、独立性 2、被动性 3、交涉性 4、程序性 5、普遍性 6、终极性

二、司法的功能

1、直接功能:解决纠纷

2、间接功能:①调整社会关系。②解释和补充法律。③形成公共政策。

三、司法制度

四、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

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7、司法人员的廉洁性。

五、司法效率

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六、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1、审判独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检察独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七、司法改革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2、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3、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4、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5、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专题二、法律职业道德及其基本原则

一、法律职业群体

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职业的特殊性。

3、实践性。

4、正式性。

5、更强的约束性。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专题一、我国的审判制度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2、不告不理原则。

3、直接言辞原则。

4、审判及时原则。

二、我国的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

2、审判公开制度。

3、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审判机关

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四、法官

(一)法官的条件

1、一般条件 2、禁止性条件 3、限制条件

(二)法官的任职回避

(三)法官职务的任免

(四)法官的考核与等级

1、考核重点:审判工作实绩。

2、等级:十二级

(五)法官的保障与辞职

1、法官的保障和退休: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财产保障、退休制度。

2、辞职与辞退

专题二、法官职业道德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与基本要求

1、核心:公正、廉洁、为民

2、基本要求: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二、法官行为规范

1、立案 2、出庭 3、诉讼调解 4、业外活动

三、法官职业责任

(一)纪律责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

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专题一、我国的检察制度

一、检察制度的概念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1、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2、法律监督机关。

3、检察一体化原则。

三、检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1、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2、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3、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四、主要检查制度

1、检务公开制度。

2、人民监督员制度。

3、立案监督制度。

4、侦查监督制度。

5、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6、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制度。

7、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五、检察机关

1、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2、双重领导体制。

六、检察官

(一)检察官的条件:

1、一般条件 2、禁止条件 3、限制条件

(二)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不能同时是领导,不能同时是领导与被领导,不能在同一业务部门。

(三)检察官职务的任免

(四)检察官的等级:四等十二级

(五)检察官的保障与辞职

专题二、检察官职业道德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忠诚 2、公正 3、清廉 4、文明

二、检察官职业责任

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专题一、律师制度

一、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

1、一般条件 2、特殊条件3、禁止条件 4、限制条件

二、律师宣誓制度

三、律师权利

1、接受辩护委托、代理委托权。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查阅案卷权。

4、调查取证权。

5、辩护权受保障。

6、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7、、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权。

8、有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

9、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10、代为上诉的权利

11、代理申诉或控告权。

12、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4、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

专题二、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

1、合伙律师事务所 2、个人律师事务所 3、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收费制度

1、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方式: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

3、费用:律师费和办案费用。

4、风险代理收费制度

专题三、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

1、委托权限。2、禁止虚假承诺。3、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4、利益冲突审查。5、转委托。6、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二)律师执业推广行为规范

1、律师业务推广原则 2、律师业务推广广告规范 3、律师宣传规范

(三)律师与同行的关系规范: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题四、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1、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2、统一性3、无偿性 4、范围广泛性 5、形式丰富性

二、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

1、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2、人身性

三、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

1、可以援助:智力残疾共同犯、重大影响和抗诉,公检法院应告知。

2、应当援助援助:未成年人盲聋哑、精神半病判无期、强制医疗当事人。

第五章、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

专题一、公证制度

专题二、公证程序及救济 专题三、公证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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