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和衡平法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影响最大的是前两者。

普通法(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是普通人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其成员主要是讲英语的国家。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也就是说,比如你约翰犯了案,如果你的案件很有典型性,就把你的案件命名为约翰法例,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就按照约翰法例来办)为法律的主要渊源。2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样的成文法典,其制订法或法典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在英国、美国、香港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普遍使用的法律体系。与建立在条例基础上的大陆法系不同的是,普通法庭的决议来源于程序,也就是说,以前的法庭决议。大多数境外金融中心都把普通法系作为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基础。

英美法系有三个法律渊源:即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英国最初只有普通法,但是到了公元十三世纪末普通法变得非常的僵硬,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诉讼当事人开始直接向国王申诉.国王不胜其烦,将一些案件交由枢密大臣去审理.枢密大臣遂根据自己的良心做出只约束诉讼当事人的判决,他的判决发展成一套新的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普通法缺乏的弹性,称为衡平法。衡平法就是在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运用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一些原则和规范,并加以改进和完善而形成的。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衡平”(Equity law)即平等、公正之意,是相对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个概念,现代衡平法指英国法中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的一套判例法规则。由于早期普通法传统拘泥于令状主义,无法给予普通法程序规范中所未涉及的诸如信托、借贷、保险等新形式的纠纷中的当事人以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从14世纪左右起由衡平法官通过自由心证,依据“良心”与“公正”原则发出禁令或特别履行令,来给予当事人以普通法外的救济手段,从而逐渐形成衡平法判例。衡平法包括一系列原则,如“衡平即平等”(Equity is equality)“衡平法注重意图而非形式”(Equity looks to the intention rather than the form)“衡平法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法律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衡平法不做徒劳无益的事”(Equity does nothing in vain)等,突出了衡平法不拘泥于法律程序的约束、给予当事人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的特点。直到19世纪末,衡平法始终于普通法处于并立,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重要补充,集中关注于普通法调整不力的财产纠纷领域,特别是信托、合同、保险等几个方面。1675年的考特利诉格兰威尔案确立了衡平法规则优先、但仅限于普通法未予救济的案件的冲突原则;1875年生效的英国《司法法》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合并,结束了两套法律规则并行的局面,但衡平法原则与精神在现代英国法中仍起到鼓励法官创立新规则与救济手段的重要作用。美国法在继承英国法传统的同时也完全吸收了衡平法精神与规则,从而形成了英美法系中法官造法和自由心证主义的巨大特色,使得英美法保持着活力和不断发展的局面。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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