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新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新政〔2013〕14号)有关规定,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入住人才公租房的主要对象和条件要求:

(一)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在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32周岁以下,工作一年以上,第一学历须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

2、在本市入选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津贴等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专家;

3、在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产业调整、高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

4、在本市产业集聚区或经济园区特色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

5、其他为本市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

(二)按照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障或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申请审批程序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核准、轮候工作,严格按照《新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新政〔2013〕14号)的规定,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实行由申请人单位、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的“两审两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人按照《新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登陆新郑市人才工作网(http://xzrc.xinzheng.gov.cn/)下载填写申请审批表(打印时必须用A4纸,双面打印,不准加页)。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新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学历、学位、职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聘任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优秀成果(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其他情况的相关证明。

(二)初审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参加工作年限、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年限、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三)复审公示。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材料后进行复审,同时在新闻媒体、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间,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接受实名举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有异议或审核中有问题不符合条件的,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核准备案。对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核准,审批后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

(五)轮候配租。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接到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批资料后,负责登记备案并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组织安排人才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申请人可通过新郑市人才工作网和新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网站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三、配租

(一)配租标准:每个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三)房源:人才公租房小区位于新郑市溱水路以西、密杞铁路以南、炎黄大道以北,系“畅馨园”经适房小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为一居室和两居室两种。其中:一居室住宅,单套建筑面积37—38平方米;两居室住宅,单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均已按规定标准进行了简装修,道路、绿化、水、电、气等设施齐全,具备入住条件。

(四)配租方式:人才公租房将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等监督,相关信息通过新郑市人才工作网和新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配租确认:承租人选房后,需填写《新郑市人才公租房配租确认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向承租对象发放配租《入住通知单》。

(六)签订合同:确认配租的承租对象应在收到配租《入住通知单》后的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入住通知单》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人本次配租结果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受理之日起计算。

四、租赁管理

(一)人才公租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实施复审工作,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复审工作。复审后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对象,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复审后,对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对象,限期三个月以内腾退所配租住房。

(二)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如承租人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可签定续租合同。

(三)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承担。

(四)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和装修,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已装修的费用不予补偿。退出时,在不影响房屋安全、质量、使用等前提下可拆除的允许自行拆除。退房后,必须保证房屋的完整性和连续可使用性。

(五)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人才公租房:

1、租赁合同到期;

2、在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已年满32周岁的(本条仅适用于第一条第一项中确定的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3、终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

4、租赁期间在本市拥有其他住房的;

5、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二)承租人退出人才公租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承租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解除合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3、租金结算: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不满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腾退住房: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房屋。

六、监督管理

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瞒报等欺骗方式取得人才公租房的;

(二)不再符合人才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三)将人才公租房转租、出借、闲置(6个月以上)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违反规定使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有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退出所租住房,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租房等保障用房。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退出所租住房,且退还三倍以上所获商业利益,同时对申请

人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申请人人才公租房申请资格。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新郑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和新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人才办0371-62685827;房管中心0371-63200050。

(二)本方案自2013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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