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

听了戴孟勇先生的报告挺受启发,感觉以前在很多时候没有经过反思就接受了一些结论,现在看有些结论未必是可靠的。学界总说我国民法学积累少,可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民法学研究向前推进的时候,一些前提本身就是值得怀疑、应当拷问的,但却没有进行怀疑和拷问,从而影响了学术的积累。报告富有批判和怀疑精神,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因为重要的是“方向”,而非“结论”,因此,即使我们不同意报告中的个别结论,乃至所有结论,也不能掩盖报告的价值。下面提出几点意见,与戴孟勇先生和各位一起讨论。 一、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 报告的讨论首先从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入手,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属于“解释方式的确定和立法技术的选择问题,也即对于大量的交易关系中所可能产生的物权与物权、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权利重叠和权利冲突现象,究竟采用何种解释方式在逻辑上才更为通畅,在理论上才更为圆满,而且这种解释又能够在立法上得到最佳表达。”这一思路值得赞同。以往学界对于不少问题的讨论,由于未能妥当地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致使无法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论证。 “物权的优先效力”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问题?我同意报告采用的分析路径,即从以往的著述或立法,包括物权法的专家建议稿以及立法机关的征求意见稿如何使用入手,进行分析。 不难看出,民法著述论及“物权的优先效力”,不管是采“一元说”还是“二元说”,大多不外乎是用这一论断来解释、表述相关的法律规则,以选择一种说法,简洁、明了地表达相关法律规则的寓意。当然,也有民法著述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如当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现冲突时,何者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更优先一些?答曰: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源自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源自债权,故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优先。此时即并非将“物权的优先效力”作为一个解释选择的结论来概括总结某类法律规范,而是径直将其作为一个作出价值判断的前提,去协调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冲突。 尽管如此,民法著述上论及 “物权的优先效力”,大多属于一个解释选择问题。但必须指出的是,该解释选择问题属于民法学上的解释选择问题,而非民法上的解释选择问题。在我的心目中,民法问题在法律成文化的传统之下,最终都要落脚在民法规则的设计上。但民法学问题,则没有这一限制,只要讨论的对象与民法有关,都属此类。民法问题肯定是民法学上的问题,但民法学上的问题却未必是民法问题。比如,中国民法学学说继受的特点是什么?中国民法学发展的源流如何?中国是否存在不同的民法学说流派?这些问题,只是民法学问题,并非民法问题。这里之所以提到民法问题与民法学问题的区分,与强调“理论”和“实践”的界分,“理论研究”与“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界分,乃至于“理论研究的评判标准”与“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评判标准”的界分都有关系。这些界分影响着我们对许多民法问题或民法学问题的判断,比如理论思考中完美的制度设计,是否一定是民事立法中最好的选择等等,都与此有关。此处暂不展开来讲。 以这一认识为前提,解释选择问题实际上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与民法规则设计有关的解释选择问题,旨在将存在、发生于生活世界的现象,经由民法术语的解释、描述,转换成为民法世界的现象,为民法调整功能的实现开辟道路。比如,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即属此类。此类解释选择问题属于民法问题,同时也是民法学问题。还有一类解释选择问题,着力于用何种简洁、易懂、浓缩“精华”的语言将一定的民法现象表达出来,易于交流、传授和沟通。民法著述上用“物权的优先效力”来总结概括物权与物权并存时、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民法协调并存权利之间关系的策略,就属此类。 问题在于,仅将“物权的优先效力”归结为解释选择问题,或进而言其为民法学中的解释选择问题,还不够。因为这只是对民法著述中,在大多数情形所言“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属性的定位。报告中提及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以及立法机关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却是别有用意。无论是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起草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设第8条规定物权的优先效力,还是王利明教授主持的课题组起草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设第7条规定物权的优先效力,抑或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第8条规定的物权的优先效力,无论具体表述存在何种差别,也不论其与哪本民法著述中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表述保持一致,都已经从民法学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变成了民法上的一项法律规则,意在作为一项协调权利冲突的裁判规范。由于其意在对当事人之间冲突的利益关系作出协调,“物权的优先效力”摇身成为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它不再是对相关法律现象的概括总结,而是成为断讼决狱的演绎前提,昭示了学者或立法机关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 对于这一点,报告在不少问题的论述中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但如能在报告的一开始作清楚界分,并把报告的整个论述都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恐怕更好。 二、就“物权的优先效力”作为一个民法学上的解释选择问题,如何进行论证? 前面提及,民法著述中论及“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将其作为一个解释选择问题对待。如欲反思、批驳这一做法,就必须注意到:如果存在一种学术共识,这种学术共识倾向于把某一类民事立法或司法实践中认可的法律规则,用“物权的优先效力”这样的语言总结概括出来,而你现在要做的工作就是要推翻这一共识,证明这一约定俗成的称谓不当,那就要选择这样的论证策略:这一说法跟已有的其他说法存在有矛盾,或者这一说法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不能证明这两点中的任何一点,就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局面:我们愿意将此类现象统称为“物权的优先效力”,而你则强调不能那样说,要像我这样说。如此一来,学术交流的平台就会丧失,学术讨论就会变成意气之争。 三、将“物权的优先效力”作为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对待是否合适? 如前所述,有的民法著述径直将“物权的优先效力”作为一项价值判断的准则对待,用来讨论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竞合时,何者更应优先实现。物权法的专家建议稿以及立法机关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则更是将“物权的优先效力”作如是处理,力图使其成为裁判者据以对当事人冲突的利益关系做出裁断的演绎基础。报告中不少地方着力于此,进行批驳,确值赞同。 补充一点看法,供报告人参考。在物权与债权同时与某一特定物发生关联,出现冲突时,何者优先实现?对于这一价值判断问题,恐怕不是一个依据“物权效力优先”原则即可得出结论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是可用的法宝。此时应着力于讨论何者应当优先实现最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性以及形式意义上的正当性。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对物权与债权的冲突选择的协调策略,在一般情形下应符合民法的基本理念;或虽不合民法的基本理念,但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正当性,是指满足民法的体系化要求,保持了法律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和谐,符合体系强制。


相关文章

  • 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热点问题探索与意见-中国法学网
  • 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热点问题探索与意见 阅读次数:  2491 杨立新 2003年7月26日至27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海南万宁县召开中国民法理论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房绍坤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轶副教授六人参加 ...

  • 论抵押权的性质
  •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抵押权的性质 赵秀梅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物权/抵押权/债权 内容提要: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论.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权不是典型的担保物权,而是具有债权的某些特 ...

  •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探讨
  • ◆ 信贷经验 | 审贷感悟 | 案例解析 | 行业宏观 | PPP专栏   ◆点击上方蓝字"信贷白话"关注 在经济热络时期,部分人获得的一个思维定势是,只要有房地产抵押,则银行贷款安全就有保障,最后总能收得回来.不过,那是资产价格的上行时期.在经济收缩时期,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变现过 ...

  •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 时间:2011-04-09 11:46 我要评论 一.本问题相关的法律条文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 ...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 广义:同概念. 三.物权: (一) 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 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 ...

  • 一物一权原则探讨
  • ・64・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1期 文章编号:167126914(2009)01200642(09) 一物一权原则探讨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 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 ...

  • 论债权物权化趋势_李庆海
  • 2005年7月July, 2005当 代 法 学Contemporary Law Review 第19卷第4期(总第112期) Vol. 19, No. 4(Ser. No. 112) 评 论 论债权物权化趋势 李庆海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辽宁沈阳110023) 摘 要: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 ...

  • [法理学][法理学]_思考题和作业题
  • <法理学>思考题 第二讲 第3题.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各自的利弊. (1).大陆法系的形成. 以古罗马法为历史渊源--12.16世纪罗马法的复兴--19 世纪形成--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2).英美法系的形成. 11世纪诺曼人入侵--建立王室法院--普通法--16世纪出 现衡平法-- ...

  • 在建工程上的民事权利冲突与解决_
  • 第二章 在建工程上的民事权利分析 第一节 在建工程概述 一.在建工程的定义 在建工程应当由两部分组成,正在建造的房屋和其所占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建造是一个过程,而房屋成为物权客体则是某一时间点,即房屋竣工验收,建筑物或房屋才能作为独立的物存在并取得登记.没有独立的物,就不能取得物权,不能取得登记 ...

  • 物权法论文1
  •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姓名:张志刚 学号:[1**********]21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摘要]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区分物权和债权,不仅是关系到民法典体系问题,而且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 ...

© 2024 范文中心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onjob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